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孟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572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定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0號妨害秩序等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
00月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
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