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權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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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43號 債 權 人 張芯彤 債 務 人 陳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2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 、第2項亦設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借款為由, 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21,60 0元及其利息。嗣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命債權人於7日內 提出得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121,600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 文件,上開裁定已於同年9月6日送達債權人,然其所提出之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僅得釋明兩造間有120,000元之消 費借貸契約存在,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3年9月3日補正狀 、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 給付超過120,000元及其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11

PTDV-113-司促-7843-2024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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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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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壽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①62,777元、②111,036元起息 日分別為①民國95年11月1日、②94年12月19日之債權釋明文 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11

PTDV-113-司促-10030-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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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黃皓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皓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借 款新臺幣(下同)1,244,668元及其中1,198,754元計算之利息 。查聲請人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 定書,債務人申貸金額為50萬元,無貸款利率、期間等相關 約定,且其上記載「最終核貸額度與金額依貸款合約書約定 為準」,故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有理由。嗣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得向相對人請求以本金 1,198,754元計算利息及與相對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3.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聲 請人,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3年1 0月7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11

PTDV-113-司促-9480-2024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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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淑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3筆信用卡款項,惟聲請狀僅 有2份信用卡申請書及1份信用卡契約,故請陳明聲請狀所附 申請書及契約為何筆信用卡之證據資料,並請提出與相對人 間有成立其餘信用卡契約及自民國100年10月23日起至104年 8月31日止得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得 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11

PTDV-113-司促-10040-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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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淑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 新臺幣4,16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11

PTDV-113-司促-10272-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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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運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宸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宸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併陳明利 率計算方式為何(若利率計算方式超過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 ,請提出得請求超過該法定利率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11

PTDV-113-司促-10034-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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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增 上列聲請人與張錫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人東騂企業有限公司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 臺幣(下同)711,39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查狀附東騂企 業有限公司/借貸簽收單(貸方),僅民國112年2月7日金額 65,000元之單據,有債務人張錫仁之簽名,其餘單據均無債 務人張錫仁之記載或簽章) 二、請提出支票號碼RT0000000、RT0000000、RT0000000號支票 之退票理由單,或提出本件債權人李文增得向債務人請求給 付1,150,000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本件債權人李文增與債務人就借款200,000元有約定 之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債務人定一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 法提出,該部分之請求聲明是否更正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文增給付新臺幣20 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0-09

PTDV-113-司促-9805-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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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吳聖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967***984號之申請書,及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該 門號專案補貼款、專案補貼款-電信費各新臺幣(下同)2,4 85、2,19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0-09

PTDV-113-司促-9817-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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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AGUSTIN SUDINAR WIDIASTUTI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3,09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算利息之 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0-07

PTDV-113-司促-9627-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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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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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簡于鈞、黃國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簡于鈞應給付聲請人廿一世 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30,887元...」,惟相 對人欄尚有記載相對人黃國瑋,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是否有 漏載(如相對人黃國瑋為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或係 欲撤回對相對人黃國瑋之請求,僅就相對人簡于鈞請求給付 。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430,88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算利息 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0-07

PTDV-113-司促-9451-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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