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S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SPP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SPP0000000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延長安置3個
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及113年4月
25日接獲通報,SPP0000000F為相對人SPP0000000之父,相
對人父與相對人母離婚,由相對人父單獨行使相對人親權。
相對人父多次表達難以教養相對人,曾於酒後徒手毆打其背
部,另於相對人不服管教時以衣架毆打,並以言語辱罵,又
揚言將其趕出家中及威脅生命,嗣因經濟因素無意扶養。聲
請人派員調查,相對人父與相對人母及外祖父關係衝突,相
對人有遭相對人外祖父性不當對待之舉,相對人家庭迄今性
侵害通報、兒少保護通報、成人保護通報有各2筆紀錄,相
對人父無法提供適切照顧,其他親屬亦無法提供協助,基於
兒少最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生活安全需求,聲請人於113年8
月29日依法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在案。前開安
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相對人安置後,相對人
父情緒不穩定,多次致電社工表示現在需要與社工會面並揚
言要自殺,於113年9月1日傳送訊息至官方1ine「去旅社燒
炭忘記關冷氣」、「沒有女兒在身邊我一定很瘋癲!」等語
,社工於113年年9月2日進行自殺通報。社工多次聯繫相對人
父未果,語音轉接為此號碼暫時使用官方line聯繫相對人父
亦未讀未回覆,已於113年10月25日發文請警政協尋,相對
人父曾於113年10月28日來電,通話期間不願透漏聯繫方式
及目前所在地。綜上所述,相對人父,身心狀況不佳,容易
出現自殺等情形,未曾向社工申請親子會面,過往相對人父
身心狀況常因工作、生活受挫而不穩定,常以飲酒抒發心情
,且易將積蓄用盡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相對人父生活及親職
功能無法提供相對人全面性照顧與教養,基於維護兒童最佳
利益,並考量相對人有更完善的返家生活安全及學習適應需
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聲請准予
延長安置相對人3 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與相對人父
母均表示同意本件聲請,不需見法官;相對人表示同意安
置,不需見法官,但想跟法官說:我想要回家)。
三、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
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將相對人自113 年12
月1日延長安置3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MLDV-113-護-206-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