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12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鄭世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1 5,080元 自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5,095元 自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5,130元 自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5,122元 自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3,078元 自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小計 23,505元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聲請起訴狀所載
。並於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利息起算日均自111年9月
15日起算。
CYEV-114-嘉小-120-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