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楊裕龍
代 理 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
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
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6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
費1,000元=2,060元】。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
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
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五、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
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袋或薪
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
、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無則請提出收入
切結書)。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
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應扶養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
略),並說明聲請人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
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並說明有無受扶養之
必要(無謀生能力)、其他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另請提出
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
八、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
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
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
未履行完畢?
十一、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
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
有,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
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
款,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TTDV-113-消債更-117-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