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前列甲○○、乙○○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複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前列丙○○、丁○○、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1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
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
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
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
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
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者而言(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上字第33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之初,訴
之聲明為:請准就兩造之被繼承人己○○所遺如起訴狀附表之
遺產准予分割(院卷一第9、171-177頁)。嗣變更、追加其
訴之聲明,「被繼承人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
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院卷二第274頁),
查原告訴之變更、追加前後之原因事實,均為被繼承人遺產
範圍,有證據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且審理期間之證據資料
亦得相互利用,要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並無妨礙被告防
禦權之行使及本院訴訟之終結,是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與追加
,與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己○○(四女)於民國000年0 月00日死亡,
原告甲○○(長女)、乙○○(三女)、丙○○(長男)、丁○○(三
男)、戊○○(次女)為其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並無配偶、子
女,父母皆已亡故,兩造均為其繼承 人,被繼承人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系爭遺產之共同繼
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均未拋棄繼承,附表一之編
號1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2屏東縣○○鄉○○
段000建號 (屏東縣○○鄉○○路00號)房屋所有權全部,業已辦
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己○○所遺之遺產,並無
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
分割共識,爰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至於分割方法部分,
附表一編號1、2系爭房地之現狀,當土地原物分配後會因為過
於細分而不利於整體土地利用,又或者是土地建物出入等條件
,性質上很難原物分割時,考量選擇變價分配予以變賣將價金
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兼顧各共有人使用現況,編號3-14之存款
依兩造應繼分分割,而編號15-33之股票與基金等變價後依兩
造應繼分分配,而編號34-41之保險金依兩造應繼分分割,因
兩造間對於系爭遺產並無不可分割遺產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
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法院裁
判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壹所示。
被告丙○○、丁○○、戊○○則以:被告請求應自被繼承人己○○遺產
扣除之費用項目㈠丁○○墊付殯喪費用合計新台幣(下同)29萬6
,000元:就被繼承人己○○之後事,由丁○○支付屏東縣○○鄉公所
殯喪設施使用規費2,000元、○○生命禮儀社殯喪禮儀相關費用2
9萬4,000元。㈡丁○○墊付被繼承人己○○生前醫療相關費用計9萬
4,441元:1.被繼承人己○○於000年0月00日因身體嚴重不適至○
○○○醫院急診,診斷為「惡性脊髓腫瘤(Malignantneoplasm o
f spinal cord)」;於 000 年 0 月 00 日住院進行腫瘤切除
手術,於同年2月28日出院。手術醫藥費用之自付部分合計6萬
5,633元,由丁○○代墊繳納,2.己○○因癌細胞已擴散至身體其
他部分無法手術切除,因此從000年0月00日手術出院返家(即
○○村○○路00號)後,即開始門診接受化療,且身體極度虛弱長
時間需要臥床,行動須輪椅代步。丁○○遂租賃醫療電動床安置
於己○○住處,以便臥床照護,租賃期間自民國000年0月00日至
000年0 月00日,每月1,000元共16個月,費用合計1萬6,000元
,亦由丁○○墊付。3.己○○在民國000年0月00日因「乳房惡性腫
瘤及肝衰竭(Malignant neoplasm of female breast, Inflam
matory liver disease)」至○○○○醫院急診。同午0月00日再因
「惡性肝腫瘤、惡性乳房腫瘤、肝衰竭、低血鉀、尿道感染」
急診住院○○○○,於同年0月00日死亡。這段期間之醫藥費合計1
萬2,808元,亦由丁○○墊付。㈢戊○○照護被繼承人己○○之看護費
用960,000元:己○○從000年0月00日出院返家至000年0月00日
死亡止,期間共16個月,因己○○已無自理生活之能力,因此由
戊○○與其同居於「○○村○○路00號」處所,全天居家看護照顧己
○○之生活。此部分雖無支出單據,但戊○○也是付出時間與勞力
精神盡心看護,比照現今全天看護費用行情約每日2,400元不
等。請求以每日2,000元計算看護費,總計戊○○為己○○付出之
看護費960,000元(計算式:2,000 元×30 日×16 月=960,000
元)。丁○○代墊被繼承人己○○之殯喪費用計296,000元, 此部
分依最高法院相關見解(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 2627號
判決),屬於完畢被繼承人之後事所不可缺,另參酌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由繼承財產
扣除,可認被繼承人之殯葬費用屬於民法第1150 條之遺產管
理費用,由遺產中支出。另有關丁○○代墊己○○之醫藥費用9萬4
,441元、戊○○全天居家照顧己○○之看護費用960,000元,性質
上屬於被繼承人己○○之生前債務,本應由兩造繼承,因此被告
請求先就此部分金額從遺產中扣還。至於遺產分割方法,原告
就系爭遺產之不動產部分依附表二應繼分分割,至於附表一編
號3-14之存款應扣除殯喪費用合計29萬6,000元、丁○○墊付己○
○生前醫療相關費用9萬4,441元、戊○○照護被繼承人己○○之看
護費用960,000元後,依兩造附表二應繼分分割,編號15-33之
股票與基金,與編號34-41之保險金依兩造應繼分分割等語置
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不爭執事項(院卷二第178頁)
㈠被繼承人己○○(四女)於000年0 月00日死亡,原告甲○○(長女)、乙○○(三女)、丙○○(長男)、丁○○(三男)、戊○○(次女)為其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並無配偶、子女,父母皆已亡故,兩造均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合稱系爭遺產),編號1-2之房屋與土地已辦理繼承登記,兩造為系爭遺產之共同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謄本、存款餘額證明書等在卷可按(院卷一第23-33、35-45、65-67、69-84、95-111 頁)。
㈢兩造未能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
本件爭點(院卷二第433頁)
㈠系爭遺產範圍為何?
㈡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為何?茲分敘如下:
㈠系爭遺產範圍為何?
⒈被繼承人己○○(四女)於000年0 月00日死亡,原告甲○○(
長女)、乙○○(三女)、被告丙○○(長男)、丁○○(三男
)、戊○○(次女)為其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並無配偶、
子女,父母皆已亡故,兩造均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遺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編號1-2之房屋與土地已辦理
繼承登記,兩造為系爭遺產之共同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
二所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金
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土地謄本、存款餘額證明書等在卷可按(院卷一第23
-33、35-45、65-67、69-84、95-111 頁)。被告對此亦
不爭執,原告主張堪信屬實,兩造未能達成遺產分割之協
議,原告訴請裁判分割遺產,即屬有據。
⒉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
①被繼承人之系爭遺產,除如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參考清
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土地與建物謄本、存款餘
額證明單(院卷一第35-82、95-111頁)所載之遺產外,
尚有保險金部分,有保險公司回函在可按,亦為被告所不
爭執(院卷二第65-71、75-89頁)。
②原告固主張兩造母親己○○○於000 年0 月0 日受領勞工保險
局撥付之○○○○○○款40萬8,000元,業已撥入己○○○農會帳戶
內,丙○○領取其帳戶金錢云云,查己○○○於107 年3 月2
日受領勞工保險局撥付之○○○○○○款408,000元,已撥入己○
○○農會帳戶內,有○○鄉鄉農會函覆(卷二第39-47頁):己○
○○是在000 年0 月00日死亡,己○○○在「生前」處分其財
產,屬個人自由意志,己○○○之財產亦非本件分割遺產之
標的,本院無審酌與調查之必要。
③原告要求被告就己○○生前購買保健食品,向產品公司請求
解約退款。然此己○○生前買賣契約,出賣人不願解除契約
回收產品退回價金時,非被告能處理,且契約成立生效後
,顯非遺產範圍,本院無審酌與調查之必要。
④綜上,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如附表一所示。
㈡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為何?
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
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
表1所示之遺產,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上述遺產之全
部為公同共有,兩造目前既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
而上述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法條規定,
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⒉次按,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 務
,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
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
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
法第830條第2 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
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
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有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
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
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
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
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
明之拘束。
⒊再按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具有
共益之性質,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
用,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均屬之,至於被
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實際為埋葬該死亡者有所支出,且
依一般倫理價值觀念認屬必要者,性質上亦應認係繼承
費用,並由遺產支付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號
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
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定有明
文。另按我國民法關於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享有債權者
,於遺產分割時應如何處理,雖無明文,然若因繼承而
混同致生債權消滅之效果,無異以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償
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不啻對繼承人將因被繼承人死亡之
偶然事實,產生債權續存與否之差異,亦對繼承人之債
權人發生難測之不利後果,為期共同繼承人間之公平,
及遵循憲法平等原則之本質需求,參酌民法第1172條規
定意旨及反面解釋,應認:被繼承人如對於繼承人負有
債爲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被繼承人
之遺產扣償。即優先減扣清償,方屬法理之當然(最高
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①被告丁○○辯稱伊代墊被繼承人喪葬費用合計
29萬6,000元:就被繼承人己○○之後事,由丁○○支付屏東縣○○鄉公所殯喪設施使用規費2,000元、○○生命禮儀社殯喪禮儀相關費用294,000元,已據其提出相符單據為證(院卷一第233頁至第237頁),原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為實。原告固以丙○○領取己○○○之款項,且丙○○同意依上開款項用於己○○之殯葬費云云(院卷一第285-286頁),惟被告否認有此協議,原告未能舉證證有所謂協議存在,本院自認亦由系爭遺產中扣除上開29萬6,000元。
②丁○○代墊己○○之醫藥費用9萬4,441元:被繼承人己○○於000年0月00日因身體嚴重不適至○○○○醫院急診,診斷為「惡性脊髓腫瘤(Malignantneoplasm of spinal cord)」;於 000 年 0 月 00 日住院進行腫瘤切除手術,於同年0月00日出院。手術醫藥費用之自付部分合計6萬5,633元,由丁○○代墊繳納,己○○因癌細胞已擴散至身體其他部分無法手術切除,因此從000年0月00日手術出院返家(即○○村○○路00號)後,即開始門診接受化療,且身體極度虛弱長時間需要臥床,行動須輪椅代步。丁○○遂租賃醫療電動床安置於己○○住處,以便臥床照護,租賃期間自民國000年0月00日至000年0 月00日,每月1,000元共16個月,費用合計1萬6,000元,亦由丁○○墊付。3.己○○在000年0月00日因「乳房惡性腫瘤及肝衰竭(Malignant neoplasm of female breast, Inflammatory liver disease)」至○○○○醫院急診。同午0月00日再因「惡性肝腫瘤、惡性乳房腫瘤、肝衰竭、低血鉀、尿道感染」急診住院○○○○,於同年0月00日死亡這段期間之醫藥費合計1萬2,808元,亦由丁○○墊付,業據其提己○○病歷與醫藥費單據為證(院卷一第229-283頁),且本院依職權向○○函查己○○之病歷,○○醫院回函(院卷二第191-194頁),與原告提出之病歷相符,被告對上開單據亦不爭執,原告固以丙○○領取己○○○之款項,且丁○○同意依上開款項用於己○○之殯葬費云云置辯(院卷一第285-286頁),惟被告否認有此協議,原告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認此為對被繼承人之債權,揆諸最高法院見解,應遺產中扣除上開9萬4,441元。原告雖主張被告應證明伊係自行支付上開費用云云,惟被告業已提出單據,自足認定係被告丁○○支出款項方能取得單據,原告主張無事證為佐,自非可取。
③戊○○照護被繼承人己○○之看護費用960,000元:
被告戊○○辯稱主張從被繼承人己○○於000年0月00日至○○
○○醫院急診手術、於同年0月00日出院起至000年0月 00
日死亡止,總計16個月。由被告戊○○與被繼承人同住於
○○○鄉○○路00號」,全天候照顧己○○,打理包含飲食餵
藥、洗澡、大小便、接送醫院回診等,因此請求以每日
2,000元計算相當專職看護之費用,總計960,000元。業
據其提己○○病歷與醫藥費單據為證(院卷一第229-283
頁),原告則以依○○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未能確定須專人
照顧之期間為何,且依丁○○於本院陳述,可見僅須專人
照顧之期間為000年0月起搬回○○之期間,非如被告所辯
之長期間云云(院卷二第137,221頁),查:
⑴依被告提出兩造不爭執真正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胸椎病理性骨折、乳癌併胸椎及肺部轉移」、「醫囑病患曾於000年00月00日、000年00月00日、000年00月00日、000年00月00日、000年00月00日、000年00月00日、000年00月00日' 000年00月00日 、000年00月00日、000年00月00日、000年00月00日、000年00月00日、000年00月00日、000年00月00日、000年00月00日、000年00月00日至本院診治療需專人照顧」等語(院卷二第133頁),本院依職權函查,依據○○○○醫院113年9月9日,○○院○字第0000000000函覆:「依病歷所載,吳女士於000年0月00日至本院住院,診斷為左乳癌肺轉移及骨轉移,經治療後於同年月00日出院,改門診追蹤,依病人出院後迄至000年0月00日病情評估,期有脊椎轉移性腫瘤致活動不便,建議需專人全日照顧,惟此仍應依病人實際病情為準。」等語(院卷二第191-194頁),足徵被繼承人己○○000年0月00日至○○住院在生前癌末最後一段時光,確實需要專人全日照顧生活起居。是原告所稱上開醫院函文不明確云云顯非可取。
⑵本院審理中證人庚○○即鄰居證述「(問:是否認識住
家門牌地址○○○路00號」之己○○?)認識。」、「(問
:是否知悉己○○於民國000年間因癌症生病死亡?)我
本來不知道,只是我很常看到被告戊○○很常帶被繼承人
己○○出來曬太陽,也都是被告戊○○在照顧被繼承人己○○
,我詢問後才知道被繼承人己○○有生病的情形。」、「
(問:在民國000年初至000年0月間有無於「○○路00號
」見過己○○?)…據我所知,被繼承人己○○重病要去醫
院開刀等,都是由被告戊○○照顧並由其開車帶被繼承人
己○○去醫院看醫生,被繼承人己○○無法自己獨立去就醫
。」、「(問:承上,這段期間己○○有無與其他人同居
生活?)我沒有印象。」、「(問:是否清楚己○○生病
期間由何人照顧?)都是被告戊○○在照顧。」等語(院
卷二第277-279頁),證人辛○○即原告乙○○之子於本院
證述「(問:是否清楚己○○因癌症生病死亡一事?)
知道。」、「(問:於民國000年0月至000年0月(己○○
死亡),這段期間有無前往探視己○○?該期間己○○居住
何處休養?)這段期間我有去看過被繼承人己○○,她就
住○○○○路00號」,我也常常屏東○○來回跑,回來看小阿
姨(即被繼承人己○○) ,被繼承人己○○確定在「○○路00
號」的住處休養。」、「(問:是否清楚己○○生病至死
亡這段期間,由誰照顧?照顧狀況如何?)一直都是由
我二阿姨戊○○照顧被繼承人己○○,被繼承人己○○不是躺
在病床上就是需要別人推她出來,被繼承人己○○自己並
無法自理,被繼承人己○○吃飯、上廁所、洗澡都要我二
阿姨幫忙,因為我回來屏東不可能當天就馬上離開,會
住個幾天才走,所以我會知道24小時都是由我二阿姨在
照顧被繼承人己○○,家裡也有為了被繼承人己○○買電動
床,被繼承人己○○的大小便、擦澡都是由我二阿姨負責
處理,二阿姨等於像24小時看護。」、「(問:是否知
悉己○○有一位名叫壬○○之男朋友?)知道,我與壬○○也
有認識。」、「(問:己○○有無與壬○○同居於「○○路00
號」生活?)不能算共同生活,壬○○會久久來住個一個
晚上就離開。」、「(問:承上題,壬○○來住的頻率?
)不算很常。」、「(問:壬○○是否知情由誰照顧被繼
承人己○○?)我不知道壬○○是否知情,但壬○○來的次數
沒有很多,來的時候也是住一個晚上就走。」等語(院
卷二第281-283頁),本院審理中被告戊○○自承「(問
:你是否居住於○○○路00號」之房屋?)是。」、「(
問:是否知悉被繼承人己○○於民國000年0月間癌症發病
前(即有在工作上班期間),居住於何處?)被繼承人己
○○還在上班時住在屏東市。」、「(問:被繼承人己○○
於000年0月因癌症發病,從○○○○醫院手術出院後,是否
係返回「○○路00號」住家休養?)…因為被繼承人己○○
在屏東市沒有人可以照顧她,所以被繼承人己○○出院後
就回到「○○路00號」住處休養。」、「(問:己○○於00
0年0月至000年0月死亡為止,除住院期間以外 ,是否
都住在「○○路00號」住家?該期間是否都由你照顧己○○
之日常生活起居?)上述期間都住在「○○路00號」住家
,我的弟弟都要上班,所以被繼承人己○○都是靠我照顧
。」、「(問:承上,請舉例說明照顧己○○之日常生活
,需要做哪些事情?)…被繼承人己○○早上有時候睡得
比較晚,我就先去幫她洗臉,之後會買早餐給她吃,剛
開始被繼承人己○○還可以自己吃飯,但後來被繼承人己
○○手漸漸沒力,就由我餵食,刷牙洗臉也是我拿過去給
被繼承人己○○慢慢刷,漱口杯也是我拿的。中午我會幫
被繼承人己○○擦背,吃飯時我也會扶被繼承人己○○起來
坐在輪椅,飯後的洗漱也是我幫忙處理。被繼承人己○○
會尿在紙尿褲,大小便時我會先用濕紙巾幫被繼承人己
○○擦乾淨,晚上則會幫被繼承人己○○擦澡,因為被繼承
人己○○無法爬起來,所以我會把相關用具拿到樓下幫被
繼承人己○○擦澡,晚餐也是重複上述的流程。被繼承人
己○○吃藥也是我餵食,藥粉會慢慢用吸管讓被繼承人己
○○吞,若是藥丸我會幫忙撥碎讓她慢慢吞,否則太大塊
被繼承人己○○會無法吞嚥。被繼承人己○○有時晚上無法
順利入眠時,我會詢問被繼承人己○○身體有何狀況,再
幫她處理,平常也是我幫被繼承人己○○翻身,幾個小時
就需要幫她翻身一次,不然同一個姿勢睡太久,可能導
致皮膚潰爛。我24小時都在被繼承人己○○旁邊照顧,我
會睡在她旁邊,即使是小沙發我也是照睡,因為我弟弟
都要上班,所以只能由我照顧被繼承人己○○。被繼承人
己○○要外出也是由我把她扶起來,再慢慢把被繼承人己
○○挪到輪椅上。我也要常常帶被繼承人己○○出去曬太陽
,也會帶她出去洗頭。照顧期間如果我有生病,我也是
吃感冒藥後就繼續照顧,被繼承人己○○是自己的妹妹,
我只能自己照顧。」、「(問:被繼承人己○○如何去醫
院就醫?)會由被告丙○○開車,我們一起陪同被繼承人
己○○去就醫,醫院有輪椅可以給我們使用。」、「(問
:從000年0月至000年0月這段期間,有無見過名叫「壬
○○」之共同照顧己○○之生活起居?) 壬○○有時有來,
久久才來一次,至於頻率多久我沒有特別記,壬○○並沒
有共同照顧被繼承人己○○,壬○○來住的時候也是睡在樓
上,被繼承人己○○仍由我在旁邊看護。」、「(問:壬
○○是否有陪同被繼承人己○○看病?次數?)好像有一次
,但次數我不記得了。」、「(問:既然壬○○沒有常來
,也沒有與你一起共同照顧被繼承人己○○,壬○○是否知
道你照顧被繼承人己○○之情形?)壬○○可能知道,但我
不太清楚,壬○○只是偶而來一次,也沒有睡在被繼承人
己○○旁邊,而是睡在樓上,壬○○怎麼會知道我照顧被繼
承人己○○的情形。」、「(問:被告丁○○有提到被繼承
人己○○剛開始都可以自己進食,過世前半年才無法自己
進食,對於被告丁○○的陳述,有何意見?)剛開始是指
被繼承人己○○剛回來時可以自己進食,後來就沒辦法了
,但我忘記被繼承人己○○可以自己進食多久,只是沒多
久後就需要我幫忙餵食。」、「(問:被繼承人己○○本
來在屏東上班,何時辭職回到○○?)被繼承人己○○之前
在屏東上班沒錯,但她會在屏東市住處與「○○路00號」
住處來來去去,至於被繼承人己○○何時辭職我記不得了
。」、「(問:被告丁○○有提到被繼承人己○○之前狀況
都蠻穩定,直到過世前幾天病情才急轉直下,對於被告
丁○○之陳述有何意見?)應該是丁○○比較緊張才講得不
清楚,被繼承人己○○剛開始回來○○狀況沒那麼嚴重,後
來狀況越來越嚴重,幾天就要回診一次,需要靠電動床
把她搖起來或放下去,且需要我24小時在旁照顧。」等
語(院卷二第284-287頁),互核上開證人證言與上開
事證相符,是被告所辯洵堪認定,是被繼承人己○○於11
0年0月00日至○○○○醫院急診手術、於同年0月00日出院
起至000年0月 00日死亡止,總計16個月。由被告戊○○
與被繼承人同住於「○○鄉○○路00號」,全天候照顧己○○
,打理包含飲食餵藥、洗澡、大小便、接送醫院回診等
,因此請求以每日2,000元計算相當專職看護之費用,
總計960,000元,應可採信。
原告雖於「家事準備書狀(四)」主張:依被告丁○○在
000 年0月00日庭訊時稱:「己○○在000年0月搬回○○後…
」,表示己○○並無所謂000年0月出院後至000年0月均受
戊○○照護之情。惟上開000年0月00日筆錄記載,顯係丁
○○的口誤,己○○在000年0月間幾乎都在○○○○醫院住院,
並於000年0月00日死亡(詳病歷紀錄),己○○不可能是
000年0月才搬回○○。因為被告丁○○庭訊之陳述較凌亂,
所以被告訴訟代理人於000年0月00日庭期就有清楚說明
:「己○○生病前原本在屏東市上班,故於上班期間住在
被告丁○○屏東的房子,後續生病需有人照顧,就搬回己
○○自己在○○的房子。」,況依據○○醫院函覆所示之醫師
建議,亦認為己○○於000 年0月出院至000年0月00日期
間,建議需專人全日照顧。是己○○事實上有專人全日照
顧之需求,被告於照護期間,並未另聘看護或幫傭,由
同為女性之胞姊戊○○扛起照顧責任,亦符常理。
④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
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48條第1項
所明定。是遺產之範圍除財產上非專屬權利外,尚包括
義務。該義務既屬遺產,自為分割之標的。又繼承人對
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民法第11
45條定有明文。故繼承人如對被繼承人有債權者,於遺
產分割時,自應列為被繼承人之債務(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上字第6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我國民法關於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享有債權者,於遺產分割時應如何
處理,雖無明文,然若因繼承而混同致生債權消滅之效
果,無異以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不
啻對繼承人將因被繼承人死亡之偶然事實,產生債權續
存與否之差異,亦對繼承人之債權人發生難測之不利後
果,為期共同繼承人間之公平,及遵循憲法平等原則之
本質需求,參酌民法第1172條規定意旨及反面解釋,應
認:被繼承人如對於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
,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被繼承人之遺產扣償。即優先減
扣清償,方屬法理之當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
35號裁定意旨參照)。
⑤據上,丁○○墊付殯喪費用合計29萬6,000元、丁○○墊付被繼承人己○○生前醫療相關費用計9萬4,441元、戊○○照護被繼承人己○○之看護費用960,000元;又上開費用係代墊被繼承人生前因居住、醫療所生之花費,屬代墊被繼承人生前債務,被告抗辯自被繼承人遺產中先予扣還,自屬有據,自附表一編號3-14存款扣除後,所餘遺產再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
⒌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編號1、2之房
屋土地,依目前不動產價格高漲,如依原告主張變價分配
,顯不利於繼承人全體,應依應繼分分割為妥,編號3-14
均為存款、編號15-33為股票,編號34-41為保險等,性質
可分等情,認以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式分割遺產為
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裁
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
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
,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
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
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各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須於送達後1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財產種類 遺產價值(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67.89㎡(院卷一第95-96頁) 所有權全部 (已於000年00月00日辦理繼承登記,公同共有)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2 屏東縣○○鄉○○段000建號 (屏東縣○○鄉○○路00號)建物(院卷一第97-98頁) 所有權全部 (已於000年00月00日辦理繼承登記,公同共有)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3 臺灣銀行○○分行存款(院卷一第101頁) 56,559 元 左列存款餘額及所生孳息須扣除,丁○○墊付殯喪費用合計296,000元、丁○○墊付被繼承人己○○生前醫療相關費用計94,441元、戊○○照護被繼承人己○○之看護費用960,000元後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各得單獨領取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分行存款(院卷一第103頁) 130,584元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分行存款(院卷一第105頁) 923,934 元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0存款(院卷一第105頁) 256元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0存款 (院卷一第105頁) 210元 同上 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0存款 417元 9 中華郵政公司○○○○郵局存款(院卷一第109頁) 230元 10 中華郵政公司○○○○路郵局 存款(院卷一第107頁) 78,813 元 11 元大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0000存款 (院卷一第111頁) 1,314,713元 12 元大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0000存款 (院卷一第111頁) 2,253,640元 13 元大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0000存款 889元 14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幣活存(院卷一第38頁) 171,016元 15 中華紙獎股份有限公司(院卷一第36頁) 928 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16 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院卷一第36頁) 1,000 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17 中國信託受託保管元大台灣卓越 50證券投資 (院卷一第36頁) 2,000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18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院卷一第36頁) 1,000 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19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院卷一第36頁) 2,000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20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院卷一第36-37頁) 3,151 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21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院卷一第37頁) 1,000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22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入息台ZZ000000000(院卷一第37頁) ll,505.1 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23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宏利精選中華(院卷一第37頁) 5,000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24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印度 Z000000000(院卷一第37頁) 5,000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25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院卷一第37頁) 3,000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26 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院卷一第37頁) 5,000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27 元大金融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院卷一第37頁) 112,022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28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院卷一第37頁) 2,715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29 聖琿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院卷一第37頁) 2,394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30 朋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院卷一第37頁) 90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31 元大證卷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中國台 Z000000000股份(院卷一第37頁) 20,000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32 元大證卷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全球生技醫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院卷一第38頁) 2,518.8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33 元大證卷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全球生技醫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院卷一第38頁) 2,518.8股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
34 元大人壽祝扶年年殘廢照護终身保險 (院卷二第65-67頁) 保單價值準 備金 (計算至2023/06/28) 45,922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各得單獨領取 35 元大人壽全元得益變額年金保險(院卷二第65-67頁) 42,506元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各得單獨領取 36 南山312還本保險(院卷二第69-71頁) 466,000元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各得單獨領取 37 富邦人壽新終身壽險(院卷二第79-81頁) 35,343元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各得單獨領取 38 台灣人壽增如 意增額终身壽 險(院卷二第83-85頁) 613,890元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各得單獨領取 39 遠雄人壽雄安心終身保險-20年期(院卷二第87-89頁) 75,326元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各得單獨領取 40 國寶人壽永安終身保險(院卷二第75-77頁) 222,506元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各得單獨領取 41 國泰人壽保本101終身(院卷二第75-77頁) 89,532元 由兩造按各1/5比例分割,各得單獨領取
附表二被繼承人之應繼分
繼承人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甲○○ 1/5 戊○○ 1/5 丙○○ 1/5 乙○○ 1/5 丁○○ 1/5
PTDV-113-家繼訴-1-202412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