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樺韋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法務部○○○○○○○○)
涂世泓
呂政儀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1
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
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樺韋、涂世泓、呂政儀3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
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
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TYDM-113-審金訴-3430-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