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應行調查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41-250 筆)

金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季美 選任辯護人 張世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 度偵字第4324、5302、6438、683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 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部分命再開辯論,並 撤銷上開改簡式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2025-03-03

CYDM-113-金訴-946-20250303-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7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岱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九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3

TPHM-113-上訴-6743-20250303-1

審金訴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呈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4年3月5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2025-03-03

KSDM-114-審金訴緝-3-20250303-2

審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英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2025-03-03

KSDM-114-審訴-27-20250303-1

審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樺韋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法務部○○○○○○○○) 涂世泓 呂政儀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1 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 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樺韋、涂世泓、呂政儀3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 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 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2025-02-26

TYDM-113-審金訴-3430-20250226-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春福 孫國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325 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2025-02-26

TYDM-113-易-881-20250226-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房聖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7 06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570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 ,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辯 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 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2025-02-13

TYDM-113-金訴-1846-20250213-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俊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5 59、54379、57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且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之改行簡式審判 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辯論終結後, 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亦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洪俊祺所涉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2月10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 本案有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之情形,且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2025-02-11

TYDM-113-金訴-455-2025021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逸榛 選任辯護人 簡文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7049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下午4時45分在本 院第18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2025-02-11

TYDM-112-訴-734-20250211-1

簡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咸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6月27 日113年度桃簡字第60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1 3年度偵字第73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謝咸義被訴竊盜案件,雖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4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2025-02-05

TYDM-113-簡上-554-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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