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政男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政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政男因強盜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8920號核准假
釋,縮刑期滿日為116年7月23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TNDM-113-聲保-168-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