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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汪俊廷 汪清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汪俊廷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 務人汪清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 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7,283元整,並 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汪俊廷自113年8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1,882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 人汪清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 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07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2元 汪俊廷、汪清源 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2元 汪俊廷、汪清源 自民國113年0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02

TCDV-113-司促-35070-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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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陽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37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2

TCDV-113-司促-34957-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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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2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秉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玖拾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2

TCDV-113-司促-34921-2024120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盧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及暨 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盧建忠於民國85年11月26 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 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 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 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2

TCDV-113-司促-34990-2024120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景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3月25 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5,28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2

TCDV-113-司促-35093-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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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惟遠 彭憶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壹佰伍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張惟遠前就讀宜寧高 中、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彭憶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9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22,487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 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 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惟遠自民國113年05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87,15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彭憶勻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 放出查詢單1份。2.放款借據影本2份。3.增補約據影本1份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2

TCDV-113-司促-35059-2024120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86號 債 權 人 洛希普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吾 債 務 人 羅祤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2

TCDV-113-司促-34886-20241202-1

審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正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聲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成 周清文 繆坤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件「附表一、二」部分應更正 為如本裁定之附表一、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件附表一、二所示之誤寫 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 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余秉樺(有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1年12月8日17時39分 ②111年12月8日17時41分 ①4萬9,788元 ②4萬0,345元 彰銀帳戶 2 郭月娥(有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1年12月8日17時39分 ②111年12月8日17時49分 ①2萬9,988元 ②3萬元 3 劉溶壬(未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1年12月8日16時42分 ②111年12月8日16時48分 ③111年12月8日16時52分 ①2萬2,123元 ②1萬9,985元 ③7,123元 郵局帳戶 4 莊詠翔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2月8日16時25分 4萬2,083元 5 沈怡均(有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2月8日16時30分 1萬4,123元 6 羅清莊(有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2月8日16時54分 1萬4,123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何秀枝(有提告) 假冒公務員 111年12月9日20時6分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田楒畯帳戶) 2 陳泳潤(有提告) 個資外洩 ①111年12月9日19時46分②111年12月9日19時57分 ①3萬5,015元②1萬5,00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筑臻帳戶) 3 林宏全(有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1年12月9日19時53分②111年12月9日19時57分 ①4萬9,985元②4萬9,985元

2024-11-15

TYDM-113-審聲-31-20241115-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正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品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民國113年8月6日1 13年度壢簡字第1561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扣案之第三級4-甲基甲基 卡西酮壹佰包」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捌拾玖包」;事實及理由欄三關於沒收「扣案之4-甲基 甲基卡西酮100包」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4-甲基甲基卡西 酮89包」。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三關於 沒收扣案物數量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2024-10-29

TYDM-113-聲-3600-20241029-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正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博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 12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00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 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2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 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2有如附表「原記 載內容」欄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 旨,有檢察官所提關於本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書、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物庫毒品目前 在庫數量資料等件附卷可考,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更正部分以加粗字體並畫底線顯示)。從而,執行檢察官得 就裁定更正後之毒品咖啡包為沒收之執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毒品咖啡包各291包、1000包,均黑/白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各1283.04公克、4296.44公克,驗前總淨重各約943.85公克、3135.28公克,各隨機取樣1.63公克、1.80公克鑑驗,均內含橘色粉末,皆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其純度均約6%,故上開291包、1000包之驗前總純質淨重推估各約56.63公克、188.11公克。 毒品咖啡包各291包、1001包,均黑/白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各1283.04公克、4296.44公克,驗前總淨重各約943.85公克、3135.28公克,各隨機取樣1.63公克、1.80公克鑑驗,均內含橘色粉末,皆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其純度均約6%,故上開291包、1001包之驗前總純質淨重推估各約56.63公克、188.11公克。

2024-10-22

TYDM-113-聲-3314-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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