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偌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3534、14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偌男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檢察官雖依據被告黃偌男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請求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惟「被告構成累犯之
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
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
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
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
證責任」,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
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本案檢察官雖提出該署之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之記載為據,並未就被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
證明方法,而檢察官本案又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則本案
適用簡易程序時,僅得對被告科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
動之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處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以下之罰金,本院認就被告上開前案情形,於量刑時一併審
酌為已足,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故不予依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檢察官請求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難依
所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循以正
途賺取財物,為圖個人私利,於本案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
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其所為應予非難;惟衡以被告
徒手行竊之手段尚屬平和,所竊財物價值亦非鉅額;兼衡被
告犯後坦認犯行;另參酌被告之素行、其本案犯罪之動機、
目的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本案被告所竊取之如附表二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為被告之
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黃偌男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黃偌男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黃偌男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黃偌男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商品名稱 商品數量 商品金額 1 112年9月26日凌晨2時8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萊爾富護城河門市 艾德懷斯蜜桃啤酒500ml 1罐 79元 112年9月26日凌晨2時40分許 艾德懷斯蜜桃啤酒500ml 1罐 79元 雄獅四色筆 1支 50元 112年9月26日凌晨3時43分許 韓屋村艾爾精釀啤酒500ml 1罐 89元 2 112年12月11日晚上6時29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鑫昌門市 黑牌約翰走路0.2L 4瓶 1,080元 百齡罈紅璽威士忌200ml 5瓶 775元 威雀蘇格蘭威士忌200ml 4瓶 540元 蘇格登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200ml 2瓶 778元 仕高利達金雪莉威士忌200ml 2瓶 290元 3 113年1月12日 下午5時55分許 新竹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站門市 黑牌約翰走路0.2L 2瓶 540元 4 113年1月27日 下午12時30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鑫昌門市 雀巢黑嘉麗軟糖 1條 42元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534號
第14185號
被 告 黃偌男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弄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偌男於民國11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以111年度易字第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
於111年12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分別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各於如附表所示之
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店內貨架上陳列販售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共計價值新臺幣【
下同】4,342元),得手後藏放於口袋或以衣物遮掩,未經
結帳即自該店離去。嗣林紓安、金政瑋、劉宇峰、施易萱發
現商品遭竊後,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
上情。
二、案經林紓安、金政瑋、劉宇峰、施易萱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
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偌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林紓安、金政瑋、劉宇峰、施易萱於警詢時之指述
。
(三)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14張、
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113年度偵字第13534號卷)
(四)員警偵查報告2份、監視器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共15張、
監視器影像光碟3片。(113年度偵字第14185號卷)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
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曾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
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商品名稱 商品數量 商品金額 相關案號 1 112年9月26日凌晨2時8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萊爾富護城河門市 林紓安 艾德懷斯蜜桃啤酒500ml 1罐 79元 113年度偵字第13534號 112年9月26日凌晨2時40分許 艾德懷斯蜜桃啤酒500ml 1罐 79元 雄獅四色筆 1支 50元 112年9月26日凌晨3時43分許 韓屋村艾爾精釀啤酒500ml 1罐 89元 2 112年12月11日晚上6時29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鑫昌門市 金政瑋 黑牌約翰走路0.2L 4瓶 1,080元 113年度偵字第14185號 百齡罈紅璽威士忌200ml 5瓶 775元 威雀蘇格蘭威士忌200ml 4瓶 540元 蘇格登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200ml 2瓶 778元 仕高利達金雪莉威士忌200ml 2瓶 290元 3 113年1月12日 下午5時55分許 新竹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站門市 劉宇峰 黑牌約翰走路0.2L 2瓶 540元 4 113年1月27日 下午12時30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鑫昌門市 施易萱 雀巢黑嘉麗軟糖 1條 42元 金額共計 4,342元
SCDM-113-竹簡-1270-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