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6號
附民原告 陳淑敏
訴訟代理人 陳俊諺
附民被告 包沛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02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TNDM-113-交重附民-66-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