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許字第3號
聲 請 人 重慶台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堂福
代 理 人 戴嘉志律師
相 對 人 司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樂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
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
,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
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
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
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
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
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13條
第1款至第3款、第19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
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末按「當
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
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
,有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347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
(2020)渝0192民初9566號、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
21)渝01民終12888號判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買賣合同糾紛
之民事判決書,其聲請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判決書命相對人給
付之聲請人之金額總額計之。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
月23日聲請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
)32.35元、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為4.559元計算,有本院依
職權查詢臺灣銀行歷史本行營業時間牌告匯率查詢服務附卷
可稽。是上開判決命相對人給付聲請人美金1,049,750元(
計算式:926,250美元+123,500美元=1,049,750美元)部分
,聲請標的價額為33,959,413元(計算式:美金1,049,750
元×113年10月23日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35元≒33
,959,4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開判決命相對人給付以
人民幣6,334,253.25元為基數,自西元2020年(即民國109
年)7月31日至付清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界中心公佈
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逾期付款的資金占用損失部
分,依首揭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其非訟事件標的價額應計算至聲請日前一日(即11
3年10月22日止),是此部分聲請標的價額為3,786,876元【
計算式:人民幣6,334,253.25元×(4+84/365)天(109年7
月31日至113年10月22日,共計4+84/365天)×聲請時全國銀
行間同業拆界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1%(有
本院依職權查詢中國人民銀行貨幣市場報價查詢服務附卷可
稽)×人民幣113年10月23日聲請時之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
出匯率4.559元≒3,786,876元】。上開判決命相對人給付聲
請人人民幣50,000元部分,此部分聲請標的價額為227,950
元(計算式:人民幣50,000元×113年10月23日之臺灣銀行人
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559元=227,950元)。上開判決命相對
人給付人民幣147,784.87元(計算式:人民幣73,943.36元+
人民幣73,841.51元=人民幣147,784.87元)部分,聲請標的
價額為673,751元(計算式:人民幣147,784.87元×113年10
月23日之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559元=673,751元
)。是本件非訟事件標的價額核定為37,974,239元(計算式
:33,959,413元+3,786,876元+227,950元+673,751元=38,647
,99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
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內補繳3,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