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李鳳英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裁定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關於更
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
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SLDV-113-消債全-49-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