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王少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鍾樹仁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鍾樹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0號)之
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
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鍾樹仁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
揭示之日起1年2個月內,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如期限屆滿,無繼
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鍾樹仁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亦應於前項期間內,報明
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鍾樹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鍾樹仁(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聲請人轄區之在
臺退除役官兵,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死亡,惟其繼承人之有
無不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
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
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鍾樹仁之繼承人、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不明,有公示催告之必要,為此聲請對被繼承
人鍾樹仁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
示催告之聲請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個人基本資
料等件為證。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
130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PTDV-113-司家催-47-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