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3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霞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9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原告請求之金額:10,557元。
㈡原告請求之利息:772元(計算式:113年5月26日起至起訴前1
日即113年11月19日止共178日。本金10,557元×(178/365)×
年息15%=772.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違約金:1,800元(計算式: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
第1個月之違約金500元,延滯第2個月之違約金600元,延滯地
3個月之違約金7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500元+600元
+700元=1,800元)
㈣以上合計13,129元。
TPEV-113-北補-3530-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