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鈞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4,9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