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葉建麟
呂慶釧
被 告 龔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房屋課稅現值雖遠低於市場價值,惟為避免法律爭議造成
當事人困擾,仍暫以房屋課稅現值為基礎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0,020元(訴訟標的價額待承辦法官核定)。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TNDV-113-補-1096-20241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