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洪薇淑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此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又因財產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
,應先定期命補正。查訟爭土地設定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0元,應以此金額核定為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據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爰限原告於民
國113年12月18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SSEV-113-新簡補-209-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