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卓慶峯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卓慶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確認本件聲
請再審之確定判決案號為何,並提出該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
出之正當理由;㈡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卓慶峯(下稱聲請人)之民國11
3年10月11日「聲請再審狀」,案號係載明「109年度易字第
1312號」,其書狀所記載理由以及所附之證據則均係對於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312號刑事判決認為合於刑
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為說明,惟狀末又載「謹呈臺中高等
法院」,本院尚無法判別聲請人究竟係對本院何確定判決聲
請再審,進而未附具該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該判
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更未具體表明該判決有符合法定再審事
由原因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TCHM-114-聲再-11-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