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8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彥彤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律師
陳興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彥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鄭彥彤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
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
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TYDM-113-審金訴-1788-202502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