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簡字第802號
原 告 林詠曛
被 告 李沇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804元,及自113年12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160,80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
,視為共同行為人。」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
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此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被告李沇瀚知
悉金融機構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且為
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
機構帳戶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
申設多數帳戶供己使用,而無向他人租用或購買金融機構帳
戶之必要,復已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提供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收取
、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工具,並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之來源及去向,竟基於縱使他人將其金融機構帳戶用以從
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行為,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
意,及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
之犯意,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桃
桃」之詐欺集團成員約定以每日可獲取5,000元之對價,將
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
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
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桃桃」作為收
款、提款及轉帳之用,並依指示於112年11月1日13時40分許
,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空軍一號貨運站高雄站,將
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寄交予某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並以
LINE告知對方金融卡密碼,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及其所屬詐
欺集團持以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方式,向原告施用詐術,
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
,旋即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
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等情,有卷存刑案判決可
稽(見本院卷第21-23頁),並經本院調取刑案電子卷宗,
核閱無訛,應可信為真實。本件被告因幫助犯之身分而為共
同侵權行為人,並須與該等詐騙集團分子負連帶損害賠償之
責,是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60,80
4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14日起(按
起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2月13日送達被告,有卷存第41
頁之送達證書可參)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詐騙集團成員冒用WORLD GYM名義致電原告詢問滿意度,得知原告無意續約後,又冒用渣打銀行專員名義致電原告,訛稱其帳號於開戶時選擇個資保密,以致無法驗證帳戶,要求原告配合操作驗證,原告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透過網路銀行轉匯右列金額至對方指定帳戶。 ①112年11月2 日22時20分 許 ②112年11月2 日22時21分 許 ③112年11月2 日22時37分 許 ④112年11月2 日22時40分 許 ⑤112年11月2 日22時57分 許 ⑥112年11月2 日23時8分 許 ①49,967元 ②49,968元 ③9,966元 ④8,905元 ⑤12,013元 ⑥29,985元 ①被告上開中華郵政帳戶 ②被告上開中華郵政帳戶 ③被告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④被告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⑤被告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⑥被告上開國泰銀行帳戶
PTEV-113-屏簡-802-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