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林好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任飛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0,558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本件訴之聲明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萬0,558元
。
三、聲請人應提出李任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相對人姓名或年籍資料有誤,併更正之。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TLEV-113-六小調-925-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