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80號
原 告 黃雅惠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被 告 黃建元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街00○0號房
屋應有部分1/3、坐落同鄉九勇段66、68-1、69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別為3/18、33/120、33/120,移轉登記與原告。又
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17,300元、上開土
地面積分別為171.92平方公尺、69.282平方公尺、20.91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9,200元,有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7,563元(計算式:3
17,300×1/3+9,200×【171.92×3/18+69.282×33/120+20.91×3
3/120】=597,5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PTEV-113-屏補-380-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