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錫仁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錫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錫仁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39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TCHM-113-聲保-660-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