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秀珠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黃琇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耿堯、黃琇鈺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
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耿堯、黃琇鈺發支付命令,經核
相對人林耿堯之戶籍設於屏東○○○○○○○○,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憑,其住居所不明,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
送達為之。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黃琇鈺簽發本票(票據號碼C
H479764)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55,000元。惟查上開本票,
為無效票據,本院難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琇鈺間有55,000元
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嗣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
給付55,000元及自107年7月25日起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23日送達聲請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
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亦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4-司促-124-20250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