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3月10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1年6月7
日接獲通報,相對人父酒後騎乘機車到校接回相對人而受傷
,學校報警,警方將相對人父送至醫院,因相對人父慣性飲
酒,導致其身心穩定度不佳,容易出現自殺、拋棄相對人或
辱罵怪罪相對人等精神虐待情狀,考量相對人父整體身心狀
況明顯惡化,亦無法正視相對人身心狀況提供適切照顧,故
聲請人於同日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處遇期間服務略以:(一)相對人父近期主要透過報紙尋找工
作,但遲未接到錄取通知,因此感到心灰意冷,期盼尋得穩
定工作;(二)相對人父近期身心狀況不穩,頻繁飲酒,會要
求社工接送會面或協助兌換發票,會追溯過往事件,並將目
前生活狀況歸咎於相對人叔叔及祖母不願協助所致。相對人
父主動請社工邀請相對人祖母一同與相對人會面,卻在相對
人祖母出現時,情緒高昂地不斷詢問相對人祖母為何一同會
面,顯見相對人父之精神狀況不穩;(三)相對人父與相對人
會面態度尚屬積極,會提早到會面地點,但酒味濃厚,社工
告誡相對人父如再次飲酒將取消會面。社工於會面時引導相
對人分享其寒假生活,另相對人父表示因應相對人成長需求
,將協助其購置內衣,會面結束後會擁抱、撫摸及親吻相對
人的手,社工認為需再留意相對人父對於身體界線及情感依
附。(四)綜上,相對人安置迄今,相對人父雖積極配合親子
會面,但會面期間飲酒,稍顯生疏,相對人父身心狀況常因
工作、生活受挫而不穩定,常以飲酒抒發心情,且易將積蓄
用盡致使生活陷入困境,又相對人須透過寄養家庭調整、改
善其相關行為議題,評估相對人父現階段尚無法提供相對人
適切照顧與教養,為維護相對人之權益,聲請人依同法第57
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
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及
相對人父均同意本件聲請,表示無須見法官。相對人表示希
望繼續住寄養家庭,等待相對人父好好工作;相對人父則表
示希望相對人早點返家。)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現階段仍有
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
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