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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緝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國壽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8年度訴字第123號中華民國88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0330、11285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莊國壽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莊國壽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莊國壽為設於台南縣○○鄉○○村○○○00○0號保安五金建材行 之負責人,與錦輝工業社負責人周隆輝為舊識,二人於大陸 並合夥投資西安暢盛金屬機械有限公司,周隆輝因經常在外 地工作,為方便貨款之支付,遂於民國(下同)85年間,將 其所有設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3044之4號帳戶之空白 支票及印章,委託莊國壽代為保管,凡有廠商欲請領貨款, 周隆輝便致電予莊國壽,莊國壽再指示其妻程秋玉或保安五 金建材行之其他會計,預先開立支票交予指定之受款廠商, 再由受領廠商在簽收簿上簽名為據。詎莊國壽竟利用此一機 會,意圖供行使之用,並基於概括犯意,連續自87年1月5日 起,逾越授權範圍,指示其妻程秋玉盜用周隆輝印章,偽造 如附件之附表所示支票17紙,持以行使供自己融資之用。嗣 周隆輝於87年9月5日,接獲銀行通知支票退票,始發現上情 。因認被告莊國壽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  ㈡被告莊國壽與程秋玉(業經無罪判決確定)為夫妻,竟意圖 供行使之用,並基於概括犯意,連續自87年6月間起,利用 楊政卿所交付保管之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2210之0號 之支票及印鑑章之機會,盜用上開印章蓋於所交付上開帳戶 、號碼AB0000000號之支票,並偽造票面金額17萬7千元;且 於同年6月12日,未經楊某之同意,持楊政卿之上開印章至 前揭銀行冒領號碼AB0000000至AB0000000號空白支票(票號 0000000號至0000000號尚未簽發,附於第10330號偵查卷第4 2頁),進而偽造使用。另莊國壽、程秋玉於86年8月10日以 保安五金建材行之名義擔任會首,招集5萬元之民間互助會 一組,周隆輝以錦輝工業社名義參加一會,詎莊國壽竟於87 年8月份,偽造錦輝工業社名義標單,標取會款花用,均足 生損害於楊政卿、周隆輝二人,而認莊國壽、程秋玉共同涉 犯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原判決意旨如附件。 三、按案件時效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2項關於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後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與同條第2項則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又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83條之規定為:「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後之刑法第83條則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前效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三依第1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前2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之期間,一併計算。」;108年12月31日刑法第83條再度修正,其第2項第2款、第3款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經過期間將偵查及審理中停止期間「達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修訂為「達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經參酌修正後刑法所定追訴權時效期間較長,即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自以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舊法(下稱修正前刑法),又依「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決參照),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1條、第83條等與追訴權時效相關之規定。 四、經查,公訴人起訴被告涉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等   罪嫌,其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7年8月15日,案經檢察官於87 年9月3日實施偵查,且於87年12月11日提起公訴,並於88年 1月16日繫屬原審法院,原審判決日期為88年12月7日,又於 89年2月18日繫屬本院,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傳喚、拘 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遂由本院於89年6月12日發佈通緝 等情,有各該卷證及通緝書附卷可稽。茲計算本件追訴權時 效期間如下:  ㈠被告所涉犯罪最後行為日為87年8月15日。  ㈡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依修正前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83條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 為20年加計四分之一,計為25年。  ㈢加計時效:檢察官開始偵查日期為87年9月3日,至原審發布 通緝日為88年10月1日,嗣原審於88年10月4日被告到案撤緝 後至本院發布通緝日89年6月12日,合計期間1年9月4日,應 計入時效期間。  ㈣檢察官於87年12月11日提起公訴至88年1月16日繫屬原審法院 ,期間1月5日;於原審判決日88年12月7日至本院繫屬日89 年2月18日,期間2月11日,均應予扣除。  ㈤綜上,本件被告自犯罪終了日之87年8月15日起算,加計上開 追訴權時效期間25年及實施偵查、審判之停止期間1年9月4 日,並扣除檢察官起訴至案件繫屬原審之期間1月5日、原審 判決日至本院繫屬之期間2月11日,本案追訴權時效於114年 2月2日完成(詳卷附試算表)。職是,檢察官、被告雖均上 訴請求改判重刑、無罪,然被告所犯之罪既已罹於時效,原 判決未及審酌,尚有未洽,上訴雖無理由,揆諸首揭規定, 爰撤銷改判如主文所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89年度偵字第255 號案件,因本案判決免訴,無從併辦審理,應予退併,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 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2025-02-27

TNHM-114-上訴緝-137-2025022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856號 原 告 許福進 被 告 宋時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刑事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09號,附民案號:113年度附 民字第931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1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以新臺幣115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或電子支 付帳戶之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 用該帳戶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時指示被害人匯款及行騙之人 提款之工具,並具有遮斷資金流動軌跡,掩飾、隱匿犯罪所 得財物之效果,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 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11年11月2日11時31分許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 密碼,面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又該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前於111年9月上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下簡稱LINE)向 原告佯稱加入網站合夥投資,可以獲利,致原告陷於錯誤, 遂依指示於111年(起訴狀誤載113年)11月7日13時30分許 ,匯款新臺幣(下同)115萬元至被告上開系爭帳戶,並旋遭 提領一空。是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及洗錢之行為,致原告受有 金錢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㈡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1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 所以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 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 故。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 上有犯意聯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其 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已足以成立共 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9號判決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 9號刑事案件偵、審全卷之電子卷證查閱屬實;又被告對原 告所為上開行為之刑事責任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 度金訴字第109號判決被告對原告所犯此部分罪行,係犯詐 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 金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至15頁);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33頁),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 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致原告受騙後依指示匯款115萬元至被告系爭帳戶,並旋 遭提領一空,致生金流斷點,而無從追查詐欺犯罪所得之去 向,被告上開行為已然遂行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行,則 被告主觀上既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故意,客觀上亦 以提供系爭帳戶不法幫助行為遂行詐欺集團對原告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結果,雖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取款部分犯行有何具 體之行為分擔,然本件詐欺集團對原告所為施以詐術、取款 等各階段詐欺取財犯行,係由成員間基於直接或間接之犯意 聯絡下,彼此負責不同行為之分擔,則本件詐欺集團所有成 員之不法行為,均為原告匯款交付115萬元損害之共同原因 ,揆諸前揭說明,即屬行為關連共同,已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又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行為,乃故意不法侵害 原告財產權之侵權行為,且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亦堪認定。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 被告對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即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既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 3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 出所(見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31號卷第12-1頁),並於同年 00月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11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寄存送 達生效翌日即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3項規定「前項訴訟,詐 欺犯罪被害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 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 額之十分之一。」、「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 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 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 許之;並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民事庭審理,依法免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中又未產生其他 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2025-02-24

PCDV-113-訴-3856-20250224-1

台上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葉麗琦 上 訴 人 (被 告) 汪招明 周麗敏 被 告 汪宗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雅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 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372、1048 4、10485、10486、10487、10488、10489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汪宗佑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撤銷發回(被告汪宗佑)部分: 一、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汪宗佑為屏東縣私立大佳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下稱大佳長照中心)之負責人,實際負 責人則為汪招明、周麗敏(另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顧 中心〈下稱宗佑長照中心〉、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 心〈下稱上佳長照中心〉之實際負責人亦為汪招明、周麗敏) 。被告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亦不得以借款、收受 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與汪招明、周麗敏、汪亭佑、蘇 順偉(汪亭佑、蘇順偉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非 法經營收受準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2年起至107年 7月止,由汪招明及周麗敏透過親友介紹,或以蘇順偉為聯 絡人之名義在自由時報刊登徵求長照中心股東等方式,以高 額利率招攬不特定民眾合夥投資前述宗佑、上佳及大佳等3 家長照中心或貸予款項,誘使民眾投資加入。嗣汪招明及周 麗敏即以提供投資者簽訂合夥契約書或借款契約書2種方式 ,供有意投資者選擇加入,合夥契約以5年至8年為期,依不 同年度按月領回2%至5%(即年利率24%至60%)之本利,期滿 不返還本金;借款方式則約定月息1.25%至3%(即年利率15% 至36%),期滿返還本金。投資者則以匯款或交付現金給汪 招明、周麗敏及蘇順偉收受之方式提供資金,並視投資對象 為何家長照中心,而分別由周麗敏、汪宗佑及汪亭佑與投資 人簽訂合夥契約書或借款契約書,再以周麗敏、汪宗佑、汪 亭佑及蘇順偉名義簽發本票或支票資為擔保。汪宗佑等5人 即以上開方式,陸續招攬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 之32名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陸續投資宗佑、上佳 及大佳等3家長照中心,吸收資金達新臺幣(下同)1億7675 萬6500元。因認被告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 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惟經審理結果,認為被告欠缺違法性 認識,且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應依刑法第16條規定阻卻 犯罪之成立,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 罪,固非無見。 二、按證據雖已調查,若尚有其他重要證據未予調查,或疑點未 予釐清,致事實未臻明確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 決,仍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又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 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依 該條之立法說明,刑法第16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後,已明確 採取「責任說」,而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適法性之評價,亦 即違法性認識(不法認識),與構成要件之主觀要素(故意 、過失)區別處理,而為獨立之罪責要素。所謂「違法性認 識」,並不以行為人必須具體認識到特定刑罰條文之構成要 件或其處罰效果為必要,亦不以行為人確知其行為違法為限 ,僅需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可能違法,即為已足;申言之之 ,縱令行為人認為其行為可能違法、也可能合法時,亦即陷 於所謂不法懷疑(Unrechtszweifel)者,仍應認其具有違 法性認識;且行為人如具構成要件故意時,通常即可推定其 具有違法性認識。至行為人因不知法令之存在,或雖知法令 存在、但對於法令之解釋涵攝有誤,以致誤認其行為確屬合 法(包括消極之不認識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許,以及積極之 誤認自己行為為法律所許),所生之違法性錯誤(禁止錯誤 ),應如何評價其責任,則應區別情形而為不同之處理:㈠ 倘違法性錯誤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行為人對於違法 性之存在既欠缺認識可能性者,即欠缺依循法令而為適法性 為之之期待可能性,係屬「不可避免之禁止錯誤」,雖不影 響構成要件該當性,但應阻卻其責任,以符合責任主義之精 神;㈡至若行為人雖有違法性錯誤,但並非無法避免,亦即 行為人對於違法性之存在具有認識可能性者,則屬「可以避 免之禁止錯誤」,僅得依其情節,減輕其責任,但並不影響 罪責之成立。又行為人倘有違法性錯誤,是否對其行為之違 法性存有認識可能性?則應依:㈠行為人行為時之智識程度 如何?㈡法令規範是否符合明確性原則?㈢行為人是否有機會 正確理解法令規範?㈣行為人是否於行為前對其行為之適法 性為必要之調查、諮詢、照會,而獲得其行為係屬適法之回 覆(如該法令之主管機關明確表示其行為係屬適法)?等事 實,為綜合之判斷,以確認行為人之違法性錯誤是否應阻卻 其責任,或僅止於裁量減輕其刑之程度。 三、本件依原判決之認定,被告多次於汪招明、周麗敏與投資者 洽談或簽約時在場,知悉汪招明與周麗敏約定給予之利息或 紅利,且對於汪招明、周麗敏邀約他人以投資或借貸方式提 供資金予3家長照中心之行為有所理解;被告並與投資人接 洽、向投資人介紹投資方式、收受投資人交付之資款,及於 大佳長照中心與投資者簽訂之(隱名)合夥契約書、與借款 者簽訂之借款契約書(借據)上以大佳長照中心負責人名義 簽名,並簽發本票、支票資為擔保等行為。原判決並說明被 告雖罹有輕度智能障礙,但綜合被告之學經歷、生活狀況、 在宗佑、上佳及大佳等3家長照中心之工作內容、於調查員 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能力等事實,認定被告於本案行 為期間之行為辨識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並無欠缺或顯屬降低 之情,而具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 之構成要件故意。如果無訛,則依前開說明,通常即可推定 被告亦具有違法性認識。又查,被告客觀行為所違反之銀行 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尚無規範內容 不明確,而可使被告因而確信其行為合法之情;且依原判決 之認定,共同正犯汪招明、周麗敏於本案行為時,對於其等 行為均具違法性認識,汪招明、周麗敏與被告係屬親子,具 同居共財之親屬關係,且被告等人之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行為係自102年1月起至107年9月止,期間長達5年多,如果 無訛,則被告於行為時是否全然未認識到其行為可能違法, 而無任何不法懷疑,致有違法性錯誤之情?倘被告確有違法 性錯誤,是否毫無機會正確理解法令規範?被告或其他共同 正犯是否對其行為之適法性有為必要之調查、諮詢、照會, 而獲得其行為係屬適法之回覆?被告是否對於違法性之存在 欠缺認識之可能性?以上疑點,與被告是否具有違法性錯誤 ?是否屬不可避免之禁止錯誤?而有刑法第16條之適用攸關 ,自有詳加釐清之必要。原審對上述疑點未加以調查釐清, 致事實未臻明瞭,亦未說明何以毋庸調查之理由,僅以銀行 法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非屬自然犯,其違法性並非普 遍皆知,必須為法律專業人士或與金融產業有相關接觸者, 較有可能確知此項禁止規範,被告為輕度智能障礙(全量表 智商為63),並無證據可認有接觸金融業務之相關經歷,而 認被告確有不知上開禁止規範而誤信其行為合法之可能性存 在,遽認被告欠缺違法性認識;復以被告為輕度智能障礙, 自小依附父母生活乃至成年工作,即認被告欠缺違法性認識 係屬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逕依刑法第16條規定,判決被 告無罪,自難謂無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違法,尚非全無理由。而原 判決上開違誤影響關於被告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本院無 從據以自行判決,應認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 原因。   貳、上訴駁回(上訴人汪招明、周麗敏)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 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 訴人汪招明、周麗敏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汪招明 、周麗敏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汪招明、周麗敏共同犯銀行 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刑,及諭知相關之 沒收及追徵。已詳敘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 二、上訴意旨略稱:汪招明、周麗敏因長照業無法向銀行貸款, 始向特定人借貸以興建長照中心,其中高榮福、謝瑩新、游 國忠、汪明益均為汪招明舊識,高榮福、林献章更為長照中 心協力廠商,馬其宏、何舒怡、林素貞、江婕慧則因游國忠 鼓勵而願意提供資金協助長照中心興建,林素貞之母更為長 照中心之住民;汪招明、周麗敏確實將借得款項完成長照中 心興建,其等努力深造加強專業訓練,長照中心亦獲頒綠能 建築楷模,汪招明更加入獅子會、領有良民證,並獲邀前往 輔英科技大學演講,及當選屏東縣長期照護發展協會理事長 ,除用心照顧長照中心長者外,更樂善好施捐款回饋社會, 其等甚至為貢獻長照而賠上健康,反觀債權人接收長照中心 後,因營運不佳遭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發函要求改善,足見汪 招明、周麗敏係用心經營之業者,非以吸金為目的;且其等 確有依約清償借貸本金及利息,甚至有借貸者取回金額高於 借貸金額者,於事發後其等亦召開債權人會議積極清償,核 與吸金行為係以收取他人款項償付他人應得紅利,不可能將 款項全數給付者不同,其等自無銀行法吸金之犯意。至汪招 明、周麗敏雖有刊登報紙廣告,然係欲招募人才,廣告內並 無保證獲利或徵求資金,自無從作為不利認定之依據。 三、採證認事,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其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 斷,如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認定之 心證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係以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作為構 成要件;而同法第29條第1項業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 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又同法第29條之1則規定:「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 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並非 目的犯,倘行為人客觀上有為收受存款之行為,所收受之存 款數額達1億元以上,主觀上亦對上開客觀事實有所認識, 仍決意為之,則該罪之構成要件即已該當,至行為人主觀上 之動機、目的、意圖為何,即非所論,並不以行為人以收受 存款為幌行詐欺取財之實,或建立多層級組織,或以另一存 款人之存款抵付特定存款人之本金利息,為其構成要件。本 件原判決主要係依憑汪招明、周麗敏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 佐以共同被告汪宗佑、汪亭佑、蘇順偉之供述,再參酌上佳 、大佳、宗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基本資料、許可書、申請書 、自由時報分類廣告委刊證明單、銀行帳戶資料,及附表二 所示證據等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之推理作用,認定汪招明 、周麗敏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本案犯行,並說明汪招明 、周麗敏所辯:㈠本案邀約投資或借款之對象均為特定人,㈡ 所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與本金並非顯不相當,㈢周麗 敏並無向附表二所示之人邀約投資、借款而收受資金,亦無 犯意聯絡,㈣吸金金額未達1億元云云,如何不可採信等旨, 係合乎推理之邏輯規則,尚非原審主觀之臆測,核與證據法 則不相違背,難認有何採證及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且觀諸 卷附自由時報分類廣告委刊證明單(見他卷二第27至28頁) ,汪招明、周麗敏先後於106年12月22至24日、26至28日、2 9至31日、107年1月1日至3日,於該報之高雄版,及於106年 12月22至23日、26至29日、31日、107年1月1至2日,於該報 之臺南版,刊登內容包括「老人長照中心徵求股東」、「誠 摯歡迎有意願從事老人長照事業的伙伴」、「徵求合作伙伴 共創雙贏(退休教師或醫師尤佳)」等文字之分類廣告;而 依證人即附表二編號4投資人黃筠倫之證述,其即係依該分 類廣告投資610萬元,是原判決綜合其他證據,認定汪招明 、周麗敏確有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犯行,自無違法可 指。汪招明、周麗敏上訴意旨空言指稱上開分類廣告僅係招 募人才之徵才廣告,並非用以招募股東,所為並非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云云,自非適法之第三審 上訴理由;汪招明、周麗敏另以其等非以吸金為目的、確有 將取得資金用以興建長照中心、依約清償借貸本金及利息、 未以收取之款項償付其他投資人應得紅利云云,指摘原判決 違法,依前開說明,核係以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所無須具備 之要件,對原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徒憑己見,任 意指摘,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 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 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 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 說明,應認其等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程式,皆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第397條、第401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2025-02-20

TPSM-113-台上-2950-20250220-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博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8714號、第24525號、第25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博竣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莊博竣前係擔任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新竹貨運 龜山營業所主任一職,藉此職務關係取得朋友及同事之信賴 ,明知其己身財務狀況不佳,已無投資或還款之真意,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佯稱有管道 取得低價刀具等生活用品轉讓賺取差價、合夥投資當舖生意 賺取報酬、借款給付利息之詐騙手法,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 ,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款項 以現金交付或匯款至莊博竣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 或指定帳戶內。嗣經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始悉受騙。 二、證據: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黃仁賢、詹琦諄、余政遠、陳彥志、賴怡寧、伍柏翰、王健 勝、江豐任、吳朝陽、陳建賓、葉宗雄於警詢、偵查中之指 述情節相符,並有LINE對話紀錄、匯款資料、借款契約、莊 博竣申設之第一銀行帳戶、中信銀行帳戶、郵局帳戶、玉山 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 被告向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等詐騙,致渠等陷於錯誤,先後多 次交付現金或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之數次詐取財物之行為,係 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被告所 犯上開11次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暨其未能思以正當管道 獲取所需財物,恣以欺瞞手法向告訴人等訛詐財物,足徵被 告法治意識與是非觀念之薄弱,所為殊屬不該,兼衡其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財物 之價值,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四、本件被告各次詐欺犯行所詐得之物,其已返還告訴人余政遠 新臺幣(下同)3萬元、江豐任10萬元、吳朝陽1萬元,業據 告訴人余政遠、江豐任、吳朝陽於警詢、偵查中陳述明確( 見113年度偵字第18714號偵查卷第42頁、第172頁、第87頁 ),扣除已返還告訴人余政遠3萬元、江豐任10萬元、吳朝 陽1萬元,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 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或交付現金時間、金額 備註 1 黃仁賢 ⑴112年9月20日20時2分許,匯款4萬元 ⑵112年10月22日23時16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0月23日),匯款4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2 詹琦諄 ⑴112年5月18日19時53分許,匯款3萬元 ⑵112年5月31日19時29分許,匯款5萬元 ⑶112年6月2日19時29分許,匯款1萬元 ⑷112年6月11日21時5分許,匯款1萬元 ⑸112年8月14日11時40分許,匯款5萬元 ⑹112年8月14日11時41分許,匯款2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⑴112年5月27日17時3分許,匯款5萬元 ⑵112年6月19日17時49分許,匯款2萬元 ⑶112年10月8日9時49分許,匯款1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11月18日12時9分許,匯款1萬元 郵局帳戶 3 余政遠 ⑴112年9月3日21時57分許,匯款3萬元 ⑵112年9月13日17時41分許,匯款3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10月7日17時55分許,匯款3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10月7日18時12分許,匯款3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11月14日5時6分許,匯款2萬6,300元 陳品豪申設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陳品豪所涉詐欺部分另案偵辦) 4 陳彥志 112年10月25日12時4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1時52分許),匯款1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12年10月25日14時28分許,匯款10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10月26日10時48分許,匯款10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⑴112年10月25日21時許,交付現金15萬元 ⑵112年10月29日13時許,交付現金30萬元 ⑶112年10月30日11時許,交付現金80萬元 現金 5 賴怡寧 112年11月7日11時42分許,匯款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⑴112年11月7日12時19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2時20分許),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7日13時16分許,匯款5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11月8日8時36分許,交付現金50萬元 現金 6 伍柏翰 112年11月21日23時25分許,匯款2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0日14時9分許,交付現金15萬元 現金 7 王健勝 ⑴112年11月29日12時19分許,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29日12時22分許,匯款4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9日13時33分許,匯款4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12年11月29日17時許,交付現金6萬元 現金 8 江豐任 ⑴112年7月7日12時33分許,匯款1萬5,000元 ⑵112年7月7日13時55分許,匯款4萬50元 ⑶112年7月7日20時17分許,匯款2萬元 ⑷112年8月8日8時37分許,匯款2萬元 郵局帳戶 ⑴112年7月18日11時33分許,匯款4萬元 ⑵112年7月24日22時12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12年7月25日1時42分許),匯款6萬元 ⑶112年8月11日11時27分許,匯款4萬元 ⑷112年8月18日17時13分許(聲請誤載為17時49分許),匯款4萬元 ⑸112年8月23日12時49分許,匯款10萬元 ⑹112年9月6日19時20分許,匯款2萬5,000元 ⑺112年10月4日15時37分許,匯款2萬元 ⑻112年10月5日19時19分許,匯款1萬2,000元 ⑼112年10月19日16時32分許,匯款6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⑴112年8月9日8時27分許,匯款1萬元 ⑵112年8月25日14時52分許,匯款1萬5,000元 ⑶112年8月25日16時09分許,匯款4萬元(聲請書誤載為3萬元) ⑷112年9月8日10時04分許,匯款3萬元 ⑸112年9月8日18時50分許,匯款3萬元 ⑹112年9月28日9時51分許,匯款3萬元(聲請書誤載為5,000元) ⑺112年10月19日21時31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0月5日1時42分許),匯款1萬2,700元 ⑻112年10月4日22時49分許,匯款5,000元(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0月19日10時37分許,匯款4萬元) 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10月30日15時8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0月25日),匯款7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9 吳朝陽 ⑴112年11月7日8時7分許,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7日8時9分許,匯款5萬元 ⑶112年11月7日11時11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1時1分許),匯款5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11月13日11時15分許,交付現金5萬元 現金 10 陳建賓 ⑴112年11月20日15時46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1月19日),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20日15時47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1月19日),匯款5萬元 ⑶112年11月20日16時49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1月19日),匯款2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1 葉宗雄 112年5月至同年11月間,現金、匯款共計114萬5600元 現金、匯款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一   附表一編號1 莊博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附表一編號2    莊博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附表一編號3    莊博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拾壹萬陸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附表一編號4 莊博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 附表一編號5 莊博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 附表一編號6 莊博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 附表一編號7 莊博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 附表一編號8 莊博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 附表一編號9 莊博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 附表一編號10 莊博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一 附表一編號11 莊博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25-02-20

PCDM-113-簡-5824-20250220-1

金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佳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32731號、第32732號、第32733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鄭佳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4行補充為「…提領 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 明,而達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另更正附表如後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⒈被告鄭佳玲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之規定,業經 修正變更為同法第19條,並於民國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 ,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修法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3項規定僅為「宣告刑」之限制,不涉及法定刑之 變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 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 00萬元以下罰金」。  ⒉洗錢防制法關於偵查、審判中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先於112 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16日生效,後於113年7月31 日又再次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112年6 月14日修正後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中間時法),現行洗錢防制 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 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下稱現行法)。中間時法、現行法規定雖限縮自 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然本案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一般洗 錢罪(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03號卷第75 頁),且於本院裁判前並未提出任何否認犯罪之答辯,應認 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依卷內證據亦難認其因本案有 取得報酬,無論依行為時法、中間時法或現行法,均有減輕 其刑規定之適用。  ⒊以本案而言,被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 是其所犯幫助洗錢罪,依本次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再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行為時自白減刑規定就法定刑予 以遞減輕後,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5日以上6年10月以 下(但宣告刑依修法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 超過洗錢所涉特定犯罪即普通詐欺取財之最重本刑5年), 故其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15日以上、5年以下。若依 本次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再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幫助犯、現行法自白減刑規定予以遞減輕後, 處斷刑及宣告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15日以上、4年10月以 下。  ⒋綜上,經綜合比較新舊法,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應整體 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法洗錢防制法對其較為有利,爰依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附件犯 罪事實欄所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向告訴人 郭達吉、謝怡婷、李長翰(下稱本案告訴人)詐得財物、洗 錢,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 處斷。  ㈢又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幫助洗 錢之犯行,於本院裁判前亦未提出任何否認犯罪之答辯,且 被告無犯罪所得,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 定減輕其刑。此外,就本件同有前揭刑之減輕事由部分,依 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帳戶予他 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除造成本案告 訴人蒙受財產損害,亦產生犯罪所得嗣後流向難以查明之結 果,所為確實可議;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且念其就本件犯行僅係處於幫助地位,較之實際詐騙、洗錢 之人,惡性較輕;並斟酌本案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兼衡被 告無前科之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於警詢自述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查被告雖將本案帳戶提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 ,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尚無 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本案告訴人遭詐欺 後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予以提領,尚無 查獲任何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從依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郭達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2日12時許起,假冒臉書網友、國泰世華銀行客服聯繫郭達吉,佯稱:在臉書販售商品違反公平交易法,須申辦臉書網路交易安全協議,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郭達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5月12日17時37分許 4萬3989元 112年5月12日17時55分許 4萬9989元 112年5月12日18時10分許 1萬3123元 2 謝怡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2日8時27分許起,假冒買家、賣貨便客服、郵局人員聯繫謝怡婷,佯稱:無法下單交易,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更新升級云云,致謝怡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5月12日18時21分許 2萬5123元 112年5月12日18時23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8時21分,應予更正) 1萬8123元 3 李長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郭詩盈」聯繫李長翰,佯稱:可合夥投資電商平台「PASBUY-Miya SHOP」及缺錢繳納房租云云,致李長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5月11日13時26分許 4000元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731號                   113年度偵字第32732號                   113年度偵字第32733號   被   告 鄭佳玲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佳玲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提款密碼予不詳之人 使用,可能遭利用作為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使他人遂行 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之犯意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 意,與詐欺集團約定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價格將其申 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提款卡、密碼交予詐欺集團使用,並依詐欺集團指示 ,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前某時許,將其上揭帳戶提款卡置放 在高雄火車站西3門對出之小走廊置物櫃(187櫃17門)內, 再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 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物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 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 示金額至上開帳戶內,隨即遭提領一空。嗣因附表所示之人 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郭達吉、謝怡婷、李長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 局、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佳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據告訴人郭達吉、謝怡婷、李長翰於警詢時指訴明確,復 有告訴人郭達吉、謝怡婷、李長翰等人提出之對話紀錄、交 易明細,及被告上揭帳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等附卷可憑。 本件事證明確,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 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 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 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 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未達1億元罪嫌。被告以一 行為觸犯前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幫助洗錢 罪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廖春源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郭達吉 臉書販售商品違反公平交易法,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2年5月12日17時37分許 4萬3989元 郵局帳戶 112年5月12日17時55分許 4萬9989元 112年5月12日18時10分許 1萬3123元 2 謝怡婷 臉書販售包包客人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更新云云 112年5月12日18時21分許 2萬5123元 郵局帳戶 1萬8123元 3 李長翰 合夥投資電商平台及缺錢繳納房租云云 112年5月11日13時26分許 4000元 郵局帳戶

2025-02-18

KSDM-113-金簡-1063-20250218-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請求退夥結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75號 原 告 林錫伸 訴訟代理人 郭棋湧律師 被 告 天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黃世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夥結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與被告天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 貓公司)、黃世詮(下稱姓名)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在原 告經營之彰化縣○○鎮○○里○○巷000○00號2樓公司內,以口頭 方式成立隱名合夥,約定原告對天貓公司所購買、坐落彰化 縣鹿港鎮郭厝巷820(嗣後分割增加820-1、820-2地號土地 ,下稱820、820-1、820-2地號土地)、821、822地號土地 (下分稱821、822地號土地,上開土地合稱系爭3筆土地) 出資,並以原告先前對於系爭3筆土地之訂金新臺幣(下同 )60萬元、勞務作價1,500萬元作為出資額;原告後於113年 11月11日利用聊天軟體Line(下簡稱Line)向被告聲明退夥 ,上開隱名合夥既經原告聲明退夥,被告即應辦理退夥結算 並連帶給付結算後之款項。爰依民法第708條準用第686條、 第70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協同原 告就合夥購得之財產即系爭3筆土地辦理退夥結算。㈡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退夥結算後之金額,及自本起訴狀送達後翌日 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如受有利之判決,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略以:黃世詮僅曾於107年11月16日與原告簽立土 地購置合夥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系爭協議書所生法 律爭執,已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39號請求清算合夥財 產事件判決確定(下稱前案訴訟、前案判決),原告再以系 爭協議書稱兩造間成立隱名合夥,已經違反一事不再理。又 其等否認兩造有於107年11月23日成立隱名合夥,天貓公司 於107年11月23日時並未完成登記,無從為法律行為,且前 案判決理由已敘明天貓公司非兩造合資設立,亦有爭點效適 用,系爭3筆土地為天貓公司購入所有,並非兩造隱名合夥 投資標的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黃世詮於107年11月16日簽立系爭協議書,並於系爭協 議書面記載合夥人共同出資購得系爭3筆土地。  ㈡天貓公司於107年11月23日與訴外人吳萬得等人就系爭3筆土 地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㈢820地號土地於108年4月1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天貓公司 所有,後因分割增加820-1、820-2地號土地,其中820地號 土地於113年5月20日再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訴外人羽喬工 業有限公司所有,820-1地號土地以共有物分割為原因,登 記為訴外人鄭火龍所有、820-2地號土地以共有物分割為原 因,登記為天貓公司所有。  ㈣821地號土地於108年4月1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天貓公司 所有,後於113年4月13日再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啟筑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啟筑公司)所有。  ㈤822地號土地於108年4月1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天貓公司所 有,後於110年4月13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啟筑公司所有。  ㈥天貓公司現法定代理人為黃世詮,依其登記資料天貓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為160股,每股金額為5萬元,資本總額為800 萬元,其董事長黃世詮持有股數為90股,其監察人黃秋南持 有股數為65股。 四、本件爭點:  ㈠原告主張其於107年11月23日與被告以口頭方式成立隱名合夥 ,有無理由?  ㈡原告主張其得依民法第708條準用第686條規定聲明退夥,並   依同法第709條規定請求被告結算並返還結算金額暨遲延利 息,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 起訴,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即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係指就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禁止重複起訴。所 稱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訴訟標的)而 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 查原告於前案主張其與黃世銓間於107年11月16日簽署系爭 協議書,成立合夥,並約定以合夥出資額成立天貓公司,再 以天貓公司名義購入系爭3筆土地,因其已聲明退夥,上開 合夥僅餘1人,爰依民法第697條、第698條、第699條規定, 訴請黃世詮清算系爭協議書所載合夥事業之合夥財產,有前 案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63-74頁);於本事件則主張兩 造間於107年11月23日口頭成立隱名合夥契約,約定原告對 天貓公司所購買系爭3筆土地出資,原告以訂金、勞務作價 方式出資1,560萬元,後於113年11月11日向黃世詮聲明退夥 ,爰依民法第708條準用第686條、第709條規定,請求被告 協同辦理退夥結算及連帶給付結算款項暨法定遲延利息。顯 見二訴之原因事實、訴訟標的均不同,並非同一事件,自無 重複起訴之問題。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為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所明定。是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隱名合 夥契約,經被告以前詞否認,原告即應就其主張事實負舉證 責任。經查:  ⒈上開不爭執事項㈠至㈥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0-131頁 ),且有系爭協議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系爭3筆土地登 記建物查詢資料暨異動索引、天貓公司登記資料可參(見本 院卷第21-27頁、前案卷第37-47頁、本院卷第81-102頁、第 119-121頁),首堪認為真實。  ⒉原告固執系爭協議書主張兩造間存有隱名合夥,然系爭協議 書係於107年11月16日作成,立約人為原告、黃世詮,於第2 條「合夥項目及合夥項目所有權利所佔比例」欄後方,以手 寫方式書立「各持1/2」,於「合伙人共同出資購得:」欄 下方,再以手寫方式書立系爭3筆土地之地號、面積,且未 見天貓公司簽署於上,有系爭協議書在卷可參。是依系爭協 議書文義記載,無從認定兩造間有於107年11月23日成立隱 名合夥情形。原告再執系爭3筆土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主 張兩造間成立隱名合夥等等,然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天 貓公司於107年11月23日與吳萬德等人簽立乙節,已如前述 ;證人即代書周秀紅於前案證稱:原告、黃世詮與系爭3筆 土地之地主10幾個人至其事務所簽約,其等簽約前幾天有到 其事務所跟其談,詢問如何貸款、如何貸得高額貸款,其就 跟渠等分析用公司貸款比較好貸,以後處分土地之房地合一 稅額亦較低,渠等就決定委託其設立天貓公司,並以天貓公 司名義簽立買賣契約;當時倆人都說要買土地,但沒有說所 佔比例,107年11月23日簽約時公司預查名稱已經核准,其 等就決定要以天貓公司名義簽約等語(見前案卷一第285-28 9頁)。是縱認周秀紅前開證述真實,亦僅能證明原告或黃 世詮聽從周秀紅建議,以天貓公司名義取得系爭3筆土地, 欲以此方式辦理貸款、處分土地。上開證述內容僅關於系爭 3筆土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締約緣由,並不能據此認定原 告、黃世詮、天貓公司有約定成立隱名合夥之情事。  ⒊原告再舉聊天對話紀錄、手寫紀錄、鹿港鎮農會取款憑條、 原告擔任負責人之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弘原公司) 簽發之支票、現金支出傳票、大傳建築收據聯及和美鎮農會 匯款申請書、施秀雅與原告、黃世詮簽立之協議書等件(見 本院卷第33頁、第37-41頁、第43頁、第45-49頁、第51頁、 第53頁、第55頁),並說明為資本額、補償9個地主之1蔡錫 輝大陸來回、履保金、地價稅、建物整修費、天貓貸款本息 、匯入天貓鹿港農會、建築線申請費、施秀雅仲介費150萬 元等情(見本院卷第29頁),欲佐證兩造間存有隱名合夥等 等。然上開證據其中之匯款執據、支票等件,至多僅能證明 原告、弘原公司曾有款項支出,但就上開款項係因何原因流 向何處,並無從認定;關於原告、黃世詮與施秀雅所簽立之 協議書,僅能認黃世詮負有給付系爭3筆土地仲介費用,及 原告願就上開給付連帶保證之意,渠等3人簽立上開協議書 之動機,自上開協議書文義亦無從推知。故本院實難以上開 證據資料推認兩造有另於107年11月23日成立隱名合夥。另 原告陳報之聊天紀錄翻拍照片,原告係稱「黃世銓(應為「 詮」)我要退出我們的合夥關係,我們於107年11月16日簽 訂的合夥協議,我要退夥。特此通知」等語(見本院卷第13 7頁),顯見原告主觀認定之合夥(此為原告定性,非前案 判決之契約定性)始終為其、黃世詮於107年11月16日簽立 之系爭協議書,其未曾於上開訊息提及兩造另有於107年11 月23日成立隱名合夥,是上開訊息紀錄亦不足以證明原告主 張真實。  ⒋從而,原告所為上開舉證,均不能使本院認定兩造間有於107 年11月23日另成立隱名合夥之事實,原告自無從依民法第70 8條準用第686條、第709條規定請求被告協同退夥結算、連 帶給付退夥結算後之金額。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協同其就合夥購得之財 產即系爭3筆土地辦理退夥結算,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退夥 結算後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法院應為調查, 民事訴訟法第286條固有明文。原告請求傳訊周秀紅以查明 兩造間是否存有隱名合夥存在(見本院卷第132頁),然原 告主張兩造係於原告經營公司成立隱名合夥契約,周秀紅係 於107年11月23日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時在場,前開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係在周秀紅之事務所簽立乙節,已據周秀紅證述 如前,依此情況,周秀紅實無可能見聞兩造成立隱名合夥情 形;且周秀紅於前案已就原告、黃世詮於其事務所簽立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何以由天貓公司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 詳為證述,並經本院提示兩造辯論(見本院卷第132頁), 上開證據即無再為調查必要。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 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 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2025-02-11

CHDV-113-訴-1375-20250211-1

金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定庭 選任辯護人 許宏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1年度偵字第5308號、第5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定庭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 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一編號1、2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   事 實 一、蔡定庭明知自己未領有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 金管會)核發之許可執照,不得擅自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從事對於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直接或間 接自委任人取得報酬,為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以牟利,竟 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前 某日起(至遲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10年9月遭查獲時止, 以其所有之iPhone手機(含搭配使用之不詳門號晶片卡1張 ,均扣案,下稱本案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以暱稱「涵」、 「涵DIABLO涵」等LINE帳號創立「台灣金錢帝國之打造高端 黃金生活(下稱甲群組)」、「韭菜股市研討會(下稱乙群 組)」等投資群組以經營證券投資業務。蔡定庭先以暱稱「 股海涵RNA」在「股市爆料同學會」不時對外分享股市分析及 股票投資心得,以對外表現具有證券投資專業,並吸引不特 定人洽詢加入投資群組以取得投資建議之方式,徐銘祥、李 佳鴻、康智欽、蕭雅如、黃政皓、黃馨瑩、許䕒文及其他不 特定人有意加入後,蔡定庭遂以新臺幣(下同)500元入會 費作為對價,將徐銘祥等人加入其所經營之甲群組、乙群組 等投資群組,並在群組內,由蔡定庭以暱稱「涵」、「涵DI ABLO涵」等LINE帳號提供之個股買賣選定標的、買賣特定個 股之時機、價位等有價證券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徐銘祥、 李佳鴻、康智欽、蕭雅如、黃政皓、黃馨瑩、許䕒文等人支 付500元之入會金額至蔡定庭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下稱甲帳戶),分別加入 蔡定庭所經營之甲群組、乙群組等投資群組,蔡定庭即於群 組內講授其所推薦之個股,提供其所預測分析該個股當日適 合買進、賣出或做多(即預期價格將上漲而先購入,待上漲 後賣出以賺取中間價差)之價格點位、區間,並由組內成員 提問個股問題,蔡定庭說明其分析建議,就個別有價證券從 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以此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共收取入會費即投資顧問服務對價約30萬元。 二、蔡定庭因蕭雅如加入其所經營乙群組而結識,並告知蕭雅如 其真實姓名為:「蔡沂涵」(群組內暱稱「涵」)。蔡定庭 前以天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沂公司)有意投資 停車場為由,商請蕭雅如於110年2月2日參與投資,並匯款1 50萬元至天沂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乙帳戶)內,其後,天沂公司因故終止投資停車場計畫 遂將150萬元陸續歸還蕭雅如。蔡定庭知悉天沂公司匯還蕭 雅如150萬元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2月26日前某時許,利用天沂公司 將上述投資款先退還100萬元給蕭雅如之機會,向蕭雅如佯 稱:其欲另與堂弟蔡明諺合夥投資停車場,請蕭雅如投資10 0萬元,獲利可期等語,致蕭雅如陷於參與蔡明諺投資停車 場計畫之錯誤,於110年2月26日上午11時11分許,將天沂公 司退款之上述100萬元自蕭雅如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丁帳戶)匯款至蔡定庭所指定中國 信託銀行戶名:蔡明諺、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下稱丙帳戶)內,造成蕭雅如受有100萬元之損害,蔡定庭 獲有100萬元之利益。嗣因蔡定庭實際上並無與其堂弟蔡明 諺合夥投資停車場情事,且於收受上開款項後,隨即音訊全 無,蕭雅如始悉受騙,報警處理。 三、案經蕭雅如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   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雖記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之詐欺取財犯意」,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未記載被告蔡定庭 詐欺對象、詐欺方法、詐欺金額等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事實, 其中詐欺何人部分也涉及被害人和罪數的認定,此部分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均未記載,無從認定有起訴對何人詐欺何金額 之財物,故認定詐欺未在起訴範圍,不屬本件審理範圍。 二、證據能力: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徐銘祥、李佳鴻、康智欽、陳 政佳、蕭雅如、黃馨瑩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 143至144、149至153頁,本院卷二第64、103至105、110頁 ),本院審酌上揭證人於警詢之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復查無刑事訴訟法所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事 ,依前揭規定,上開警詢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㈡按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係社群或通訊軟體儲存 用戶互動對話及情境表達紀錄,此為依據社群或通訊軟體之 儲存功能,本於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對話之內容,就紀錄 本身而言,未經人為操作,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 陳述,性質上非屬供述證據,祇要與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 復無事證足認有透過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經合法調查 後,以之為論罪依據,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 字第171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及辯護人雖爭執證人徐銘 祥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證人康智欽所提供之LINE截圖 、證人蕭雅如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證人林帥 君所提供與「洛可可(即許䕒文)」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截圖、被告手機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之證據能 力(本院卷一第144、157至159頁,本院卷二第111至112頁 ),然上述截圖非屬傳聞證據,且證人徐銘祥、康智欽、蕭 雅如、林帥君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員警 持搜索票進行搜索並扣得本案手機後,檢視本案手機内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均非公務員違法取得,與本案 犯罪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復無事證足認有透過偽造、變造 取得之情事,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亦有明定。查本案除被告及辯護人爭執無證據能力 部分(即證人徐銘祥、李佳鴻、康智欽、陳政佳、蕭雅如、 黃馨瑩於警詢陳述)外,本判決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審理程 序明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或表示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4 0至144、149至163頁,本院卷二第63至64、103至112頁,本 院卷三第473至475頁),復經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 予當事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案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本院卷三第 475至49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 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依上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㈣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本院審酌該證據與本件待證事 實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 調查、辯論,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得作為證據 使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固坦承有於事實二所示時、地自蕭雅如處取得100萬元 之事實,惟否認①事實一有何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犯 行,②事實二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事實一部分,我只 是想說開設群組交朋友討論股市投資,僅是分享與討論股市 資訊,不是分析股票意見,並非指示群組成員買入特定股票 的時機與進場時機,而是由討論的方式去分享投資建議,每 個人都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與意見,並非強制性的買入或賣 出,不買入不賣出不會踢出群組,甲群組不是我經營的群組 ,檢察官有調取關於「洛可可」詳細資料,當時群組是「洛 可可」管理的,管理群組部分都是「洛可可」決定的,「洛 可可」的審核條件與必要性也不是由我決定,公益是沒有強 制性的收費,之前有告知群組成員甲帳戶是我個人在做公益 的帳戶,如果他們想要做公益可以轉入甲帳戶。事實二部分 ,109年時要去投資停車場委外營運的標案,我召集設立天 沂公司,蕭雅如將150萬元匯入天沂公司乙帳戶裡面,因天 沂公司股東們討論投資停車場的投報率並不高,後來沒有投 資退還錢給蕭雅如,然後沒有第二筆投資案,當時是我個人 投資股票、期貨有虧損,我是跟蕭雅如借錢,蕭雅如匯款10 0萬元給我,是我跟他借的,他可能為了對我提告,把他借 給我的錢向警察述說成第二筆投資案,我與蕭雅如係屬債務 不履行的私權爭執案件,並非有任何觸犯刑法上財產犯罪之 行為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事實一部分,㈠被告組建L INE群組,是分享投資資訊及結交好友,並無藉此獲利及取 得代價之意圖,本案群組是由Line暱稱「洛可可」,本名許 䕒文之女所管理,「洛可可」是否藉由審核群組成員加入而 收取費用,皆由「洛可可」所決定,與被告無關,入群的人 要匯款,並不是被告要求的,而是「洛可可」要求的,而群 組成員也可以在加入後,再拉其朋友入群,並不會受到資格 之限制,且被告也未曾自「洛可可」藉以收取會費審核群組 成員轉而取得相對之報酬,被告未自分析股票討論分享而取 得對價報酬。㈡被告並未指示群組成員買賣特定個股之時機 、價位等資訊,被告雖於群組中藉由討論之方式分享投資建 議,而群組中之每個成員皆可發表自己之看法與意見,被告 並未強制對於個股之買入或賣出,或對於不買入或不賣出個 股之成員會踢出群組。且該分享之股市資訊是對群組各成員 所發出,被告不是個股股價推介、分析的投顧業者,與觀看 該群組之成員之間不具備「個人化的委任關係」,而就未經 篩選之資料為客觀事實之報告,為一般性討論分享投資建議 之舉,並不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是以,被告並無提供群組 成員一般性投資分析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對價 關係,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構成要件並 不相當。事實二部分,被告與蕭雅如於109年8至9月間,在 股票群組認識隨後交往,惟因故於110年6月分手,被告係於 110年2月因要投資新北市板橋殯儀館停車場之標案,向蕭雅 如借款100萬元,後來覺得投資報酬率並不高,故未投資, 被告並非於借貸之時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被告與蕭雅如間 係借貸關係,純屬債務不履行之私權爭執之民事案件,並非 有任何觸犯刑法上財產犯罪案件之行為,蕭雅如為使刑事偵 査機關受理,以達成迫使被告解決債務之目的濫訴詐欺罪, 以刑逼民將公權力作為其討債之工具,被告主觀上不具有不 法所有意圖及詐欺取財之故意,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等語。 二、本案先予認定事項:    ㈠事實欄一部分:  ⒈被告未領有金管會所核發得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許可 執照。  ⒉被告為暱稱「涵」、「股海涵RNA」、「涵DIABLO涵」之人。  ⒊附表三所示「涵」、「涵DIABLO涵」之對話紀錄為被告所發 表。  ⒋被告所申設之甲帳戶係由被告自行保管使用。  ⒌徐銘祥、李佳鴻、康智欽、蕭雅如、黃政皓、黃馨瑩、許䕒文 等人均支付500元至被告甲帳戶。  ㈡事實欄二部分:  ⒈被告更名前,原名為蔡明諺。  ⒉蕭雅如於110年2月2日上午11時18分匯款150萬元至天沂公司 乙帳戶內。  ⒊天沂公司110年2月25日下午1時43分退款100萬元至蕭雅如之 丁帳戶。  ⒋被告於110年2月25日下午1時33、34分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雅 如表示「那個明天再麻煩你轉給我堂弟的戶頭」、「中國信 託-鹽行分行戶名蔡明諺帳號000-0000-0000-0」,並傳送丙 帳戶封面照片給蕭雅如。  ⒌蕭雅如於110年2月26日轉帳100萬元至丙帳戶。  ⒍蕭雅如之丁帳戶於110年4月15日收受天沂公司退款49萬元。  ㈢上揭㈠、㈡之事實,業據被告坦認在卷(他卷第371至378、425 至439、475至477頁,警卷第11至13頁,偵5308卷第81至85 頁,本院卷一第73至87、135至147、197至220、427至438頁 ,本院卷二第61至102頁),事實欄一部分並有附表二編號1 所示證據可資佐證,事實欄二部分並有附表二編號2所示證 據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三、事實欄一被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認定:  ㈠證人蕭雅如於審理時證稱:大約109年間,我使用股市同學會 的APP,這個APP可以查詢到每一個股票,下面就會有每個人 的留言討論那些股票,然後我在股市同學會的APP裡面發現 被告在特定幾檔一直漲停的股票下留言,留言的內容是說他 帶大家進去這檔漲停股票的,有興趣想要跟著一起上車的可 以私訊被告,他會告訴你如何可以加入他的群組,私訊被告 後他會告訴你加入會員要先繳納入群組的費用500元,他會 提供帳號,匯款後截圖有匯款到甲帳戶的資訊給他,被告確 定有匯款就把你拉到群組裡面,一定要先繳納500元入群組 的費用。這500元就是加入股票群的費用即入會費,如果沒 有繳納500元不行加入。我想說500元而已,加進去看看裡面 在講何種股票內容。我匯款500元到被告所提供的甲帳戶繳 納入會費,上傳匯款500元的資料,被告就拉我進去乙群組 裡面,加進去之後,後來才知道其實被告有很多個群組。乙 群組大概有2、300人,被告是群組主要提供訊息的人,被告 以「涵DIABLO涵」暱稱在群組裡提供買賣股票訊息,叫人家 買何支股票,會說何支股票會漲到何種價位,何支股票可以 進場,被告會貼一些他報的那幾支股票好的基本面,群組裡 面的內容主要是被告在告訴大家何種時間、狀況、金額下, 大家一起進場。因為被告會通知大家某個時間點一起買進某 支股票,時間點到被告會叫所有的人一起集體買進那支股票 ,剛開始加入時群組成員集體一起買,該股票瞬間就真的被 拉上去了,前面就覺得大家好像有賺到錢,一開始被告說進 場,我們就相信他會進場,中後期時,發現被告報的一些股 票,成員購買後被套住。進去乙群組之後,被告就會說如果 買股票有賺錢就要公益捐,意思說股票有賺到錢就要捐款, 被告有提供跟繳納500元入會費同一個帳號,被告說會拿那 些錢去做公益,那時候股票有賺錢,我想說一起做公益,我 後面還有匯2000、3000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二第211至268、 273頁)。  ㈡證人許䕒文於審理時證稱:當時股市論壇有很多人會在上面留 言,剛好看到被告發表股票的文章有可以加入群組的訊息, 被告是在上面留言說如果想知道更深入的可以留言給他加入 群組,我在上面有留言說我想要加群組,直接找被告,被告 說如果要入群要500元入會費,群組內被告會報股票給我們 投資,我繳納500元入會,然後加入被告開的關於投資股票 的Line群組,被告在群組裡所使用的暱稱為「涵」,我參加 群組是用暱稱「洛可可」,群組裡面被告會報特定的股票、 特定的時間帶著大家入場,也會講下車離場的時間,如果我 沒有加入群組的話,不會得知被告在群組上分享的股票何時 、何標的應該入場或離場的資訊,(附表三編號64)109年5 月17日上午12時36分,我說:「反正我禮拜一9:15會一直 鬼打牆問,帆宣可不可以買了。」是因為那時候被告有報這 支股票。我意思是問可不可以買,可不可以進場。後來被告 說「超過76.5」「不要買了」,我說「我就先掛72.5買」我 這裡就說要掛72.5買的資訊是來自於被告所提供,被告說超 過76.5不要買,(附表三編號63)5月16日下午11時24分時 ,我說「先瞭解9:15分的事情,以免時間到了手足無措」 ,同日11時25分有人說「所以涵大找一個穩定一點的時間給 大家進場」,我記得應該是因為9時15分是當日沖或隔日沖 ,賣出或買入股票的時間。(附表三編號65)109年5月18日 上午9時11分,被告說「準備喔」「集合」,接著很多人說 「到」,就是準備要買股票的意思,因為被告會說何時要買 。在109年5月18日上午9時15分被告說「快~買入志超」,是 被告會提供特定股票的入場時機,他會帶大家一起買,接著 很多人說「買到」或是買到何價位之類,是很多人接受、聽 從被告的建議去買被告推薦的這支股票,同一天9時20分時 ,我說「因為涵大喊買,我就直接按買進,連價錢都來不及 看」,是因為被告推薦了一支股票,我聽從被告的推薦在這 個時間點買這支股票,當下根本價錢都不知道就直接先買再 說,因為怕買不到。被告當時規定入會要有證件,工作證或 是身分資料。當初我們進群的時候也有交,當時有另外一個 副版主,我進去一個星期之後,原來的副版主就退群了。被 告當下就在群組指定我去擔任副版主,如果有其他的成員要 進入群組,我幫被告收上述資料,沒有要負責收錢,錢就是 匯入被告提供收入會費的甲帳號,500元是固定一開始進來 要交的入會費,公益捐款是進入群組後個人自由捐獻,當時 被告說入群需要身分資料、照片資料跟匯款資料,我就把被 告說的打下來,截圖給要入群的人,上面說「轉帳金額500 元,也可以自行斟酌增加」,這就是入會費的500元,是被 告跟我說要列在上面當入會條件,「公益費用是一次性的」 ,是被告那時候說入會費只有一次,入會費也是要去做公益 ,只是說入會費500元是一定要繳納的,沒有繳錢的人就一 定不能進來,被告就是這樣形容叫公益費用,叫我這樣寫, 日後跟著被告投資賺錢之後,後面捐款是自由捐獻,金額不 限,被告在記事本或是群組裡面都是寫「公益帳號主要用途 施棺、冬令救濟」、甲帳戶帳號、「股市之財是不義之財, 我們有賺錢代表有人賠錢」。被告跟我說成員入會的時候審 核就是要給資料跟轉帳500元,還要一張照片。成員轉帳500 元之後會給我看轉帳資料,我收了全部的資料包括轉帳資料 都是給被告,被告決定這個人是否可以入群,然後應該是我 邀請他們進來群組等語可信(本院卷三第439至462、509頁 )。  ㈢證人黃政皓於審理時證稱:我在「股市爆料同學會」的APP看 到「涵」在某一檔股票有上漲的時候,發文說他在何時有講 過,證明他看得很準確,然後就會說如果想要瞭解更多就加 入這個Line,會在上面打ID或是掃瞄QRCORD。我加了上面的 ID之後,當時收到的訊息是一定要繳入會費500元才能加入 提供股市投資資料的群組,沒有繳納不行加入,109年5月14 日我匯款500元記載「入團公益黃政皓」,匯入這筆錢的目 的就是要加入推薦股票的甲群組,繳錢後被告就把我拉進甲 群組裡面,版主是「涵DIABLO涵」,創辦群組的版主平常會 推薦一些股票,推薦的人是固定的人,只有版主在推薦,沒 有其他人會推薦,(附表三編號44)109年5月14日上午2時6 分,我說「涵DIABLO涵,想問一下,明天錸德是9:15分市 價買,然後就放著了嗎」應該是被告之前有在群組裡面推薦 這支股票,應該是有說要在何時買,我問「然後就放著了嗎 」是要確認何時賣掉下車,就是照著被告給的股票建議,被 告會說有股票上的問題可以問他,被告推薦的股票有何種問 題也可以問他,被告會推薦某一支股票,然後叫群組裡面的 人買,因為被告推薦的股票可能是那種成交量比較小的,所 以如果有一部分的人買,那支股票波動就會比較大,被告就 會在股票上漲的時候先賣掉,然後再叫別人賣等語詳盡(本 院卷二第249至267、275頁)。  ㈣證人黃馨瑩於審理時證稱:我在109、110年間有參加被告所 組的股票投資群組,有個APP軟體叫做股市同學會,被告用 暱稱「股海涵RNA」在論壇上有分享他的股票操作手法及績 效,有興趣的人留下LineID,被告會加你,被告暱稱「涵DI ABLO涵」在Line上面加好友之後,被告先私訊我明確跟我說 加入群組一定要繳500元,沒有繳納無法加入,109年5月21 日匯款金額500元,右邊備註「股市學費」這是我自己紀錄 用的,我必須要繳500元才能進去群組跟著被告學習,我認 知是學費、入會費,因為我要付錢給被告才能進這個群組, 如果不繳納500元,是沒有辦法進入這個群組的,所以我才 會註記是學費,被告名義上是說跟著他學習,他跟我講說這 500元的用意並不是用在他自己身上,他是要去做好事,實 際上我不知道被告如何使用,我匯款500元之後,被告把我 加入甲群組,群組上被告會講特定標的股票讓大家買,喊股 票讓大家賣、告知上車、下車時間,(附表三編號75)被告 在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22分說「集合了」,後面很多人說 到,一開始先喊集合是被告確定大家都有在線上,被告說「 10:30-10:32準時上車欣銓」,就是被告叫大家買欣銓那 支股票。被告會集中一個時間讓大家買進,同一個時間如果 同時很多人都做這件事的話,股價會瞬間拉抬,會造成有買 的人有「他一喊,股票就漲價」的錯覺,5月25日上午10時3 4分我說「欣銓上車」,是因為大家都跟著寫,也許當時我 有買,但時間太久我不記得了。因為一開始才剛接觸投資、 股市的時候,並不知道有人喊買跟賣是一種違法行為,後來 我知道之後,就提早退出這個群組等語屬實(本院卷三第46 3至472、511頁)。  ㈤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再審酌:   ⒈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一致證稱係被告以暱稱「股 海涵RNA」在「股市爆料同學會」(非被告所經營,起訴書 容有誤會)APP下方分享其股票操作手法及績效,吸引有興 趣的人留下LineID可獲加入群組進一步瞭解被告股票操作手 法之機會,之後被告聯繫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 等人,明確表示繳交500元之入會費後,才可加入被告所經 營之股市群組,沒有繳交500元之入會費不可加入被告所經 營之股市群組,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繳交500元 後,分別被拉入被告所經營之股市群組內(蕭雅如加入乙群 組,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加入甲群組),上開證人有關 加入群組的緣由、模式、付費始能加入群組之證述情節,大 致相符。加入群組要付費500元乙節,也據證人康智欽、李 佳鴻、林帥君於偵訊時證述明確(他卷第294、307頁,偵54 62卷第71、83頁)。  ⒉被告扣案本案手機經進行數位鑑識,被告即「涵」(LINE暱 稱「涵DIABLO涵」,「涵」後方經數位鑑識標註為手機之「 (owner)」,下稱被告),依數位鑑識內容,甲群組開始 時間為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15分(附表三編號1),由被告 為群組命名(附表三編號3、5),為被告從無到有所創立。 於群組內新成員入群要經被告審核或同意,被告對群組成員 的加入、退出、群組設定有操控、決定權(如附表三編號9 、20、28、33、35)。被告於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37分張 貼「入團公益帳號中國信託代號822帳號000000000000」( 如附表三編號7),要求新成員入群要繳交一次費用,陸續 可見新成員紛紛告知被告已轉帳之金融機構、金融帳戶末數 碼,請被告查詢交易明細,被告則回應有收到(如附表三編 號10、11、13、22、26、31、36、38),可見被告自行於群 組內公告其帳戶,要求新加入群組者須付費至被告之甲帳戶 ,此情與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證述付費方能加 入被告經營之股市群組相符。又被告稱「不是每個團」「都 有2-3天」「5-20%」「獲利」「我的團」「是」「超前部署 」「超前收新聞」等語(如附表三編號37、39),群組內時 時營造可藉被告發布之訊息有高獲利之氛圍(如附表三編號 12、14、16、24、27),顯見被告於公開論壇張貼股市操作 績效吸引人聯繫,付費入群方能觀看被告股市獲利要訣之一 貫脈絡。且被告於對話內容裡自稱版主(如附表三編號45) ,許䕒文於對話內也稱被告為版主(如附表三編號62),綜 合被告創立群組、群組內人員入會與否由被告決定、入會費 等錢財流向被告甲帳戶、談論內容以被告之善於股市操作致 富為核心,可認被告為群組之實際經營者。  ⒊109年5月23日許䕒文接任甲群組副版主(附表三編號74),觀 被告與許䕒文之對話紀錄截圖,許䕒文繕打「新人入團報到請 備齊以下資料:……身分資料、照片資料、捐款資料:公益捐 款收據(中國信託代號822帳號000000000000號)(只限定 涵大提供公益捐款帳號~請拍照收據或是截圖轉帳畫面)轉 帳金額500元(也可以自行斟酌增加)公益費用是一次性的~ 日後跟涵大股有賺錢之後可再自由樂捐」(警卷第139頁) 。參以許䕒文證稱:係將被告所述入群所需資料打下來,提 供給要入群的人,轉帳金額500元就是入會費的500元,是進 來群組一定要繳納的,「公益費用」是被告叫我這樣寫,「 公益費用是一次性的」就是被告說只有入會費一次,說要做 公益的事,這是我收到和轉告他人之訊息等語(本院卷三第 456至458頁),許䕒文所繕打新會員須支付一次性費用方能 加入群組之條件,與許䕒文入群前,被告先自行於群組內所 公告之新會員須支付一次性費用相符,可見許䕒文以自身作 為新成員加入被告經營之股市群組,或是作為副版主幫被告 收取新成員資料之經驗,均係新成員一開始進入被告經營之 股市群組要繳交500元入會費至甲帳戶。佐以許䕒文詢問被告 :「還有新同學報到要今天+他們嗎?」,被告答說:「暫停 一週 。」,許䕒文問被告:「有匯款的同學資料是不是要傳 給你?」,被告回應:「你收到截圖給我就好。」,許䕒文 轉貼網友傳「我明天再去捐」詢問被告:「她說明天給我。 」,被告則回應「踢出去好了。」等之相關對話(警卷第12 7、133、137頁),從許䕒文要詢問被告是否要加入新成員、 是否要傳新成員資料、如何決定拖延繳納入會費成員去留等 事項,並由被告決定後要求許䕒文暫停加入新成員、轉傳匯 款單據,剔除未支付一次性入會費成員,許䕒文遵照辦理的 角度來看,被告確實就是甲投資群組之經營管理人,而許䕒 文是依被告指示辦理之人。另外,從被告要剔除未繳入會費 的成員觀察,顯見被告在意群組新成員加入須收取一次性費 用(許多個500元累計起來也很可觀),如果這些入會費只 是公益捐,而不是被告提供證券顧問對價,被告大可提供真 正公益團體的帳號予成員直接匯款,這樣也可避免爭議,有 何必要要求加入成員一定要將入會費匯入被告甲帳戶。匯入 被告甲帳戶款項,即為被告所有,與公益捐款實無關聯,被 告就是要藉由向不特定人收取入會費之報酬,並同意加入投 資群組取得證券分析建議以為對價,被告對外宣稱「公益捐 」只是為了掩人耳目、逃避查緝。況且,如果只是公益捐, 捐與不捐也是看個人意願,更與被告無直接利害關係,被告 為何會以未繳納入會費至被告甲帳戶,就無法加入群組,或 遭自群組剔除,益徵被告就是要藉由股市群組之經營獲利, 且以入會費500元作為加入群組取得在群組內由被告提供證 券推介、建議、分析之服務作為對價。至被告辯稱甲群組不 是自己經營的群組、匯款只是公益捐等語,與客觀證據不符 ,委無足採。  ⒋被告雖稱上揭帳號是「公益」帳號,其實該帳戶就是被告名 下的金融機構帳戶,被告甲帳戶從109年5月13日起有為數甚 多之500元匯入,多有註記「公益捐」、「金錢帝國」、「 新加入群」、「入團公益」、「股市學費」、「跟涵大超前 佈署」、「入群」等,有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81至 181頁)在卷可稽,被告甲帳戶有數量龐大筆數的500元整匯 款,更有直接載明「入團」、「入群」者,繳納入會費500 元入群者之數量之多可見一斑。被告雖稱500元是公益或捐 款,然查蕭雅如等及入群成員與被告接觸之原因,係因被告 曾以「股海涵RNA」之名稱在「股市爆料同學會」張貼股票 投資獲利等訊息,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一致證 稱為加入被告所經營之股市群組觀看訊息方繳交500元之入 會費等語,而蕭雅如等及入群成員經被告在「股市爆料同學 會」APP下方所分享的股票操作手法及績效吸引,沒有繳交 費用就不能入群觀看,蕭雅如等及入群成員進入群組前付費 的原因,實質上就是為了進入群組閱覽群組內被告就股票投 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付費,被告 也屢次提及「你們給老師的費用是3000做公益500」、「你 們就是要給投顧老師的費用交給公益慈善」等語(如附表三 編號11、73),將入群費用500元與交予投顧老師的費用相 提並論,將繳交費用入群可獲資訊媲美於投顧老師所供,既 然向被告繳交500元之費用後,始可獲取被告所提供之個股 意見及推介建議,不論被告是以何種名目收取前開費用,此 等資訊尚需繳納費用後始能取得,二者間顯然具有對價關係 甚明。  ⒌被告所為係就個股從事推介建議及價值分析,其理由如下:  ①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條明白揭示「為健全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 管理,並保障投資」之立法意旨。參以同法第4條第1項立法 理由所示:參酌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條所謂「投資顧 問」,係指「任何人以提供他人買賣證券之建議,而獲取報 酬者」。由於是類投資顧問提供證券交易相關意見或建議, 憑此獲致報酬,其服務對象、影響範圍廣大,乃嚴格規範其 注意義務與忠實、誠信及保密等義務暨民事責任,且為防免 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及危害投資人權益,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第 6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此類業者應經許可、核發營業執照後 ,始得營業,設立分支機構亦應經許可;第107條第1款更明 定未經許可經營者之刑事罰則,俾藉由事前、事中與事後之 許可、規範、監督、究責,健全該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確 實保障投資安全。可認立法者係因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經營 ,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風險性,為建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之專業性,保障委任人獲得忠實及專業服務之品質,以保障 投資人之權益,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虞,因而就 該等事業之成立採許可制。倘有未經許可經營上開業務,即 具有可罰的實質違法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51號 判決意旨參照)。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謂證券投資顧 問,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所指營業內容,係指攸關 構成導致投資決策過程中之活動。關於提供有關證券之顧問 內容部分,則只要顧問內容或報告本身與特定證券商品相關 即屬之,是就市場趨勢分析、以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提供顧 問(不包括僅提供未經篩選之資料,而為客觀事實之報導) 、提供如何選用投資顧問之意見、提供關於投資證券之優點 ,而非建議投資其他非證券之財務工具、提供一系列證券名 單以供客戶從中選擇,即使該顧問並未在名單作特別之推介 ,均可認屬提供有關證券之顧問形態,自應受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63條第1項規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68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是否構成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罪,乃以未領有許可執照且因而獲得對價報酬之行為人,其 所為是否屬直接或間接從事個股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斷 ,不論其形式上以何名目進行,亦不以盤中提供資訊或帶領 投資人進出市場為必要,若其所為「客觀上」已有對該個股 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實質效果,即該當本罪。  ②從群組對話紀錄觀之,被告經常性推薦群組成員如何、何時 進行操作個股之買賣,例如:❶109年5月13日被告原公告「5 月14日買錸德」(如附表三編號29、44),又於109年5月14 日上午3時49分許,於群組公告「開盤前最後通知,錸德疑 似倒貨跡象,不做錸德」(如附表三編號47),5月14日上 午群組成員紛紛表示如何操作股市等被告指示(如附表三編 號47),5月14日上午11時許被告先公布「同泰」、「高端 」可逢高賣出,安撫群組成員「銘異」被倒也沒關係(如附 表三編號48)。接著被告向群組成員說「銘異」12時15分買 進,又於11時53分許變更「銘異」可立即進場,成員紛紛回 應「買了」(如附表三編號49)。109年5月14日上午11時58 分許被告稱「盤中重點」、「欣銓」、「12:00」、「準時 」,上午11時59分許被告稱「欣銓」、「準備」,12時00分 許被告稱「衝了」、「欣銓衝了」,接著群組內許多成員紛 紛報買價及數量,12時2分至4分許被告繼續稱「委賣多不要 怕」、「代表特定人士供應籌碼」、「欣銓準備填上次的除 權息」等語(如附表三編號50),亦可見被告建議特定買賣 標的、進出場時機。❷109年5月18日上午9時11分許被告稱「 準備喔」、「集合」,上午9時15分許被告稱「快〜買入志超 !!」,接著群組內許多成員紛紛報「買到」(如附表三編號 65)。❸109年5月21日上午9時52至57分許被告稱「盤中重點 」、「集合」、「到了嗎」,上午9時59分至10時許,被告 稱「準備喔」、「買〜6535順藥」,上午10時1分至10時13分 許,群組內許多成員紛紛報「上車」(如附表三編號70)。 ❹109年5月25日上午10時22至30分許,被告稱「集合嘍」、 「盤中重點」、「10:30-10:32準時上車欣銓」、「還有 一檔新唐」,上午10時30分至10時34分許,群組內許多成員 紛紛報「上車」及價格(如附表三編號75)。足見被告經常 性、反覆具體提供特定股票進出場時間點,後面群組成員也 確實跟隨被告進出股市,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 於審理時一致證稱:被告於群組內提供之個股買賣標的、買 賣之時機、價位等有價證券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而且當時 看見被告推介建議的個股,因群組內成員集中於被告所建議 時間買入或賣出而有較大波動等語,核與上述被告推薦後, 多數成員回應買到、還有成員表示「被大家買到紅了」(如 附表三編號49)之證據相符,被告所為已有對個股推介建議 之實質效果,已經實質提供顧問意見。  ③被告也針對特定股票之市場趨勢、統計數字等訊息分析判斷 後,就個別股票分析評判盤勢的變化,研判分析未來價位, 並做出是否進場及進場部位調整之推介建議,例如「帆宣」 個股,❶於109年5月14日上午2時32分許被告表示「你們沒發 現大家帆宣舊團友都炒底」,小M問「涵大,帆宣要發車了 嗎?」,被告解釋「他們成本76.7」、「太高了」、「如果 突然洗一根縮量殺盤」、「他們肯定跑光」、「可能洗一根 綠棒」、「到74.5」、「他們受不了」、「不用賣啊」、「 下來再接」等語(如附表三編號46)。❷109年5月17日上午1 2時36分許,許䕒文說「反正我禮拜一9:15會一直鬼打牆問 帆宣可不可以買了」,被告解說「76.5以下可以買」、「殺 低承接後」、「超過76.5」、「不要買了」、「洗6-7%」、 「散戶受不了停損」、「正常」、「還沒到8.5%」、「散戶 通常停損在5-7%」、「76.5到71.2是6.9%」、「剛剛好」、 「散戶全部停損」、「底部承接上來」、「所以我抓的剛好 ……」、「散戶出場」、「主力承接」、「殺7%」、「最高94 .8」、「算95」、「最低72」、「95+72除以2=83.5」、「8 3.5是大概的價位」、「主升段的成本價」、「83.5+73.5除 以2=78.5」,許䕒文問「假如禮拜一開盤9:00前就是71-72 上下就直接掛嗎?」,被告回答「超過76.5不要買的原因是 已經是2元價差」、「78.5會洗一波」、「不要先掛吧」、 「可能掛高了」等語(如附表三編號64),可見被告就特定 股票之市場趨勢、統計數字等訊息分析後,對群組成員講授 被告研判之未來價位,並建議進場及進場價位之調整。  ④參以數位鑑識之對話紀錄可見,被告向群組成員表示:「新 同學」、「有什麼問題」、「可以發問」、「我會一一解答 」等語(如附表三編號21),而群組成員可以不時就股票問 題諮詢被告意見,例如:❶109年5月14日分別有不同群組成 員詢問被告晶電可否長抱、華通可否短抱、合晶、聯鈞、錸 寶可否逢低承接(如附表三編號51、52)、以及松翰拉到何 價錢出場等(如附表三編號53)。❷109年5月15日分別有不 同群組成員詢問被告敦泰、泰碩、華邦電、隆達、信紘科、 中鋼股票之相關問題,以及凌華、永昕找買點事宜,還有網 家是否只能認賠,被告分析應該會有逃命波之高點,說明高 點出現時機及大概價位等語(如附表三編號58、59、60), 被告均即時針對成員問題回應,可見被告於群組內依其個人 之知識經驗,會具體回答特定股票投資問題並給予建議。  ⑤綜上,可知被告於本案期間向群組成員講述及分析個股,推 薦特定時間、特定標的下單或賣出,並說明依據及投資判準 ,顯係順應當時股票市場狀況而更新,為群組成員從股票市 場上千檔股票中,經針對特定股票之市場趨勢、統計數字等 訊息分析判斷後,挑選適合賺取價差利潤之股票,進而提出 具體投資項目策略供群組成員觀覽,推薦群組成員如何進行 操作該個股之買賣時點,且被告前揭所提供之具體投資資訊 ,足供群組成員從中參考,而為自身投資判斷之依據,客觀 上已有對該個股提供價值分析及推介建議之實質效果,亦確 實反覆持續對個股股價趨勢進行預測分析,而提供群組成員 具體投資建議,其所為已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範疇。被告 所為非僅單純提供未予篩選、編輯或加工之一般性投資資訊 予付費群組成員,被告辯稱僅係在討論股票,並未從事股票 分析、推介建議等語,核與客觀證據相左,委無足採。  ⑥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 及群組成員付費加入群組,蕭雅如等均稱最初進入群組所繳 費用是入會費,不論外觀上是否以公益捐作包裝,事實上對 每一個要加入取得資訊的人就是要加入群組取得資訊的對價 。被告透過經營LINE通訊軟體群組,單向提供特定投資標的 資訊,傳送與股票投資相關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已屬非 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且與入會費用間顯然具有對價關 係甚明。  ⒍群組成員除入會費用外,還有群組成員嗣後買賣股票獲利所 匯至甲帳戶之款項,因為被告說之後有賺錢要公益捐,會幫 忙代捐,雖然有些群組成員因為被告所言轉帳至甲帳戶想要 捐款,然此與第一次入會費無關,和給與對價獲取資訊之入 會費本質不同,是否構成詐欺等其他犯罪,因為詐欺未經起 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不影響本案最初入會時有收受對價 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認定。另外,證人黃香格證稱:沒 有交入會費,被告說有賺錢就要做公益,我有賺錢就轉數千 元到被告提供的帳號做公益等語(本院卷二第407、414至41 8頁),被告雖然針對部分的人(例如黃香格)加入時或許 沒有收取入會費,在執行業務過程中賺錢再勸說捐錢給被告 ,只能說被告針對一些人拉進群組時沒有收錢,但不影響前 述認定被告確有收取入會費作為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對 價,有一些人或許加入時沒有收入會費,不影響被告整體收 取入會費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認定,黃香格證述沒有交 入會費等語,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⒎被告辯稱甲群組等群組由洛可可即許䕒文、管理、決定入群條 件及收費與否云云。然觀被告與許䕒文之對話紀錄截圖(警 卷第125至139頁),成員入群與否,許䕒文均須詢問被告, 由被告決定,匯款亦係依被告所要求匯入甲帳戶,核與許䕒 文之證述相符,被告辯稱由許䕒文決定入群收費云云,並不 可採。  ⒏被告及辯護人辯稱並未藉由推介建議股票收費云云,然被告 若僅係在群組內張貼文章,單純發表意見,縱算需要控管人 員進入群組,被告也已有要求入群人員提供照片、工作證等 資料,蕭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及群組成員透過提 供照片、工作證等資料入群即可閱覽該訊息,實不需就此付 費予被告。然被告卻要求繳納入會費才可入群獲悉資訊,蕭 雅如、許䕒文、黃政皓、黃馨瑩及群組成員付費予被告之目 的,係為求觀看群組內被告就股票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 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被告透過收取費用作為其提供分析意 見或推介建議之對價,詳如前述。被告、辯護人所辯不足採 信。  ㈥綜上所述,被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行,可以認 定。 四、事實欄二被告詐欺取財之認定:  ㈠證人即被害人蕭雅如之證述:  ⒈其於偵訊時證稱:我在LINE乙群組上面認識被告,後來開始 交往,他對我說名字是蔡沂涵。110年1月左右,被告說要投 資停車場資金不足,叫我先幫他投資150萬元,第一筆投資 案真的有做,但是沒有做成功,對方退款100萬元給我,後 來有再退款50萬元給我。但是被告說要退出這一個停車場的 案件,說要另外再跟別人投資停車場,叫我把退回的100萬 元再匯款到他堂弟的丙帳戶,我就匯款100萬元到他給我的 丙帳戶,後來我才知道蔡明諺是被告之前的本名,第二筆的 100萬元實際沒有投資案等語(他卷第357至363、365頁)。  ⒉其於審理時證稱:我加入乙群組認識被告,後來開始交往, 我認識被告的時候被告都是跟我說假名字蔡沂涵,大概109 年的下半年,被告說要跟朋友一起合作投資經營停車場,當 時那幾個朋友是有想要做此生意才成立天沂公司,被告說有 資金缺口,請我投資停車場,我有詢問投資報酬率好不好, 被告都說那個很好,最初的150萬元是我借錢給被告投資, 但是被告說每個月好像是給我3萬元的費用之類,我就臨櫃 匯款150萬元至天沂公司乙帳戶,110年2月天沂公司其他成 員發現停車場做不成,天沂公司幾個成員就說不做了,要把 錢歸還給每個人,所以被告知道那筆100萬元要匯回我丁帳 戶的時候,就馬上跟我說他跟那些人理念不合,不要跟原來 那些合夥人做,他改成要跟他的堂弟共同經營停車場,所以 叫我收到那筆錢之後趕快轉匯給他的堂弟蔡明諺,他才有辦 法繼續投資再做下去,被告傳存摺照片跟我說丙帳戶是他堂 弟蔡明諺的,我不知道丙帳戶是被告本人的,因為我都以為 被告叫蔡沂涵,所以我才相信蔡明諺是被告堂弟,我以為被 告是真的要跟他堂弟合作停車場,我收回100萬元之後大概 隔1、2天就把錢再轉匯到被告傳送的丙帳戶,這個100萬元 要有特定的投資目的,我才會有意願交出去,因為主要是投 資做生意,而且之前就講好一個月可以領到3萬元分紅紅利 ,被告講說一樣有紅利,被告說要改跟別人投資,我的理解 是可能還是會有紅利,所以我才願意投資,如果被告只是單 純跟我借款,我不會借,因為我知道被告資金有缺口,我不 知道何時可以還我,會比較擔心拿不回來,後來才知道被告 所說的堂弟就是他本人,如果我知道蔡明諺是被告本人、那 是被告本人的帳戶,我就會起疑心覺得為何要用假名字來騙 我,會覺得整件事情很奇怪,倘若我發現被告有可能騙我的 跡象,我就不會把錢匯給他,後來原本想要和被告合作投資 停車場的人私下跟我說被告可能有一點問題,我才知道實際 上沒有經營停車場,並發現被告所述不是真的,好像我匯給 他說要做停車場的那100萬元也是拿去私用,我有跟被告要 錢,他都不理會,我發現被騙,之後就去警察局報案等語( 本院卷二第211至268、273頁)。  ⒊觀之蕭雅如於偵查及審判中之前後證述一致,並無瑕疵,且 就案發當時之各項細節,均能詳細描述,證述內容並無顛倒 或矛盾之處,顯見其應係本於記憶所為之證述,而非憑空捏 造之詞,可信度甚高。  ㈡本院審酌:  ⒈蕭雅如先於110年2月2日上午11時18分匯款150萬元至天沂公 司乙帳戶內之事實,有蕭雅如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 本1張(本院卷一第29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1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8272號函暨天沂公 司乙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33至237頁)在卷可 稽。上述資金流動的原因,蕭雅如證稱係因借錢給被告「投 資」停車場所以匯款至天沂公司帳戶等語,而150萬元顯非 小額投資,衡以一般人為確保其投資之金額確實使用於投資 標的上,通常投資方式係由投資人匯款入公司帳戶,以留下 交易紀錄避免日後衍生爭議,蕭雅如證稱之資金流動原因與 投資常情相符。而投資時投資人可能會參考其他相類似公司 之投資案例、評估公司現有資產價值、預估公司未來預期收 益等方式綜合考量,與被投資者雙方進行磋商討論,綜合考 量上開因素後以自己所接受之投資條件進行投資,而被投資 者即將投資者交付之款項購置營運所需之設備或用以人事、 營運費用等支出,並藉以營運期待有所獲利。投資者亦係期 待被投資對象之營運獲利,藉以共享公司營運所得,是以, 蕭雅如證稱:我有詢問投資報酬率好不好,被告都說那個很 好,最初的150萬元是我借錢給被告投資,但是被告說每個 月好像是給我3萬元的費用之類等語,與投資人重視投資標 的收益之常情,並無不符。  ⒉天沂公司評估後未投資停車場,於110年2月25日下午1時43分 退款100萬元至蕭雅如丁帳戶之事實,有蕭雅如丁帳戶之交 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97頁),蕭雅如證稱:後來天沂公 司其他成員發現做不成投資停車場,就說不做了,把錢歸還 給每個人,先匯100萬元出來還我等語(本院卷二第228至22 9頁)可佐,核與被告供述:後來天沂公司股東們討論投資 停車場的投報率並不高,故未投資,款項返還蕭雅如等語相 符(本院卷一第215至216頁)。  ⒊被告於110年2月25日下午1時33、34分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雅 如表示「那個明天再麻煩你轉給我『堂弟』的戶頭」、「中國 信託-鹽行分行戶名蔡明諺帳號000-0000-0000-0」,並傳送 丙帳戶封面照片給蕭雅如,有蕭雅如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擷圖(他卷第353頁)在卷可稽。蕭雅如於110年2月2 6日上午11時11分許即轉帳上述100萬元至被告丙帳戶,有蕭 雅如提供之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警卷第67頁)、蕭 雅如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297頁)、 被告丙帳戶之交易明細(他卷第238頁)在卷可稽。而丙帳 戶係被告本人之帳戶、戶名係被告更名前的原名蔡明諺一情 ,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姓名更改資料1份(本院卷一 第293頁)、被告丙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他卷第65頁)可 佐。蕭雅如收到天沂公司100萬元退款後,旋即將100萬元轉 帳至被告丙帳戶之原因,蕭雅如證稱:被告說要跟被告堂弟 合作投資經營停車場,請我把100萬元匯到被告堂弟的帳戶 ,才有辦法繼續投資,一樣有紅利等語(本院卷二第230至2 31、234頁),細繹上開訊息內容,被告對蕭雅如說100萬元 是要匯給他「堂弟」,傳送被告本人更名前帳戶對蕭雅如說 是「堂弟」的帳戶,被告為何需對蕭雅如虛捏出本人以外之 另一個堂弟角色,如果被告真的是要借款,蕭雅如也同意的 話,根本不需要跟蕭雅如謊稱「轉給我堂弟的戶頭」,而是 直接向蕭雅如借款,請其匯款給被告,並明白告知蔡明諺是 被告之前的名字就好,完全沒有欺騙的必要。被告故意向蕭 雅如佯稱有「堂弟」,並謊稱「轉給我堂弟的戶頭」,目的 應該就是在欺騙蕭雅如,要詐得蕭雅如甫自天沂公司取回之 100萬元。又被告於天沂公司退款時間之數分鐘前聯繫蕭雅 如,時序極為密接,顯示被告說服蕭雅如收到退款後轉匯之 理由極大可能與「投資停車場」有直接密切關聯,且蕭雅如 收回匯款後不久,隨即又匯入被告蔡明諺帳戶,這麼大的金 額,蕭雅如會在收回款項後,沒有太多考慮馬上匯出,極有 可能就是這筆錢一樣就是要投資停車場,蕭雅如本來就決定 要投資了,所以當被告跟蕭雅如說,換個合作的人投資停車 場,蕭雅如仍有投資意願,所以就將100萬元轉匯到被告所 說的「堂弟蔡明諺帳戶」,據此,蕭雅如證稱「被告佯稱改 跟被告堂弟合作投資經營停車場」等語應屬可信。  ⒋再者,蕭雅如轉匯至被告帳戶之金額高達100萬元,100萬元 對於財力非豐的蕭雅如,並不是一筆小數目,衡諸社會常情 ,將款項用以投資經營停車場牟利抑或借貸,意義截然不同 ,前者情形,投資者雖知悉投資必有風險,但仍可預期投資 成功獲取利潤,而後者情形,對於借貸者資力狀況、還款能 力、有無擔保品可提供,均足以影響出借者之借款意願。如 果蕭雅如匯入的這個款項是借款的話,雙方應該會就還款方 式、期限、利息甚至擔保或有所討論或約定,甚至蕭雅如會 問為何被告要突然借這麼多錢,以判斷借款風險,但雙方的 對話未曾提及此,甚至被告歷次筆錄也未曾說明,且被告還 款能力如何,當為蕭雅如所關心,蕭雅如證稱:我知道他資 金有缺口,單純借款不會借他,會擔心拿不回來等語(本院 卷二第235頁),被告自承:我當時有股票還有期貨上的虧 損等語(本院卷一第216頁),蕭雅如既知悉被告案發時財 務狀況不佳,若知係被告自身用錢需求,蕭雅如應會產生疑 慮,較無借款意願,與他人共同投資停車場的情形下可能比 較有意願,因為仍有獲利的機會。又倘如被告所辯係單純借 款,被告為何不拿自己真實姓名或原本告訴蕭雅如的姓名, 直接大方說是自己的帳戶、錢是匯給被告本人,何必特別以 更名前的帳戶對蕭雅如說是被告堂弟帳戶、匯款給被告堂弟 ?可見被告明知若向蕭雅如坦言係其自身用錢需求,蕭雅如 應無借款意願。是以,被告要求蕭雅如轉匯上開款項之理由 ,應以蕭雅如所證係為被告與被告堂弟合作投資經營停車場 ,較為合理,被告所謂「借款」,應屬子虛。  ⒌被告自承:天沂公司的投資案後,確無第二筆投資案等語( 本院卷一第216頁),核與蕭雅如證述:後來才知道實際沒 有要投資停車場生意等語(本院卷二第221至222頁),綜合 上開對話、匯款紀錄等資料綜合判斷,足認被告因自身用錢 需求,明知無與被告堂弟投資停車場計畫,佯以與被告堂弟 投資停車場,投資可賺取獲利,使蕭雅如因而陷於錯誤而轉 匯100萬元之款項,被告所為,自屬詐欺。  ⒍被告、辯護人固辯稱:跟蕭雅如間只是單純的借貸關係等語 ,然觀其前於警詢中自承:我於110年2月底,因當時要投資 停車場,所以我跟蕭雅如借款100萬元等語(他卷第377頁) ;又於偵查中供稱:我當時有跟蕭雅如說借100萬元要做生 意上周轉投資等語(他卷第436頁);再於本院準備程序供 稱:因我有股票、期貨上的虧損而向蕭雅如借貸100萬元等 語(本院卷一第216頁),可見被告前後供述不一,是被告 以前詞置辯是否屬實,難信為真實。被告確係以投資為由向 蕭雅如遊說提出資金,已認定如前,被告辯稱其與蕭雅如間 係成立單純借貸關係云云,皆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辯護人前開所辯,均不足 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以招收會員、收取報酬等方式,對不特定人提供投資有價 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 易有關事項,經常性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即屬經營證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又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 第1項規定,非依本法不得經營之,故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即不得經營該項業務。本案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透過 通訊軟體反覆招攬不特定網友成為付費群組成員,並傳送Li ne訊息提供建議下單之個股股票及進出場價位、時點等分析 推薦意見,藉此取得入會費。核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之行為 ,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 投資顧問業務罪;如事實欄二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 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 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 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 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等行為 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 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 為單數,僅成立一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 所謂「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立法者即已預設其本 質上具有反覆性,故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之目的,在同一時期內多次、反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之行為 ,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10年9月前某日 起(至遲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10年9月遭查獲時止,反覆 非法提供個股投資推介及分析,無非為藉此獲取報酬以牟利 之同一行為目的,而反覆實施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 為,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核屬集合犯,應僅論以包括一罪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獲利,竟無視證券 業務與國家金融、經濟秩序之關係重大,且金融交易具有高 度之專業性與技術性,市場瞬息萬變,為免投資人藉由非正 式管道取得交易決策,因不諳金融商品之交易性質,而處於 不利之地位,乃規範各類金融服務事業之設立與經營,及從 業人員之資格,被告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仍非法經營證 券投資顧問業務,又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以虛構投資 項目之方式,向蕭雅如詐取款項,所為實在不可取。兼衡被 告前有詐欺、妨害自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緩刑 期滿)之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素行不佳。慮及事實欄一群組人數眾多,且被告行 為時間超過一年,事實欄二被告詐得款項高達100萬元,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不輕。再者,被告犯後未坦承犯行,不見任 何悔意,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以賠償相關損失 ,不論從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的觀點來看,無從輕量刑之空 間。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肄業,已婚,無子女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附表一)所示之刑,且就罰 金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5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院酌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 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 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 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 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 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 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 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 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 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 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 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上 開二次犯行,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性質均不相同,被告犯 罪情節並非輕微,已如前述,且被告並未坦然面對自己之錯 誤,合併定長期自由刑以矯正其人格之需求較高,再參諸刑 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累加原則等情,爰就 被告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肆、沒收部分:   一、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事 實欄一部分,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搭配使用之 不詳門號晶片卡1張),為被告所有(他卷第475頁)供犯罪 所用之物,有數位鑑識資料在卷可佐,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 收之。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所明定,其立法意旨在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消除犯 罪誘因。且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 非屬刑罰。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乃規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 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並於立法 理由說明,沒收標的「不法利得範圍」之認定,非關犯罪事 實有無之認定,於證據法則上並不適用嚴格證明,無須證明 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適用自由證明已足(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5673號判決意旨參照)。事實欄一部分, 被告長期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被告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 務報酬的對價基本入會費500元(匯款人可自行斟酌增加入 會金額),被告甲帳戶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期 間,匯入約700筆500元,有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81 至181頁)在卷可稽,亦即被告約1個半月即收取入會費總計 約3萬5,000元,被告110年9月前某日起(至遲自109年5月13 日起)至110年9月遭查獲時止,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歷時 甚長,且從數位鑑識的資料可知,被告有多種不同反覆的群 組,不同的群組可能會有不同的經營金額,被告有沒有其他 執行業務的對價,不容易認定,以長期歷經的月份數乘以上 述被告每月可能收到之金額,與被告於偵查中供稱:109年 開始將自己帳戶貼在群組記事本上面供他人匯款,到110年8 月左右約收到3、40萬元等語(他卷第428至429頁)相較, 以最有利於被告之估算,認其犯罪所得為被告自行供述之30 萬元,此犯罪所得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事實欄二,被告之犯罪所得100萬元,亦未扣案,也未發還 或賠償被害人(被告先稱已還款40萬元〈本院卷一第76頁〉, 嗣於審理中與蕭雅如對質後,改稱完全無還款〈本院卷二第2 50頁〉),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張雅婷、段可芳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境外基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一 蔡定庭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不詳門號晶片卡壹張)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欄二 蔡定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1 如事實欄一所示 ㈠證人徐銘祥111年3月24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275至280頁,結文在第281頁) ㈡證人李佳鴻111年3月26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305至309頁,結文在第311頁) ㈢證人康智欽111年3月26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293至297頁,結文在第299頁) ㈣證人陳政佳111年3月26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317至321頁,結文在第323頁) ㈤證人蕭雅如111年4月8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357至363頁,結文在第365頁) ㈥證人蕭雅如113年11月7日審判程序之證述暨證人結文(本院卷二第214至268、273頁) ㈦證人林帥君111年7月18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29至35頁,結文在第37頁) ㈧證人邱文雪111年7月18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29至35頁,結文在第38頁) ㈨證人楊鈞開111年7月25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51至55頁,結文在第57頁) ㈩證人黃香格111年7月25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51至55頁,結文在第58頁) 證人黃香格113年11月28日審判程序之證述暨證人結文(本院卷二第401至425、429頁) 證人羅柏吟111年8月1日偵訊之證述(偵5308卷第61至63頁,結文在第65頁) 證人黃政皓113年11月7日審判程序之證述暨證人結文(本院卷二第249至271、275頁) 員警職務報告3份(他卷第39、77、265頁)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丙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67至69、183至257頁,同警卷第75至77頁)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甲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81至181頁) 證人李佳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325至335頁、第453至455頁) 證人陳政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457頁) 證人康智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459至460頁) 證人徐銘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461頁) 證人蕭雅如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3張(警卷第143至145頁) 證人徐銘祥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擷圖4張(他卷第271至272頁) 證人康智欽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記事本內容擷圖1張(他卷第289頁,同警卷第43頁) 證人林帥君所提供與「洛可可」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9張(偵5308卷第39至47頁,同偵5462卷第87至103頁) 被告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卷第79至139、209至211頁) 證人蕭雅如提供之匯款紀錄擷圖3張(警卷第143至145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205號搜索票1張、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3份、扣案物相片2張(警卷第147至179頁、偵5462卷第35頁) 被告蔡定庭提出被告與陳妤貞之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19至20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2246號函暨帳戶之申登人資料各1份(本院卷一第189至19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7614號函(本院卷一第229頁) 雲林縣警察局113年3月25日雲警刑科字第1130005619號函暨數位鑑識報告(本院卷一第405至421頁)及數位鑑識檔案 列印數位鑑識檔案之文件、本院數位鑑識卷一至三 證人蕭雅如手機截圖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截圖(本院卷二第281、287至299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15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149940號函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及期貨顧問業務之認定原則(本院卷二第339至344頁) 2 如事實欄二所示 ㈠證人蕭雅如111年4月8日偵訊之證述(他卷第357至363頁,結文在第365頁) ㈡證人蕭雅如113年11月7日審判程序之證述暨證人結文(本院卷二第211至271、273頁) ㈢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丙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65至69、183至257頁,同警卷第75至77頁) ㈣蕭雅如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他卷第353頁) ㈤蕭雅如提供之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1紙(他卷第57頁,同警卷第67頁) ㈥蕭雅如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卷第43、45、47、53至55頁) 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8272號函暨天沂公司乙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33至237頁) ㈧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1月19日新北殯秘字第1124980678號函暨110年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所轄停車場委託經營案資料1份(本院卷一第241至249頁) ㈨戶役政聯結作業系統個人姓名更改資料1份(本院卷一第293頁) ㈩蕭雅如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本院卷一第295頁) 蕭雅如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97頁) 蕭雅如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本院卷一第299至301頁) 附表三: 編號 編號 時間 發話人 發話內容 出處 109年5月13日 1 下午 04:15:52 開始時間 數位鑑識卷一(以下簡稱卷一)第1頁 109年5月13日 2 下午 04:16:15 涵DIABLO涵已邀請⁨⁨尤俊穎⁩⁩加入群組。 卷一第9頁 3 下午 04:16:15 涵DIABLO涵已將群組名稱改為「⁨(飛)台灣金錢帝國之打造高端黃金生活⁩」。 卷一第9頁 4 下午 04:16:23 尤俊穎⁩⁩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頁 5 下午 04:29:21 涵DIABLO涵已將群組名稱改為「⁨(洲)台灣金錢帝國之打造高端黃金生活⁩」。 卷一第13頁 6 下午 04:30:37 宇豐⁩⁩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頁 下午 04:30:40 ⁨⁨樂(欣興⁩⁩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頁 下午 04:30:40 ⁨⁨詮宏(col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頁 下午 04:30:41 Erin Chen怡如⁩⁩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頁 下午 04:30:46 (期)阿杜⁩⁩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0:53 (期)承璋⁩⁩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0:59 ⁨⁨9王㊪㊖(台南倉管⁩⁩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02 王欣怡(桃園 科技⁩⁩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11 9東哲(高雄 燁聯鋼鐵⁩⁩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28 涵: 你們都來了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39 ⁨⁨Kobe Ya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頁 下午 04:31:43 尤俊穎: 哈哈固定班底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1 9張小綺台北醫行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2 ⁨⁨9Mr. Su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4 尤俊穎: 需要乩童和桌頭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7 宇豐: 助陣跑龍套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1:58 涵: 哈哈哈 卷一第15頁 下午 04:32:22 9小草(゚ヮ゚)台北 保險⁩⁩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6頁 下午 04:32:43 9張小綺台北醫行政: 怎都老面孔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43 涵: 記得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44 涵: 裝作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45 涵: 不認識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51 尤俊穎: Ok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2:57 尤俊穎: 涵大 卷一第17頁 下午 04:33:03 尤俊穎: 統一叫法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06 ⁨⁨Wesley⁩⁩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27 (期)阿杜: 大家好 我是新人 請多指教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46 (期)阿杜: 謝謝大家 我希望可以存一點錢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58 (期)承璋新竹: 大家好,初次見面…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3:58 (期)阿杜: 最近虧好多喔… 卷一第18頁 下午 04:34:28 尤俊穎: 大家好我是小散戶虧損近百萬看到涵大在同學會決定拜師學藝 卷一第19頁 下午 04:36:44 ⁨⁨Sean lai(台中工程師4/28⁩⁩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2頁 下午 04:37:24 詮宏(cola): 大家好,小弟叫可樂 希望各位大大可以帶我賺點吃飯錢 卷一第23頁 7 下午 04:37:52 涵: 入團公益帳號 中國信託代號822 帳號000000000000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02 涵: 乾 先用起來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04 涵: 不然這個帳號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07 涵: 很少用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36 涵: 真的都老面孔..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41 樂(欣興: 這邊要收 籌碼k 上面的? 卷一第23頁 下午 04:38:41 涵: 哄抬團 卷一第23至24頁 下午 04:38:43 涵: 對 卷一第24頁 8 下午 04:38:57 樂(欣興: 才會有不同的新面孔 新面孔 再去籌碼 哄抬 卷一第24頁 下午 04:39:42 9張小綺台北醫行政: 涵大真的很有生意頭腦 卷一第24頁 下午 04:40:11 尤俊穎: 開始邀人涵說一下 卷一第25頁 下午 04:40:18 尤俊穎: 大家要裝不認識 卷一第25頁 下午 04:40:22 ⁨⁨9葉俊智(新竹廚師⁩⁩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頁 下午 04:40:38 (期)阿杜: 大家好 我是新人 請多指教 卷一第25頁 下午 04:40:40 樂(欣興: 籌碼要收得快 上面丟 獲利對帳單 其他看到 就會炒要加入了 卷一第25至26頁 下午 04:41:12 JennyChe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6頁 下午 04:45:57 涵: 開始拉人了 卷一第29頁 下午 04:46:01 涵: 不要亂說話 卷一第29頁 下午 04:46:57 ⁨⁨8AnDy Zheng(三重 防毒軟體⁩⁩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4:47:49 ⁨⁨9Brock(桃園機械⁩⁩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4:59:50 ⁨⁨9candy(高雄銀行⁩⁩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5:03:37 9群(桃園工程師4/29⁩⁩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5:24:39 ⁨⁨8陳詠翔(台中電機⁩⁩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6:04:11 ⁨⁨姿蓁⁩⁩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頁 下午 06:04:18 ⁨⁨傅小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至31頁 下午 06:04:21 芸溱⁩⁩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1頁 下午 06:04:24 ⁨⁨Joanne(台北 好市多11/12⁩⁩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1頁 下午 06:04:32 cocoa (英)⁩⁩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1頁 下午 06:05:11 Alan Shiao⁩⁩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1頁 下午 06:05:59 宗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02 (出)妃~⁩⁩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25 ⁨⁨阿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29 ⁨⁨Hsiu Chua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39 林岱佑-⁩⁩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46 林岱佑-: 大家好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6:47 凡哥 (郼凡)⁩⁩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2頁 下午 06:07:02 ⁨⁨杜瑜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3頁 下午 06:07:10 ⁨⁨袁國綸⁩⁩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3頁 下午 06:07:16 🇹🇼林政輝🇹🇼⁩⁩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3頁 下午 06:08:08 阿瑋(丸奇)⁩⁩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4頁 下午 06:09:15 琪芸⁩⁩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5頁 下午 06:09:44 (期)陳小竹⁩⁩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5頁 9 下午 06:10:09 加馬⁩⁩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5頁 下午 06:10:11 Rachel Liu⁩⁩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30 涵: 有人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32 涵: 亂邀請人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35 涵DIABLO涵⁩⁩已關閉設定,他人無法透過群組連結或行動條碼加入。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39 涵DIABLO涵已將⁨⁨加馬⁩⁩退出群組。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44 芸溱: 我們是保安隊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0:55 9candy(高雄銀行: 他是誰啊! 卷一第36頁 下午 06:11:06 9Hsu chaolin蘆洲 不動產: 紀律 秩序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1:39 涵DIABLO涵已開啟設定,他人將可透過群組連結或行動條碼加入。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1:42 (期)阿杜: 大家要幫忙注意唷 以免被翻群@@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1:48 姿蓁: 好的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1:52 林岱佑-: Ok 卷一第37頁 下午 06:12:09 ⁨⁨吳佩珊⁩⁩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頁 下午 06:12:38 ⁨⁨怡蓁⁩⁩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9頁 下午 06:13:09 林岱佑-: 還好團名沒寫股票 卷一第39頁 10 下午 06:13:11 芸溱: 先看捐款單若沒就先請出去好了 卷一第39頁 下午 06:13:51 ⁨⁨磐石陳宇嵐 Le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02 芸溱: 我覺得誰邀約的誰擔保 好嗎連帶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15 涵: @芸溱 要說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36 鄭凱勵: 涵大~ 我是本來那團的 我如果有朋友捐完款 我在加入這團把他加進來好了 我先退出哦(以免站這邊太多空間) 謝謝您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50 涵: 好 卷一第40頁 下午 06:14:53 涵: 沒問題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01 ⁨⁨阿川⁩⁩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06 ⁨⁨力泰偉⁩⁩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11 鄭凱勵: 感謝涵大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16 鄭凱勵⁩⁩已退出群組。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18 ⁨⁨Tawei Chia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頁 下午 06:15:52 ⁨⁨全省通運樂樂⁩⁩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6:05 妃~: 現在捐嗎??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6:13 涵: 邀請碰喔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6:14 涵: 朋友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6:18 涵: 新朋友要 卷一第42頁 下午 06:17:43 Bucky-Su: 我已經從012台北富邦銀行(帳號末五碼10770)轉帳臺幣(500)給你囉!請查詢交易明細!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7:52 涵: 有喔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7:56 ⁨⁨Hunter1121⁩⁩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8:08 Bucky-Su: 捐起來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8:58 王小欣: @琪芸 涵大這位我朋友,我邀請的,捐款等等要去捐 卷一第44頁 下午 06:19:00 ⁨⁨ND One⁩⁩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19:27 ⁨⁨Lydi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19:31 ⁨⁨9王健健(台中營造⁩⁩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19:55 ⁨⁨歐忻諺 Ye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19:58 ⁨⁨Miguel ke⁩⁩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20:23 ⁨⁨奕安⁩⁩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20:27 ⁨⁨成⁩⁩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5頁 下午 06:20:32 凡哥 (郼凡): 我已經轉帳新臺幣 500 元給您,(華南銀行 008,帳號末五碼 23755),請您確認,謝謝! 卷一第46頁 下午 06:20:41 ⁨⁨陳家豪⁩⁩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6頁 下午 06:22:08 陳家豪: 弱弱的問 這裡新邀請的人要先捐公益對吧 卷一第46至47頁 下午 06:22:16 涵: 嘿啊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19 涵: 請朋友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20 涵: 捐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25 涵: 我們這樣賺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33 涵: 很多股市的別人賠錢...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33 ⁨⁨Milto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2:59 涵: 你們3天20%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3:00 涵: 在吃 卷一第47頁 下午 06:23:00 ⁨⁨阿原⁩⁩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3:03 涵: ⁨⁨好可怕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3:46 Milton: 喜歡公益500加群的想法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3:52 涵: 一次而已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4:38 (期)阿杜: 做公益真的是不錯 我會覺得很安心 比很多投顧老師收自己口袋好!!!!!!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4:56 Milton: 同意+1 卷一第48頁 下午 06:24:56 王小欣: 嗨,我轉了一筆新台幣500元給您,帳號末五碼為81239,記得確認喔~(2020/05/13 18:24:24)​ 卷一第48至49頁 下午 06:25:35 ⁨⁨Wes⁩⁩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9頁 下午 06:26:09 Milton: 小弟也匯500,末五碼79133,如果有要確認的話 卷一第49至50頁 下午 06:26:13 涵: 好喔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37 Milton: 涵大如果有其他公益帳號,也歡迎提供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41 涵: 好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2 涵: 我們主力團是都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3 涵: 施棺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4 涵: 5000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6 Milton: 一邊賺錢,一邊作好事,心情很舒服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6:57 涵: 1萬 卷一第50頁 下午 06:27:02 涵: 對你們來說太多了 卷一第51頁 下午 06:27:11 涵: 我這個是冬令救濟的 卷一第51頁 下午 06:28:19 涵: 你們給豬液兄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20 涵: 3000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23 ⁨⁨凡溱⁩⁩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27 涵: 聽到停損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30 ⁨⁨吳明修⁩⁩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31 涵: 做公益500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36 涵: 一直停利 卷一第52頁 下午 06:28:58 吳明修: 響應涵大我也要捐 卷一第53頁 下午 06:29:22 杜瑜滿: 我也要捐 卷一第53頁 下午 06:29:34 陳家豪: 停利! 立即停利! 卷一第53至54頁 下午 06:29:52 ⁨⁨max⁩⁩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0:10 ⁨⁨吳佩珊⁩⁩已邀請⁨⁨Peter Jia-Feng Wu⁩⁩加入群組。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0:44 ⁨⁨Peggie美睫嫁接/熱蠟除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1:30 Milton: 捐3000作公益又何妨,賺錢本來就該回饋一下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1:50 Bucky-Su: 同學會喊到 都知道你是涵大了 卷一第54頁 下午 06:32:14 涵: 聽到這個 卷一第55頁 下午 06:32:17 涵: 好爽.. 卷一第55頁 下午 06:32:52 杜瑜滿: Hi, 我已用Richart帳戶轉帳新台幣$500元給你了(812, 帳號末五碼67073), 請再看看有沒有收到喔! 卷一第55頁 下午 06:33:05 杜瑜滿: 我捐了 卷一第55頁 下午 06:33:33 涵: 我們停利幾次了 卷一第56頁 下午 06:33:48 妃~: 涵大~~台新83084 卷一第56頁 下午 06:33:56 妃~: 收到嗎? 卷一第56頁 下午 06:34:09 涵: @妃~ 有 卷一第56至57頁 下午 06:34:24 ⁨⁨余家慧⁩⁩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7頁 下午 06:34:27 涵: 停利有感嗎 卷一第57頁 下午 06:34:29 涵: 明天有欸 卷一第57頁 下午 06:34:41 姿蓁: 涵大..台新10792 卷一第57頁 下午 06:34:49 ⁨⁨溫謦Lisa (培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8頁 下午 06:34:59 妃~: 帆宣可以快點衝衝衝嗎 卷一第58頁 下午 06:35:21 涵: 年底 卷一第58頁 下午 06:35:24 LYDIA: 我已經轉帳新臺幣 500 元給您,(華南銀行 008,帳號末五碼 81199),請您確認,謝謝! 卷一第58頁 下午 06:35:51 妃~: 凌華也可以衝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01 涵: 凌華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10 涵: 還沒入編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11 Miguel ke: 停利聽了就開心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12 涵: 我有喊 卷一第59頁 下午 06:36:26 ⁨⁨(出)Sunny⁩⁩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9至60頁 下午 06:36:30 LYDIA: 自己先捐,謝謝涵大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35 涵: 不會喔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38 妃~: 什麼,凌華那我太早了嗎?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43 涵: 不會啊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46 涵: 剛剛好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6:50 ⁨⁨Peter Jia-Feng Wu⁩⁩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0頁 下午 06:38:53 ⁨⁨友均⁩⁩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39:51 尤俊穎: 涵大只有停利沒有停損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39:58 🇹🇼林政輝🇹🇼: 今天最有感的9:15銘異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40:01 Wes(迷: @涵DIABLO涵 涵大 我也先捐  很多意義上都謝謝你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40:09 涵: 好喔 卷一第61頁 11 下午 06:40:12 溫.Lisa : 請問一下捐款帳號在哪裡? 謝謝 卷一第61頁 下午 06:40:16 涵: 記事本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0:31 涵: 我笑了 你們給老師的費用是3000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0:35 涵: 做公益500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0:37 涵: 賺20%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1:18 00吳佩珊: @ 涵DIABLO涵 已轉唷! 卷一第62頁 下午 06:41:25 尤俊穎: 9:15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26 涵: 收到喔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28 尤俊穎: 準時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40 全省通運樂樂: 跟上 公益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43 尤俊穎: 亮燈 卷一第63頁 下午 06:41:53 陳家豪: 我自己也來捐 卷一第64頁 12 下午 06:42:24 芸溱: 就是神準狂 卷一第64頁 下午 06:43:08 尤俊穎: 有涵大這種的親力親為的導師少見了 卷一第64頁 下午 06:43:10 00吳佩珊 感謝涵大賜保量燈 卷一第64頁 下午 06:43:30 涵: 你看看你們 卷一第65頁 下午 06:43:33 涵: 賺了多少 卷一第65頁 下午 06:43:36 尤俊穎: 上哪找 卷一第65頁 下午 06:43:52 (期)阿杜: 挑著燈籠 燈籠都壞了 可能還找不到…… 卷一第65頁 下午 06:44:01 涵: 你們賺多少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08 涵: 就是有人賠多少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33 涵: 你們學會了隔日沖..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34 ⁨⁨維軒⁩⁩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35 Sunny: 涵大 我可以邀朋友入群嗎?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36 涵: 不愛當沖了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40 涵: 可以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4:46 Sunny: 謝謝 卷一第66頁 下午 06:45:01 ⁨⁨(出)Sunny⁩⁩已邀請⁨⁨Claudia⁩⁩加入群組。 卷一第67頁 下午 06:45:47 ⁨⁨陳進宗⁩⁩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5:58 芸溱: 新朋友要先捐公益哦謝謝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5:59 Sunny: 好的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6:59 芸溱: 瞭解 謝謝涵大教學帶領+歡樂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7:13 ⁨⁨凱倫⁩⁩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7:29 涵: 準時亮燈團.. 卷一第68頁 下午 06:48:02 妃~: 我覺得跟著涵大,都不用擔心隔天美股或大盤怎麼跌 卷一第69頁 下午 06:48:21 溫.Lisa : 怕你太累! 謝謝您照顧我們 卷一第69頁 下午 06:48:24 涵: 不會啊 卷一第69頁 下午 06:48:59 芸溱: 我就怕涵大沒睡好每天熬夜指導 卷一第70頁 13 下午 06:49:07 Sunny: 涵大 剛匯了第二筆 幫我朋友匯的 末四碼一樣是0169 卷一第70頁 下午 06:49:30 涵: @Sunny 好喔 卷一第71頁 14 下午 06:50:05 芸溱: 第一次買股聽到停利!停利!這麼狂喜 卷一第71頁 下午 06:50:53 芸溱: 對!而且買後特安心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0:57 涵: 別人在尖叫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0:59 涵: 嘎到了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1:02 涵: 我們在尖叫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1:04 涵: 太棒了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1:05 涵: 亮燈 卷一第72頁 下午 06:51:42 00吳佩珊: 是,超級安心 卷一第73頁 下午 06:52:26 芸溱: 每次我都面對手機大笑感謝涵大 賺錢平虧損會可做愛心這是涵大送的感動 卷一第73頁 下午 06:52:48 溫.Lisa: 我現在買好股票都比較不擔心了!因為有涵大讓我很有安全感! 卷一第73頁 下午 06:56:08 涵: 以前你們看到 卷一第74頁 下午 06:56:14 涵: 隔日沖會怕 卷一第74頁 下午 06:56:20 涵: 現在換你們隔日沖 卷一第74頁 下午 06:56:21 涵: 別人 卷一第74頁 15 下午 06:56:57 ⁨⁨麟治⁩⁩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75頁 下午 06:58:08 ⁨⁨古莉莉-Lili⁩⁩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76頁 16 下午 06:59:15 涵: 我都在沙發上 卷一第76頁 下午 06:59:19 涵: 尖叫 卷一第76頁 下午 06:59:26 涵: 13分準備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26 ⁨⁨湘庭⁩⁩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34 涵: 15分銘異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35 涵: 打單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49 涵: 沖上去了 卷一第77頁 下午 06:59:52 涵: 我沒遲到 卷一第77頁 下午 07:00:12 芸溱: 就是神準ㄚ 卷一第77頁 下午 07:01:50 王小欣: 而且超準時 卷一第78頁 下午 07:02:05 00吳佩珊: 爽阿! 資金流動快 時間成本 我們資金部位那麼不起眼 這個好 卷一第78頁 下午 07:02:19 涵: 而且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2:22 涵: 低價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2:32 00吳佩珊: 就喜歡低價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2:45 00吳佩珊: 因為可以多單壓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2:54 王小欣: 人人買得起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3:01 00吳佩珊: 分批出場 卷一第79頁 下午 07:03:48 涵: 出場要漂亮 卷一第79至80頁 下午 07:03:53 涵: 搶要低 卷一第80頁 下午 07:03:55 涵: 超前部署 卷一第80頁 下午 07:04:07( 00吳佩珊: 要你帶阿! 卷一第80頁 下午 07:05:40 涵: 9% 卷一第80至81頁 下午 07:06:06 涵: 誰 卷一第81頁 下午 07:06:46 芸溱: 昨天跟的都會有10% 卷一第81頁 下午 07:07:35 00吳佩珊: 華星光也很神 卷一第81頁 下午 07:09:51 涵: 華星光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00 涵: 20%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03 00吳佩珊: 嘿呀!神吧!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10 涵: 神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14 涵: 懂買 卷一第82頁 下午 07:10:19 00吳佩珊: 你喊我進 卷一第82至83頁 下午 07:10:25 00吳佩珊: 就這樣了 卷一第83頁 下午 07:10:44 涵: 還有同泰 卷一第83頁 下午 07:10:50 涵: 20% 卷一第83頁 下午 07:11:24 00吳佩珊: 你的超前部署都肯定近20% 卷一第83頁 17 下午 07:11:52 ⁨⁨魏珮竹IN居民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4頁 下午 07:13:00 ⁨⁨賴惠子⁩⁩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4頁 下午 07:15:55 ⁨⁨尚穎⁩⁩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4頁 18 下午 07:18:55 古莉莉-Lili: 了解,今天跟停利惠特小賺,感謝涵大,希望每天有5% 卷一第86頁 下午 07:20:13 涵: 不錯喔 卷一第86頁 下午 07:20:16 涵: 天天5%.... 卷一第86頁 下午 07:21:35 古莉莉-Lili: 跟上涵大團真的超開心 新手的天堂,學飽飽的 卷一第87頁 19 下午 07:24:52 ⁨⁨ARiEL⁩⁩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8頁 下午 07:25:13 ⁨⁨kelly 靜藤香紋繡美睫美容美體⁩⁩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8頁 20 下午 07:25:50 凡溱: @ 涵DIABLO涵 我邀請一位進來哦 卷一第88頁 下午 07:25:57 涵: 好 卷一第88頁 下午 07:26:07 ⁨⁨凡溱⁩⁩已邀請⁨⁨Jessica盈君⁩⁩加入群組。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6:16 ⁨⁨Jessica盈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6:5 王小欣: @ 涵DIABLO涵 我邀請一位朋友進來喔!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6:57 涵: 好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7:15 ⁨⁨王欣怡(桃園 科技⁩⁩已邀請⁨⁨鄭曼蒂加入群組。 卷一第89頁 下午 07:28:13 ⁨⁨鄭曼蒂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0頁 下午 07:29:08 芸溱: 新同學進來請po公益捐單哦謝謝愛心500 涵大善心無價感謝 卷一第90頁 21 下午 07:35:36 涵: 新同學 卷一第92頁 下午 07:35:38 涵: 有什麼問題 卷一第92頁 下午 07:35:42 涵: 可以發問 卷一第92頁 下午 07:35:47 涵: 我會一一解答 卷一第92至93頁 22 下午 07:35:48 LYDIA: 新朋友在公益單上,備註一下ID名字比較好對照喔,謝謝大家 卷一第93頁 下午 07:39:49 鄭曼蒂: 我已經從012台北富邦銀行(帳號末五碼45725)轉帳臺幣(500)給你囉!請查詢交易明細! 卷一第94頁 下午 07:40:23 鄭曼蒂: 匯出去了 沒有註明 卷一第94頁 下午 07:40:24 涵: 好喔 卷一第94頁 23 下午 07:40:40 ⁨⁨淺力谷-Rock⁩⁩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4頁 下午 07:41:11 ⁨⁨小M⁩⁩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4頁 下午 07:48:25 ⁨⁨Chun-Wei⁩⁩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7頁 下午 07:48:54 ⁨⁨許凱智(Kevin Hsu)⁩⁩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7頁 24 下午 07:51:55 涵: 明天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1:59 涵: 要停利了喔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2:02 涵: 記得準時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2:50 ⁨⁨wei⁩⁩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4:00 ⁨⁨施施⁩⁩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98頁 下午 07:54:16 涵: 明天又要亮燈了... 卷一第99頁 下午 07:55:13 00吳佩珊: 每天亮燈 卷一第99頁 下午 07:55:32 涵: 你們看 卷一第99頁 下午 07:55:33 涵: 上不去了 卷一第99頁 下午 07:56:16 吳明修: 惠特漲好多,但沒有跟到 卷一第99至100頁 下午 07:56:29 涵: 頂了 卷一第100頁 下午 07:56:32 涵: 我之前有喊 卷一第100頁 下午 07:56:53 古莉莉-Lili: 謝謝涵大~ 卷一第100頁 下午 07:56:56 王小欣: 我有欸,嗨到爆 卷一第100頁 下午 07:57:21 王小欣: 惠特我有跟到欸,嗨到爆 卷一第101頁 下午 07:57:28 古莉莉-Lili: 惠特今天小賺出場,跟太慢 卷一第101頁 下午 07:57:45 ⁨⁨Angel⁩⁩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1頁 下午 07:59:30 涵: 一天吧 卷一第102頁 下午 07:59:35 涵: 隔日沖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7:59:38 王小欣: 對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7:59:46 王小欣: 效率有夠高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0:24 王小欣: 跟買涵大的股都很會亮燈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0:45 ⁨⁨洪佳寶⁩⁩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2:20 王小欣: 今天這個燈,明天那個燈,謝謝涵大帶我買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2:33 全球人壽黃智遠: 涵大都會夠確定才會報給大家 卷一第103頁 下午 08:06:27 ⁨⁨鄭凱勵⁩⁩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5頁 25 下午 08:06:40 00Angel: 我想請問一下 廣運是否漲不上去了呢 我目前是獲利中 卷一第105頁 下午 08:07:32 ⁨⁨🐬 涵DIA🦈BLO涵🐳⁩⁩已邀請⁨⁨微股力⁩⁩加入群組。 卷一第105頁 下午 08:07:32 ⁨⁨微股力⁩⁩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5頁 下午 08:07:55 涵: 廣運今天出場好時機 卷一第105頁 下午 08:07:57 涵: 錯過了 卷一第105至106頁 26 下午 08:08:43 ⁨⁨徐淑珍⁩⁩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6頁 下午 08:10:11 ⁨⁨Polo Su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6頁 下午 08:13:12 ⁨⁨Kemoge⁩⁩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7頁 下午 08:13:25 ⁨⁨羅婉湞⁩⁩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7頁 下午 08:14:52 王小欣: 新同學進來請po公益捐單哦謝謝愛心500 涵大善心無價感謝 卷一第107頁 下午 08:18:40 ⁨⁨Wa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8頁 下午 08:19:41 涵: 明天記得準時上線 卷一第108頁 下午 08:19:58 涵: 停利跟搶購 卷一第108頁 下午 08:20:11 Polo Sun: 09:15 卷一第109頁 下午 08:20:49 ⁨⁨Cheng Yun Hsieh⁩⁩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09頁 下午 08:24:29 00Hunter1121: @Cheng Yun Hsieh 新同學請po一下公益捐單哦 卷一第110頁 下午 08:25:15 ⁨⁨劉家妤⁩⁩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10頁 下午 08:25:47 ⁨⁨Amand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10頁 下午 08:26:39 00Hunter1121: @劉家妤 新同學請po一下公益捐單哦 卷一第111頁 下午 08:30:16 ⁨⁨孫松茂⁩⁩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14頁 下午 08:31:28 王小欣: 新同學進來請po公益捐單哦謝謝愛心500 涵大善心無價感謝 卷一第114頁 下午 08:33:42 00Hunter1121: 跟沒看到的群友說一下 舊群友過來新群是要幫忙管理 轉貼涵大指示的 這邊主要是要給未入群的人加的(需先匯款作公益) 卷一第115頁 下午 08:36:40 00Hunter1121: 這裡就是新群啊 卷一第117頁 27 下午 08:37:06 涵: 凡甲我們都停利了 卷一第118頁 下午 08:37:10 涵: 南帝還在手 卷一第118頁 下午 08:37:13 涵: 帆宣比他低 卷一第118頁 下午 08:37:40 Wang: 自己先做公益 卷一第118頁 下午 08:37:51 Wang: 謝涵大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7:52 00Hunter1121: 大家記得多去籌碼K幫涵大留言按讚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7:56 涵: 你看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7:58 涵: 我們成本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8:00 涵: 都贏人家 卷一第119頁 下午 08:38:23 丞蘊: 涵大走在前端 卷一第120頁 下午 08:38:37 ⁨⁨王建昌⁩⁩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20頁 下午 08:38:49 王小欣: 涵大超前部署 卷一第120頁 28 下午 08:45:02 吳明修: 涵大,我有一個朋友要邀進來,我待會一起捐1000@ 涵DIABLO涵 卷一第121頁 下午 08:47:18 吳明修: @ 涵DIABLO涵 可以邀了嗎?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47:21 涵: 可以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47:27 吳明修: 謝謝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47:50 ⁨⁨吳明修⁩⁩已邀請⁨⁨欣怡(淺淺)⁩⁩加入群組。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47:56 ⁨⁨欣怡(淺淺)⁩⁩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22頁 下午 08:59:53 ⁨⁨9pei yu林珮瑜⁩⁩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30頁 下午 09:05:42 古莉莉-Lili: 喜歡涵大喊停利,停損是要虧損多少啦 卷一第131頁 29 下午 09:11:03 淺淺: 請問一下 公告的全文可以再重貼一次嗎? 卷一第135頁 下午 09:11:22 淺淺: 因為我剛加入 看不到 卷一第135頁 下午 09:12:30 余家慧: 5/14   9:15 錸德 市價掛買。10:30、12:00集合 卷一第135頁 下午 09:15:05 溫.Lisa : @ 涵DIABLO涵 已經去ATM轉帳了!後五碼09591做公益基金!謝謝 卷一第136頁 下午 09:17:56 00Hunter1121: 9:15 錸德 市價買10:30 12:00集合 卷一第136頁 下午 09:18:23 00Hunter1121: 這樣公告比較清楚 卷一第136頁 30 下午 09:20:43 涵: 0513(盤後法人選股) 外資投信同買 1762 中化生 2376 技嘉 8069 元太 2377 微星 2454 聯發科 外資吸籌卡位 3041 揚智 6274 台燿 8271 宇瞻 5347 世界 1752 南光 投信掃貨鎖碼 6239 力成 1722 台肥 4966 譜瑞-KY 2106 建大 1210 大成 量增價強悍將 3060 銘異 4207 環泰 2908 特力 2472 立隆電 3202 樺晟 卷一第137頁 下午 09:20:49 涵: 銘異 卷一第137頁 下午 09:20:51 涵: 上榜欸 卷一第137頁 下午 09:20:54 涵: 我們還沒上榜 卷一第137至138頁 下午 09:20:55 涵: 就買了 卷一第138頁 下午 09:21:19 Miguel ke: 超前部署 卷一第138頁 下午 09:24:24 00Hunter1121: 各位新同學注意一下 09:15後才掛市價搶買錸德哦  不可以提前偷買  那會影響到5分k線 卷一第140頁 下午 09:24:40 涵: 我會倒喔⋯⋯ 卷一第140頁 下午 09:24:58 Miguel ke: 請大家合作,有湯大家一起喝 卷一第141頁 下午 09:25:04 涵: 對啊 卷一第141頁 下午 09:25:06 涵: 大家一起 卷一第141頁 下午 09:38:20 丞蘊: 請問白天除了集合時間,會有什麼重要的公告嗎 卷一第147頁 下午 09:38:39 涵: 會有盤中重點 卷一第147頁 下午 09:39:31 做自己就好: 請問涵大,邀請朋友是先邀請,還是先捐款啊?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0:04 林岱佑-: 都行,貼出來就好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0:18 林岱佑-: 先通知涵大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0:58 做自己就好: 那我可以先邀請,然後再請他直接貼出來?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1:54 涵: 好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1:56 涵: 沒問題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2:11 做自己就好: 謝謝涵大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4:35 ⁨⁨做自己就好⁩⁩已邀請⁨⁨羅姐⁩⁩加入群組。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45:42 ⁨⁨羅姐⁩⁩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48頁 下午 09:51:20 羅姐: 這邊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卷一第150頁 下午 09:52:37 Wang: 賺錢要做公益 卷一第150頁 下午 09:55:52 羅姐: 我平常要顧三個小孩子… 卷一第152頁 下午 09:55:57 涵: 我平常 卷一第152頁 下午 09:56:01 涵: 這邊都我的小孩 卷一第152頁 下午 09:56:07 涵: 2-300個.. 卷一第152頁 下午 09:56:48 涵: 這邊都我的孩子們 卷一第152頁 下午 10:13:05 ⁨⁨Phoebe Lin(芃綾)⁩⁩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62頁 31 下午 10:16:14 琪芸: 涵大,晚安 我已經從82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五碼59386)轉帳臺幣$500!請查詢交易明細! 卷一第163頁 下午 10:17:15 涵: 好喔 卷一第163頁 32 下午 10:19:12 琪芸: 請問涵大,我手上還有住七樓的威剛,還有機會上來嗎? 卷一第163頁 下午 10:20:03 涵: 70? 卷一第163頁 下午 10:20:06 涵: 有點難 卷一第163頁 下午 10:21:40 琪芸: 謝謝指點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2:08 淺淺: 我想問 穩懋我買285 有機會上去嗎?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2:32 涵: 很難喔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2:34 涵: 你買好高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2:37 Phoebe Chen芃Lin: 今天東森買在漲停價,還可以放嗎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3:19 Phoebe Chen芃Lin: 19.1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3:22 涵: 感覺很危險 卷一第164頁 下午 10:23:51 淺淺: 當天下午法說會 我想說試看看 卷一第165頁 下午 10:24:08 ⁨⁨孫燕慧⁩⁩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65頁 下午 10:24:58 ⁨⁨Gem⁩⁩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165頁 下午 10:24:25 涵: 法說會 卷一第165頁 下午 10:24:30 涵: 通常是法會 卷一第166頁 下午 10:25:24 涵: 東森套在漲停 卷一第166頁 下午 10:26:27 涵: 我承認 卷一第167頁 下午 10:26:30 涵: 我跑東森 卷一第167頁 下午 10:26:44 Phoebe Chen芃Lin: 我是看到19有賣壓還是漲停才買的 卷一第168頁 下午 10:26:52 力泰偉: 為何跑 卷一第168頁 下午 10:27:18 涵: 法說會打臉他.. 卷一第168頁 下午 10:27:23 涵: 變法會 卷一第168頁 下午 10:27:45 涵: 東森 卷一第169頁 下午 10:27:50 涵: 很可咘 卷一第169頁 下午 10:27:55 涵: 不敢叫你們進去 卷一第169頁 33 下午 10:30:02 ⁨⁨黃士杰⁩⁩已關閉設定,他人無法透過群組連結或行動條碼加入。 卷一第170頁 下午 10:30:23 涵: ?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0:26 涵: @黃士杰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0:29 涵: 你幹嘛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0:38 涵: 不要動有關團裡的設定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0:41 ⁨⁨黃士杰⁩⁩已開啟設定,他人將可透過群組連結或行動條碼加入。 卷一第171頁 下午 10:31:09 黃士杰: 按錯了 卷一第172頁 下午 10:31:11 黃士杰: 抱歉抱歉 卷一第172頁 34 下午 10:32:00 Phoebe Chen芃Lin: 昨天在同學會看有人說會漲到20,今天從17.4開始看,到漲停就把他買下去了想說明天來賣 卷一第173頁 下午 10:32:31 燕慧: 涵大,請問我晶技要停損改買銘異?20日再回來買晶技嗎?現在$被卡住,都無法跟著大家買。還是不貪心,乖乖的等到晶技神奇20日? 卷一第173頁 下午 10:32:57 涵: @Phoebe Lin(芃綾) 不要看同學會吧 卷一第173頁 下午 10:33:08 Phoebe Chen芃Lin: 怎麼說 卷一第173頁 下午 10:33:31 涵: 同學會 我5天內從2598名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3:38 涵: 爬到現在72排名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3:59 Wang: 有實力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4:30 燕慧: 跟著涵大買,今天買,明天漲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4:55 Frank Cheng: 新同學可以考慮換股,換涵大股 卷一第174頁 下午 10:35:19 黃士杰: 晶技我也卡了幾天了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5:22 燕慧: 涵大很神準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5:32 溫.Lisa : @ 涵DIABLO涵 我已經去籌碼K 貼對帳單了!謝謝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6:41 燕慧: 跟著涵大買,要聽話,穩賺不賠,但是股票賺錢一定要做公益捐錢弱勢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6:56 林岱佑-: 涵大的出手點 都是很多空單以為穩贏的點 拉起來就是空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7:24 芸溱: @Phoebe Lin(芃綾) 我原本的庫存是綠的現在都是涵大的股 每天紅還每天會亮燈哦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7:45 (期)承璋新竹: 晶技我也還放著,涵大沒說出別怕 卷一第175頁 下午 10:39:32 鄭曼蒂: 各位朋友, 我剛來.. " 我的撼訊.. 己高高掛天空.. 3xx @涵DIABLO涵 請問我該安靜的走開嗎.? 卷一第177頁 下午 10:40:39 涵: 生技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41 涵: 很危險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43 涵: 沒有人帶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47 涵: 非常危險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53 Frank Cheng: 今天涵大也讓我10%,對了,我昨天買的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0:56 芸溱: 涵大專攻的是停利…停利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1:05 燕慧: 乖乖的聽涵大的就會賺錢 卷一第178頁 下午 10:42:36 燕慧: 涵大說71.5帆宣進場抄底,保證你買在低點。賣在高點,他人超好又神準賣在高點帶你出場 卷一第178至179頁 下午 10:42:40 涵: @鄭曼蒂 你那個很難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2:54 涵: 如果你發現自己上了艘不停漏水的船 想辦法換船 通常比費力補破洞有益的多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2:58 涵: 真正理性的人 就像尼斯湖水怪一樣稀有 雖然經常有人說他目睹 可是卻從未被拍照留存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3:03 涵: 假如你對自己不了解的東西下注 這不是投資 而是賭博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3:12 燕慧: 他的口頭禪就是教你停利,不被股票套牢 卷一第179頁 下午 10:44:47 燕慧: 涵大,我該換船買銘異嗎?然後20再買回晶技 卷一第180頁 下午 10:44:54 9王宗財(87/07/21: 求帶 卷一第180頁 下午 10:45:10 涵: @孫燕慧 不要吧 卷一第181頁 下午 10:45:43 燕慧: 我乖乖再等神奇涵大晶技20日 卷一第181頁 下午 10:59:18 涵: 統一公告 卷一第189頁 下午 10:59:21 涵: 明天變動 卷一第189頁 下午 10:59:26 涵: 盤中公告 卷一第189頁 下午 10:59:35 林岱佑-: 好 卷一第189至190頁 下午 10:59:45 林岱佑-: 聽涵大指示 卷一第190頁 下午 11:00:57 芸溱: @ 涵DIABLO涵 你來自未來也 卷一第190頁 下午 11:01:47 燕慧: 如果賺錢,大家要記得做善事。我希望我以後股票賺錢都要捐5%出來行善 卷一第190頁 下午 11:02:05 燕慧: 神之操盤手就是涵大 卷一第190至191頁 下午 11:02:17 燕慧: 是大家的財神爺 卷一第191頁 下午 11:03:38 古莉莉-Lili: 涵大是大家的財神,來散財的,大家要接好接滿 卷一第191頁 下午 11:03:48 涵: 9:15以前集合 卷一第192頁 下午 11:03:50 涵: 沒跟到 卷一第192頁 下午 11:03:53 涵: 不要後悔 卷一第192頁 下午 11:04:56 涵: 這已經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01 涵: 很小資了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05 涵: 我明天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12 涵: 都是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14 涵: 小資的 卷一第193頁 下午 11:05:15 涵: 好嗎 卷一第193至194頁 下午 11:05:21 涵: 我不做超過50以上太大 卷一第194頁 下午 11:17:29 冠勳: 明天還可以買嗎? 卷一第205頁 下午 11:19:58 涵: @冠勳 明天才會公告 卷一第206頁 下午 11:24:18 涵: 我也不能 卷一第206頁 下午 11:24:31 涵: 櫃買中心會打給我.. 卷一第206頁 下午 11:25:33 涵: 好啦 卷一第207頁 下午 11:25:35 涵: 凱美 卷一第207頁 下午 11:25:36 涵: 在守 卷一第207頁 下午 11:25:46 涵: 沒半根 卷一第207頁 下午 11:27:00 涵: 盤突破 卷一第208頁 下午 11:27:02 涵: 突破 卷一第208頁 下午 11:27:04 涵: 很兇... 卷一第208頁 下午 11:36:26 ⁨⁨Ye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2頁 下午 11:38:02 ⁨⁨何禹⁩⁩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3頁 下午 11:38:16 ⁨⁨蘇昱穎⁩⁩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3頁 下午 11:39:03 ⁨⁨Patrick⁩⁩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5頁 35 下午 11:39:27 涵: @Patrick 卷一第215頁 下午 11:39:31 涵: 你哪來的 卷一第215頁 下午 11:39:41 Patrick: 剛剛留言的 卷一第216頁 下午 11:39:56 涵: @Patrick 我有你好友嗎 卷一第216頁 下午 11:39:59 涵: 怎麼可能進來 卷一第216頁 下午 11:40:08 ⁨⁨Winso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16頁 下午 11:40:53 Patrick: 我有留五顆星星評價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01 涵: 不能亂拉人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02 涵: 抱歉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06 涵: 請出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28 涵: @Winson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30 涵: 你哪裡來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33 涵: 要拉人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38 涵: 要我同意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39 涵: 懂嗎 卷一第217頁 下午 11:41:43 涵: @Yen 卷一第217至218頁 下午 11:41:45 涵: 你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48 涵: 其他人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49 Winson(泰山: 嗯。不好意思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50 涵: 秩序呢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52 ⁨⁨Patrick⁩⁩已退出群組。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1:53 涵: 其他人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2:07 Yen: 抱歉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2:13 涵: @Yen 你沒說拉人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2:13 ⁨⁨Winson⁩⁩已退出群組。 卷一第218頁 下午 11:42:15 涵: 這樣對嗎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16 Yen: 請他們自己離開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22 涵: 你要拉要說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29 涵: 我們有秩序問題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30 Yen: 拍謝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38 凡溱: 進來這裡要 涵大同意喔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48 ARiEL: 這群組不能隨便自己拉人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2:57 涵: 這不是能隨便拉人 卷一第219頁 下午 11:43:00 ARiEL: 要經過涵大同意喔 卷一第219至220頁 下午 11:43:22 涵: 你們說一下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3:22 做自己就好: 要先詢問一下,才可以加人喔,這是規定~~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3:24 涵: 規則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3:42 做自己就好: 而且要做公益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3:45 Yen: 我會遵守的 真的很抱歉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4:15 涵: 不是喊拉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4:18 涵: 就進來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4:27 做自己就好: 請大家一定要遵守規則,拜託拜託~ 卷一第220頁 下午 11:44:43 涵: 很多人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4:44 涵: 在排隊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4:44 王小欣: 要拉人進來要先問涵大,等涵大同意才能邀請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4:51 Yen: 好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5:24 芸溱: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5:43 Yen: 馬上捐 卷一第221頁 下午 11:46:01 芸溱: 要po捐單哦謝謝 卷一第222頁 下午 11:46:36 涵: 這是一個家 卷一第222頁 下午 11:46:39 涵: 你家被入侵 卷一第222頁 下午 11:46:47 涵: 你會怎樣 卷一第222頁 下午 11:47:05 Yen: 深感抱歉 卷一第222至223頁 下午 11:47:22 涵: 沒關係 卷一第223頁 36 下午 11:47:26 Yen: 捐款 是要po捐款單是吧 卷一第223頁 下午 11:47:30 做自己就好: 是的 卷一第223頁 37 下午 11:47:40 涵: 不是每個團 卷一第223頁 下午 11:47:48 涵: 都有2-3天 卷一第224頁 下午 11:47:53 涵: 5-20% 卷一第224頁 下午 11:47:57 涵: 獲利 卷一第224頁 38 下午 11:48:23 Yen: 是捐款在您說的帳號嗎 卷一第224頁 下午 11:48:29 燕慧: 而且進來要問涵大 卷一第224頁 下午 11:49:00 王小欣: 記事本有帳號 卷一第225頁 下午 11:49:02 Yen: 涵大有傳給我 卷一第225頁 39 下午 11:50:00 燕慧: 進來前都要問涵大 卷一第225頁 下午 11:50:25 燕慧: 這是涵大的團隊,請尊重涵大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0:43 涵: 我的團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0:45 涵: 是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0:49 涵: 超前部署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0:54 涵: 超前收新聞 卷一第226頁 下午 11:51:35 ⁨⁨Wendy W⁩⁩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28頁 下午 11:54:45 ⁨⁨Winso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29至230頁 下午 11:56:56 LYDIA: 新加入的朋友注意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卷一第231頁 40 下午 11:59:29 Jordan: 請問推播的集合時間是什麼意思? 卷一第232頁 109年5月14日 上午 12:00:40 涵: 集合就是不要偷買 卷一第233頁 上午 12:01:09 涵: 還有不要偷跑 卷一第233頁 上午 12:01:13 涵: 只要一偷跑 卷一第233頁 上午 12:01:15 涵: 必跌 卷一第233頁 上午 12:01:34 涵: @小M 你說一下 卷一第234頁 上午 12:01:35 涵: 規則 卷一第234頁 上午 12:02:08 小M: 9:15集合,涵大要講重點 卷一第234頁 上午 12:02:10 kelly: 早上9:10等通知 卷一第234頁 上午 12:02:39 涵: 昨天預告9:15買銘異 卷一第234至235頁 上午 12:02:45 涵: 今天9:15準時噴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2:48 Miguel ke: 9:10集合,公布9:15動向,分秒不差,不要提早在9:15前下單,否則會雪崩給大家看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2:49 涵: 開盤先殺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2:53 涵: 我有提早說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3:04 小M: 大家別偷跑喔…加油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3:13 樂 (欣興: @ 涵DIABLO涵 拉一個朋友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3:13 小M: 感謝涵大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3:52 小M: 有錢大家一起賺 卷一第235頁 上午 12:04:21 王小欣: 大家要團結,遵守版規,遵守公告時間才能動作 卷一第236頁 上午 12:04:29 ⁨⁨ 樂 (欣興⁩⁩已邀請⁨⁨嘉政⁩⁩加入群組。 卷一第236頁 上午 12:04:34 ⁨⁨嘉政⁩⁩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36頁 上午 12:05:10 王小欣: 大家要團結,遵守版規,遵守公告時間才能動作,否則會失敗,造成虧損 卷一第236頁 上午 12:06:26 王小欣: 集合就是不要偷買,還有不要偷跑,只要一偷跑,必跌! 卷一第237頁 上午 12:06:45 詮宏(cola): 集合就是不要偷買,還有不要偷跑,只要一偷跑,必跌! 卷一第237頁 上午 12:06:45 涵: 只要有人偷跑 卷一第237頁 上午 12:06:51 涵: 肯定倒 卷一第237頁 上午 12:06:57 詮宏(cola): 別啊,涵大 卷一第238頁 上午 12:08:01 (期)承璋新竹: 別偷跑,影響涵大做線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09 (期)承璋新竹: 反正時間到上車就對了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13 芸溱: 請遵照涵大公告時間的“勢”再下單 若犯規即代表您不適合待此團 請務必遵守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14 涵: @Yen 進來很難小小賺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16 Yen: 遵命 卷一第239頁 上午 12:08:34 Yen: 信涵大一把 卷一第240頁 上午 12:08:37 涵: 要準時 卷一第240頁 上午 12:08:41 涵: 我很準時 卷一第240頁 上午 12:08:43 涵: 開車… 卷一第240頁 上午 12:13:12 ⁨⁨ 涵DIABLO涵已邀請⁨⁨Patrick⁩⁩加入群組。 卷一第244頁 上午 12:15:12 ⁨⁨Patrick⁩⁩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5頁 41 上午 12:16:19 芸溱: 涵大太專業與資深 有些專有名詞不甚懂可上網查詢 涵大1對眾人很辛苦的 卷一第245頁 42 上午 12:16:52 ⁨⁨毛じごう⁩⁩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6頁 上午 12:17:0 ⁨⁨Chris. liao⁩⁩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7頁 上午 12:17:53 ⁨⁨莉蓉⁩⁩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7頁 上午 12:18:33 ⁨⁨簡大頭⁩⁩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8頁 上午 12:18:44 ⁨⁨小蓁⁩⁩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8頁 上午 12:18:53 ⁨⁨楊皓閔⁩⁩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8頁 上午 12:18:55 ⁨⁨Mike We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8頁 上午 12:19:16 ⁨⁨小梓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9頁 上午 12:19:51 ⁨⁨陳佩璘⁩⁩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9頁 上午 12:20:04 ⁨⁨Wei Zh⁩⁩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49頁 上午 12:21:02 王小欣: 新加入的朋友注意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卷一第251頁 上午 12:22:42 王小欣: 新加入的朋友注意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大家要團結,遵守版規,遵守公告時間才能動作,否則會失敗,造成虧損。集合就是不要偷買,還有不要偷跑,只要一偷跑,必跌! 卷一第252頁 上午 12:22:58 涵: @王欣怡 你放記事本 卷一第252頁 上午 12:23:02 涵: 我放 卷一第252頁 上午 12:23:20 涵: 新加入的朋友注意 公益捐500 需有頭相 不可自行拉好友進群 需涵大審核同意 切記要不然一併踢踢踢!!! 大家要團結,遵守版規,遵守公告時間才能動作,否則會失敗,造成虧損。集合就是不要偷買,還有不 卷一第252頁 上午 12:23:22 陳佩璘: 欣怡是管理員嗎?謝謝妳 卷一第253頁 上午 12:23:26 涵: 幫忙的 卷一第253頁 上午 12:23:30 涵: 謝謝大家 卷一第253頁 上午 12:23:46 陳佩璘: 我們才要謝謝你 卷一第253頁 上午 12:24:28 芸溱: 謝謝涵大 卷一第254頁 上午 12:24:42 燕慧: 感謝涵大,請大家要幫忙守秩序 卷一第254頁 上午 12:31:33 ⁨⁨Vinny14⁩⁩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5頁 上午 12:31:51 涵: 新人 卷一第255頁 上午 12:31:54 涵: 麻煩看記事本 卷一第255頁 上午 12:37:55 ⁨⁨Angie⁩⁩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6頁 上午 12:40:49 ⁨⁨9Eason Kuo(佳里⁩⁩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6頁 上午 12:40:54 ⁨⁨Christ⁩⁩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7頁 上午 12:41:35 涵: 看記事本 卷一第257頁 43 上午 01:03:54 ⁨⁨Larson(永禮)⁩⁩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59頁 上午 01:05:56 涵: @Larson(永禮) ... 卷一第260頁 上午 01:05:58 涵: 你. 卷一第260頁 上午 01:06:20 涵: 不說話 卷一第260頁 上午 01:06:22 涵: 請出來 卷一第261頁 上午 01:06:24 涵: 了 卷一第261頁 上午 01:06:53 涵: 我要請出了 卷一第261頁 上午 01:07:02 ⁨⁨ 涵DIABLO涵已將⁨⁨Larson(永禮)⁩⁩退出群組。 卷一第261頁 44 上午 01:56:48 ⁨⁨黃政皓⁩⁩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63頁 上午 01:59:05 ⁨⁨柄達⁩⁩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265頁 上午 02:04:30 涵: @Phoebe Lin(芃綾) 你問大家啊 卷一第273頁 上午 02:04:31 Phoebe Chen芃Lin: 聽過 卷一第273頁 上午 02:04:35 涵: 我做股都超前部署 卷一第273頁 上午 02:04:48 涵: 沒有在套的 卷一第273頁 上午 02:06:18 黃政皓: @ 涵DIABLO涵 涵大 想問一下 明天錸德是9:15分市價買 然後就放著了嗎 卷一第274頁 上午 02:06:33 涵: @黃政皓 不一定 卷一第274頁 上午 02:06:36 涵: 盤中會公告 卷一第274頁 上午 02:08:57 涵: @黃政皓 不要偷跑喔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08 涵: 偷跑你會看到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09 涵: 亮燈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11 涵: 綠燈..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17 黃政皓: 為什麼!? 卷一第277頁 上午 02:09:39 黃政皓: 可以問一下原因嗎 卷一第278頁 上午 02:09:41 黃政皓: 好奇 卷一第278頁 上午 02:10:09 涵: @黃政皓 不能偷跑 卷一第278頁 上午 02:10:13 涵: 你偷跑 卷一第278至279頁 上午 02:10:21 涵: 今天不做錸德了 卷一第279頁 上午 02:10:25 黃政皓: 不會啦 卷一第279頁 上午 02:10:26 芸溱: 可以看看記事本與以上的對話ㄛ 卷一第279頁 上午 02:10:39 黃政皓: 謝謝 我看看 卷一第279頁 上午 02:10:56 涵: 只要偷跑 我大概知道單喔⋯⋯ 卷一第279頁 45 上午 02:16:18 涵: 哪個瘋子 卷一第282頁 上午 02:16:21 涵: 在3/18 卷一第282頁 上午 02:16:24 涵: 喊買點浮現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6:34 涵: 應該就我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8:19 涵: 我3/18的13:16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8:28 涵: 喊買點浮現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8:29 芸溱: 就是ㄕㄣㄚ 卷一第283頁 上午 02:18:33 涵: 有人覺得我神經病 卷一第284頁 上午 02:18:46 涵: 我3/19買一菜籃 卷一第284頁 上午 02:18:53 涵: 買到懷疑人生 卷一第284頁 上午 02:19:33 涵: 沒看過這種版主吧… 卷一第285頁 上午 02:19:39 涵: 大殺喊買 卷一第285頁 上午 02:19:44 涵: 大漲喊出 卷一第285至286頁 上午 02:22:08 涵: 我每天偷坐時光機 卷一第287頁 上午 02:22:15 涵: 我今天坐了 卷一第287頁 上午 02:22:50 涵: 偷看到今天報紙 卷一第288頁 上午 02:22:57 涵: 正在印製 卷一第288頁 上午 02:25:22 涵: 早叫你們買晟德了 卷一第290頁 上午 02:26:06 丞蘊: 原來之前有喊買了哦 卷一第290頁 上午 02:26:29 涵: 有 卷一第290頁 上午 02:26:35 丞蘊: 我以為可能明天要部署 卷一第291頁 上午 02:26:56 涵: 明天可以 卷一第291頁 上午 02:27:07 涵: 不要偷跑 卷一第291頁 上午 02:27:21 丞蘊: 好的 等指示 卷一第291頁 46 上午 02:28:49 芸溱: 涵大給的股多又紅 卷一第293頁 上午 02:29:06 芸溱: 還輪流亮燈 卷一第293頁 上午 02:29:12 涵: 每檔都喊很久 卷一第293頁 上午 02:29:18 涵: 喊到在喘 卷一第293頁 上午 02:29:43 小M: 就4/30還沒認識涵大你 卷一第293至294頁 上午 02:30:44 涵: 帆宣很底部 卷一第294頁 上午 02:31:00 涵: 週二 卷一第294頁 上午 02:31:04 涵: 預告 卷一第294頁 上午 02:31:25 Phoebe Chen芃Lin: 下週二嗎 卷一第295頁 上午 02:31:48 芸溱: 上週啦 卷一第295頁 上午 02:32:36 涵: 你們沒發現 大家帆宣舊團友都炒底 卷一第295頁 上午 02:33:05 芸溱: 對呀72多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3:36 小M: 我買76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3:42 涵: 你看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3:47 涵: 炒底成功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3:56 小M: 啊我昨天才認識你啊 卷一第296頁 上午 02:34:01 小M: 我也不想 卷一第296至297頁 上午 02:35:08 涵: 你看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15 涵: 我們凡甲已出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17 涵: 才再接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42 小M: 話說涵大,帆宣要發車了嗎?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46 涵: 他們成本76.7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5:49 涵: 太高了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6:04 涵: 如果突然洗一根縮量殺盤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6:12 芸溱: 涵大都神抄底那個點位 就是未來人嘛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6:13 涵: 他們肯定跑光 卷一第298頁 上午 02:37:23 涵: 可能洗一根綠棒 卷一第299頁 上午 02:37:25 涵: 到74.5 卷一第299頁 上午 02:37:25 小M: 那天涵大有喊帆宣直升機要開了 卷一第299頁 上午 02:37:28 涵: 他們受不了 卷一第299頁 上午 02:38:11 涵: 不用賣啊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15 涵: 下來再接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27 小M: 沒子彈了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49 涵: 要飆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49 樂 (欣興: 太晚入群 有抄底成功 耐不住洗 出掉了 想哭 還好有跟上 同泰 銘異的車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8:53 涵: 有一個特性 卷一第300頁 上午 02:39:10 樂 (欣興: 所以要好好聽 涵的指令 不能亂出 不然都賺不到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39:15 涵: 縮量殺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39:32 涵: 殺起碼4%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39:36 涵: 收下引線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39:46 小M: 那我抱著吧~不然等會又被洗掉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40:09 涵: 抱著啊 卷一第301頁 上午 02:41:05 小M: 所以帆宣短線真的會到100啊? 卷一第301至302頁 上午 02:41:15 涵: 你看正文 卷一第302頁 上午 02:41:21 涵: 連洗兩根 卷一第302頁 上午 02:41:26 涵: 一紅吃二黑上去 卷一第302頁 上午 02:42:05 涵: 縮量殺 卷一第302頁 上午 02:42:08 涵: 出量攻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2:51 ⁨⁨ 涵DIABLO涵⁩⁩已邀請⁨⁨(出)14哥俊葦未來帆宣董事⁩⁩加入群組。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3:09 小M: 看明天的量了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3:17 涵: 對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4:39 ⁨⁨(出)14哥俊葦未來帆宣董事⁩⁩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03頁 上午 02:44:55 小M: 跟著涵大就對了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05 涵: @俊葦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10 俊葦: 在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11 涵: 你買帆宣成本多少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16 俊葦: 71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21 涵: 賺了吧 卷一第304頁 上午 02:45:34 俊葦: 我只有賺到這檔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40 涵: 華星也有吧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45 涵: 靠 你壓14張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49 俊葦: 其他看不懂喊什麼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55 俊葦: 華星 虧爆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5:56 涵: 隔日沖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6:01 涵: 華星還沒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6:05 俊葦: 40張 我前天買的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6:10 俊葦: 24.多 卷一第305頁 上午 02:46:10 小M: 欸,那涵大什麼時候要要喊帆宣停利? 卷一第306頁 上午 02:46:45 涵: @俊葦 會到26... 卷一第306頁 上午 02:48:16 涵: @俊葦 你信我買帆宣 卷一第307頁 上午 02:48:19 涵: 很底部 卷一第307頁 上午 02:54:50 小M: 涵大喊停利公告一下欸 卷一第313頁 上午 02:55:04 小M: 不然會吐血 卷一第313頁 上午 02:55:21 涵: 會 卷一第313頁 上午 02:55:33 涵: 我什麼時候 卷一第313頁 上午 02:55:36 涵: 沒等你們倒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5:38 小M: 涵大帆宣這檔沒目標價嗎?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5:41 涵: 我才倒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5:50 小M: 我是怕沒看到你講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6:00 涵: 我每次都等你們倒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6:03 涵: 微星也是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6:13 芸溱: 涵大會現喊讓我們先出 卷一第314頁 上午 02:56:23 涵: 我會喊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6:24 涵: 停利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6:55 小M: 感謝涵大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7:03 芸溱: 涵會連續直當機喊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7:11 Phoebe Chen芃Lin: 好像母雞帶小雞哦溫馨 卷一第315頁 上午 02:58:08 涵: 他們一天吃了4-5% 卷一第316頁 上午 02:58:14 涵: 高點出量 卷一第316頁 上午 02:58:15 涵: 微星 卷一第316頁 上午 02:58:19 涵: 危險 卷一第317頁 47 上午 03:49:18 涵: 開盤前最後通知 錸德疑似倒貨跡象 不做錸德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3:50:35 尚穎: 收到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3:51:56 凡哥 (郼凡): 收到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5:39:26 陳佩璘: 收到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6:07:50 Wang: 收到 卷一第330頁 上午 06:42:18 Claudia: 收到 卷一第331頁 上午 06:42:29 全省通運樂樂: 收到 卷一第331頁 上午 06:45:10 羅姐: 收到 卷一第331頁 上午 07:05:43 燕慧: 收到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5:58 Yen: 拍謝 我是新人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6:16 Yen: 所以今天就不做萊德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6:21 Yen: 會換別支嗎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6:39 Yen: 9.10分照樣集合?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07:24 燕慧: 頭貼請放自己的照片,謝謝。涵大說今天不做錸德了。請看公告 卷一第332頁 上午 07:10:24 9Brock機械7/20: 收到 卷一第332至333頁 上午 07:12:00 Christ: 收到 卷一第333頁 上午 07:14:05 芸溱: 請別擅自進出買賣點貪圖小利 而影響了涵大佛心的大局哦 謝謝大家的配合 祝大家紅通通 卷一第333頁 上午 07:15:06 Yen: 收到 卷一第333頁 上午 07:23:44 溫.Lisa : 收 卷一第333頁 上午 07:36:17 阿原: 收到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37:43 鄭曼蒂: 收到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0:15 Phoebe Chen芃Lin: 早安,收到囉!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1:30 偉哲 Wei Zhe: 早安 收到了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3:19 (期)承璋新竹: 早安,收到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3:28 芸溱: 我們一起抱著感謝的心 跟著涵大學習 加油 ps為自己把我們的群顧好(我好怕有壞人踢群哦真的)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5:12 凡溱: 收到 卷一第334頁 上午 07:45:44 (期)阿杜: 收到 卷一第335頁 上午 07:46:06 (期)阿杜: 起床的人,新公告記得看唷 卷一第335頁 上午 08:08:11 (期)阿杜: 起床的人記得看看公告喔 開盤前最後通知 錸德疑似倒貨跡象 不做錸德 卷一第336頁 上午 08:25:37 尤俊穎: 起床的人記得看看公告喔 開盤前最後通知 錸德疑似倒貨跡象 不做錸德 卷一第337頁 上午 10:24:22 Larson(永禮) 不好意思,我是新朋友,因不清楚本版的操作模式,今天沒動作,怕壞了大局。有誰方便在盤後可以解說一下嗎?或私 Line 也可以,謝謝。有熱心者,請留訊息,我盤後再聯繫。感謝! 卷一第341頁 上午 10:25:32 力泰偉: @Larson(永禮) 誰拉你進來的你可問他 卷一第341頁 上午 10:26:27 阿忠: 請看 公告記事本 卷一第341頁 上午 10:26:32 Larson(永禮): 涵大很忙,怕耽誤他的時間 卷一第341頁 上午 10:27:48 王小欣: @Larson(永禮) 安心等待,時機很重要 卷一第341至342頁 上午 10:28:34 王小欣: 錯的時間買 會虧錢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28:52 Wang: 看中午時間涵大怎麼指示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29:29 杜瑜滿: 各位同學,自己找的新朋友要照顧一下哦。因為每日都有重覆的問題,老大也真是辛苦。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30:39 Wang: 因為每天訊息很多,也要認真爬文喔。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30:54 Larson(永禮): 如公告說的時間,但版上說不動作,所以依最後指示嗎? 卷一第342頁 上午 10:31:28 杜瑜滿: 是的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1:57 Wang: 要隨時注意涵大的指示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18 杜瑜滿: 今天盤勢嚴峻,等指示比較好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24 張亞涵: 請問是等涵大指示在進場嗎?謝謝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36 Wang: 團友們也都會互相提醒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39 王小欣: 是喔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42 王建昌7/13: 對,等吧!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2:43 Wang: 對 卷一第343頁 上午 10:33:48 Larson(永禮): 所以是10:30 準備 涵大 指示進場 錸德,12:00 在版上集合,對吧!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3:51 芸溱: 等待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4:09 阿忠: 盤勢亂 等待時機點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4:34 Wang: 中午看看涵大怎麼指示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5:31 琪芸: 耐心等涵大列車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5:49 Wang: 別擔心 涵大很照顧我們的 卷一第344頁 上午 10:39:12 芸溱: 大盤今好跌 自己作也恐慌 我們別給涵大壓力 安之 卷一第344至345頁 上午 10:39:49 Wang: 耐心等待了 卷一第345頁 48 上午 10:59:40 王建昌7/13: 現在指示如何 涵哥@ 涵DIABLO涵 卷一第348至349頁 上午 11:00:42 Joanne(11/12: 今天有何指示 卷一第350頁 上午 11:16:25 涵: 同泰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6:32 涵: 同泰還沒到13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6:44 杜瑜滿: 我出了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6:55 涵: 同泰停利喔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8:23 涵: 同泰停利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18:26 涵: 先停利 卷一第353頁 上午 11:24:54 涵: 銘異被倒 沒關係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25:02 涵: 給他倒 再來一次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25:45 Yen: 等涵大指世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1:2 涵: 你們有高端的先跑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1:31 涵: 高端先停利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2:35 丞蘊: 好! 立刻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3:09 涵: 高端 卷一第354頁 上午 11:33:13 涵: 快沒力了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4:31 丞蘊: 今天高端一下紅一下黑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5:10 琪芸: 晶技….也沒力…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5:39 涵: 晶技還好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6:01 涵: 縮量在整理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6:03 涵: 不用擔心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6:32 Yen: 帆宣是現在加碼嗎 卷一第355頁 上午 11:37:16 涵: 帆宣可以加碼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37:35 Yen: 收到 卷一第356頁 49 上午 11:37:48 丞蘊: 銘異等今天倒完?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39:49 涵: 銘異你們成本多少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39:57 00吳佩珊: 13.6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40:22 Jordan: 13.68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40:23 LYDIA: 13.6 卷一第356頁 上午 11:40:25 Wes(迷: 13.3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0:29 9pei yu林珮瑜: 不巴到隔日衝券商認賠叫不敢不行會亂籌碼.主力要拉成本更高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0:56 涵: 要巴他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1:05 Polo Sun: 13.3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1:11 妃~: 13.75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1:16 00Hunter1121: 13.3 卷一第357頁 上午 11:41:45 小蓁: 13.6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1:46 Larson(永禮): 小問一下,晶電可續抱嗎?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2:12 Miguel ke: 12.8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2:20 涵: @Larson(永禮)晶電股本太大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2:25 涵: @Miguel ke 你偷跑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2:40 Miguel ke: 冤枉啊,前天就進場了 卷一第358頁 上午 11:43:36 維軒: 銘異沒上車現在能買嗎? 卷一第359頁 上午 11:43:36 全省通運樂樂: 13.8 卷一第359頁 上午 11:43:42 鄭凱勵: 13.8 卷一第359頁 上午 11:43:58 涵: 銘異可以來嘎空 卷一第359頁 上午 11:44:04 洪佳寶: 13.6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05 姿蓁: 13.5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14 偉哲 Wei Zhe: 銘異沒買可以上車嗎?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18 杜瑜滿: 13.5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24 Phoebe Chen芃Lin: 我也想問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28 余家慧: 13.3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38 涵: 確定要上車?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4:43 阿川: 13.45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5:10 妃~: 這句話很恐怖 卷一第360頁 上午 11:45:17 00吳佩珊: 已經在車上了! 卷一第360至361頁 上午 11:45:22 琪芸: 銘異要嘎空嗎?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28 涵: 約好一起上車壓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32 涵: 約好時間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43 琪芸: 好喔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47 偉哲 Wei Zhe: 12點?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5:48 Winson(泰山: OK 卷一第361頁 上午 11:46:20 涵: 早上被倒 卷一第362頁 上午 11:46:24 Miguel ke: 對錶,幾點發車 卷一第362頁 上午 11:46:27 涵: 被董事會倒吧 卷一第362頁 上午 11:46:48 涵: 12:15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6:56 杜瑜滿: 收到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6:57 Yen: 收到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6:57 00Hunter1121: 好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7:00 Wes(迷: 好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7:03 Wang: 收到 卷一第363頁 上午 11:47:05 Phoebe Chen芃Lin: 是上車嗎?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06 偉哲 Wei Zhe: 收到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06 阿川: 好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08 林岱佑-: 好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09 琪芸: 當日沖嗎?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28 Miguel ke: 收到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29 全省通運樂樂: 12:15…收到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7:45 Larson(永禮): 冷靜,想好在做。要當日沖,還是隔日沖?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8:07 妃~: 是買嗎???不懂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8:09 Phoebe Chen芃Lin: 我只能隔日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8:19 小梓: 收到 卷一第364頁 上午 11:48:24 Polo Sun: 收到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48:38 王小欣: 涵大很少做當沖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1:15 Polo Sun: 不作當沖!除非涵大叫停利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1:32 Polo Sun: 不要亂作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1:59 00Hunter1121: 12:15搶買銘異 掛市價買 不是當沖 要上車的準備好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2:13 涵: 12:15搶買銘異 掛市價買 不是當沖 要上車的準備好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2:36 涵: 還有一檔12:10公告 卷一第365頁 上午 11:52:57 La⁩⁩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66頁 上午 11:53:25 涵: 改變 卷一第366頁 上午 11:53:27 涵: 現在買銘異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3:29 涵: 進場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3:52 涵: 衝啊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08 00Hunter1121: 進了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15 Chris. liao: 衝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36 ⁨⁨mi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49 涵: 回報 卷一第367頁 上午 11:54:50 凡哥 (郼凡): 提早衝?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4:51 涵: 衝啊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4:52 00吳佩珊: 衝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4:54 琪芸: 買了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4:57 偉哲 Wei Zhe: 13.9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5:00 00吳佩珊: 2張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5:05 涵: 愛當沖的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5:10 涵: 加減衝 卷一第368頁 上午 11:55:10 LYDIA: 13.9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18 Vicki.C: 13.85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28 琪芸: 13.9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30 9pei yu林珮瑜: 買了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33 全省通運樂樂: 13.9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43 劉家妤: 買了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44 冠勳: 13.9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51 9pei yu林珮瑜: 13.85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5 00Hunter1121: 13.8 *5 卷一第369頁 上午 11:55:56 Wes(迷: 13.75*5 卷一第370頁 上午 11:55:57 Phoebe Chen芃Lin: 13.85 卷一第370頁 上午 11:55:57 Yen: 13.8上車 卷一第370頁 上午 11:56:46 丞蘊: 被大家買到紅了嗎 哈哈 卷一第370頁 上午 11:58:15 Kobe Yang: 漲停掛了 卷一第371頁 上午 11:58:19 歐忻諺 Yen: 13.9 買 卷一第371頁 上午 11:58:22 涵: 拉平盤 卷一第371頁 上午 11:58:24 涵: 續噴 卷一第371頁 50 上午 11:58:45 涵: 盤中重點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8:46 涵: 欣銓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9:08 涵: 12:00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9:10 涵: 準時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9:10 尤俊穎: 先上買 卷一第372頁 上午 11:59:12 涵: 欣銓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27 00Hunter1121: 好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32 詮宏(cola): 欣銓 12:00 準時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47 涵: 準備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51 Joanne(11/12: 好 卷一第373頁 上午 11:59:56 (期)阿杜: 收到 卷一第373頁 下午 12:00:11 涵: 衝了 卷一第373頁 下午 12:00:40 00Hunter1121: 27.95*3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0:43 琪芸: 28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0:50 Winson(泰山: 27.95 * 3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09 涵: 欣銓衝了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11 友均: 27.95*1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16 Peggie美睫嫁接/熱蠟除毛: 好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24 Vicki.C: 27.95*1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1:54 00柄達(民族所: 27.95*1 卷一第374頁 下午 12:02:02 楊皓閔: 27.95*5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09 Alan: 27.95*2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10 涵: 委賣多不要怕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15 涵: 代表特定人士供應籌碼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16 Yen: 28*3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28 姿蓁: +1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37 Bucky-Su: 銘異 續攻嗎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39 涵: 不要賣壓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2:45 涵: 是供應籌碼 卷一第375頁 下午 12:03:31 涵: 吃掉 卷一第376頁 下午 12:03:52 涵: 平盤了 卷一第376頁 下午 12:04:03 Larson(永禮): 28.05 x 10 卷一第376頁 下午 12:04:26 Miguel ke: 28.1*1 卷一第377頁 下午 12:04:35 涵: 欣銓準備填上次的除權息 卷一第377頁 下午 12:06:47 阿原: 28.05 x2 卷一第377頁 下午 12:07:02 00吳佩珊: 欣銓28.05+1 卷一第378頁 下午 12:07:52 ⁨⁨霖⁩⁩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78頁 下午 12:12:35 ⁨⁨Jason(毅)⁩⁩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79頁 下午 12:14:12 歐忻諺 Yen: 13.9 似乎 高了點 卷一第380頁 下午 12:14:52 丞蘊: 欣銓 27.95 銘異 13.75 卷一第380頁 下午 12:14:53 涵: 還沒 卷一第380頁 下午 12:14:57 涵: 要突破 卷一第380頁 下午 12:22:19 涵: 洗盤喔 卷一第381頁 下午 12:22:22 涵: 抱緊 卷一第381頁 下午 12:22:46 杜瑜滿: 收到 卷一第381頁 下午 12:23:06 Miguel ke: 安全帶綁好 卷一第381頁 下午 12:23:13 冠勳: 綁好了 卷一第382頁 下午 12:23:32 Larson(永禮): 欣銓 再加碼 10張 卷一第382頁 下午 12:24:56 Larson(永禮): 我相信 涵大 卷一第383頁 51 下午 12:26:05 Larson(永禮): 涵大,晶電可長抱嗎?我壓很多...... 卷一第384頁 下午 12:31:04 ⁨⁨李家棟⁩⁩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5頁 下午 12:32:11 ⁨⁨Do Re Mi⁩⁩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5頁 下午 12:33:51 ⁨⁨于芳⁩⁩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5頁 下午 12:33:52 涵: 新進朋友嗎 卷一第385頁 下午 12:33:54 涵: 看看記事本 卷一第386頁 下午 12:34:14 涵: @Larson(永禮) 不要吧 卷一第386頁 下午 12:34:25 涵: 晶電沒戲了 卷一第386頁 下午 12:35:06 Larson(永禮): 那我再逐漸減碼 卷一第386頁 下午 12:35:48 涵: 晶電快完蛋了 卷一第387頁 下午 12:36:15 ⁨⁨William⁩⁩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7頁 下午 12:36:37 涵: 要玩晶電 卷一第387頁 下午 12:36:41 涵: 不如玩世禾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6:50 ⁨⁨蔡小蔡⁩⁩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6:51 涵: 聯發科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7:00 ⁨⁨Yentinnng⁩⁩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7:46 Larson(永禮): 晶技呢? 卷一第388頁 下午 12:37:53 涵: @Larson(永禮) 可以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38:03 涵: 世禾做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38:11 涵: 台積電機台清洗的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38:16 Larson(永禮): 我看看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38:18 涵: 獨家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41:23 00柄達(民族所: 有人手上有華通嗎? 卷一第389頁 下午 12:42:28 涵: 華通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2:30 涵: 還行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3:11 00柄達(民族所: 考慮要不要抱到星期一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4:50 涵: 華通可以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4:53 張亞涵: 請問興欣呢?買了都沒起色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5:13 涵: 欣興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45:17 涵: 下半年 卷一第390頁 下午 12:51:04 涵: 今天是買股日 卷一第391頁 下午 12:51:10 涵: 一菜籃 卷一第392頁 下午 12:53:50 琪芸: 銘異還在倒貨 卷一第393頁 下午 12:54:14 芸溱: 就涵大最愛的抄底啊強 卷一第393頁 下午 12:54:22 涵: 倒就倒 卷一第393頁 下午 12:54:25 涵: 空單進來 卷一第393頁 下午 12:54:27 涵: 嘎嘎嘎 卷一第394頁 下午 12:54:33 涵: 碎紙機 卷一第394頁 52 下午 12:59:06 丞蘊: 我可以問合晶嗎 卷一第395頁 下午 01:02:20 Alan: 涵大 請問聯鈞目前適合逢低承接嗎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11 涵: 合晶不要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16 涵: 合晶在抓尾巴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19 涵: 看誰跑得慢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24 涵: @Alan Shiao 不要吧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27 涵: 太高價 卷一第396頁 下午 01:03:44 涵: 與其追聯鈞 卷一第397頁 下午 01:03:45 涵: 不如 卷一第397頁 下午 01:03:52 涵: 留著等惠特104 卷一第397頁 下午 01:04:51 溫.Lisa: @ 涵DIABLO涵 手上有聯鈞要賣嗎> 卷一第397頁 下午 01:05:05 涵: @溫謦Lisa (培君) 我們是連買三天啦 卷一第398頁 下午 01:05:48 溫.Lisa : @ 涵DIABLO涵 所以放著?哈 卷一第398頁 下午 01:06:18 涵: @溫謦Lisa (培君) 你沒發現 卷一第398頁 下午 01:06:23 涵: 聯鈞預留缺口 卷一第398頁 下午 01:06:45 溫.Lisa : @ 涵DIABLO涵 報告老大我是很笨的 卷一第399頁 下午 01:06:58 涵: 要回頭補 卷一第399頁 下午 01:07:04 涵: 一紅吃2黑 卷一第399頁 下午 01:07:45 溫.Lisa: @ 涵DIABLO涵 這樣我可能有點了解!要說清楚我才知道!哈 卷一第399頁 下午 01:10:00 涵: 同泰也沒力 卷一第400頁 下午 01:13:16 Jordan: 涵大,錸寶和錸德脱軌適合低接嗎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3:24 涵: 不要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3:26 涵: 過熱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3:32 涵: 我不追過熱的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3:42 妃~: 價跌量縮安全??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4:21 涵: @妃~ 縮量、爆量都安全 卷一第401頁 下午 01:14:29 涵: 縮量代表緊握 假殺 卷一第402頁 下午 01:14:40 涵: 爆量代表有黑手承接 卷一第402頁 下午 01:16:03 妃~: 不懂(*≧ω≦)價跌卻不安全是要怎麼看 卷一第402頁 下午 01:16:17 涵: 洗給他走 卷一第402頁 下午 01:18:14 涵: 保證讓他們結清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31 Yen: 這樣才好拉是嗎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41 涵: 對啊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44 涵: 籌碼乾淨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47 涵: 有人追價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18:54 涵: 邊追 邊丟 卷一第403頁 53 下午 01:19:11 于芳: 請問松翰還有救嗎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20:13 涵: @于芳 成本多少 卷一第403頁 下午 01:20:26 涵: 有救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0:33 于芳: 62==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0:54 涵: 難喔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0:56 涵: 可能有機會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1:03 涵: 61.3-61.5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1:45 于芳: 拉到這價錢認賠出嗎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2:15 涵: 對啊 卷一第404頁 下午 01:22:37 于芳: 好的,感謝 卷一第404頁 54 下午 01:29:44 涵: 台積電的DMI月正在收縮交叉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29:50 涵: 加權等台積電拉交叉.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30:46 歐忻諺 Yen: 等明天嘍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31:21 涵: 對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31:28 Yen: 信涵大 卷一第406頁 下午 01:32:27 涵: 沒人發現這件事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2:33 涵: 為什麼這次大漲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2:34 涵: 台積電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2:36 涵: 沒漲?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2:57 王小欣: 要等520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3:03 王小欣: 是嗎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3:09 涵: 不用怕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3:30 王小欣: 台積電要留著520才能衝?? 卷一第407頁 下午 01:34:36 全省通運樂樂: 那是不是可以先進一張台G電…等520呢?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36:31 涵: 壓低吃貨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36:40 涵: 萬般拉抬只為出貨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38:39 涵: 況且 3/19大殺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38:50 涵: 目前吃掉2/3根綠棒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40:51 力泰偉: 涵大那波有受傷嗎 卷一第408頁 下午 01:41:10 涵: @力泰偉沒有啊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1:13 涵: 我大買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1:57 力泰偉: 買什麼股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2:53 涵: 3/18說買點浮現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2:57 涵: 3/19大買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2:59 涵: 一菜籃 卷一第409頁 下午 01:43:02 涵: 只要跌停都買 卷一第410頁 下午 01:43:56 涵: 你們停損 卷一第410頁 下午 01:43:58 涵: 我在買 卷一第410頁 下午 01:45:57 涵: 3/12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00 涵: 開盤大跌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10 潛力谷-石頭: @ 涵DIABLO涵 今天進光罩會不會是自殺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14 涵: 我喊做多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28 涵: @淺力谷-Rock 還好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42 涵: 我瘋子 卷一第411頁 下午 01:46:45 涵: 開盤跳水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46:48 涵: 我做多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47:06 涵: 3/12 8:48喊多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47:11 涵: 中午直接拉上來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48:23 力泰偉: 怎知道那是不是底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50:51 ⁨⁨Doris Ou⁩⁩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51:05 00Hunter1121: 現在我一旦興起瘋狂念頭想加入人群的時候 我會控制住自己 並且轉身與群眾反向而行~涵語錄􀂌 卷一第412頁 下午 01:53:11 涵: 沒錯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5:25 涵: 三菱形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7:19 涵: 三方四正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7:22 涵: 攻擊型態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7:58 小M: 原來如此,上了一課 卷一第413頁 下午 01:58:48 ⁨⁨Maxine Wen⁩⁩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413頁 109年5月15日 55 下午 01:06:51 涵: 輪動吃貨了 卷一第551頁 下午 01:06:52 涵: 下週 卷一第551頁 下午 01:06:56 涵: 上攻 卷一第552頁 下午 01:06:58 涵: 吃飽了 卷一第552頁 下午 01:07:20 涵: 不用緊張 卷一第552頁 下午 01:07:22 涵: 這盤 卷一第552頁 下午 01:07:26 涵: 好消息 跌 卷一第553頁 下午 01:07:32 涵: 代表低檔吃貨 卷一第553頁 下午 01:09:42 涵: 昨晚台積電ADR領頭反漲 卷一第554頁 下午 01:09:45 涵: 這盤不怕 卷一第554頁 下午 01:10:58 力泰偉: @ 涵DIABLO涵帆宣、神隆可再吃嗎?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1:15 涵: 神隆不好吧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1:19 涵: 帆宣 晶技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1:22 涵: 吃多點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1:33 婕淩美國: 收到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2:28 力泰偉: 惠特也吃嗎? 卷一第555頁 下午 01:13:52 涵: 惠特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3:56 涵: 等回來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3:58 涵: 104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4:00 力泰偉: 錸德前天什麼原因不端菜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4:16 涵: 因為會跟同泰一樣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4:23 涵: 風險大 卷一第556頁 下午 01:14:25 涵: 風控問題 卷一第556頁 56 下午 01:14:39 Yen: 帆宣 怎麼跌成這樣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08 涵: @Yen 洗啊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10 涵: 好消息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12 涵: 但跌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17 涵: 代表壓低吃貨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27 Yen: 我一張76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36 Yen: 要在加碼攤嗎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5:57 燕慧: 我71.5上上星期買的,不怕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6:11 Yen: 哈哈 我太高 所以想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6:14 Yen: + 卷一第557頁 下午 01:16:17 涵: @孫燕慧 你帆宣買很低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28 燕慧: 因為相信你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32 涵: 遇到我的時候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33 涵: 基本上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38 涵: 都能進低 卷一第558頁 下午 01:16:49 涵: 厲害一點來回波段進出 卷一第559頁 下午 01:16:56 燕慧: 涵大說可以買,就速度買了 卷一第559頁 57 下午 01:18:37 涵: 同泰 卷一第559頁 下午 01:18:44 涵: 週一考慮在買 卷一第559頁 下午 01:19:15 涵: 同泰我不是說停利 卷一第560頁 下午 01:19:37 涵: 昨天 卷一第560頁 下午 01:19:39 燕慧: 涵大有説 卷一第560頁 下午 01:19:40 涵: 出最高 卷一第560頁 下午 01:19:50 涵: 今天撞跌停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20:06 王小欣: 同泰賣得好讚 卷一第561頁 58 下午 01:20:20 涵: 永昕週一找買點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20:23 涵: 上去32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28:21 涵: 凡甲死了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33:56 涵: 嘎死了 卷一第561頁 下午 01:44:39 涵: 凌華 卷一第562頁 下午 01:44:40 涵: 很讚 卷一第562頁 下午 02:12:45 張亞涵: 請問敦泰這隻股票目前怎麼看? 卷一第565頁 下午 02:13:24 涵: @NiNi 敦泰喔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3:28 涵: 我不做敦泰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3:42 涵: 我被咬過五次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4:46 張亞涵: 歐麥尬 我買在30.15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5:07 魏珮竹IN居民宿: @ 涵DIABLO涵 銘異應該沒問題吧?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5:45 涵: @魏珮竹IN居民宿 沒問題呀 卷一第566頁 下午 02:15:54 涵: 敦泰難玩喔 卷一第567頁 下午 02:20:56 張亞涵: 我還是沒賠快跑 卷一第567頁 下午 02:51:02 西瓜(圖): 涵大,凌華跟永昕一樣找買點嗎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1:24 涵: 對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1:27 涵: 凌華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1:43 涵: 千萬必須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1:46 涵: 一張一張掛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3:04 ⁨⁨人豪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2:54:13 ⁨⁨Sam⁩⁩已加入群組。 卷一第569頁 59 下午 03:01:39 楊雅淳: 我卡在103.5,所以只能認賠是嗎 卷一第569頁 下午 03:05:45 涵: @楊雅淳 哪一檔103?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6:20 楊雅淳: @ 涵DIABLO涵 網家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6:29 涵: 應該會有一個高點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6:33 涵: 逃命波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7:05 楊雅淳: 103.59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7:31 楊雅淳: @ 涵DIABLO涵 所以下禮拜會出現嗎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7:39 涵: 應該會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8:10 楊雅淳: @ 涵DIABLO涵 價格大概是多少?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09:27 涵: 100-101 卷一第570頁 下午 03:10:21 楊雅淳: @ 涵DIABLO涵 謝謝涵大,只好認賠殺出了 卷一第571頁 60 下午 03:10:40 Sean: @ 涵DIABLO涵 涵大宇瞻你怎麼看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3:10:47 涵: 可以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3:10:51 涵: 我有小買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3:12:39 Sam Tang: 涵大銘異可以放嗎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3:12:43 涵: 可以 卷一第571頁 下午 07:11:37 宏瑋: 幫我看看泰碩還有救嗎? 數位鑑識卷二(以下簡稱卷二)第14頁 下午 07:12:19 涵: 泰碩好像差不多了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2:38 宏瑋: 群有新標地,舊有套房我會出清,資金轉移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3:50 涵: 上了一艘不停漏水的船 與其一直補洞 不如換艘船 重新出發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5:12 全球人壽黃智遠: 涵大 請問中鋼有機會回之前的價嘛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5:24 涵: @ND One 很難欸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6:08 全球人壽黃智遠: 那我存著就好嘛 卷二第15頁 下午 07:18:20 祈: 我想請問涵大,華邦電跟隆達 卷二第16頁 下午 07:19:43 涵: @亦祈 華邦電動能不足 卷二第16頁 下午 07:20:24 涵: 隆達還行 卷二第16頁 下午 07:23:07 余家慧: 涵大可以請教南茂嗎?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3:21 涵: 南茂.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3:26 涵: 可以啊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3:46 ming: @ 涵DIABLO涵 涵大請問6667信紘科需要停損嗎?放著漲的回來嗎?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3:59 ming: 成本78.3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4:01 涵: @ming 可以放 卷二第18頁 下午 07:28:35 偉: @ 涵DIABLO涵 想詢問,…我要怎麼判斷該出場了呢是跌破6日線嗎? 卷二第19頁 下午 07:28:54 涵: @偉 看股性 卷二第19頁 下午 07:29:00 涵: 強不強 卷二第19頁 下午 07:29:37 偉: 我這檔剛好買在108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29:51 偉: 最高點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30:28 偉: 就在昨天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31:25 偉: 他平盤跌….反彈我直接買!瞬間就跌了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34:10 涵: 力成已經處於 卷二第20頁 下午 07:34:14 涵: 上不去了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34:59 偉: 好的…我…懂…了…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35:45 涵: 他如果散戶追價意願高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35:47 涵: 不是這樣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35:53 涵: 會是這樣 卷二第21頁 下午 07:59:45 PEGGY: @ 涵DIABLO涵 南帝怎麼看 卷二第22頁 下午 08:00:18 涵: 死了 卷二第22頁 下午 08:02:18 Christ: 我也有買南茂買31.6!不知道可不可回來 卷二第22頁 下午 08:08:51 PEGGY: 是該跑的意思嗎 卷二第22頁 下午 08:10:40 涵: @Christ 可以 卷二第23頁 下午 08:10:47 涵: @PEGGY 可能要 卷二第23頁 下午 08:40:37 PEGGY: @ 涵DIABLO涵 同欣電可買進嗎 卷二第24頁 下午 08:44:43 涵: @PEGGY 不要吧 卷二第25頁 下午 08:45:36 潛力谷-石頭: @涵DIABLO涵 請問3006晶豪科可以續放嗎? 卷二第25頁 下午 08:45:43 涵: 可以 卷二第25頁 109年5月16日 61 下午 04:00:28 涵: 不要追高 卷二第175頁 下午 04:00:31 涵: 要超前部署 卷二第175頁 下午 04:00:31 ⁨⁨洛可可(ada)⁩⁩已加入群組。 卷二第175頁 下午 04:00:49 Gem: 要跟著涵大超前部署就對了 卷二第175頁 下午 04:06:21 祈: 涵大目前週一除了找永昕的買點外,還有其他計畫嗎? 卷二第179頁 下午 04:08:13 涵: 統一公告 卷二第180頁 下午 04:08:22 涵: 週一早上統一公告 卷二第180頁 下午 05:43:02 洛可可: 大家好!剛入群組!謝謝分享呀! 我也是新手 股票才剛買一個月! 正在認真看你說的 線!看不懂這些東西 (會認真研究)剛剛才滑完大家的發言 卷二第210頁 下午 05:43:55 涵: @洛可可(ada) 沒關係 卷二第210頁 下午 05:47:29 洛可可: 那可以買的時候 會告訴我們嗎 卷二第213頁 下午 05:47:57 Sean lai(4/2: 會公告喔 卷二第213頁 62 下午 11:14:14 洛可可: 最難的行業還是股票ㄌ拉 數位鑑識卷三(以下簡稱卷三)卷三第205頁 下午 11:14:50 (期)承璋新竹: 這行業入門先繳學費 卷三第205頁 下午 11:14:53 涵: 不會啊 卷三第205頁 下午 11:14:55 涵: 怎麼難 卷三第205頁 下午 11:15:27 (期)承璋新竹: 跟著涵大就不難了 卷三第207頁 下午 11:15:28 洛可可: 你不能說很難拉 卷三第207頁 下午 11:15:31 涵: 要教會你們很難 卷三第207頁 下午 11:15:31 洛可可: 你版主ㄋㄟ 卷三第207頁 63 下午 11:24:20 洛可可: 先了解9:15 分的事情 以免時間到ㄌ 手足無措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4:29 (期)承璋新竹: 9點到9點15分很多隔日沖拉高出貨什麼的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4:37 涵: 對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4:53 Kobe Yang: 之前我開盤掛的 幾乎後來都沒好事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5:01 涵: 正常啊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5:03 (期)承璋新竹: 所以涵大找一個穩定一點的時間給大家進場,我自己的看法啦 卷二第341頁 下午 11:25:06 洛可可: 好像是這樣ㄋㄟ 卷二第342頁 下午 11:25:11 涵: 要嘛倒到來不及接 卷二第342頁 下午 11:25:18 涵: 要嘛直接給他下去 卷二第342頁 下午 11:25:20 涵: 不接了 卷二第342頁 下午 11:25:40 涵: 開盤搶沒好事 卷二第342頁 109年5月17日 64 上午 12:36:00 涵: 76.5以下可以買 卷三第212頁 上午 12:36:11 涵: 殺低承接後 卷三第212頁 上午 12:36:14 洛可可: 反正我禮拜一 9:15 會一直鬼打牆問 帆宣可不可以買了 帆宣可不可以買了 帆宣可不可以 買了 卷三第212頁 上午 12:37:38 涵: 超過76.5 卷三第214頁 上午 12:37:43 涵: 不要買了 卷三第214頁 上午 12:38:58 涵: 洗6-7% 卷三第215頁 上午 12:39:05 涵: 散戶受不了停損 卷三第215頁 上午 12:39:06 涵: 正常 卷三第215頁 上午 12:39:06 洛可可: 我就先掛72.5買 卷三第215頁 上午 12:39:10 涵: 還沒到8.5%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39:25 涵: 散戶通常停損在5-7%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39:50 涵: 76.5到71.2是6.9%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39:54 涵: 剛剛好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39:58 涵: 散戶全部停損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40:13 涵: 底部承接上來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40:47 涵: 所以我抓的剛好… 卷三第216頁 上午 12:40:49 涵: 散戶出場 卷三第217頁 上午 12:40:52 涵: 主力承接 卷三第217頁 上午 12:41:03 涵: 殺7% 卷三第217頁 上午 12:41:54 燕慧: 帆宣有聽涵大的話買在71.5… 卷三第218頁 上午 12:42:04 燕慧: 抄底 卷三第218頁 上午 12:42:12 洛可可: 我也要 卷三第218頁 上午 12:42:19 洛可可: 71.5 內 卷三第219頁 上午 12:44:17 涵: 最高94.8 卷三第221頁 上午 12:44:21 涵: 算95 卷三第221頁 上午 12:44:26 涵: 最低72 卷三第221頁 上午 12:44:45 涵: 95+72處以2=83.5 卷三第221頁 上午 12:46:03 人夫: 83.5是指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6:26 燕慧: 出場價?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6:31 Miguel ke: 短期會到達的價位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7:02 涵: 83.5是大概的價位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7:13 涵: 主升段的成本價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47:57 燕慧: 謝謝涵大的教學 卷三第222頁 上午 12:51:40 涵: 83.5+73.5處以2=78.5 卷三第224頁 上午 12:52:12 洛可可: 假如 我說假如 禮拜一 開盤9:00前就是71-72上下 就直接掛嗎? 卷三第224頁 上午 12:52:15 涵: 超過76.5不要買的原因是已經是2元價差 卷三第225頁 上午 12:52:31 涵: 78.5會洗一波 卷三第225頁 上午 12:52:40 涵: 不要先掛吧 卷三第225頁 上午 12:52:43 涵: 可能掛高了 卷三第225頁 109年5月18日 65 上午 08:25:38 周少騫: @ 涵DIABLO涵 涵大早安, 我是昨晚才入群的,所以你上星期推薦的銘異我還沒入場,請問今天一開盤就買入嗎?什麼 價位入場最好? 或是多少價位以上就放棄了? 卷二第343頁 上午 08:31:22 王小欣: 9:10~9:15在群內等待公告會宣布@周少騫 卷二第345頁 上午 09:00:06 涵: @周少騫 可以隨時買 卷二第345頁 上午 09:11:07 涵: 準備喔 卷二第346頁 上午 09:11:09 涵: 集合 卷二第346頁 上午 09:15:20 涵: 快~買入志超!! 卷二第351頁 上午 09:15:46 Fancy。李兄弟媽: 買到謝謝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5:54 嘉: 買到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5:54 西瓜(圖): 買了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5:55 祈: 買到謝謝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5:56 偉: 買到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6:00 友均: 買了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6:02 Siou: 買到 卷二第352頁 上午 09:16:17 僑玴(pr: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18 榮: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20 洛可可: 為什麼這麼快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28 又嬋: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32 Wei-Hong Wung: 中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37 呂姿姿: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39 Claudia: 買到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46 曾子軒: 買到 感恩 卷二第353頁 上午 09:16:54 琪芸: 買到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6:58 丞蘊: 買到35.8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6:59 林岱佑: +3 志超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7:02 洛可可: 我買不到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7:08 黃韋傑: 買到+2 卷二第354頁 上午 09:17:11 楊小白: 買到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12 ㄏ日子艸水甫寸: 買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17 霖: +3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18 Miguel ke: +2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25 杜瑜滿: 買到+2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30 LYDIA: +1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40 Wes(迷: @洛可可(ada) 掛市價買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44 Wes(迷: +2 卷二第355頁 上午 09:17:52 拇芷姑娘: 我也買不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7:58 Kyle✌ 知諺: 買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02 LYDIA: 妳要用市價買或漲停買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18 La: 買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22 小胖: 買了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25 周少騫: 35.85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29 Fanny珈伶~股: 買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46 凱倫: 買到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51 Sam Tang: +3買入 卷二第356頁 上午 09:18:53 潛力谷-石頭: +1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8:55 Shawn: 買到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01 全省通運樂樂: 35.85⋯*1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10 芸溱: 買到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14 拇芷姑娘: 買到了 傻傻的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18 Angie: 買到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25 宏瑋: 35.55二張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19:38 洛可可: 35.7買到 卷二第357頁 上午 09:20:56 洛可可: 因為涵大喊買 我就直接按買進 連價錢都來不及看 卷二第358頁 上午 09:24:21 Vinny14: 插話一下帆宣71.3耶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4:42 Vinny14: 好想加碼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4:50 洛可可: 在等涵大 說帆宣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4:52 涵: 帆宣可以啊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5:01 洛可可: 不敢亂買了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5:07 游順富: 想請問一下涵大這支志超大概會放到什麼時候啊 卷二第360頁 上午 09:25:52 拇芷姑娘: 71了~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5:52 涵: 志超體質很好 卷二第361頁 66 上午 09:25:58 丞蘊: 帆宣現在可以啦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6:06 涵: 下來接客了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6:28 洛可可: 它還在下降中 我在等中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7:10 Milton: 帆宣跳水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7:35 拇芷姑娘: 果然要等9:15以後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7:43 PEGGY: @ 涵DIABLO涵 凌華呢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7:50 涵: 可以 卷二第361頁 上午 09:28:38 洛可可: 買到70.2+1 卷二第361頁 67 上午 09:33:26 偉: @ 涵DIABLO涵 請問大榮可以買嗎? 卷二第362頁 上午 09:33:33 涵: 不要吧 卷二第362頁 上午 09:33:59 偉: @ 涵DIABLO涵 好的,謝謝涵大 卷二第363頁 上午 09:37:59 潛力谷-石頭: @ 涵DIABLO涵 晶技520後再進? 卷二第364頁 上午 09:38:38 涵: @淺力谷-Rock 都行 卷二第364至365頁 上午 09:39:11 潛力谷-石頭: 那我就分批了,感謝 卷二第365頁 109年5月19日 68 下午 10:50:33 洛可可: 永昕要找買點 卷二第397頁 下午 10:51:27 宇豐: 永昕也連噴了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1:41 洛可可: 對呀 有認真看買點 等不到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1:45 西瓜(圖): 今天永昕有跌到28多,沒注意又上去了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2:01 丞蘊: 永昕應該只有昨天開盤買的到吧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2:04 涵: 永昕我說找買點了 卷二第398頁 下午 10:52:09 涵: 週五預告 卷二第399頁 下午 10:52:11 洛可可: 結果就沒下來 卷二第399頁 下午 10:52:15 涵: 同學不認真 卷二第399頁 下午 10:52:18 涵: 怎麼開同學會 卷二第399頁 下午 10:54:53 洛可可: 找買點那個是 我剛加入那天講的 卷二第401頁 下午 10:54:58 洛可可: 然後還設了公告 卷二第401頁 下午 10:55:06 洛可可: 所以我記得這件事情 卷二第401頁 109年5月21日 69 上午 12:19:34 涵: @洛可可(ada) 高林準備跌停 卷二第408頁 上午 12:19:54 洛可可: 真的喔?跌停能接嗎? 卷二第408頁 上午 12:19:55 Fanny珈伶~股: 今天有進 卷二第408頁 上午 12:20:01 洛可可: 收到 卷二第408頁 上午 12:23:19 Fanny珈伶~股: 涵大,永昕會喊停利嗎?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23:48 涵: @Fanny 會啊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23:52 涵: 我均價14.7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24:10 Fanny珈伶~股: 好的,期待快到來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52:15 Fanny珈伶~股: 永昕均價嗎?好低哦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52:23 涵: 正常吧啊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52:29 涵: 喊的時候13 卷二第410頁 上午 12:53:10 Fanny珈伶~股: 太晚入群了 卷二第411頁 70 上午 09:52:09 涵: 盤中重點 卷二第431頁 上午 09:52:11 涵: 集合 卷二第432頁 上午 09:57:21 涵: 到了嗎 卷二第435頁 上午 09:59:05 涵: 準備喔 卷二第436頁 上午 10:00:21 涵: 買~6535 順藥 卷二第437頁 上午 10:01:12 余家慧: 謝謝,還沒到進場時間對嗎?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1:27 涵: 可以啊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1:40 涵: 關門嘍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2:03 西瓜(圖): 買了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3:30 于芳: 上車了 卷二第438頁 上午 10:03:38 Winson(泰山: 上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3:44 冠軍廖千瑜: 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4:03 阿原: 等等我啊 我還沒上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4:30 Phoebe Chen芃Lin: 31.8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4:32 涵: 剩90張名額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5:27 Wei-Hong Wung: 上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5:53 Fanny珈伶~股: 上車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5:56 余家慧: 32.6*3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6:05 曾子軒: 32.6*1 卷二第439頁 上午 10:06:15 僑玴(pr: 32.3*1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6:59 丞蘊: 已上車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7:04 友均: 上車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8:15 Vanessa 5/28: 上車了32.6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8:16 婕淩美國: 上車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8:28 黃韋傑: 32.6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08:35 Kyle✌ 知諺: 32.62 *2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10:06 Gem: 上車×1,謝謝涵大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10:06 ARiEL: 上車 卷二第440頁 上午 10:10:20 小晴天: 上車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0:42 楊小白: 上車了~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0:58 楊小白: 謝謝涵大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1:19 (期)承璋新竹: 上車了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1:28 (期)承璋新竹: 感謝涵神(Siao He Wow)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2:01 阿忠: 上車 卷二第441頁 上午 10:13:54 Hsiu Chuan: 上車 卷二第441頁 71 下午 12:26:38 涵: 盤中焦點 卷二第445頁 下午 12:31:52 涵: 集合喔 卷二第445頁 下午 12:33:06 涵: 神達 停利!! 卷二第446頁 下午 12:33:13 詮宏(cola): 神達 停利!! 卷二第446頁 下午 12:34:49 涵: 刷整排神達 神達 停利!! 卷二第446頁 下午 12:36:55 涵: 誰有買 說一下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7:04 博航: 神達 停利!! 神達 停利!! 神達 停利!! 神達 停利!! 恭喜大家!謝謝涵大大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7:14 博航: 我5張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8:00 王健健: 我1張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8:13 婕淩美國: 我 謝謝涵大 卷二第452頁 下午 12:39:05 (期)承璋新竹: 我3張 卷二第453頁 下午 12:40:01 夏自超: 沒跟上 期待下次 卷二第454頁 下午 12:40:12 ARiEL: 沒跟這檔  恭喜大家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0:57 涵: 你們都沒跟到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1:06 洛可可: 還沒進來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1:10 涵: 資本額大你們都覺得不會漲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1:10 小晴天: 晚入群 . 卷二第455頁 下午 12:41:16 洛可可: 沒follow到 卷二第456頁 下午 12:41:18 涵: 漲給你們看 卷二第456頁 下午 12:41:40 洛可可: 今天才知道這隻 卷二第457頁 72 下午 07:31:32 ⁨⁨Allison⁩⁩已加入群組。 卷二第469頁 下午 07:33:52 Allison: 謝謝涵大,也希望能夠大家一起努力學習 卷二第470頁 下午 07:47:31 Allison: 我弱弱的想問⋯台通,是不是該停損換股 卷二第480頁 下午 07:48:10 涵: 你們老團友 卷二第480頁 下午 07:48:13 涵: 告訴一下 @Allison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48:55 涵: 台通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48:56 涵: 其實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49:20 涵: 一直在倒貨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49:52 燕慧: 台通,涵大沒報過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50:00 Allison: 那我了解了 謝謝涵大 即時停損 卷二第481頁 下午 07:50:06 涵: 台通不要追高了 卷二第482頁 下午 07:50:36 Allison: 我也是剛進群組,這支賠比較多 卷二第482頁 下午 07:50:59 Allison: 明天處理 卷二第482頁 73 下午 07:53:01 涵: 你們就是要給投顧老師的費用 交給公益慈善 卷二第484頁 下午 07:53:02 涵: 這樣 卷二第484頁 下午 07:53:09 涵: 不是給老師去爽 卷二第484頁 下午 07:54:16 涵: 我收公益費用一次性是因為帶你們賺錢 一定有人賠錢 我也需要做功德 不然會背到因果 卷二第485頁 下午 07:54:39 涵: 這麼簡單而已 卷二第485頁 109年5月23日 74 上午 10:11:15 Allison: @洛可可(ada) 恭喜洛可可接任副版主訊息量有點大,看了好一陣子,感謝前輩和老大的 教學(筆記) 卷三第267頁 上午 10:59:46 洛可可: ㄟ 都 我是不是要喊一下 新同學找我報到喔!(對吧,大家) 卷三第230頁 上午 11:00:02 洛可可: 今天兩個新加入的 卷三第231頁 上午 11:01:04 洛可可: 更正 一個 卷三第231頁 上午 11:05:25 ARiEL: 對喔!要先自動找你報到一下 卷三第231頁 上午 11:33:51 Fanny珈伶~股: 恭喜洛可可接任副版多謝妳! 卷三第233頁 上午 11:34:50 洛可可: 要先tag老大問他可不可以 我這邊只有進來的新人 跟他索取資料 我把資料整理給老大 卷三第233頁 上午 11:35:57 洛可可: 你們太客氣了啦 我就真的幫忙而已 卷三第233頁 109年5月25日 75 上午 10:22:56 涵: 集合嘍 卷三第235頁 上午 10:27:41 涵: 盤中重點 卷三第246頁 上午 10:30:01 涵: 10:30-10:32 準時上車欣銓 卷三第246頁 上午 10:30:33 Lynn: 收到 卷三第248頁 上午 10:30:39 涵: 還有一檔 新唐 卷三第248頁 上午 10:30:40 Allison: 收到 卷三第248頁 上午 10:31:44 Kobe Yang: 收到 買起來 卷三第248頁 上午 10:32:16 Wong(6/6: 欣銓上車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28 Fanny珈伶~股: 上車完畢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31 又嬋: 欣銓上車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35 明儒: 上車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37 Zhengyu政諭: 欣銓28.6*1上車 卷三第250頁 上午 10:32:46 霖: 欣銓加碼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2:51 幼幼班要長大: 上了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2:55 洛可可: 有上車的來留言一下喔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2:56 ㄏ日子艸水甫寸: 上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3:05 冠軍廖千瑜: 上 卷三第251頁 上午 10:33:09 英哲(布小丁: 上車+1 卷三第252頁 上午 10:33:12 Ben Shih 施施: 上 卷三第252頁 上午 10:33:31 00吳佩珊: 欣銓已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3:36 火西: 欣銓28.6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3:40 戴巧: 上車欣銓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4:10 凱航: 欣銓28.6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4:11 Lin: 欣銓28.6己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4:18 Allison: 欣銓上車 卷三第253頁 上午 10:34:33 富: 欣銓 新唐都上車 卷三第254頁 上午 10:34:54 陳曦05/30: @洛可可(ada) 欣銓(28.6) 新唐(37.95) 卷三第254頁 上午 10:34:58 Kobe Yang: 新唐 上車 卷三第255頁

2025-01-23

ULDM-111-金訴-218-20250123-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卞文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843 號),嗣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1157號),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卞文輝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卞文輝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增列「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如起訴書附表(下稱附表)詐欺告訴人楊明富多次匯款, 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告訴人 之財產法益,各舉止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檢察官主張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徒刑執行完畢再犯本 案為累犯乙節,固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 經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631號判決,判處被告犯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期徒刑於110年 10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相符(本院卷第15頁),被告 亦無意見(本院卷第41頁),是本案被告所為成立累犯。然考 量被告本案、前案犯行罪質有別,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本為朋友,卻 藉此詐得告訴人如附表所示共新臺幣(下同)22萬9,500元, 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已賠償告訴人9萬元,據被 告、告訴人當庭陳明(本院卷第39-40頁),應對被告之犯後 態度及填補部分損害,予以適度評價。兼衡被告本案動機、 手段,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有不能安全駕 駛前科之素行(本院卷第13-16頁)、當庭自述之智識、職業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39-42頁),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本案未扣案犯罪所得為22萬9,500元,已賠償告訴人9萬 元,業如前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就 未返還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已賠償部分,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求鴻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鈺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2843號   被   告 卞文輝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居屏東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卞文輝利用其與楊明富為朋友關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起,陸續以 學校購買器材、校外教學、鄉公所活動名義等方式洽談合夥 投資事宜之方式,向楊明富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 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卞文輝如附表所示金額。嗣因卞文輝 避不見面,楊明富事後查證,驚覺受騙,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明富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卞文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明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提出郵局封面截圖暨帳戶交易明細影本2張、郵局ATM交易明細11張、告訴人與被告對話紀錄截圖5張 ⑶被告所書寫悔過書3紙 證明被告陸續以學校購買器材、校外教學、鄉公所活動名義等方式,詐騙告訴人楊明富,致其陷於錯誤,並交付被告如附表所示金額,且被告迄今未還款完畢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所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為各犯行間,其時間相近,且均係以相 類似之詐術、針對同一告訴人所為,應係基於同一犯意,法 律評價上難以強行切割,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吳求鴻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113年3月18日 15時42分 14,000元 2 113年3月19日 15時47分 22,000元 3 113年3月20日 14時54分 24,000元 4 113年3月21日 14時31分 17,000元 5 113年3月24日 15時52分 21,000元 6 113年3月25日 15時03分 26,000元 7 113年3月26日 17時48分 17,000元 8 113年3月27日 13時41分 18,000元 9 113年3月28日 13時23分 27,000元 10 113年3月31日 13時53分 28,000元 11 113年4月3日 14時22分 15,500元

2025-01-23

PTDM-114-簡-2-20250123-1

重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原 告 元棠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維君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林克彥律師 複 代理人 蕭馨怡律師 被 告 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燕玲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李志龍(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壹、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6萬5108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貳、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5,其餘由原告負擔。 肆、第壹項判決,如原告以新臺幣278萬8369元為被告供擔保, 得為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836萬51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伍、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及爭點:  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1月15日簽訂「泰御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不動產代理銷售合約,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契約書(下稱舊約),由被告委託原告代銷被告所有坐落 在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共75戶之預售建物 (共4棟,1樓為店舖,3至21樓為住戶,每樓層4戶,戶別( 棟別)分別為A、B、C、D,下稱系爭房屋,含平面停車位共 100個,原告最終銷售之各戶個別以如附表一之編號加戶別 稱之,上開土地、1樓店舖、系爭房屋、停車位合稱系爭建 案),代銷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1月14日止(兩造代 銷契約之法律關係下稱系爭契約),系爭房屋各戶之坪數、 原始定價及依銷售比例調整後之定價(即代銷底價),則以 「惠仁段建案樓層售價表」詳細臚列後作為系爭契約之附件 (下稱樓層售價表,所載內容對應原告最終銷售之各戶如附 表一G欄所示,後因被告取得建照,代銷底價以最後確定之 系爭房屋坪數計算,內容如附表一H欄所示,下稱系爭底價 ),停車位則依系爭契約之附件「車位價目表」計算(下稱 車位價目表,所載內容對應原告最終銷售各戶如附表一C欄 所示)。系爭契約銷售期間屆期後,雙方合意自屆期次日起 至110年6月30日止延長代銷期間,並於110年3月22日簽訂「 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代理銷售合約,日期:中華民 國110年1月」契約書(下稱新約),除調整部分內容外,系 爭房屋各戶之坪數、原始定價及依銷售比例調整後之定價則 沿用系爭底價。原告於新約屆期後,最終銷售如附表一所示 ,銷售總金額(即成交之簽約金額,包含各戶房屋及停車位 ,如附表一E欄合計所示)達總底價比例百分之76.64,自得 依約請求下列報酬:  ㈠銷售報酬:   原告銷售編號12(6D)、編號13(5C)、編號28(15A)、 編號54(12C)共4戶房屋,依舊約第7條第1項第3款及新約 第7條第1項第3款,銷售報酬均以銷售金額百分之6計算,故 原告得請求新臺幣(下同)566萬8200元(計算式:4戶銷售 金額:1990萬元+2178萬元+2719萬元+2560萬元=9447萬元, 乘以百分之6﹦566萬8200元)。  ㈡關係戶銷售報酬差額:   系爭房屋中編號24(16A)、編號25(12B)、編號26(13B )、編號28(15A)、編號36(5D)、編號41(16D)共6戶 房屋,均為被告介紹親友購買之關係戶,除編號28(15A) 已請求如前項外,另5戶之銷售報酬,依約亦應以銷售金額 百分之6計算,惟原告先前僅請求百分之3計算之銷售報酬總 計367萬2300元(計算式:2719萬元+2650萬元+2700萬元+19 58萬元+2214萬元=1億2241萬,再乘以百分之3=367萬2300元 ),被告已依約給付,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尚未給付之銷售報 酬總計367萬2300元。  ㈢差價分潤:   依舊約第7條第2項及新約第7條第2項約定內容,系爭房屋銷 售金額若高於系爭底價,其差價在抵補其他銷售金額低於系 爭底價之差價後,所餘金額即為差價利潤,並由被告分得百 分之70,原告分得百分之30,故原告自得請求總計2301萬79 29元之差價分潤(計算式:依附表一A欄-H欄=差價利潤,再 乘以百分之30,即為附表一L欄所示之金額2301萬7929元) 。  ㈣基此,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銷售報酬總計3235萬8429元( 計算式:銷售報酬566萬8200元+關係戶銷售報酬差額367萬2 300元+差價分潤2301萬7929元=3235萬8429元),不料被告 拒不付款,反要求原告交付其所承租坐落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之接待中心(下稱接待中心),原告委請律師於110 年7月23日以110年度觀字第000000000號律師函寄送被告, 請求被告儘速通知請求日期及給付銷售報酬1035萬1815元, 被告仍未置理,爰依兩造間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一部請求 被告給付1500萬元之銷售報酬。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 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得為假 執行。  被告抗辯:  ㈠編號12(6D)、編號13(5C)、編號54(12C)共3戶房屋, 依新約第7條第1項第3款,銷售報酬均以銷售金額百分之6計 算。至於編號28(15A)係關係戶,如附表一說明欄所示之6 戶關係戶均為被告介紹成交,原告僅負責後續簽約事宜,故 原告請求之銷售報酬應依兩造約定,以銷售金額之比例折半 (即百分之3)計算。故原告得請求485萬2500元(計算式: 【1990萬元+2178萬元+2560萬元】×百分之6+2719萬元×百分 之3=485萬2500元)。被告於此金額內不爭執,逾此部分原 告主張實無所據。  ㈡系爭房屋中編號24(16A)、編號25(12B)、編號26(13B) 、編號36(5D)、編號41(16D)均為關係戶,原告先前請 求之銷售報酬均依兩造所約定之銷售金額之比例折半計算, 且被告業已給付367萬2300元,原告自不得再行請求被告給 付銷售報酬。  ㈢兩造係以新約取代舊約,且新約之銷售底價係以兩造於109年 7月22日協議之售價表為據(下稱0722售價表,內容如附表 一J欄所示,下稱0722底價),並非如原告主張:新約延用 舊約契約附件之樓層售價表,於兩造結算時仍應沿用系爭底 價作為銷售底價。原告負責人蘇維君於系爭契約代銷期間結 束後,曾於110年7月13日,將0722售價表中8戶保留戶予以 刪除,並將0722售價表中系爭房屋銷售總底價及系爭建案買 賣總價之金額對應修改後製作售價表(下稱0713售價表,所 載銷售底價同0722底價,內容如附表一K欄所示,下稱0713 底價)提供給被告公司財務經理許雅芳,請許雅芳計算有沒 有溢價可以請求,更於自行核算後,發現銷售金額均低於07 22底價,無從主張差價分潤,再於110年7月29日,傳送自行 杜撰銷售底價之售價表(下稱0729售價表,內容如附表一I 欄所示,下稱0729底價)並蓋用公司發票章,傳送給被告, 請求差價分潤,是原告自行製作之0713售價表、0729售價表 所載之底價,均與原告於本件主張之系爭底價不同,原告主 張新約之銷售底價為系爭底價純係為求壓低銷售底價,以增 加得差價分潤之請求金額以便於本件訴訟中請求。且0713售 價表所載底價與0722底價完全相同,足證兩造間新約合意之 銷售底價確為0722底價無疑。雖依新約第7條第2項約定有: 系爭房屋銷售金額若高於0722底價,其差價在抵補其他銷售 金額低於系爭底價之差價後,所餘即為差價利潤,原告得請 求差價分潤之內容,惟依新約第7條第6項約定有:約定銷售 金額達18億元以上為溢價範圍之內容,可見原告主張差價分 潤之前提,係以銷售金額達18億元以上,始有適用。而依原 告提出之第8次請款明細所載內容,累積至110年6月25日時 ,原告銷售總金額僅為13億8719萬元,未達約定之銷售總金 額18億元以上之溢價範圍,原告自無從據此主張差價分潤。 且縱認兩造未約定以銷售總金額達18億元始得請求前價分潤 ,惟原告銷售金額減去0722底價後總計為負數,原告亦不得 請求差價分潤。  ㈣原告為求銷售系爭房屋,曾向部分客戶承諾贈送冰箱1臺(價 值8萬5000元),尚有6戶客戶之冰箱未贈送,而由被告代為 處理,故被告自得就此部分之金額51萬元(計算式8萬5000 元×6台=51萬元)主張抵銷。  ㈤原告為求銷售系爭房屋,曾向部分客戶承諾贈送旅遊行程( 價值5萬元或3萬元),尚有2戶客戶之旅遊行程總計6萬元未 給付旅行社,而由被告代為處理,故被告自得就此部分之金 額6萬元主張抵銷。  ㈥原告為銷售編號1(14A)、編號2(14B)房屋,曾向客戶郭 擇群承諾若同時購買編號1(14A)、編號2(14B)房屋,將 退還銷售報酬35萬元(下稱退酬金),不料郭擇群購買編號 1(14A)、編號2(14B)房屋後,原告遲未給付退酬金,郭 擇群轉而向被告要求處理,被告即代原告給付退酬金予郭擇 群,故被告自得就此部分之金額35萬元主張抵銷。  ㈦原告為銷售編號19(8B),曾向客戶林曉菁承諾若購買編號1 9(8B),將儘速代其轉售謀利,不料林曉菁購買編號19(8 B),原告未依約代其轉售,林曉菁轉而對被告要求解除買 賣契約,被告只能同意解約並退還林曉菁已繳付之價金,原 告前已就編號19(8B)請領銷售報酬165萬元,既就編號19 (8B)房屋之解約有可歸責事由,自應返還被告給付之銷售 報酬,故被告自得就此部分之金額165萬元主張抵銷。  ㈧兩造簽訂舊約後,原告邀訴外人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 稱興泰公司)隱名合夥投資系爭契約,興泰公司同意投資10 00萬元,原告與興泰公司即於109年1月22日簽訂「元棠開發 有限公司泰御建設房屋代銷案隱名合夥契約書」(下稱系爭 合夥契約),約定總投資額為5000萬,總股份為10股,興泰 公司占2股,故興泰公司於110年6月30日系爭契約結束後, 可分得合夥盈餘5分之1,依原告履行系爭契約時之收入支出 所製作之收支統計表,原告至111年6月間,應有2575萬8726 元之利潤,故興泰公司依合夥契約之法律關係,可向原告請 求至少500萬元之盈餘分配(計算式:2575萬8726元÷5=515 萬1745.2元,6位數以下四捨五入),縱認本件訴訟尚未終 結,本件原告之報酬金額未定,則將原告於本件主張之報酬 及110年8月10日之銷售費用406萬8278元先予以排除,原告 尚有2090萬6226元之利潤可供分配,被告自得就此部分之金 額418萬1245元(計算式:2090萬6226元÷5=418萬1245元, 小數點以上四捨五入)主張抵銷。興泰公司嗣後於112年3月 27日以臺中嶺東郵局存證號碼第54號之存證信函(下稱54存 證信函),通知原告將上開盈餘分配請求權讓予被告,故被 告於500萬元額度內至少有418萬1245元之盈餘分配得主張抵 銷。  ㈨原告之銷售金額與新約約定之0722底價互核,尚有低於銷售 金額之差價總計968萬6279元,再扣除事先經李被告實際負 責人李金池同意之6戶關係戶以低於底價銷售之差價587萬40 50元,其他低於0722底價銷售房屋總金額為381萬2220元(計 算式:968萬6270元-587萬4050元=381萬2220元),依新約第 7條第3項,應由原告吸收,故被告自得就上開金額主張抵銷 。  ㈩因此,原告固得請求銷售報酬485萬2500元,但扣除上開抵銷 之金額後,已無剩餘(計算式:485萬2500元-51萬元-6萬元 -35萬元-165萬元-500萬元-1276萬2590元=-1548萬0090元)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00萬元,顯無理由,並聲明:⒈原告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預供 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爭執及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315至317頁、卷二第80 頁、卷三第561頁)  ㈠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簽訂舊約、新約,內容如附表二所示。  ⒉原告於舊約、新約期間,銷售金額總計為13億8719萬元。  ⒊原告主張之銷售報酬566萬8200元,被告於485萬2500元額度 內不爭執。  ⒋被告主張抵銷之冰箱款項51萬元、旅遊費用為6萬元,原告不 爭執  ⒌系爭房屋中編號24(16A)、編號25(12B)、編號26(13B) 、編號36(5D)、編號41(16D)均為關係戶,原告先前請 求之銷售報酬均依兩造所約定之銷售金額之比例折半計算, 且被告業已給付銷售報酬367萬2300元。  ⒍編號19(8B)之客戶林曉菁於110 年10月10日委託郭擇群與 被告解除買賣契約。  ㈡爭執事項:  ⒈關係戶之銷售報酬以銷售金額之百分之6計算,還是以百分之 3計算?  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編號28(15A)另外百分之3部分報酬即81 萬5700 元,有無理由?  ⑵原告請求被告應再給付編號24(16A)、編號25(12B)、編 號26(13B)、編號36(5D)、編號41(16D)百分之3之銷 售報酬即合計367萬2300元,有無理由?  ⒉系爭契約之銷售底價,應為系爭底價?0722底價?0713底價 ?0729底價?原告請求差價分潤2301萬7929元,有無理由?  ⒊被告就前代原告給付編號1(14A)、編號2(14B)客戶郭擇 群35萬元退酬金主張抵銷,有無理由?  ⒋被告已給付編號19(8B)之銷售報酬165萬元,原告就編號19 (8B)事後解約有可歸責事由,自應返還被告上開銷售報酬 ,故被告就此部分金額主張抵銷,有無理由?  ⒌被告就受讓興泰公司基於系爭合夥契約之盈餘分配請求權於 於500萬元額度內至少有418萬1245元之盈餘分配主張抵銷, 有無理由?  ⒍被告辯稱原告有溢領1276萬2590元、510萬8650元或381萬222 0元,主張擇一抵銷,有無理由? 貳、得心證之理由:  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 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蓋解釋意思表示,端在探求表意 人為意思表示之目的性及法律行為之和諧性。是解釋契約尤 須斟酌交易上之習慣,及當事人所欲達成之經濟上效果、合 理預期之契約利益,依誠信原則而為之。關於法律行為之解 釋方法,應以當事人所欲達到之目的、交易習慣、任意法規 及誠信原則為標準,合理解釋之,其中應將當事人之目的列 為最先,交易習慣次之,任意法規又次之,誠信原則始終介 於其間以修正或補足之。因此,解釋契約應通觀全文,並斟 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又解釋契約應 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則應以過去事 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 意(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7號判例、19年上字第58號判例 、19年上字第453 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判決意旨 參照)。故於探求當事人立約真意時,所應力求者,乃於解 釋契約條款時,斟酌當事人訂約時客觀上所存在之一切情事 ,以契約當事人所欲達成之契約目的為基準,不違背契約本 質,而為符合公平正義之契約解釋。兩造間之系爭契約,先 後簽訂舊約、新約以為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舊約後方尚有 樓層售價表作為原告銷售系爭房屋之底價,車位價目表則作 為客戶購買停車位之價格依據。新約後方則無任何附件,則 在契約雙方就系爭契約之權利義務發生歧見時,究應如何適 用舊約及新約,即為本件爭執所在。  次按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 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6項定 有明文。是就預售屋代銷業務商業模式,就建商而言,需購 買土地、建材、雇用勞工、向銀行貸款等,以建築房屋,而 先負擔建築成本及風險,且預計完工之建物戶數及停車位因 屬固定,故建商會將其建築支出成本加計預期利潤,而得出 建案完銷後應獲得之買賣總價。基於專業分工,建商通常會 將預售屋之銷售,交由代銷商進行,故建商在代銷商業活動 中只在意最後結算時是否能獲得其預期之買賣總價。就代銷 商而言,則係以代理銷售預售屋以賺取佣金報酬為目的,性 質類似居間,銷售報酬計算方式有二,一為按件計酬,一為 按銷售金額按比例抽成,後者因能提高代銷商銷售報酬,故 為國內常見之銷售報酬計價方式。又為讓預售屋出售價格最 大化及出售數量大化,建商與代銷商會有以下措施:㈠建商 預期取得之買賣總價為代銷契約最大目的,故會以此換算為 每戶房屋及停車位之單位價格,作為銷售底價,以確保買賣 總價目標達成,故銷售底價通常係基於買賣總價計算而來, 而有正向對應關係。㈡銷售底價會隨銷售進度調整,多以銷 售百分比作為調整銷售價格的機制,連帶調升銷售表價,利 用民眾追高之投資心態,形成預售價價格上揚之外觀現象, 同時提升建商及代銷商獲利,故銷售底價並非一成不變。㈢ 於銷售現場,會以銷售底價作為銷售金額之底線,另外會制 定銷售表價作為代銷商向客戶開價之參考標準,以滿足客戶 殺價及代銷商議價之籌碼。㈣為獎勵代銷商大量且快速銷售 預售屋,通常會與代銷商約定:在量方面,隨著代銷數量增 加,分階段提高報酬之抽成比例,在價方面,於代銷商銷售 金額高於銷售底價時,得額外就此差價(或稱溢價、超價) 拆分利潤,通常為代銷商3成,建商7成。代銷商原則不得以 低於銷售底價之價格成交,但若銷售金額低於銷售底價時, 得以差價部分填埔,不足部分再由代銷商負責,以達成建商 設定之買賣總價之目標。㈤低於銷售底價之成交,就建商而 言,常見情形為親友、股東之購買,基於人情世故,予以減 價,即所謂關係戶,就代銷商而言,則基於提高客戶成交意 願所為之讓利銷售技巧,蓋代銷商首重快速成交以便短期賺 取大量銷售報酬,而與建商希望以最高價格完銷建案之目標 並不完全一致,故建商通常會透過約定低於銷售底價之成交 案最後由代銷商負責吸收差價,以避免代銷商為求快速成交 而以低於銷售底價買賣預售屋,此時代銷商在此限制前提下 ,為免侵蝕報酬獲利,通常會以自身抽佣報酬折讓給客戶, 或透過先前累積之溢價填補此部分損失,以增加銷售時之交 易靈活度及差價利潤之拆分,避免需自行承擔低於銷售底價 之成本風險。(以上代銷實務內容參許惠瑜、張明義著「完 銷力-預售屋代銷完全操盤」一書,112年6月四版一刷)  兩造就雙方之系爭契約法律關係,先後簽訂舊約及新約,原 告主張新約係延續舊約而來,故在適用雙方權利義務時,自 應合併新舊兩約適用及解釋,並延用舊約之附件。被告則抗 辯新約已替代舊約,舊約已失效,應逕依新約為適用及解釋 ,故舊約及新約之關係,宜就兩約之各條文相互勾稽比對, 始能知悉兩約之關係為何(兩約條文內容,舊約見本院卷一 第23至26頁,新約見本院卷一第35至38頁,新約有修正之條 文內容參附表二)。茲將舊約及新約契約條文逐條比對如下 :  ㈠舊約及新約第1條內容,僅就舊約預售屋戶數由75戶,修正為 74戶,原告主張因1樓店舖本不在戶數內而配合修正,但新 約第8條仍保留1樓店鋪價格,故應以被告所稱:係因原3樓C 戶、D戶為公共空間,嗣後變更設計,改為3樓A戶、B戶作為 公共空間,並將3樓C戶、D戶變更為1戶,故新約才會減少1 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8頁),較為可採。兩約第1條均約 定有「願以甲乙(甲方指被告,乙方指原告,兩約甲方、乙 方所指為何人部分下同)共同擬之售價範圍內,交由乙方代 理銷售。」,所稱「售價範圍」,即指上開代銷商業實務之 銷售底價及銷售表價,依本條約定,應由兩造共同合意決定 。  ㈡舊約第2條約定代理銷售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1月14 日止,新約第2條約定代理銷售期間,自110年1月15日起至1 10年6月30日止,且舊約簽約日期記載為109年1月15日(見 本院卷一第27頁),新約簽約日期記載為110年1月15日(見 本院卷一第39頁),原告主張新約實際簽約日係110年3月22 日,惟被告前法務人員李志龍證稱:新約係其草擬,兩造係 經過110年3月2日、同年月13日協調新約內容未達共識,遲 至110年4月13日方簽訂新約,並約定回溯至新約簽約日期以 接續舊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29頁),未見兩造對此證述 內容有何爭執,堪信為真。是依兩約第2條約定內容,新約 代理銷售期間形式上係接續舊約之代理銷售期間而來,但實 際上係於110年4月13日兩造形成共識後方簽訂新約,並讓新 約契約效力回溯至簽約日。  ㈢兩約第3條係關於被告之權利瑕疪保證,內容未修改。  ㈣舊約第4條代理銷售戶數67戶,係由舊約第1條之75戶扣除舊 約第14條被告之保留戶8戶而來,新約第4條代理銷售戶數為 66戶,為新約第1條之74戶扣除新約第14條被告之保留戶8戶 而來。又舊約第4條第1項約定有「各戶之詳細坪數、底價( 如附件)」之內容,舊約契約書後方並附有層樓層售價表、 車位價目表。新約第4條第1項則約定有「各戶之詳細坪數、 價格(如附件)」之內容,新約將「底價」用語改為「價格 」,但新約契約書後方,並未附有任何附件。  ㈤兩約第5條係關於買受人房貸比例保證,內容未修改。  ㈥兩約第6條係關於原告負責之代銷事務,內容未修改。  ㈦舊約第7條約定原告銷售報酬,採銷售金額按比例抽成方式計 算,且隨著原告代銷戶數增加,則其抽成之比例亦增加,符 合上開鼓勵代銷業者儘量提高成交數量,以獲取更多筆之佣 金抽成之代銷實務。新約第7條則將舊約第7條之「底價」、 「總底價」用語,修改為「價格」、「總價」,並增列第5 項「本案總價金額為新臺幣18億1000萬元整」、增列第6項 「約定銷售金額達新臺幣18億以上為溢價範圍等內容,符合 建商多會在代銷契約中約定買賣總價做為自己預期獲利之代 銷實務。  ㈧舊約第8條第1至4項,係依銷售比例,遂步調升定價,最先開 始之定價稱為「原始定價」,並依銷售比例達總底價之百分 之31時,依原始定價每坪調整(調高)1萬元,達百分之51 時,調整為2萬元,達百分之81時,調整為3萬元,附件樓層 售價表亦分為4份,分別依原始底價,調整為1萬元、2萬元 、3萬元詳載各戶房屋底價金額(見本院卷一第28至31頁) ,符合上開「銷售底價會隨銷售進度調整」之代銷實務。舊 約第8條第5項則約定車位及1樓店舖不適用調價範圍,亦即 車位價格於代銷期間均固定如車位價目表所載(見本院卷一 第32頁),不會變動。舊約第8條第6項則約定1樓店舖總價 為1億元,及記載「以上定價以附件為依據」。而舊約第8條 使用「定價」,與舊約第4條、第7條使用之「底價」,採體 系解釋,兩者意義應相同,均指銷售底價。新約第8條則將 條文編目名稱由舊約「銷售調價範圍」變更為「店面銷售價 格」,並將舊約第8條第1項至第5項、第6項後段「以上定價 以附件為依據」之內容,全數刪除,僅保留第8條第6項前段 內容。  ㈨兩約第9條約定被告費用負擔範圍,內容未修改。  ㈩兩約第10條約定被告之人事編制,內容未修改。  舊約第11條第1項約定原告於每個月底就已簽約及繳付簽約款 之戶數開立發票,被告則於隔月15日以現金支付報酬。新約 第1項則修改為被告於隔月10日以現金支付報酬。其餘未變 。  兩約第12條關於雙方權利義務,僅修正1字,內容未修改。  兩約第13條關於第三人之居間報酬,新約刪除舊約第4項「由 甲方移交之客戶不計第三人報酬範圍」之內容。  舊約第14條約定有被告之保留戶8戶,分別為「『15樓A』、『15 樓B』、『15樓C』、『5樓C』、『20樓A』、『20樓B』、『20樓C』、『2 0樓D』」,保留戶之售價,不得低於銷售底價。新約第14條 則將保留戶8戶戶別變更為「『20樓A』、『20樓B』、『20樓C』、 『20樓D』、『21樓A』、『21樓B』、『21樓C』、『21樓D』」另在第1 4條新增第2項、第3項,約定契約終止後,原告應將接待中 心移交被告使用,及被告另有新建案,由原告優先委任代銷 之內容。  兩約第15條約定爭議處理(管轄法院),內容未修改。  兩約第16條均約定:兩約自簽約之日起生效,除另有約定外 ,合約期滿自動失效之內容。  故就兩約條文比對,可發現兩者契約目的相同,契約內容均 遵循上開代銷實務規範雙方之權利義務,新約相比舊約,契 約內容主要變更如下:㈠原告代銷戶數減少1戶。㈡銷售底價 用語,由「底價」變更為「價格」。㈢舊約未約定有買賣總 價金額及總溢價標準,新約新增買賣總價為18億1000萬元, 銷售金額達為18億以上為溢價範圍等內容。㈣銷售底價原係 依銷售比例,遂步調升定價(以每坪增加1萬元方式,最高 增加3萬元),新約則刪除此項約定。㈤保留戶數量8戶僅更 改4戶戶別,數量不變。㈥增加原告將接待中心移交被告使用 之義務,及被告另有新建案,由原告優先委任代銷之權利。 ㈦舊約契約附件有價格售價表、車位價目表,新約無契約附 件。由上可知兩造係在舊約基礎上,進行約定內容之增刪, 並保留舊約完整架構,在除去舊約,新約本身得為一內容獨 立完整之契約,且兩約依第2條代理銷售期間相互銜接,雙 方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自應以新約內容為斷。原告於本件中 主張舊約仍存續有效,並作為其主張之依據,實屬無憑。惟 新約實際簽訂日期,係於110年4月13日,於簽訂後始回溯至 新約所載簽訂日期000年0月00日生其效力,並取代舊約,已 如前述。則在舊約110年1月14日到期至110年4月13日新約簽 訂前,雙方既合意持續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自屬舊約第16 條「另有約定」之情形,故110年1月14日至110年4月13日期 間,兩造間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於該段期間仍應遵循舊約約 定內容,自不待言。  原告主張:其銷售編號12(6D)、編號13(5C)、編號28(1 5A)、編號54(12C)共4戶房屋,依新約第6條第1項第3款 ,銷售報酬均以銷售金額百分之6計算,故原告得請求566萬 8200元之銷售報酬。被告則辯稱:編號28(15A)係關係戶 ,銷售報酬應以銷售金額百分之6折半(即百分之3)計算, 故原告僅得請求485萬2500元之銷售報酬,經查:原告雖否 認兩造間有針對關係戶銷售報酬折半計算之約定,惟原告先 前向被告請領銷售報酬時,就關係戶部分,確依百分之3計 算,有原告之第4次請款明細(請款日期:110年3月25日) ,其中關係戶編號25(12B)、編號26(13B)、編號36(5D )之銷售報酬,第5次請款明細(請款日期:110年3月25日 ),其中關係戶編號24(16A)之銷售報酬,第6次請款明細 (請款日期:110年4月25日),其中關係戶編號41(16D) 之銷售報酬,確均以銷售金額百分之3計算,且明顯與非關 係戶分隔羅列(見本院卷第一第183至185頁),而原告曾於 110年7月29日,傳送舊版之第8次請款明細,其中編號28(1 5A)之銷售報酬,亦以百分之3計算(見本院卷一第78頁) ,證人即被告財務經理許雅芳亦證稱:關係戶之銷售報酬一 直以來都是百分之3,因為原告向來就是這樣請款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387頁)。核與被告辯稱:因關係戶是由被告介 紹而簽約,原告減免前階段招攬、磋商等勞力、時間之付出 ,僅協助完成簽約之成果,故就關係戶之銷售報酬約定減半 之原由,相符一致。再參酌舊約第4條第2項約定有「乙方之 代銷範圍應包括銷售期間內之下列部分:⒈甲方未約定保留 戶所成交之戶數。⒉乙方代銷售之戶數。」、舊約第13條第4 項約定有「由甲方移交之客戶不計第3人報酬範圍」等內容 。其中「甲方未約定保留戶所成交之戶數」、「甲方移交之 客戶」,即係指關係戶之成交,而關係戶本歸功於甲方介紹 而成交,依舊約第13條第1項,得請求原告給付居間報酬。 惟因兩造既已就關係戶之銷售報酬,考量係出於兩造共同協 力完成銷售,故折半計算原告之銷售報酬,被告已獲有利益 ,故於舊約第13條第4項排除被告之居間報酬請求權。新約 第13條固刪除第4項規定,惟新約第4條第2項仍保留甲方關 係戶之定義,且原告亦先前向被告請款時確依百分之3請領 關係戶之銷售報酬,已如前述,被告上開辯詞,核屬有據, 堪予採信。原告主張兩造未約定關係戶對銷售報酬折半計算 乙節,委無足採。是原告主張銷售編號12(6D)、編號13( 5C)、編號28(15A)、編號54(12C)共4戶房屋銷售報酬 ,其中編號28(15A)為關係戶,銷售報酬應以銷售金額百 分之6折半(即百分之3)計算,故原告請求485萬2500元部 分,應認有據,逾此部分,則屬無憑。  原告固主張:系爭房屋中編號24(16A)、編號25(12B)、 編號26(13B)、編號28(15A)、編號36(5D)、編號41( 16D)共6戶房屋,均為關係戶,除編號28(15A)已請求如 前項外,另5戶之銷售報酬,依約亦應以銷售金額百分之6計 算,惟原告先前僅請求百分之3計算之銷售報酬總計367萬23 00元,自得請求泰御公司尚未給付之銷售報酬367萬2300元 等語。惟兩造間就關係戶之銷售報酬,有約定以百分之3計 算之事實,業已認定如前,原告既已受領上開5戶關係戶之 銷售報酬,自不得再重複請求。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實屬無 據。  原告主張:依新約第7條第2項約定內容,系爭房屋銷售金額 若高於系爭底價之定價,其差價在抵補其他銷售金額低於系 爭底價定價之差價後,所餘即為差價利潤,由被告分得百分 之70,原告分得百分之30,故原告自得請求如附表一L欄所 示,總計2301萬7929元之差價分潤等語。經查:  ㈠被告雖辯稱:新約第7條5項約定有「本案總價金額為新臺幣1 8億1000萬元整」、同條第6項約定有「約定銷售金額達新臺 幣18億以上為溢價範圍」等內容,為舊約所無,增加目的在 作為原告依同條第2項請求差價分潤時之前提要件,即以原 告銷售金額達18億以上,方有溢價,才有分潤等語,證人李 志龍亦證稱:新約第7條第6項約定是當時兩造合意要賣超過 18億才有溢價的請求權利,蘇維君當時也知道系爭契約進行 到最後,要賣到18億以上才有這個溢價範圍的請求權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535、536頁)。惟參酌舊約第7條第2項、第3 項約定,兩造本即有差價分潤之約定,未設有任何請求門檻 要件,且依舊約第7條第2項約定內容形式以觀,對差價之定 義、抵補及分配比例,均清楚臚列,並無文義不明情形,舊 約同條第3項則規範銷售金額低於銷售底價之處理,除同條 第2項已有約定以高於底價之銷售差價抵補外,第3項又規定 可以「總溢價」補足,而與差價之用語不同,在適用上即有 疑義。故新約第7條第5項、第6項新增系爭建案買賣總價為1 8億1000萬元及以18億以上為溢價範圍,應在解決舊約第8條 第3項「總溢價」定義不明之問題,而與請求差價分潤之前 提要件無涉。且新約第7條第2項「差價」,係以「銷售金額 」與「銷售底價」相減而來,同條第6項「溢價」,則係以 「銷售總金額」與「18億元」相減而來,兩者計算方式不同 ,亦無從解釋兩造係以「溢價」範圍作為差價分潤客體之約 定。另從條文排列順序,新約第7條第5項、第6項亦未列於 同條第2項約定之前,無法依此認定有先後適用關係,故單 從條文文義本身實無從得出有被告所辯:新約第7條第6項為 同條第2項適用前提之結論,況證人李志龍亦證稱:「(原 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有無跟蘇維君說『一旦賣不到18億元以 上,妳可能無法請求任格差價分潤?)李金池應該有跟蘇維 君講」、「(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有沒有講?)我沒有講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有無聽到李金池跟蘇維君 講?)沒印象。」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38至539頁),審酌 李志龍為新約之草擬人,且新約第7條第6項為舊約所無,如 被告及李志龍未善盡說明告知義務,自難事後逕以對被告有 利之方式加以解釋適用。基此,被告此部分抗辯,委無足採 。原告主張其得依新約第7條第2項主張差價分潤,應認有據 。  ㈡原告得依新約第7條第2項主張差價分潤,已如前述,差價分 潤之計算方式,需先確認銷售底價及銷售金額為何。原告固 主張:應依舊約之附件即樓層售價表所載系爭底價作為銷售 底價等語。被告則辯稱:兩造前於109年7月22日,已合意將 銷售底價變更為0722底價,此由兩造曾在李志龍草擬之新約 契約書上以手寫方式討論修改舊約作為新約之內容(下稱草 約),其中新約第7條第5項買賣總價即以0722售價表所載之 買賣總價作為討論之基礎,故新約第4條第1項約定有銷售底 價約定如附件之內容,條文中的「附件」即為0722售價表, 僅於兩造簽訂新約時疏漏未附於新約契約書後方作為附件, 原告雖主張以舊約附件樓層售價表作為銷售底價,但新約已 替代舊約,系爭底價應已不再沿用,況蘇維君於系爭契約代 銷期間結束後,於110年7月13日又提供0713售價表給許雅芳 ,請許雅芳計算有沒有溢價可以請求,0713售價表所載之銷 售底價與0722底價完全相同,蘇維君更於自行核算後,發現 其銷售金額大部分低於0722底價,無從主張差價分潤,而於 110年7月29日,傳送自行杜撰銷售底價之0729售價表並蓋用 公司發票章,傳送給被告,主張差價分潤,是原告自行製作 之0713售價表、0729售價表所載之底價,均與原告於本件主 張之系爭底價不同,且0713售價表所載底價與0722底價完全 相同,足證兩造間新約合意之銷售底價確為0722底價無疑, 故以銷售金額與0722底價比較,結算結果為負,原告實不得 主張差價分潤,反應依新約第7條第3項約定,由其吸收此部 分低於0722底價之銷售金額差價等語。惟查:  ⒈系爭房屋依舊約第8條第1至4項,係依銷售比例,遂步調升系 爭底價,並於舊約附件詳載系爭底價,而新約第8條將條文 編目名稱由舊約「銷售調價範圍」變更為「店面銷售價格」 ,並將舊約第8條第1項至第5項、第6項後段「以上定價以附 件為依據」之內容,全數刪除,僅保留第8條第6項前段內容 ,已如前述,足證新約簽訂後兩造已不再沿用舊約第8條第1 至4項內容決定系爭房屋之銷售底價,如原告主張新約係沿 用舊約之契約附件及沿用系爭底價為真,則舊約第8條第1項 至第5項、第6項後段等內容於新約第8條中實無刪除必要。  ⒉又觀諸新約基於變更公共空間戶別及變更設計,將系爭房屋 戶數減1,且扣除被告保留戶8戶,並將系爭建案買賣總價約 定為18億1000萬元,新約於110年4月13日簽訂當時,被告業 已於109年12月18日取得建照,故系爭房屋及停車位坪數均 得確定,對照舊約之附件樓層售價表,其公共空間戶別及戶 數均與新約內容不同,且未扣除保留戶,依原始定價計算之 系爭建案買賣總價,原告陳報之金額為18億6949萬0170元( 含8戶保留戶、停車位、1樓店舖),如依樓層售價表調整之 金額計算買賣總價,原告陳報之金額則為19億2656萬6270元 (見本院卷二第23、66、67頁),均與新約於第7條第5項所 約定之買賣總價18億1000萬元不符,新約是否仍沿用舊約樓 層售價表作為新約第4條所約定之附件,並以系爭底價做為 新約約定之銷售底價,實非無疑。  ⒊原告雖主張:蘇維君於110 年1月4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李金 池聯繫(下稱0104LINE通訊紀錄,見本院卷一第490、491頁 ),內容如下:   蘇維君:關係戶再麻煩您盡快約時間簽約!價格談好先跟我       說,我先做合約書。」   李金池:星期三周大雅要來。       星期三下午兩點半黃坤火和余董也要來簽約。   蘇維君:那合約價格用底價做?   李金池:對。   蘇維君:那幾戶關係戶就不再送贈品了不然我沒有任何利       潤。   李金池於上開LINE通訊中所稱黃坤火為編號28(15A)之代 購者,周大雅為編號25(12B)之客戶,余董為編號24(16A )之客戶,為被告所自承,蘇維君於通訊中告知李金池上開 3戶關係戶之簽約價格「用底價做」,對比上開3戶如附表一 A欄所示之實際銷售價格,均貼近系爭底價,足見兩造確係 以系爭底價作為新約之銷售底價等語。惟上開關係戶簽約日 期,均在舊約契約效力存續期間,蘇維君以系爭底價作為與 上開關係戶客戶實際買賣價金,事屬當然,惟兩造係於110 年4月13日簽訂新約之後,已溯及至110年1月15日取代舊約 ,並改以新約約定之銷售底價作為系爭建案之銷售底價,故 尚難以此遽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⒋況依原告於系爭建案代銷期間向被告請款時所提出之請款明 細內容,第1次請款明細所載買賣總價(總銷金額)為20億 元,第2次請求明細所載買賣總價為20億元,第3次請款明細 總銷金額為16億8971萬元,第4次請款明細所載買賣總價為1 8億4000萬元,第5次請款明細所載買賣總價為18億4000萬元 ,第6次請款明細、第7次請款明細至舊版第8次請款明細所 載買賣總價均為18億1000萬元,有上開請款明細在卷可考( 見本院卷一第78頁、第180至186頁),原告並於本件起訴時 所提出新版第8次請款明細上,刻意刪除原先舊版第8次請款 明細所載之買賣總價18億1000萬元之記載(見本院卷一第41 頁),足證原告於第6次請款時,既已改依新約約定之買賣 總價填載,如何能主張兩造仍繼續沿用與新約約定之買賣總 價不符之系爭底價?且蘇維君於系爭契約代銷期間結束後, 於110年7月13日提供0713售價表予許雅芳,請許雅芳計算有 沒有溢價可以請求,業據證人許雅芳證述甚詳(見本院卷一 第388頁),而0713售價表所載之銷售底價與0722底價完全 相同,亦有0722售價表與0713售價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 第169、171頁),原告再於110年7月29日,傳送自行計算銷 售底價之0729售價表並蓋用公司發票章,傳送給被告,亦為 原告所自承,而0729底價亦核與系爭底價不符(見本院卷一 第167頁)。是原告於代銷期間結束後所自行製作之0713售 價表,0729售價表所載之底價,均與原告於本件主張之系爭 底價不同,實難認新約約定之銷售底價即為系爭底價,原告 此部分之主張,實屬無據。   ⒌新約第4條約定有「系爭建案之底價如附件」,惟新約契約書 後方並無附件,且非沿用舊約之附件,已如前述,則新約第 4條所約定之「附件」及之銷售底價為何,自應探究。而新 約與舊約比對如前,可知新約實係以舊約為基礎修改而來, 自得以新約簽訂過程探求兩造間之真意為何。訊據證人李志 龍證稱:舊約代銷時間到期後,因為系爭契約法律關係還是 繼續,並沒有因此失其效力,110年2月10日,兩造一直在協 商新約,伊於110年3月2日擬了1份草約,由李金池、蘇維君 協商新約內容,於同年3月13日還有在協調,最後才在110年 4月13日簽訂新約,並溯及至000年0月00日生效,以銜接舊 約。伊在110年2月擬定草約前沒有看過0722售價表,也沒有 聽過銷售底價有調整,伊是要擬定草約時詢問許雅芳,許雅 芳提供1份買賣總價是20億5000萬元的售價表給伊,伊就把 買賣總價減去8戶保留戶,算出買賣總價是18億4000多萬元 ,並繕打在草約上,但於110年3月2日李金池、蘇維君協商 時,其中一人說買賣總價金額有誤,並在草約上以手寫方式 修改買賣總價為2億3000多萬元,後來又說要減去8戶保留戶 ,金額再以手寫方式改成18億3000多萬元,因為伊在草約第 14條有寫代銷結束後要將接待中心移轉被告使用,蘇維君說 不行,如果沒有接到被告新的代銷建案,她要補償費,又在 草約第14條以手寫方式增加要被告攤提接待中心費用之內容 ,所以後面兩造又繼續協調,最後協調結果,買賣總價約定 為18億1000萬,蘇維君也將手寫要被告攤提接待中心費用之 內容刪去,雙方並於110年4月13日簽訂新約,因為被告在接 待中心現場之主管即業務經理簡秀琴當時沒有把新約的附件 售價表帶去,所以新約才沒附件,伊後來核對草約上開內容 ,才知道買賣總價2億3000多萬元是基於0722售價表而來, 所以新約第4條之記載銷售底價之附件應該是0722售價表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528至535頁)。再觀諸草約第8條內容與 舊約第8條內容相同,但草約第8條第1至4項,有以橫線劃掉 ,草約第7條內容,除將舊約第7條之「底價」變為「價格」 外,新增第5項、第6項,除第5項本案總價金額為「18億439 9萬5050元」外,與新約第5項、第6項文字內容相同。而草 約第5項總價金額「18億4399萬5030元」,有以手寫畫圈圈 住,並在旁邊書寫「0000000000」,上開數字下方則書寫「 2000」,其中「2」數字對齊「0000000000」之億位數數字 「0」,「2000」下方再書寫「0000000000」,其中「00000 00」部分復以橫線劃去,草約第14條內容與新約相同,但第 2項以橫線劃去,下方有書寫「如不續約情況下移轉甲方( 指被告),甲方需攤提現場接待中心費用給乙方(指原告) 」之內容,上開書寫內容亦有以橫線劃於其上,有草約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75、176頁),核與李志龍上開證詞大 致相符,應堪採信。是依李志龍所述兩造簽訂新約之磋商過 程,兩造於110年2月10日協調新約內容時,確係以0722售價 表之買賣總價20億3253萬9200元作為新約買賣總價之基礎, 並以8戶保留戶作價2億元予以扣除後,草約之買賣總價變更 為18億3253萬9200元(計算式:20億3253萬9200元-2億元=1 8億3253萬9200元),再經議價後,變更為18億3000萬元, 後又因蘇維君對草約第14條第2項約定無償轉讓接待中心之 內容,要求在不續約時應予補償,兩造無法達成共識遲未能 簽約,最終被告以約定買賣總價為18億1000萬元換取原告同 意無償轉讓接待中心,兩造終於110年4月13日簽訂新約等事 實,堪予認定。  ⒍又新約第7條第5項之買賣總價18億1000萬元,雖係基於0722 售價表所載之買賣總價20億3253萬9200元而來,但0722售價 表買賣總價係由三部分組成,一為停車位總計2億元,一為1 樓店舖1億元,一為住家即系爭房屋總計17億3253萬9200元 (見本院卷一第169頁),1樓店舖1億元之銷售底價已明載 在新約第8條(見本院卷一第36頁),停車位售價依舊約第8 條第5項,不適用調價範圍,新約雖將該條項刪除,但新約 之停車位銷售底價為2億元,且在0722售價表、0713售價表 、0729售價表中銷售底價金額均相同,亦為兩造所不爭執, 故系爭建案買賣總價如有變動,對應修改之銷售底價項目僅 有系爭房屋一項作為變數,故草約雖以0722售價表之買賣總 價為討論基礎,但隨著兩造於磋商過程中,對買賣總價不斷 進行修改,最後以18億1000萬元作為雙方合意之買賣總價, 則對應此買賣總價之銷售底價,除1樓店鋪及停車位為固定 銷售底價外,系爭房屋之銷售底價自應為對應之修改,始符 當事人之真意,且方能與18億1000萬之買賣總價契合。0722 售價表中所載系爭房屋之銷售底價,既係對應買賣總價20億 3253萬9200元而來,且仍包含被告保留戶8戶之銷售底價, 實非兩造於簽訂新約時所合意之銷售底價。再觀諸0713售價 表中,係以0722售價表為本,僅刪去被告保留戶8戶,得出 系爭房屋之銷售底價為15億3380萬1710元及買賣總價為18億 3380萬1710元之內容,雖扣除被告保留戶8戶於買賣總價外 ,符合兩造於磋商新約過程中之真意,但其計算所得之買賣 總價仍與新約第7條第5項之買賣總價不符,以此計算所得之 系爭房屋銷售底價仍非新約中所約定之銷售底價。而原告於 系爭契約結束後所製作用以向被告請求差價分潤之0729售價 表,則係基於新約所約定之買賣總價18億1000萬元計算而來 ,此觀諸0729售價表中,確有刪除被告8戶保留戶,買賣總 價為18億1006萬2050元,亦與新約第7條第5項約定買賣總價 18億1000萬之金額大致相符,顯係在1樓店鋪及停車位銷售 底價保留未變動前提下,將買賣總價扣除1樓店舖及停車位 之銷售底價後,再據以計算系爭房屋之各戶銷售底價,堪認 0729售價表及所載0729底價內容較符合兩造於簽訂新約時約 定買賣總價及系爭建案銷售底價之真意,亦與「建商委託代 銷商時銷售時,只在意最終取得之買賣總價,故銷售底價通 常係基於買賣總價計算而來,而有正向對應關係」之代銷實 務,相互吻合,故本件原告依新約第7條第2項請求差價分潤 ,自應以0729底價作為其計算依據。  ⒎被告雖辯稱:新約第4條約定之附件即為0722售價表,故新約 之銷售底價即為0722底價之事實,業經證人簡秀琴、許雅芳 、李金池、李志龍證述甚詳,且如附表一編號1(14A)、編 號2(14B)之簽約價格與附表一J欄所示之0722底價相同, 足證0722應為新約約定之銷售底價,系爭房屋中編號24(16 A)、編號25(12B)、編號26(13B)、編號28(15A)、編 號36(5D)、編號41(16D)6戶關係戶依原告主張如附表一 A欄所示之實際銷售價格雖均低於0722底價(如附表一J欄所 示),惟上開6戶如附表一B欄所示之簽約價格則與0722底價 大致相符,而依0104LINE通訊紀錄內容所示,蘇維君於通訊 中告知李金池上編號28(15A)、編號25(12B)、編號24( 16A)3戶之簽約價格用底價做,而上開3戶如附表一B欄所示 之簽約價格均與0722底價相符,足證蘇維君於當時亦係以07 22底價作為銷售底價。雖以0722底價計算差價分潤時,原告 之銷售金額大部分低於0722底價,但除關係戶6戶低於0722 底價之銷售係經被告同意外,被告可同意原告不用依新約第 7條第3項由其吸收,至其他低於0722底價銷售房屋總差價為 381萬2220元,既未經被告事先同意,縱認被告於簽約時及 原告請款時已知悉,此係考量尊重原告之銷售手法及被告最 終並無損失,自應由原告依新約第7條第3項吸收。原告臨訟 始提出以舊約之系爭底價作為差價分潤之計算基礎,實不足 採,應以0722底價計算為是等語。經查:證人即被告前工程 總監黃鉦傑證稱:0722售價表係伊所繕打,檔案還存在伊的 電腦內,因為當時系爭建案要對外公開,要製作一個表價, 就是定價,供代銷人員銷售使用,一開始給消費者看的價格 ,底價就是建設公司老闆和代銷公司約定至少要賣的價金, 例如底價是900萬元,表價是1000萬元,代銷公司可能在900 萬至1000萬元間出售預售屋,如果以950萬元賣出,就是成 交價,實價登錄都可以查得到。卷內0722售價表上面有手寫 「底價」,並在「底」字打叉,伊不知道是誰寫的,但0722 售價表與底價無關,代銷人員可以賣到比0722售價表更低的 價格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1至380頁),並有其所提供之電 子檔案截圖2張及當時其繕打之0722售價表列印頁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395至399頁),足證0722售價表於109年7月 22日當時製作用途,係做為系爭建案代銷人員銷售時使用之 銷售表價。被告辯稱:兩造早於109年7月22日即合意以0722 售價表作為系爭建案底價乙節,自屬無稽。又簡秀琴雖證稱 :0722售價表上方「底價」是伊寫的字,但「底」上面的叉 叉不是伊畫的,現場銷售時,不能低於這個價錢等語(見本 院卷一第365、367頁),依其上開證詞,其主觀上係認定07 22售價表為「底價表」,惟簡秀琴亦證稱:系爭建案於舊約 中已有約定底價分為3段,超過底價就是兩造三七分,舊約 之底價就沒有再調整過,109年7月當時是在討論怎麼做價目 表,有李金池、蘇維君還有黃鉦傑跟伊在場,李金池和蘇維 君就以系爭底價為基礎,加上樓層價差由每坪3000元調整為 5000元,算出0722底價,再製作0722售價表,目的是銷售用 ,就是表格化讓銷售的人有一個底,如果要賣低於0722底價 ,要經過李金池同意,當時製作完李金池跟蘇維君並沒有說 要用0722底價去取代系爭底價,伊並將0722售價表提供一份 給原告現場代銷人員,一份給許雅芳,現場銷售價目表是原 告自己製作,因為一般就是代銷人員銷售時,價金另外再加 上去,給客戶殺價的空間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59至371頁) 。是依簡秀琴上開證詞,雖其將0722售價表認定為銷售現場 參考之「底價」,且簽約價格不得低於0722底價,惟在預售 屋銷售現場,代銷人員向客戶推銷介紹預售屋時,通常會在 銷售表價基礎上,再加些許價格作為給客戶介紹時之開價或 廣告售價,並將銷售表價稱為建商「底價」,以獲取較大之 議價及讓利空間,並滿足客戶「殺破底價撿便宜」之消費心 理,為代銷實務常見之推銷手法,況不論舊約第4條第1項或 新約第4條第1項,均將系爭建案底價列為機密,未經權責人 員核准,不得傳送,如0722售價表所載內容果為兩造間合意 之新底價,豈會輕易發送給第一線現場銷售人員讓其知悉此 等商業機密。且簡秀琴既證稱0722售價表目的在提供現場代 銷人員銷售使用,製作完成後,李金池跟蘇維君並沒有說要 用0722底價去取代系爭底價等內容,再觀諸原告銷售之54戶 中,高達33戶之銷售金額均低於0722底價(見如附表一N欄 所示),顯與建商為追求預期之買賣總價而訂定底價之目的 相悖,反與代銷人員將銷售表價稱為建商「底價」再加價推 銷,以利議價及提供客戶購買誘因之代銷實務相符一致,足 見0722售價表於兩造簽訂新約前,僅係作為銷售表價供現場 代銷人員參酌以利與客戶議價使用,而與系爭契約之銷售底 價無涉。另證人許雅芳則證稱:0722售價表是簡秀琴拿給伊 的,右下角之109年7月22日日期是伊寫的,伊拿到時上面已 經有寫「底價」,但「底」字上面那個叉叉不是伊畫的,因 為上面有寫底價,所以伊認為0722售價表是底價,但銷售時 可不可以低於上面所載0722底價,伊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381至383、387至389頁),是許雅芳雖亦證述0722售價 表係「底價」,但顯係受簡秀琴在其上手寫「底價」之影響 ,而與簡秀琴相同,均有將作為銷售表價之0722售價表誤認 為系爭建案銷售底價之情形,自不足採。至證人李金池、李 志龍雖均證稱0722售價表即為新約第4條約定之附件,故應 以0722底價作為新約約定之銷售底價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5 6、534頁)。惟0722售價表僅作為兩造磋商新約時,修改草 約之買賣總價之基礎,並非新約於110年4月13日簽訂時雙方 合意之買賣總價及銷售底價之內容,業已認定如前,證人李 金池、李志龍上開證詞,實肇因於2人在與蘇維君磋商新約 階段時,已多次修改系爭建案之買賣總價,均疏未注意同步 修改系爭房屋各戶之銷售底價以與買賣總價相互對應契合, 故證人李金池,李志龍上開證詞亦不足採信。因此,上開證 人之證詞,均無從做為被告辯詞內容有利認定之依據。又附 表一編號1(14A)、編號2(14B)之簽約價格及上開關係戶 簽約日期,均在新約簽訂之前,而新約簽訂之前,舊約契約 效力仍持續存在,已如前述,蘇維君參酌斯時作為銷售表價 之0722底價及作為銷售底價之系爭底價後,分別以如附表一 所示之實際成交價格、簽約價格讓被告與附表一編號1(14A )、編號2(14B)及上開關係戶客戶完成買賣契約,則上開 各戶之實際成交價格、簽約價格與0722底價或系爭底價相近 或相同,事屬當然,亦與上開「代銷商會與建商設定銷售表 價以滿足客戶殺價及提供代銷商議價之籌碼,以確保買賣總 價之目標達成」之代銷實務及證人黃鉦傑證述系爭建案有設 定銷售底價與銷售表價以便代銷人員於現場銷售時參酌內容 互核一致,故實無從認定被告上開主張為真。  ⒏又兩造對附表一B欄之簽約價格並不爭執,原告並就系爭房屋 中編號24(16A)、編號25(12B)、編號26(13B)、編號2 8(15A)、編號36(5D)、編號41(16D)等6戶關係戶,主 張有經李金池同意,以如附表一A欄所示之實際銷售價格成 交之內容,雖為被告所否認,惟如以契約書所載之簽約價格 (即附表一B欄所示)為銷售金額,而與0722底價(即如附 表一J欄所示)相互計算差價,結果為正(即如附表一P欄所 示),核與被告上開「新約底價應為0722底價,以此計算與 銷售金額之差價,金額為負,原告自不得主張差價分潤」之 抗辯即有所扞格,再參諸原告就上開關係戶所提出之請款明 細所載金額,均核與附表一A欄之金額相符一致,且上開請 求單均經現場負責確認簽約及收款之業務經理簡秀琴審核簽 名或用印於其上,原告上開主張自堪採信為真。  ⒐基此,原告於系爭契約結束後,系爭建案銷售金額總共如附 表一A欄所示,因未達18億以上,未有同條第6項之總溢價可 供抵補,故依新約第7條第2項、第3項約定,就銷售金額與 新約約定之銷售底價即0729底價之差價利潤正值,請求百分 之30之分潤443萬2608元(計算式:附表一A欄合計金額-附 表一I欄合計金額=M欄合計金額即1477萬5360元,再乘以百 分之30=443萬2608元),自屬有據,逾此部分,則難認有憑 。  被告就代原告贈送客戶冰箱51萬元部分主張抵銷,原告並不 爭執,應認被告此部分抵銷抗辯應屬可採。  被告就代原告贈送客戶旅遊行程6萬元部分主張抵銷,原告並 不爭執,應認被告此部分抵銷抗辯應屬可採。  被告就代原告給付退酬金予郭擇群部分主張抵銷,為原告所 否認,並主張:此係經李金池同意,才允諾簽約後會給付退 酬金予郭擇群等語。經查,證人郭擇群證稱:當初是蘇維君 跟伊允語會退酬35萬元給伊,伊覺得應該是蘇維君要給,後 來伊有傳LINE訊息給蘇維君,蘇維君說跟被告間有訴訟進行 ,退酬金要等她告完再處理,伊覺得蘇維君應該先還,所以 才去找李金池,李金池有退伊35萬元,並說他先退給伊,再 跟蘇維君求償(見本院卷二第101、102頁),並有郭擇群與 蘇維君之LINE通訊紀錄、被告開立之支票影本(受款人為郭 擇群,金額為35萬元)、支票簽回聯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 第157頁、卷二第111頁),核與被告所辯相符,原告雖主張 係李金池允諾給付退酬金,但卻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屬實,被 告既代原告給付35萬元退酬金予郭擇群,並主張抵銷,自屬 有據。  被告因原告未依與編號19(8B)客戶林曉菁之約定,代其轉 售謀利,林曉菁轉向被告要求解除買賣契約,被告只能同意 解約並退還林曉菁已繳付之價金,原告就編號19(8B)買賣 契約之解約既有可歸責事由,自應返還先前受領之165萬銷 售報酬,被告據此主張抵銷,為原告所否認,並主張:原告 並未承諾林曉菁於簽訂買賣契約後再代為轉售,且於代銷期 間依職業倫理,代銷商亦不應代購屋之客戶轉售。編號19( 8B)成交金額為2750萬元,原告該次銷售報酬係以百分之5 請求,故原告所受領之銷售報酬為137.5萬元。退萬步言, 原告縱有允諾,林曉菁以此向被告主張解約,難認有理,被 告本有權拒絕,卻自行與林曉菁合意解除契約,難認可歸責 原告,此部分抵銷之主張自不足採等語。經查,被告與林曉 菁解除編號19(8B)買賣契約一節,業據提出土地及房屋預 定買賣契約解除通知書、委任書、我國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 化辦事處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87、88、187頁) ,且經林曉菁委任處理解約事宜之證人郭擇群證述甚詳(見 本院卷二第107、108頁),固堪採信。惟被告未能提出證據 證明林曉菁確有與原告約定代為轉售之合意,且依被告與林 曉菁簽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內容 (見本院卷三 第41至53頁),亦未將林曉菁購屋後未能轉 售之購屋動機,列為可解約之事由,被告本得拒絕林曉菁解 約之請求,卻仍合意與林曉菁解約並退還林曉菁已繳付之價 金,難認屬可歸責原告之事由。故被告此部分抵銷抗辯,實 不足採。  按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合夥因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而解散;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 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民法第667條第1項、第692條第2 款、第6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換言之,合夥解散後,應 先經清算程序。且合夥財產,依同法第697條第1項規定,應 先清償合夥債務,或劃出必要之數額後尚有賸餘,始應返還 各合夥人之出資,必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 尚有賸餘者,始應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於 各合夥人,此觀同法第697條第2項、第699條規定自明(最 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9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兩造簽訂 舊約後,原告邀訴外人興泰公司隱名合夥投資系爭契約,興 泰公司同意投資1000萬元,原告與興泰公司即於109年1月22 日簽訂系爭合夥契約,約定總投資額為5000萬,總股份為10 股,興泰公司占2股,故興泰公司於110年6月30日系爭契約 結束後,可分得合夥盈餘5分之1,有被告提出之隱名合夥契 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83至587頁),興泰公司嗣後 於112年3月27日以54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將系爭合夥契約所 生部分請求權讓予被告,亦有54存證信函附卷可考(見本院 卷一第591至593頁),上開事實並為原告所自認。被告雖提 出元棠泰御天鑄佣金收入-銷售費用統計表(下稱收支統計 表)、支出總表、明細影本(見本院卷一第589頁、卷二第2 21至263頁)為據,並辯稱原告至111年6月間,應有2575萬8 726元之利潤,故依合夥契約之法律關係,可向原告請求至 少500萬元之盈餘分配,縱將本件原告主張之報酬及110年8 月10日之銷售費用406萬8278元先予排除,原告尚有2090萬6 226元之利潤可供分配,被告自得就此部分分配之金額418萬 1245元主張抵銷等語,惟為原告所否認,並主張:兩造間之 系爭合夥契約尚未予清算,且本件涉及原告之銷售報酬及被 告抵銷抗辯,合夥財產亦未確定,故被告尚不得據以主張抵 銷。查被告基於系爭合夥契約,對被告代銷利潤得主張盈餘 分配,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採信為真。惟兩造間基於系爭 契約所生之銷售報酬、差價分潤,仍有歧見,被告於本件中 亦提出抵銷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金額之抗辯,已如前述,足證 兩造間之合夥財產狀態仍有未明,且合夥亦未經兩造清算完 結,揆諸上開民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當無從逕 以合夥財產中已確定之現存損益,為部分合夥財產之預先分 配。原告主張系爭合夥契約尚未經清算,被告無從請求對其 他合夥人主張盈餘分配一詞,應堪採信。被告抗辯於500萬 元額度內至少有418萬1245元之盈餘分配可向原告請求給付 並主張抵銷,於法未合,自不足採。  被告辯稱:依新約第7條第3項約定,因原告低於0722底價之 銷售有總計510萬8650元之差價,再扣除被告事先同意之關 係戶6戶之差價,剩餘381萬2220元差價,應由原告吸收,故 被告主張就此應由原告吸收之差價予以抵銷,為原告所否認 ,並主張:銷售金額與系爭底價差價如附表一L欄所示為正 值,原告得主張差價分潤,故被告此部分抵銷抗辯實不足取 。查兩造新約之銷售底價,業已認定如附表一I欄所示,依 第7條第6項,雖因未超過18億,而無總溢價可抵補,惟原告 銷售之系爭房屋中低於銷售金額之差價與高於銷售金額之差 價抵補後仍屬正值,並得請求差價分潤,已如前述,被告此 部分之抵銷抗辯,自難採信。  因此,原告得向被告請求銷售報酬485萬2500元,差價分潤44 3萬2608元,總計928萬5108元(計算式:485萬2500元+443 萬2608元=928萬5108元)。被告得向原告請求抵銷總計92萬 元(計算式:51萬元+6萬元+35萬元=92萬元),故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836萬5108元(計算式:928萬5108元-92萬元=836 萬5108元),應認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 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銷售報酬 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即自110年10月7日,見本院卷一第65頁送達 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參、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83 6萬5108元,及自110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聲請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均   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原告其餘假執 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附表二 編號 契約條文 舊約 新約 1 第1條 房屋座落位置 甲方所有之不動產土地座落:台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共75戶(含平面停車位共100處);願以甲乙雙方共同擬之售價範圍內,交由乙方代理銷售。 甲方所有之不動產土地座落:台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共74戶(含平面停車位共100處);願以甲乙雙方共同擬之售價範圍內,交由乙方代理銷售。 2 第2條 代理期間 代理銷售期間,雙方約定自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1月14日止。 代理銷售期間,雙方約定自民國110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3 第4條 銷售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之戶數共67戶(含平面車位),各戶之詳細坪數、底價(如附件)。本項列為機密,未經權責人員核准,不得傳送。 乙方之代銷範圍應包括銷售期間內之下列部分: 1、甲方未約定保留戶所成交之戶數。 2、乙方代銷售之戶數。 甲方委託乙方之戶數共66戶(含平面車位),各戶之詳細坪數、價格(如附件)。本項列為機密,未經權責人員核准,不得傳送。 乙方之代銷範圍應包括銷售期間內之下列部分: 1、甲方未約定保留戶所成交之戶數。 2、乙方代銷售之戶數。 4 第7條 代理銷售報酬 甲方同意給付乙方服務報酬如下: 1、乙方之銷售報酬  ⑴銷售達總底價0%~30%,銷售報酬以5%計佣。  ⑵銷售達總底價31%~50%,銷售報酬以5.5%計佣。  ⑶銷售達總底價51%~80%,銷售報酬以6%計佣。  ⑷銷售達總底價81%~100%,銷售報酬以6.5%計佣。  ⑸銷售達總底價90%以上,乙方得請累進跳百分比之差額報酬。 2、銷售金額若高於底價之差價,先抵補低於底價銷售之金額後,甲方分得70%,乙方分得30%。 3、低於底價銷售,需經甲、乙雙方同意,低於底價差額需由總溢價補足,如無溢價可補,由乙方吸收。 4、底價訂定須確認建材和施工條件。 甲方同意給付乙方服務報酬如下: 1、乙方之銷售報酬  ⑴銷售達總底價0%~30%,銷售報酬以5%計佣。  ⑵銷售達總底價31%~50%,銷售報酬以5.5%計佣。  ⑶銷售達總底價51%~80%,銷售報酬以6%計佣。  ⑷銷售達總底價81%~100%,銷售報酬以6.5%計佣。  ⑸銷售達總價90%以上,乙方得請領累進跳百分比之差額報酬。  ⑹乙方得依銷售總價比例,依上列各目條件成就為報酬請領。 2、銷售金額若高於價格之差價,先抵補低於價格銷售之金額後,甲方分得70%,乙方分得30%。 3、低於價格銷售,需經甲、乙雙方同意,低於價格差額需由總溢價補足,如無溢價可補,由乙方吸收。 4、價格訂定須確認建材和施工條件。 5、本案總價金額為新台幣18億1,000萬元整。 6、約定銷售金額達新台幣18億以上為溢價範圍。 5 舊約 第8條 銷售調價範圍 新約 第8條 店面銷售價格 1、銷售比例達總底價0%~30%,以原始定價為銷售。 2、銷售比例達總底價31%~50%,以原始定價每坪調整1萬元為銷售。 3、銷售比例達總底價51%~80%,以原始定價每坪調整2萬元為銷售。 4、銷售比例達總底價81%~100%,以原始定價每坪調整3萬元為銷售。 5、所有平面車位及1樓店舖之銷售金額,不適用調價範圍。 6、本建案1樓店舖銷售總價為新台幣壹億元整。  以上定價以附件為依據。 本建案1樓店舖銷售總價為新台幣1億元整。 6 第11條 代理銷售報酬給付 1、乙方於每個月底,就已簽訂正式銷售合約並繳付簽約款之戶數開立發票,甲方於隔月15日以現金支付報酬予乙方。 2、乙方如提早售完代銷之全部房屋,甲方同意於訂戶簽約後一個月內付清。 3、乙方全部約定報酬,整個代銷案及合約即完成並結案。 1、乙方於每個月底,就已簽訂正式銷售合約並繳付簽約款之戶數開立發票,甲方於隔月10日以現金支付報酬予乙方。 2、乙方如提早售完代銷之全部房屋,甲方同意於訂戶簽約後一個月內付清。 3、乙方全部約定報酬,整個代銷案及合約即完成並結案。 7 第12條 權利義務 1、甲方若為違反第三條或無法履行第四條、第五條之約定,致使買受人遭受損失時,由甲方自行負責,概與乙方無涉。 2、由乙方代銷之不動產,經甲方與買受人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依所訂契約互負權利義務,簽約時乙方得應邀為見證人,協助溝通或澄清甲方與買受人間之提問與解答。 3、乙方保證在代銷期間應樹立甲方之聲譽,更不得有損甲方或第三者之權益。 1、甲方若為違反第三條或無法履行第四條、第五條之約定,致使買受人遭受損失時,由甲方自行負責,概與乙方無涉。 2、由乙方代銷之不動產,經甲方與買受人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依所訂契約互負權利義務,簽約時乙方得應邀為見證人,協助溝通或澄清甲方與買受人間之提問與解答。 3、乙方保證在代銷期間應豎立甲方之聲譽,更不得有損甲方或第三者之權益。 8 第13條 第三人居間報酬 1、第三人居間報酬為新台幣10萬元整,由乙方給付。 2、第三人居間介紹認定標準: 3、需將客戶帶至現場,移交現場人員接洽,如違反此約定,不予支付報酬。 4、由甲方移交之客戶不計第三人報酬範圍。 1、第三人居間報酬為新台幣10萬整,由乙方給付。 2、第三人居間介紹認定標準: 3、需將客戶帶至現場,移交現場人員接洽,如違反此約定,不予支付報酬。 9 第14條 特別約定 甲方若有約定保留戶「『5樓C』、『15樓A』、『15樓B』、『15樓C』、『20樓A』、『20樓B』、『20樓C』、『20樓D』」,其保留戶之售價,不得低於銷售底價。 ㈠甲方約定保留戶為「『20樓A』、『20樓B』、『20樓C』、『20樓D』、『21樓A』、『21樓B』、『21樓C』、『21樓D』」,其保留戶不列入總價範圍。 ㈡契約終止後,乙方所承租之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建案接待中心」應維持原狀交付移轉甲方使用,並由甲方承受租賃標的之權利義務。 ㈢契約終止後,甲方如有另推新建案,乙方有優先受委任銷售之權利,相關他約權利及義務由雙方協議另定之。

2025-01-23

TCDV-110-重訴-502-20250123-1

花簡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438號 原 告 歐惠婷 被 告 梁海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於超過新臺幣16萬元部 分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4,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 本票),並持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 司票字第356號本票裁定准許確定在案,惟兩造原先約定合 夥契約投資土地,被告並給予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 後來被告反悔退夥,原告才簽發系爭本票編號1至3以示還款 給被告之擔保,編號4是被告要求的利息並硬逼原告簽的, 並沒有拿到此筆款項,目前已經清償44萬元等語,並聲明: 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當時原告表示要一起投資土地,被告也有同意, 只是後來發現土地狀況和原告講的不一樣,就不想投資了才 把錢拿回來,確實有給原告60萬元,給原告多少錢就簽多少 本票,但原告主張清償的44萬元是被告另外借給原告的,與 系爭本票無關,系爭本票擔保的債務均未清償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本件被告已 執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12日以113年司票字第356號裁定准許在案,經 本院調卷確認屬實。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顯有排 除負擔票據責任危險之必要,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因合夥投資土地,由被告交付60萬元給原告,後被告退 夥,由原告簽發系爭本票編號1至3交付被告擔保還款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惟票據 債務人祇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 事由,對抗執票人,若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 資為對抗,則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27年滬上第97號、46年 台上第1835號判例意旨參照),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 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 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應 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7年 台簡抗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被告雖抗辯其係依照系爭本票票面金額交付現金給原告等語 ,惟原告僅承認收受被告交付之60萬元,原告未能提出任何 具體事證以實其說,應認被告僅交付60萬元予原告,系爭本 票債權應為60萬元。又原告主張已償還44萬元,並提出現金 給付收支條、交易明細、被告郵局帳戶封面在卷可參(本院 卷第21至25、37、39頁),上開收支條總計40萬元業經被告 簽收,且原告於113年11月15日匯款4萬元至被告帳戶,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被告空言抗辯此為其他借款云云,不足採信 為真,故原告收受被告交付之60萬元,後因被告退夥,原告 願意退還該60萬元而簽發系爭本票,既已償還44萬元,則僅 於剩下16萬元之部分,對被告負清償責任,超過部分已乏原 因關係,就系爭本票於超過16萬元之債權自不存在。 五、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持系爭本票於超過16萬元之債權 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12年8月26日 250,000元 113年1月1日 CH No 000000 2 112年11月16日 150,000元 未記載 CH No 000000 3 112年11月27日 200,000元 未記載 CH No 000000 4 113年10月7日 21,000元 未記載 CH 0000000

2025-01-22

HLEV-113-花簡-438-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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