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88號
原 告 王曉芬
被 告 黃于珊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89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SDEV-114-沙補-88-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