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
相 對 人 林盈禎即林秝禎
陳家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盈禎即林秝禎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
權額新臺幣(下同)6,175,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
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
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
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登記在案。而林盈禎
即林秝禎於105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4,750,000元,約定
應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詎林盈禎即
林秝禎並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前開之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聲請人本金3,467,839元及其利息
等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已部分移轉登
記予相對人陳家韋,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
、貸放資料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10月7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而
相對人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財產所有人:林盈禎即林秝禎、陳家韋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埔里鎭 水尾 888 2320.00 全部 備考 林盈禎即林秝禎(權利範圍50分之49)、陳家韋(權利範圍50分之1)
2 南投縣 埔里鎭 水尾 894 2488.00 全部 備考 林盈禎即林秝禎(權利範圍50分之49)、陳家韋(權利範圍50分之1)
3 南投縣 埔里鎭 水尾 916 410.00 全部 備考 林盈禎即林秝禎(權利範圍50分之49)、陳家韋(權利範圍50分之1)
4 南投縣 埔里鎭 水尾 918 920.00 全部 備考 林盈禎即林秝禎(權利範圍50分之49)、陳家韋(權利範圍50分之1)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NTDV-113-司拍-91-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