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沐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沐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沐澄前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3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09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SCDM-114-聲保-69-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