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庭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參仟柒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庭瑄於民國113年0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78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
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累計764
,808元正未給付,其中739,181元為本金;25,534元為
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庭瑄於民國112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3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
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累計298
,914元正未給付,其中287,447元為本金;11,074元為
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9181元 張庭瑄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7447元 張庭瑄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TCDV-114-司促-402-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