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朱貴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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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易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風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風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TDM-114-原易-19-20250319-1

金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佳雯 選任辯護人 李淑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杜佳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TDM-114-金訴-15-20250319-1

原交易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瑋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瑋耀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公 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告知 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 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 ,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TDM-114-原交易-15-20250319-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育 選任辯護人 羅文昱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俊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2025-03-17

TTDM-113-易-412-20250317-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資料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9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三年度簡上字 第九號妨害公務案件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並禁止再 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清彥因再審案依法院組織法 規定聲請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9號案件審理影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 行注意事項第4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9號妨害公務案件之被 告,該案於民國113年8月20日確定,聲請人於該案確定後6 個月內,因上開理由聲請交付該案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 錄影,雖理由空泛,然尚得從寬認為已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 之理由,而予准許。惟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前開 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法庭錄音錄影 1 113年6月18日審判期日 2 113年7月30日審判期日

2025-03-17

TTDM-114-聲-59-20250317-1

交易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190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東交簡字第20號 )認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陳美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被告陳美雲 所涉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不受 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羅庶訓具狀撤回對被告 之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林威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郭又 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90號   被   告 陳美雲 女 8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美雲於民國113年7月20日8時3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臺東縣臺東市中華路1段由北往南方 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四維路1段之交岔路口時,本應適當 駕車,復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 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適當駕車,即 貿然減速左轉彎進入四維路1段,適有羅庶訓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後方,見狀緊急煞車致失控自摔 倒地,因而受有右側手肘挫傷、右側踝部挫傷等傷害。詎陳 美雲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且致羅庶訓摔車受傷,竟未留在現場 表明身分,且未協助羅庶訓救護、通知警察機關處理或對事 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致人傷害而逃逸之犯意,逕自騎車離去。嗣員警據報前往, 並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羅庶訓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美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羅庶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 並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初步分析研判索引表、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圖 照片、刑案現場測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 駕駛人、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東基醫療財團法人台東基督教醫院113年7月20日診斷證明書 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同法第185 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 而逃逸等罪嫌。被告所為上開2罪間,行為互殊,請予分論 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柯博齡                檢 察 官 林威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佳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 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2025-03-17

TTDM-114-交易-11-20250317-1

金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傑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傑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2025-03-14

TTDM-114-金訴-23-20250314-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振軒 楊文賀 翁建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 上列被告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 案件,經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 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及第455條之11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 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TDM-113-訴-69-20250314-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煜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40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煜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公 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 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 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2025-03-14

TTDM-114-易-28-20250314-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侵占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文 選任辯護人 李淑珺律師 上列被告所犯侵占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TDM-114-訴-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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