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李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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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376號 原 告 李嘉榮 黃恩美 被 告 賴昱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MLDM-113-附民-316-20241125-1

附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376號 原 告 李嘉榮 黃恩美 被 告 賴昱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MLDM-113-附民-376-20241125-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7號 原 告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卿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401,151元;訴之 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原告就修復費用1,724,872元之保固債務不存 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預估之修繕費用即為1,724,872元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26,023元(計算式:6,401,151 元+1,724,872元=8,126,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4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2024-11-18

TCDV-113-補-2667-20241118-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1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7,363元,及其中新臺幣119 ,317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1-15

PTDV-113-司促-11714-20241115-1

原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35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被 告 林明昌 潘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17,110元,及其中新臺幣581,333元 部分,被告林明昌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被告潘志豪自民國11 3年10月1日起,暨其中新臺幣235,777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 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72,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7,1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581,3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變 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17,11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核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均以被告竊取其所有之電纜線致其 受有損害,應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係擴張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揆諸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12月23日、112年1月16日,攜帶油 壓剪等工具,侵入O縣○○鄉○○村○○路00號旁原告公司OOOO廠 ,將原告公司所有之抽水馬達設備中之電源接線箱部分破壞 ,並將電纜線共17條剪下取走,致抽水馬達設備喪失汲水能 力。原告為回復設備之正常運作,不僅須修復遭竊部分,整 段電纜線亦應一併施工,故須支出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 817,11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817,110元,及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林明昌、潘志豪則以:伊等去OOOO廠時,當地已遭他人 破壞過,故原告不得請求伊等賠償其全部損害。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12月23日、112年1月16日,攜帶油 壓剪等工具,侵入OO縣○○鄉○○村○○路00號旁原告公司OOOO廠 ,將原告公司所有之抽水馬達設備中之電源接線箱部分破壞 ,並將電纜線共17條剪下取走之事實,業經本院分別以112 年度原易字第**號、112年度原訴字第***號 刑事判決在案 ,並經本院調取上揭刑事卷查核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此 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 文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被告上揭行為需支出修繕費用81 7,110元,有原告OOOO場配電線路改善工程施工配線圖、工 程報價單、現場照片分別在卷可稽,自足採信。被告雖以前 詞為辯,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主 張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 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2024-11-15

HLDV-113-原訴-35-20241115-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凃和億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 訴字第91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9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凃和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審理範圍:  ㈠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凃和億表明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則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及其修法理由, 本院審理範圍自僅及於原判決關於被告之刑部分,其餘部分 則不屬本院審判範圍,故就此量刑所依附之犯罪事實、證據 、所犯法條及沒收、追徵等部分,均援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㈡至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雖增訂特殊加 重詐欺取財罪,惟無礙於本案犯罪事實之法律適用結果;又 洗錢防制法雖於民國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經過二度 修正公布,並均於2日後生效,然因被告本案所犯一般洗錢 罪部分,僅係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輕罪,原審未及比較新 、舊法,並不影響本案判決結果,應由本院予以補充說明即 可,附此敘明。 二、上訴意旨略以:   願以被害金額之3至5成、按月清償新臺幣(下同)5千元的 分期償還方式,與被害人李嘉榮和解,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 ,請求從輕量刑併為緩刑之宣告等語。 三、上訴論斷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科刑,固非無見。惟按,犯詐 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 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 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 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113年7月31日公 布,同年0月0日生效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定有明 文。查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其因本 案獲有之犯罪所得2,700元,亦已自動繳交等節,有本院之 刑事紀錄科收受刑事案款通知、收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57、63頁),自應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原審對上情未及 斟酌,量刑難稱妥適,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反參與詐欺集團為本案犯行,擔任車手工作,使詐欺集 團成員得以順利獲得贓款,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法紀觀 念偏差,助長詐欺犯罪歪風,且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 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就全部犯行均為自白(含一 般洗錢罪部分)之犯後態度,且所參與者係依指示提領款項 之次要、末端角色,其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 籌劃者、主事者,顯然輕重有別。又被告雖表達與被害人附 條件和解之意願,然被害人於原審、本院審理中均經通知而 未到庭、亦未表示其調解之意願,有原審及本院之送達證書 、原審之刑事庭移付調解單、報到單、本院調解意願調查表 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審金訴卷第47至49、55至57頁、本院卷 第51、61頁),而無從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涉個人隱私 不予揭露,詳卷)、平日素行(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對於法益所生危害程度、犯罪所得非高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及其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固有其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本案之犯後 態度、犯罪情節及所得非高等情,均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納 入本院對其科刑之依據,已如前述;然被告所為本案係故意 犯罪,且於本案判決時,尚有多起案件分別在偵查及不同審 級法院審理中,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前案異動查證作業可憑,難認屬於偶然觸法之人, 而無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因認本件實不宜為緩刑 之宣告;是被告請求為緩刑宣告等語,自不應准許。  ㈣末被告就本案犯罪所得2,700元部分,雖經原審判決為沒收及 追徵之諭知,此部分未據聲明上訴,而非本院審理之範圍。 然而,被告業已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如前所述,自得由檢察 官逕為沒收之執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穎芳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2024-11-14

KSHM-113-金上訴-584-20241114-1

台抗
最高法院

請求給付工程款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684號 再 抗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翔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 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55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相對人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9號 確定判決(下稱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就再 抗告人對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 庫銀行)之存款債權新臺幣(下同)334萬7,356元(下稱存 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以滿足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一所 示之工程款債權332萬0,790元(下稱工程款債權)及其執行 費2萬6,566元。執行法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核發執行命令 扣押存款債權(下稱原扣押命令)。再抗告人以附表二所示 之執行命令(下合稱另案執行命令),扣押並禁止清償訴外 人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龍公司)對其工程款債權 (下合稱扣押工程款)為由聲明異議。執行法院以112年度 司執字第14992號裁定撤銷原扣押命令,並駁回相對人之強 制執行聲請(下稱原處分),相對人提出異議,臺北地院以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99號裁定(下稱臺北地院裁定)駁回異 議,相對人對之提起抗告。 二、原法院以:相對人與飛龍公司前共同投標承攬再抗告人之「 三義交流道至三義減壓池1000mm管線接續工程(潛盾)」, 雙方簽訂工程契約書(下稱承攬契約),嗣因飛龍公司無故 不履約,相對人依約承擔飛龍公司就承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 務關係,並由其完成飛龍公司之承攬工作,其對再抗告人已 取得工程款債權;確定判決亦判命再抗告人如數給付,相對 人持確定判決聲請就存款債權為執行,執行法院核發原扣押 命令。另案執行命令與原扣押命令之執行標的,依序為他債 權人扣押飛龍公司對再抗告人之扣押工程款、再抗告人對合 庫銀行之存款債權,並非對同一債務人之同一執行標的所為 之執行競合。且相對人為工程款債權之主體,僅繼受飛龍公 司於承攬契約之地位,並未繼受飛龍公司之另案執行債務人 地位。是相對人聲請對合庫銀行存款債權核發原扣押命令, 僅發生禁止再抗告人收取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合庫銀行 亦不得對再抗告人清償之效力,乃保存債權之行為,難認有 妨礙另案執行債權滿足之虞。原處分以另案執行命令未經撤 銷為由,遽為撤銷原扣押命令並駁回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臺北地院裁定駁回相對人之異議,均有未洽,爰予以廢棄 。 三、本院判斷:  ㈠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 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 人清償,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經執行法院 核發扣押命令,第三人即不得對債務人為清償,債務人亦不 得向第三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又強制執行之競合,係指相 同或不同之債權人,依給付內容不同之執行名義,對同一債 務人之同一執行標的,先後聲請強制執行而言。所謂執行程 序目的是否相同,係以該執行程序所欲達成之目的為判斷基 準,而非執行名義之給付內容。二執行程序彼此目的不同, 且其執行命令內容或執行方法相抵觸者,僅得進行其中一執 行程序,原則以先聲請執行者優先。此所謂抵觸,係含有動 態性質之概念,隨著時間、執行程序或其他因素介入而有變 化,須依具體事實為審認判斷。易言之,二個執行程序之執 行命令或方法有無抵觸,並非一成不變,須視其程序進行情 形而定。  ㈡另案執行命令扣押飛龍公司對再抗告人之扣押工程款,禁止 再抗告人為清償,該執行命令迄未撤銷;相對人因承擔飛龍 公司就承攬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而取得工程款債權,且確 定判決判命再抗告人如數給付,相對人持該判決聲請執行法 院就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以滿足該工程款債權,既為原法 院所認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本件強制執行程序與另 案執行命令程序,係不同之債權人,依內容不同之執行名義 ,對同一債務人之同一執行標的,即對再抗告人之工程款債 權(含扣押工程款),先後聲請強制執行,應屬執行競合狀 態之一種(部分為假扣押執行與終局執行競合)。  ㈢扣押工程款前經飛龍公司之債權人聲請法院核發扣押命令, 再抗告人依序於108年3月12日、4月19日收受該執行命令( 見附表二編號1、2之另案執行命令),則再抗告人收受上開 執行命令,即不得對飛龍公司為清償,飛龍公司亦不得向再 抗告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嗣相對人於同年5月9日繼受工程 款債權,仍應受扣押效力拘束,於上開執行命令未消滅前, 不得本於確定判決,向再抗告人請求給付扣押工程款,進而 聲請強制執行對合庫銀行核發執行命令。  ㈣合庫銀行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中院平112司執助午 字第3283號執行命令檢送扣押存款債權支付予臺北地院,倘 執行法院將存款債權轉給予相對人,將生滿足工程款債權之 結果,顯與另案執行命令禁止再抗告人清償扣押工程款內容 相抵觸,而妨礙另案執行命令之效力。原法院見未及此,僅 以本件未有競合問題、相對人聲請對存款債權核發原扣押命 令,乃保存債權之行為,無妨礙另案執行債權滿足之虞為由 ,遽予廢棄原處分及臺北地院裁定,自屬適用強制執行法第 115條第1項規定及執行競合法理不當。再抗告論旨,指摘原 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查,相對 人係於108年5月9日繼受工程款債權,則該債權為另案執行 命令效力所及之範圍(即扣押工程款)如何?攸關其得否依 確定判決為執行程序,併請注意及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陶 亞 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2024-10-30

TPSV-113-台抗-684-20241030-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1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馮美津 訴訟代理人 李隆文律師 相 對 人即 被 告 李兩平等人詳如附表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聲請承受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應由劉美珠、羅英綺、羅韋清為被告羅銀煌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被告羅銀煌於兩造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訴訟繫屬期間 ,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劉美珠、 長女羅英綺、長子羅韋清等共3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原告聲明就羅銀 煌之繼承人劉美珠、羅英綺、羅韋清等3人承受訴訟,爰依 前揭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本院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人, 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所有權人 (被告) 地址 1 李兩平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號三樓 2 鍾清彬 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 3 葉貴香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4 吳瑞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5 林玉雲 金門縣○○鄉○○村0鄰○○00號 6 陳世德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7 陳清芳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8 鄭春榮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9 蕭順發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0 徐福海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11 吳金平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2 張錦文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號 13 陳宋來妹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4 黃詩雲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5 吳金來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16 練錫源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7 張美珠 新北市○○區○○里0鄰○○路○段00號二樓 18 彭雪松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9 彭素卿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0 劉錦旺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1 鍾瑞枝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2 吳金寬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3 林昌維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4 白櫻淑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巷0號 25 楊仁豪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6 黃燕珍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7 李世校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8 邱木水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9 蕭阿桂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30 許玉琴 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 31 侯彩鳳 彰化縣○○市○○里00鄰○○路0巷00號 32 謝子蘢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0號 33 黃士先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 34 黃惠君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35 陳艷秋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36 黃月春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巷00弄00號 37 黃乾富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38 鍾進隆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號 39 劉劭煬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號 40 葉旭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41 陳儷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42 陳尤瑞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之5二樓 43 林嬌鸞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44 賴宸鏵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45 徐瑞珠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46 林淑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47 羅温正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48 黃進昇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 49 林文貴 雲林縣○○鄉○○村0鄰○○路000號 50 林珞甄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51 陳長忻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52 賴榮發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53 宋雪珍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巷00號 54 廖文華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0號 55 何建緯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56 徐泰發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57 楊涵捷 新北市○○區○○里0鄰○○路○段000號三樓 58 林雪梅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 59 張靜芸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60 蕭文淵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61 許淑敏 苗栗縣○○市○○里0鄰○○街00巷00號 62 葉彩英 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63 張春發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 64 陳季幸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65 林清華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66 陳清德 高雄市○○區鎮○里00鄰○○街000巷0號 67 邱美婷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68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區○○里00鄰○○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李嘉榮 台中市○區○○里00鄰○○路○段0○0號 69 范政宏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70 饒慶松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71 賴成龍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72 蘇鴻娥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73 姜傳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74 郭瑞彰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75 林美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76 陳明珠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77 羅秋光 苗栗縣○○市○○里○○路000巷0號三樓 78 朱文紹 新竹縣○○鎮○○里00鄰○○路○段000巷00弄00號 79 羅秀珍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80 陳敏容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81 張日火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82 黃碧珍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83 林玉嬋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84 徐友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85 余謙輝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86 張東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87 陳春蓮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88 魏漢章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89 林霞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90 鄭祖晃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91 吳秀鳳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92 范熾合 新竹縣○○鄉○○村00鄰○○○00號 93 風梅香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94 廖盛偉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95 邱光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96 夏永妹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97 邱志雄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98 劉光耀 苗栗縣○○鄉○○村0鄰○○○000○0號 99 曾彩虹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100 吳文淞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101 洪新驊 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號 102 劉清宏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03 徐秀嬌 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0號 104 黃泓恩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05 胡素滿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弄00號 106 劉兆偉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07 姚慧娟 苗栗縣○○鎮○○里○○街000巷00○0號 108 范順平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09 陳鶴年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10 葉素美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11 巫國茹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號 112 黃明光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13 呂雅雲 臺中市西屯區惠來里47鄰市○○○路00號六樓之七 114 謝麗菁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15 廖建誠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16 楊臻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117 陳鳳郎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18 譚育豪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119 潘善熒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120 周家鴻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21 黃絹婷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22 張信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23 蔡惠雅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24 邱國勇 新竹縣○○鄉○○村00鄰○○○00號 125 劉耘秀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126 許誌宏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27 李宗翰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28 蒲瑀珊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29 林麗雲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30 陳東宏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31 鄭凱元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32 黃秉榤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33 陳永斌 臺北市○○區○○里0鄰○○○路00號七樓 134 林志龍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35 翁碧英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136 邱坤貴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37 蔡玉英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138 林月花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39 陳鳳凰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40 賴成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41 王少千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142 鄒雪宜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43 黎家溱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44 李泓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45 黃重傑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46 張后東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47 彭捷豐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48 陳彥儒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49 吳美圓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50 莊福隆 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 151 楊永逸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號 152 鄭志鋼 新北市○○區○○里0鄰○○街00巷0號三樓 153 林靜宜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54 薛粸竑(原名:薛傳宗)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155 劉冠甫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56 黃明安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57 呂玉連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巷0弄00號 158 彭世榮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59 邱智詠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60 邱振剛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61 彭燕亮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62 許偉倢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163 鄧羽容 住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七樓(勿寄) 居苗栗縣○○市○○里○○街00巷0弄00號(指定送達) 164 謝宜芳 苗栗縣○○市○○里0鄰○○街00號三樓 165 邱啓澤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0號 166 吳振芳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167 陳永棋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 168 陳義傑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69 陳妤菁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 170 風美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71 黃桂英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72 范杞瑄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73 鄭秋芳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74 周月嬌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75 李智安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76 高安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77 張梓萱 苗栗縣頭份市下興里13鄰新興街53巷5弄22號 178 廖玉翔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號 179 羅幼任 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 180 楊曉萍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81 江明亮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82 蕭麗花 苗栗縣○○鄉○○村00鄰○○○0號 183 楊永泰 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184 謝惠玲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85 何惠美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86 楊潤琴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87 徐成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88 王瑞惠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89 羅文浩 苗栗縣頭份市民族里15鄰中華路953巷16號五樓 190 羅文彬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191 羅文傑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巷00號五樓 192 陳旺業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93 賴韋廷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號 194 符芳蘭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0號 195 劉兆銘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196 何文曲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97 黃添富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198 鍾興縉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199 阮氏金清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200 朱俊彥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201 朱佳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202 徐維駿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03 盧民賢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0號 204 廖淦佐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05 黃昌傑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06 吳欣盈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07 張沛晴 桃園市○○區○○里0鄰○○街000號三樓 208 林姿吟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09 莊忠漢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10 胡金燕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211 范晉瑋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212 洪繼堯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13 范永昌 臺北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弄0號5樓 214 林文弘 苗栗縣頭份市下興里13鄰新興街65巷15號 215 黃兩卿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 216 潘先岸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17 張寶珠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18 黃恩明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219 張麗觀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20 戴如蕙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21 姜玲玲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222 羅嗣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23 林雯玲 新北市中和區宜安里17鄰安樂路143巷2弄3號四樓 224 邱祺芳 苗栗縣○○鄉○村0鄰○○路00號 225 曾戀清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26 張嘉欣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27 詹凱雲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28 邱于甄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29 羅堃文 苗栗縣頭份市山下里11鄰八德二路345巷19號 230 張海薇 苗栗縣頭份市下興里13鄰新興街53巷3號 231 黃丞逸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32 張淳婷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33 徐月秋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34 廖翊伶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35 李俊傑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36 李夢婷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37 李庭瑋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38 李宥柔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39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九樓之十二 法定代理人黃坤鍵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九樓之十二 240 林煌家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號 241 陳國良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242 范碧泉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243 溫清成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44 李昱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45 羅文旗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246 鄒仕暘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 247 王慧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248 羅楹翔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弄00號 249 莊宇文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50 黃淑容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51 曾雅玲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52 林俞每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53 楊婉琳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號 254 鄭宇珊 新北市○○區○○里00鄰○○街○段00號十六樓 255 黃馨品 宜蘭縣五結鄉五結村19鄰五結中路二段375巷19號 256 阮明翠 苗栗縣○○市○○里0鄰○○街00號 257 劉美珠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58 羅英綺 新竹縣○○鎮○○里0鄰○○路○段00號 259 羅韋清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巷0號 260 饒靜嬌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61 劉琪媛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0號 262 劉珮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0號

2024-10-29

MLDV-112-訴-571-20241029-3

基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775號 原 告 李嘉榮 被 告 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被告 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遭被告所屬詐騙集團詐騙,受有損害,乃於 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金訴字第112、34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刑事案件對於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80,000元。惟本院刑事庭就被告遭起訴被告參與 詐騙原告詐欺、洗錢之犯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依原告 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2年12月12日112 年度附民字第227號裁定可憑。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2,980元,原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 03條第3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本院爰於113年9月4日,裁定命 原告補繳上述之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前項裁定於113年9月19日經原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原告逾期至今並未為任何補正及陳報,亦未繳納裁 判費,此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 ,是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依上開法律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2024-10-15

KLDV-113-基簡-775-20241015-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4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柒佰零肆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448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97740元 李嘉榮 自民國113年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1%計算之利息 002 157188元 李嘉榮 自民國113年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03%計算之利息

2024-10-07

TNDV-113-司促-19448-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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