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9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陳品旭
被 告 魏昇烽即朝統龍獅戰鼓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萬4,1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7,49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施瑪莉,嗣於訴訟
程序中變更為吳佳曉,有臺灣銀行民國113年8月23日銀人資
字第11300919351號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見
本院卷第89、99頁),是吳佳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
卷第87-88頁),與法無違,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以個人及獨資商號之名義,於如附表所
示借款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本金,並分別約定到期日
如附表所示,如附表編號甲、丙所示之借款,自撥款後分60
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
利率減0.5%計算,並自111年7月1日起至契約終止日,改按
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碼1.135%計算
,另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約定借款
利率加碼1%固定計算;如附表編號乙所示之借款,自撥款後
前1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2年起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
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計加碼年率0.575%機動計算。另約定如遲延履約時,除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各攤還
本息至112年10月1日、112年10月26日、112年10月13日(詳
如附表各筆借款利息起算日所示),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13年4月1日轉列為催收款項,尚積
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一般放款暨保證業務明細登錄卡、臺幣存款牌告利率為證(
本院卷第17至60頁),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是原告主張
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定有明
文。被告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後,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
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原告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除第一審裁判費外,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爰併確定
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
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人 尚欠本金 原借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 甲 魏昇烽即朝統龍獅戰鼓團 191,642元 500,000元 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4年9月1日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2.76%計算。 自112年11月2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0.276%計算。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2.885%計算。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2885%計算。 自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885%計算。 自113年4月2日起至113年5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3885%計算。 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77%計算。 乙 魏昇烽 292,909元 500,000元 自109年11月26日起至115年11月26日 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 自112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217%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2295%計算。 自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59%計算。 14,575元 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 自113年1月27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217%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7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2295%計算。 自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59%計算。 丙 魏昇烽即朝統龍獅戰鼓團 165,000元 300,000元 自110年7月13日起至115年7月13日止 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2.76%計算。 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0.276%計算。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2.885%計算。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2885%計算。 自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885%計算。 自113年4月2日起至113年5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0.3885%計算。 自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77%計算。 總計 664,126元
TCDV-113-訴-2394-20250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