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解勝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96
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1677
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解勝棠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
未扣案如附表乙所示之犯罪所得,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將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3、14
之交易時間均更正為「111年5月5日」;證據部分增列「被
告解勝棠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見審易字卷第70頁)」之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就附表甲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就附表甲編號2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
㈡罪數關係:
⒈被告就附表甲編號2(即起訴書附表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犯行)
所示,係出於同一盜刷告訴人所有信用卡之目的,且係於密
切接近之時間及相近地點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
犯,而應論以一罪。
⒉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累犯加重其刑之說明:
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各判處罪刑
(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後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10月1
9日因縮刑期滿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8年2月20日
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參(見審簡字卷第7至10頁),
檢察官復於起訴書具體指明附表甲編號1所示犯行與前案間
之罪質相同等情,本院審酌被告確實於相同罪質之前案執行
完畢非久即再犯附表甲編號1所示犯行,足見其確實未因前
案刑罰執行後有所警惕,其刑罰感應力薄弱,並考量被告犯
罪所造成法秩序危害之特別惡性,有延長矯正之必要,參諸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並無違背罪刑相當性原則,且合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爰就該次犯行依法加
重之。
㈣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起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前述構成累犯部分,於此未納入量刑基礎,以避免重複評價),於執行完畢後猶不知悔悟,仍再為本案犯行,更另行起意持信用卡盜刷以詐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實難寬貸,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態度(被告於審理時自述現在監執行,無賠償能力等語),並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在監執行、無須扶養他人等生活情況、竊得財物及詐得財產價值高低,暨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及目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甲「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三、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未扣案如附表乙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衡情業經被
告食用殆盡而不能沒收,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
追徵其價額。
㈡至於附表甲編號1竊得未扣案發還之信用卡1張,固為犯罪所
得,然上開物品均具個人專屬性,且客觀上財產價值低微,
一經告訴人申請註銷並補發,原卡片即失去功用,再予沒收
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宣告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
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鑫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編號 對應之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之㈠所載 解勝棠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之㈡所載 解勝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乙:
應沒收之物(犯罪所得)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960號
被 告 解勝棠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0○0 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解勝棠前因侵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2月確定;又因侵占案
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81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8月確定,上開罪刑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
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倂付保護管束,並於108年2月20日保護管
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㈠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4月2日趁其與網
友王明新共同投宿位於屏東縣○○鎮○里路00○0號之悠活渡假
村之際,徒手竊取王明新之美國運通信用卡(卡號:37634*
*****2002號)得手。㈡解勝棠竊取上開信用卡得手後,復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
時間,持前開信用卡前往臺北市萬華區、中正區、大同區等
如附表所示之商店購買商品,並持該信用卡刷卡結帳,致各
商店員工陷於錯誤,以為係持卡人本人同意消費,而為解勝
棠結帳,並將商品交付予解勝棠,足生損害於王明新、特約
商店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國運通公司
)對其核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因王明新發現其信用卡
遭竊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明新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解勝棠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在與告訴人王明新共同投宿悠活渡假村期間,竊取告訴人之前開美國運通信用卡,並持之前往如附表所示各商店刷卡消費之事實。 2 告訴人王明新於警詢之指訴 被告趁其與告訴人共同投宿悠活渡假村期間,趁機竊取告訴人之美國運通信用卡,並持之前往如附表所示各商店刷卡消費之事實。 3 ⑴美國運通公司112年11月14日112美通字第230317號函暨卡號:37634******2002號信用卡月結單、告訴人聲明書 ⑵美國運通國公司113年3月26日113美通字第240067號函 ⑴告訴人於111年4月2日申報美國運通信用卡遺失,被告盜刷告訴人前揭美國運通信用卡之事實。 ⑵如附表所示刷卡交易,因其單筆消費金額均在1,000元以內,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為提供特約商店與持卡人快速便利之結帳服務,同意商店端末機可不列印簽帳單,持卡人亦可免簽名之事實。 4 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32號起訴書 被告趁與告訴人共同投宿悠活渡假村期間,取得告訴人之另張上海匯豐銀行信用卡資訊後,以之進行線上刷卡訂房之事實。
二、核被告解勝棠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嫌;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嫌。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之多次刷卡消費犯行
,時間緊接,地點相近,手法相同,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
次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於
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犯竊盜、詐欺取財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
及執行完畢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在卷足參,其
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
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本刑。被告因本件犯行所獲
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
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則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妤恩
附表:(依卷內第59頁告訴人聲明書)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商店/地點 交易金額 備註 1 111年4月24日 台灣麥當勞SOK 002 (臺北市○○區○○街00○0號) 64元 交易成功 2 111年4月24日 台灣麥當勞SOK 002 (臺北市○○區○○街00○0號) 239元 交易成功 3 111年4月25日 台灣麥當勞SOK 002 (臺北市○○區○○街00○0號) 463元 交易成功 4 111年4月26日 八方雲集承德店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70元 交易成功 5 111年4月26日 台灣麥當勞SOK 195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65元 交易成功 6 111年4月27日 台灣麥當勞SOK 195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161元 交易成功 7 111年4月27日 台灣麥當勞SOK 195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324元 交易成功 8 111年4月27日 八方雲集萬華漢口店(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樓) 327元 交易成功 9 111年4月27日 八方雲集萬華漢口店(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樓) 331元 交易成功 10 111年4月27日 台灣麥當勞SOK 002 (臺北市○○區○○街00○0號) 681元 交易成功 11 111年5月02日 台灣麥當勞餐廳 007 (臺北市○○區○○路0號) 616元 交易成功 12 111年5月03日 珍煮丹台北延平南店(臺北市○○區○○路000號) 50元 交易成功 13 111年5月03日 台灣麥當勞SOK 002 (臺北市○○區○○街00○0號) 229元 交易成功 14 111年5月03日 台灣麥當勞SOK 002 (臺北市○○區○○街00○0號) 2元 交易成功
TPDM-113-審簡-1986-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