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
偵字第331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彥璋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彥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有詐欺前案紀錄之素
行、生活狀況勉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
的均僅為一己之私利、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查被告本案詐得新臺幣1,500 元,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
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
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28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婉 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3130號
被 告 黃彥璋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新北○○○○○○○○)
(另案於法務部○○○○○○○臺
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彥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1月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
,透過社群軟體Twitter暱稱「妍兒」及使用不詳女性之照
片作為大頭貼照片,以佯裝其為女性而結識蔡明宏,向蔡明
宏佯稱:須先匯款新臺幣(下同)1,500元,才能見面等語
,致蔡明宏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13年1月1日14時42分許
,匯款1,500元至黃彥璋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內。嗣因黃彥璋詐得上開款項後即
封鎖蔡明宏,蔡明宏始知受騙,因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明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彥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蔡明宏於警詢中之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與
告訴人之對話紀錄及Twitter暱稱「妍兒」帳號頁面之擷取
照片、本案帳戶申登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烏日分局龍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
訴人郵局帳戶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於本案詐欺所得1,5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楚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PCDM-113-簡-3501-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