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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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哲誠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哲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哲誠因重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2年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 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37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8-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玉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玉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玉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61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12年度金上訴字第73、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4-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岳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岳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岳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已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612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3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5-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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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仲斌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仲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仲斌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3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533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53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2-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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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健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健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健瑋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459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7、178、1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1-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冠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3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 度上更一字第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9-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晏巧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晏巧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晏巧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6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9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6-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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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永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永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宋永國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5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09、151 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0-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士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士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士傑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522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3號、112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3-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中洧 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中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紀中洧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3月。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612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2497、24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7-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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