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
上 訴 人 游上陞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被 上訴 人 游上德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被 上訴 人 游景隆
游景勝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
4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34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
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
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
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
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
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
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
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
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
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
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
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
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為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達民公司)持股繼續1年以上股東,其持股中之70股
受贈自祖父即第一審被告游祝融,嗣因其對游祝融有傷害行
為,遭游祝融撤銷該贈與契約,然尚有另受贈於母親即訴外
人楊寶銀之160股,持股比例占達民公司股份總數(2000股
)之8%。上訴人於本件起訴前及訴訟中,發函予達民公司時
任監察人游景勝及董事會,請求達民公司對董事即被上訴人
游上德、游景隆(下稱游上德2人)及監察人游景勝起訴,
惟均未獲置理。又達民公司係游祝融設立之家族公司,游祝
融掌控公司經營、人事及財務,自己指派公司董、監事,於
上訴人民國104年間提起司法訴訟前,達民公司實際上未曾
召開過股東會,無從選出董事、監察人,游上德2人與達民
公司間並無委任關係;又游景勝於104年12月28日始任監察
人,對達民公司無決策、控制權,則上訴人以:達民公司自
101年7月1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銀行帳戶遭提領、匯轉
關係人帳戶,員工溢領薪資,及達民公司未列報轉投資大陸
公司之股利,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2084萬6496元,與被
上訴人均無涉。上訴人告發游祝融偽造101年12月20日、102
年9月23日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議事錄、董事長簽到簿、
董事願任同意書等文書,偵查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該
處分書雖認定股東有實質召開會議之情,惟非有拘束民事訴
訟判決之效力。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
條、第179條、第197條第2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1項、第214
條、第227條規定,先位、備位一部請求被上訴人連帶、不
真正連帶給付達民公司6984萬3959元本息,及於原審擴張請
求被上訴人另連帶、不真正連帶給付達民公司2206萬6856元
本息,均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
已論斷者,泛言理由不備或矛盾、適用法規不當,違反經驗
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
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兩造於
第三審程序始提出之新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
定,本院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TPSV-113-台上-1123-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