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巷00號00樓之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代理人 楊佳樺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聲請人甲○○、
乙○○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部分,其主張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909,557元、1,153,60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應分
別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2,000元,合計3,0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
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KLDV-113-家補-219-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