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23號
原 告 余恆賓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被 告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敏其(Sun MinQ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如未特別標明
幣別者,均同)37,407,97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341,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㈠系爭本票票面金額:港幣8,700,000元,依起訴日113年10月17
日之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4.186元換算,為36,418,
200元(計算式:8,700,000×4.186=36,418,200)。
㈡利息:989,777元(計算式:113年8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
年10月16日止共62日,本金36,418,200元×(62/365)×年息16
%=989,776.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37,407,977元。
TPEV-113-北補-2523-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