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權
胡育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606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SK-Ⅱ」商標之青春露貳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家權、胡育嘉等2人(下合稱被告2人
)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360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SK-Ⅱ
」商標之青春露20件,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
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6067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3年8
月28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扣案仿冒「SK-Ⅱ」商標之青春露20
件,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鑑定報告、智慧
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搜索扣押筆錄及照片等件附卷可
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TPDM-114-單聲沒-25-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