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文珍
王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文珍前就讀台東專科高職部時,邀同債務人王
秀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
度為新臺幣5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
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
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
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
(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加碼年率1%固
定計算。
㈡債務人王文珍自民國109年11月09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
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5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
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6,113元整(證三: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
1月20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
,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再三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
,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王秀蘭既為「連帶保
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 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6,113元 113年4月23日起 至113年11月19日止 1.775% 113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3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TTDV-113-司促-4685-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