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凃英彬
代 理 人 凃進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
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6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刊登該裁定
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與司法
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3812-2 1 1,000 002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3813-4 1 1,000 003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3814-6 1 1,000 004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3815-8 1 1,000 005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3816-0 1 1,000 006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3817-1 1 1,000 007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42-3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