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 告 劉菁慧
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
原告與被告廖國成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
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不足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2,101元、剋扣薪資5,
500元、特休未休薪資2,748元、加班費11萬6,903元及提繳勞工
退休金1萬2,470元,共計15萬9,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
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52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
60元(計算式:2,280-1,520=760)。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2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
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KSDV-114-勞補-77-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