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浚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緝字第378號、112年度偵字第3088號、第6153號、第9586
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榮浚業於民國114年1月3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查。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
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
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