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

共找到 32 筆結果(第 21-30 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元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7 5號、第3757號、第4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元奎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業務侵占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 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 刑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業務侵占罪,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就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鄭元奎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受僱於鐘麗珍所管理、址設宜蘭縣○ ○市○○○路00號之萊爾富超商宜蘭陽明店擔任店員,負責店內 物品銷售及收銀,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 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私文書之單一犯意 ,接續於112年2月27日9時39分、9時55分、9時57分、12時5 9分許,在上址門市操作POS設備,列印線上遊戲點數繳費單 ,再利用該門市收銀機連結之條碼機,接續掃描繳費單之條 碼後,儲值新臺幣(下同)2萬元共4次,且明知自己實際上 未將繳費單應收之款項放入收銀機內,卻接續將「已收款」 此一虛偽資料輸入收銀機連結之電腦設備,而傳輸不正指令 至萊爾富超商總公司電腦內設定之帳款轉帳撥付系統,藉此 製作已儲值完成之不實電磁紀錄及財產權之取得紀錄,其中 最後1筆2萬元因遭萊爾富超商系統攔截而未遂,使委託萊爾 富超商代收款項之不詳賣家誤認萊爾富超商已收取款項共計 6萬元,鄭元奎以此方式詐得免於支付該費用之不法利益共6 萬元,足生損害於萊爾富超商陽明店及萊爾富超商總公司對 於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㈡於112年4月9日受僱於李鳳玲所管理、址設宜蘭縣○○市○○路0 段00號1樓之全家超商新吳沙店擔任店員,負責店內物品銷 售及收銀,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之犯意,於112年4月9日3時56 分許,在店內將收銀所得4萬元予以侵占入己;又接續基於 上開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12年4月9 日5時17分許,在店內將「重點商品交接班表」內紀錄找零 金之金額由11,300元更改為6,300元,以此方式將收銀機內 找零金5,000元予以侵占入己,侵占店內現金共計45,000元 。  ㈢自112年5月1日起,受僱於郭千渝所管理、址設宜蘭縣○○市○○ ○路000號之OK超商權新門市擔任店員,負責店內物品銷售及 收銀,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財產上不 法利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接續於①1 12年5月7日18時26分、②18時27分、③19時54分、④22時許, 在上址門市操作POS設備,列印線上遊戲點數繳費單,再利 用該門市收銀機連結之條碼機,接續掃描繳費單之條碼後, 儲值①2萬元、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15,000元、④3,000 元,且明知自己實際上未將繳費單應收之款項放入收銀機內 ,卻接續將「已收款」此一虛偽資料輸入收銀機連結之電腦 設備,而傳輸不正指令至OK超商總公司電腦內設定之帳款轉 帳撥付系統,藉此製作已繳費完成之不實電磁紀錄及財產權 之取得紀錄,使委託OK超商代收款項之不詳賣家誤認OK超商 已收取款項共計98,000元,鄭元奎以此方式詐得免於支付該 費用之不法利益共98,000元,足生損害於OK超商權新門市及 OK超商總公司對於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復另行起意,基於侵 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之犯意,分別於112年5月7日①18時39分 許、②21時51分許、③22時29分許,在店內將超商之收銀所得 款項①3,000元、②14,000元、③2,000元,共計19,000元予以 侵占入己。 二、案經鐘麗珍、李鳳玲、郭千渝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 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當事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均表示 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0頁、第212頁至第2 16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 無違法取證或顯不可信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至本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 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鄭元奎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9 頁、第21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鐘麗珍、李鳳玲、郭千 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 局警蘭偵字第1120007072號卷【下稱072卷】第5頁至第7頁 、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343卷】第5頁至第7頁、第11-1 頁至第11-4頁、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267卷】第5頁至第 10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75號卷第12頁 、第3757號卷第12頁、第4897號卷第11頁),並有被告之履 歷表(見072卷第8頁)、全家超商收銀員交接班明細表(見 343卷第22頁)、全家超商重點商品交接表(見343卷第23頁 )、OK MART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見267卷第15頁)、萊 爾富代收儲值作業系統頁面(見072卷第9頁至第10頁)、現 場照片(見343卷第16頁至第17頁)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3份(見072卷第10頁至第12頁、343卷第12頁至第1 5頁、第18頁至第21頁、267卷第16頁至第23頁)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3 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 、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 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係犯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 占、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 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非法以 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第216條、第2 15條、第220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代碼繳費部 分)、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店內現金部分)。  ㈡被告於①112年2月27日9時39分至12時59分許間(犯罪事實欄 一、㈠部分)、②112年5月7日18時26分至22時許間(犯罪事 實欄一、㈢部分),多次利用電腦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 紀錄得利(其中一次為未遂)之行為;③於112年4月9日3時5 6分至5時17分許間(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④112年5月7 日18時39分至22時29分許(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間,多 次侵占全家超商新吳沙店、OK超商權新門市內現金之行為, 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地點,且侵害法益同一,顯係 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次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認屬接續犯,僅分別論以一罪。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犯行,係以接續之一行為同時 觸犯①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 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②業務侵占、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代碼繳費部分之犯行,係 以接續之一行為同時觸犯③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 產權取得紀錄得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均分別 從一重論以①③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 得利罪、②業務侵占罪。  ㈣被告所犯上開①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 得利罪(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②業務侵占罪(犯罪事實 欄一、㈡部分)、③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 紀錄得利罪、業務侵占罪(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人,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循正當 途徑賺取所需,為圖己利,利用任職於超商擔任店員期間, 透過業務上持有現金,並可製作繳費電磁紀錄之機會,將上 開款項挪為己用,變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及製作 不實紀錄以獲取免於繳費之利益,使萊爾富超商宜蘭陽明店 、全家超商新吳沙店、OK超商權新門市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萊爾富超商宜蘭陽明店部分,其中1筆2萬元之款項為未遂而 未受有損害),所為實不可取;兼衡被告坦承犯行,自陳大 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暨綜合審酌被告各行為間之關連性、所侵害 法益之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 被告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等因素,而為被告整體犯罪之非難 評價,就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部分,分 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  ㈠被告本案所獲取免於繳納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6萬元、如 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98,000元費用之利益;侵占如犯罪事 實欄一、㈡、㈢所示之45,000元、19,000元,為其犯罪所得, 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㈡本件所宣告上開沒收,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併 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第220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之3第2項、第55條 、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3 (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 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 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4-11-28

ILDM-113-訴-383-20241128-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禮俊 選任辯護人 王昌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003 等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禮俊犯詐欺取財罪,共四十七罪,各處拘役二十日,各併科罰 金新臺幣五千元。應執行拘役八十日、罰金新臺幣十萬元,拘役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外(如附件),證據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附表所示之47次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犯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47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之。  ㈢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證據與事實,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且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 說明如下:  ⒈被告擔任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高階管理人員,未能 廉潔自持,竟貪圖小利,多次不實申請出差費用,但本案詐 領之金額不高,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量刑之框架上限, 判處拘役刑,已經可以充分回應、評價不法內涵。  ⒉被告已繳回全部不法所得,被害人之代理人黃朝源表示請求 發還此些不法所得,對量刑並無意見。  ⒊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尚佳。  ⒋被告並非中低收入戶,其以悔過書、陳報狀、及於本院審理 時自述(略以):我的學歷是碩士畢業,已婚,有3個小孩 都已經成年了,我與妻子、長女同住,現職是臺鐵公司段長 ,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9萬元;我對詐領差旅費犯下嚴 重錯誤,已深刻反省、悔過等語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 濟狀況及對本案之意見。  ⒌辯護人表示(略以):被告於臺鐵公司任職34年,屢獲功獎 ,被告已自白犯罪、繳回不法所得,深自反省,且將屆齡退 休,信無再犯之虞,被告妻子因罹患惡性腫瘤,需被告照養 ,請給予被告自新機會,從輕量刑。  ⒍檢察官請求依法量刑之意見。 三、定應執行之刑之理由:本案被告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各 次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段雷同、本案整體財產侵害程度金 額不高、被告前述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定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四、被告為高階主管,濫用權限盜領差旅費,若給予緩刑宣告, 無異宣示「將詐領款項繳回即無責任」,被告應該為自己的 行為負責,本案不適宜宣告緩刑。 五、被告已經繳回本案不法所得,本院將另以裁定發還給被害人 ,自無庸就本案之不法利得宣告沒收、追徵。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檢察官認為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等語,然而, 被告行為時任職臺鐵局彰化電務段段長,主管電務段全段業 務及工程督導,雖被告虛偽填載系爭差旅資料、列印差旅費 請領清冊並送交審核,然其填載、列印之報表,僅供被告請 領差旅費之用,並非其職務上管理電務段、工程督導執掌之 「業務」所製作之文書,自難構成「業務上」之文書,則其 填寫後提交行使之行為,自難該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罪,然此部分與被告上開經本院認定之詐欺取財犯行,具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八、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2024-11-25

CHDM-113-易-1284-2024112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8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字第1321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 年度簡字第29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文昌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0之「晏安診所」負責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業務。陳文昌知悉依前開合約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業務時,應按醫師實際診療情形核實向健保署申領醫療費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接續於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就醫日期,就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病患之就診情形,製作並登載與實際醫療行為不符、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被訴虛報醫療處置行為為內容之「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之電磁紀錄,並透過網路連線方式,將不實之就醫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向健保署虛報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醫療費用、藥費及藥事服務費點數(下合稱醫療點數)而行使之,以此方式詐領醫療費用,使不知情之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核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155元(以1點1元換算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醫療點數共計2,155點)予晏安診所,足生損害於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大眾之權益及健保署審核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核付之正確性。嗣健保署派員進行實地訪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健保署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院引用被告陳文昌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易字卷第103頁),本 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 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另其餘認定 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附表編號4至9所示日期,虛報如附表編號 4至9所示被訴虛報醫療處置行為並登載不實就醫電磁紀錄, 持以向健保署虛報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醫療點數而行使之 ,致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如數核付相應醫療點數之醫 療費用予晏安診所,以此方式詐領醫療費用等節,惟否認於 附表編號3所示就醫日期對附表編號3所示病患所為之醫療行 為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附表 編號3所示病患確實在109年7月15日因「清潔所致刺激性皮 膚炎」至晏安診所就診,其施打流感疫苗為同年10月7日, 並無虛偽登載就醫紀錄並持之申報醫療點數等語。經查:  ㈠被告上開坦認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承不諱(見易字卷第99-106、141-142、209-211頁),並有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附表編號4至9所示各 病患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IC 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病歷資料影本、健保署110年12月1 7日函、晏安診所出具之醫療費用明細及切結書各1份等件附 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開認定。  ㈡關於附表編號3所示被訴虛報醫療處置行為部分:  ⒈證人即附表3所示病患李品慧於110年8月26日健保署訪查時證 稱:我於109年7月15日至晏安診所自費接種流感疫苗,是一 位男醫師至診間後方拿出疫苗並施打,我當時沒有因為其他 疾病就醫,進診間前有繳交健保卡,打完疫苗後再由醫師還 我健保卡等語(見偵字卷第207-211頁);復於本院113年11 月1日審理時證稱:於109年7月15日我有至晏安診所施打流 感疫苗,當日並未就皮膚疾病就診,至於我是自己或與我先 生陳恒宇一起去施打,我的記憶應該有錯,應以我先生所述 為主等語(見易字卷第218-114頁)。  ⒉證人即李品慧之先生陳恒宇於110年8月20日健保署訪查時證 稱:我曾於109年10月7日在晏安診所接種流感疫苗,是由男 醫師施打,之後我發現當日有登記接觸性皮膚炎,但當日我 並沒有因為皮膚炎症狀就診;證人李品慧比我早去晏安診所 就診,應該是109年7月間,當時她也沒有接觸性皮膚炎,也 有被刷健保卡等語(見偵字卷第189-193頁);復於113年11 月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只有1次到晏安診所就診,是因為 要接種流感疫苗,當時我沒有與李品慧一起就診,證人李品 慧好像是同日白天與其母親一起去接種,但實際時間應以當 時健保署訪談內容為主,今日印象比較不清楚等語(見易字 卷第225至227頁)。  ⒊上開各證人前後供述不符之處,因各證人於健保署訪查詢問 時之時間,較其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距離案發即就診時間 較近,相對不至於有因記憶模糊之情形,其等於就診後逾3 年之本院審理中其就事發經過之證述,難免因時間經過與證 人記憶力等因素,逐漸淡忘而易有記憶模糊之情,如有前後 供述不一情形,自應以健保署訪查詢問時之記憶較為清晰、 深刻,憑信性較高,且其等間於訪查詢問時之供述互核相符 ,應為可採。是相互勾稽其等證述,均證稱證人李品慧應係 在109年7月15日間至晏安診所施打流感疫苗,且當日並無因 皮膚炎症狀至晏安診所就診並開立藥物等情,則被告辯稱證 人李品慧109年7月15日確實是因皮膚炎就診乙節,難謂可採 。從而,被告就附表編號2之病患就診情形,虛報如附表編 號2所示之被訴虛報醫療處置行為並登載在就醫電磁紀錄, 持以向健保署申報醫療點數,詐取醫療費用甚明。  ⒋被告所辯不可採之說明:  ⑴被告固辯稱流感疫苗最早於當年9月1日開始施打,健保署稱證人李品慧於109年7月15日施打流感疫苗有誤等語。惟經本院查詢健保署行政協助疾病管制署辦理「109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之接種處置費健保卡資料登錄/上傳與申報及核付作業(110年1月修訂版),上載:於109年10月5日起至110年1月29日止,具有符合疾病管制署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所定接種條件之對象,得由公費接種公費流感疫苗等節,有前開申報及核付作業1份(見訴字卷第251至259頁)在卷可查。從上開申報及核付作業可悉,公費流感疫苗係於109年10月5日起開始施打,則被告所稱109年7月15日尚未能施打流感疫苗,應係指公費流感疫苗之情形,又證人李品慧為自費接種流感疫苗,業據其證述如前,是上開計畫並未將自費流感疫苗列入計畫範圍,自無從遽此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則被告所辯,尚難採認。  ⑵被告另提出附表編號3所示病患於109年10月7日就診資料1份(見易字卷第161-163頁)佐證前開辯詞。惟查,觀諸被告所提附表編號3所示病患於109年10月7日就診資料之制作者為被告,且被告於偵查時、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時均未提出,遲自本院113年8月2日審理時始辯稱附表編號3部分認定有誤而提出前開就診資料,倘若被告所辯為真,何以被告於審理期日前均坦承該部分犯行,且均未提出前開就診資料佐證,則該就診資料是否為真,已屬有疑。再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提附表編號2所示病患之就診資料,經比對健保署調閱的病歷資料,結果略以:該病患之個人資料僅有出生日期正確,其餘則將病患名稱「盧○○」誤載為「盧○○」、 性別誤載為「男性」、證號「000000」誤載為「000000」號等情,此有前開被告所提就診資料影本、健保署向晏安診所調閱病歷資料影本各1份【見偵字卷第187-188頁、易字卷第64頁(正本見易字卷不公開卷第5頁)】可查,是上開被告於案發後提出的其他病患診斷證明既有前揭顯然且多處記載錯誤,益徵被告無論附表編號2或3所示病患就診資料,其事後所提自己制作的就診資料極有可能為臨訟置辯而制作,難謂真實,亦不足作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為晏安診所之負責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其使用電 腦製作不實之病歷單、就醫紀錄之電磁紀錄,並透過網路連 線,將該不實門診就醫紀錄之電磁紀錄上傳至健保署,此電 磁記錄已足以為表示申報請領醫療費用給付之用意證明,揆 諸前揭規定,自應以文書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 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 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製作不實之業務上準 文書後,持向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而行使之行為,其業務登 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係基於單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 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製作不實醫療內容之電 磁紀錄傳輸至健保署而詐取健保醫療費用,各行為間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一罪。 三、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本案有累犯規定之適用:   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474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9月27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等情,業據檢察官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核與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符,是被告最初即自109 年7月15日(即附表編號3部分)故意為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的犯行,既在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則被 告之犯罪行為該當刑法累犯規定之要件。參酌受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拘束之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所揭示之法律見解,檢察官就被告 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業已有所主張(見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第1、3頁),本院審酌被告未記取相同罪質之前 案教訓,再為本案犯行,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 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 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述累犯加重之前科 素行外,前亦因持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就醫紀錄向健保署詐領 醫療費用,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51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可佐,本案被告再以業 務上登載不實之醫療內容持向健保署詐領醫療費用,顯見被 告未知警惕,所為不該;參酌被告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 ,並已全數由健保署另扣抵醫療費用所得及錯誤申報之醫療 費用點數之情節(詳後述);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戶籍資 料註記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生活及經 濟狀況(參見訴字卷第23頁之個人戶籍資料、第237-238頁 之審判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經查,未扣案之健保署給付之醫療費用即附表編號3至9所示 虛報醫療點數相應費用共計2,155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惟此部分犯罪所得已由健保署自應支付晏安診所之醫療費 用中全數扣抵等節,業據健保署臺北業務組承辦人楊瑜真、 楊臨宜於偵訊時供述在卷(見偵字卷第335頁),並有晏安診 所切結書、健保署110年12月17日函各1份(見偵字卷第257- 263頁)可佐,堪認被告已全數返還前開所詐領之醫療費用 ,並未保留任何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伍、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就醫 日期,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病患之就診情形,製作並登載 與實際醫療行為不符、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被訴虛報醫療 處置行為為內容之「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之電磁 紀錄,並透過網路連線方式,將不實就醫電磁紀錄檔案傳輸 至健保署,向健保署虛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醫療費醫療 點數而行使之,以此方式詐領醫療費用,使不知情之健保署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核付相應醫療點數之醫療費用予 晏安診所等情。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嫌及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 資料。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 ,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 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656號、29 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 三、訊據被告否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就醫日期對附表編號1至2 所示病患所為之醫療行為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準私文書及詐 欺取財犯行,辯稱:附表編號1至2所示病患,係由祖母黃子 瑜於109年7月5日攜至晏安診所就診,該二病患係於110年6 月6日至晏安診所自費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並無以附表編 號1至2所示被訴虛報醫療處置行為等語。 四、經查:  ㈠證人即附表編號1至2所示病患之父親盧冠甫於健保署訪談時 證稱:我在109年7月5日帶附表編號1至2所示病患即我的小 孩至晏安診所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109年7月只有帶去晏安 診所這一次,當時並無急性呼吸道感染或接觸性皮膚炎的情 形等語(見偵字卷第125-127頁);復於偵訊時證稱:晏安 診所不是我平常會帶小孩去看醫生的地方,但印象是在109 年疫情剛爆發時,有帶附表編號1至2所示病患至晏安診所施 打肺炎鏈球菌疫苗,當日也有提供健保卡給診所登陸等語( 見偵字卷第347至348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110 年5月21日有與配偶蔣秝穜及家人盧蓁尉、盧帝文、林欣慧 、盧虹妮、徐浩平至晏安診所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當時是 因為母親黃子表示晏安診所有肺炎鏈球菌疫苗,才選擇至晏 安診所施打;我印象中沒有帶小孩去晏安診所就診或施打疫 苗過,有可能是我母親黃子瑜帶去的;(經提示偵字卷第12 5至127頁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表)上面記載我於109年 疫情剛爆發時,有帶小孩去晏安診所施打疫苗,當時應該是 印象最深的時候,在真的不記得,當時健保署來找我時,我 說沒有帶小孩去晏安診所,但後來回想應該是我母親有帶他 們去看診等語(見易字卷第142至154頁)。  ㈡次觀證人即附表編號1至2所示病患之祖母黃子瑜於審理時證 稱:我曾在晏安診所施打過疫苗及就診,也知悉盧冠甫及其 家人於110年5月21日至晏安診所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當時 新冠肺炎疫情剛開始,到處打不到疫苗,我打電話給我在晏 安診所任職藥師的弟弟,問他們診所有沒有在打肺炎鏈球菌 疫苗,我弟弟說有,這是我第一次知道晏安診所有在施打肺 炎鏈球菌疫苗;但我沒有印象是否有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 病患至晏安診所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等語(見易字卷第211- 217頁)。  ㈢稽之上開證述,關於證人盧冠甫是否於109年7月5日帶附表編 號1至2所示病患至晏安診所就診,證人盧冠甫先稱是自己帶 去施打疫苗,後改稱應該是證人黃子瑜帶去的,我自己沒有 帶小孩去打過肺炎鏈球菌疫苗;證人黃子瑜則表示沒有印象 是否自己曾帶附表編號1至2所示病患至晏安診所施打疫苗等 情,是兩者證述顯然歧異,則附表編號1至2所示病患是否確 實於109年7月5日至晏安診所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已屬有 疑。再者,從上揭證述可悉,證人黃子瑜係於110年5月間第 一次知悉晏安診所有提供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又證人盧冠 甫係經由證人黃子瑜而知悉晏安診所有提供肺炎鏈球菌疫苗 ,則證人黃子瑜、盧冠甫均至遲於110年5月間始知悉晏安診 所有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乙節,是從時序而言,無論是由證 人盧冠甫或黃子瑜帶附表編號1至2所示病患至晏安診所就診 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均不可能早於110年5月,已難認定被 告於109年7月5日記載之醫療處置行為有何將「自費施打肺 炎鏈球菌疫苗」虛報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之情形。是被 告所辯,應屬有據。  ㈣至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稱:附表編號1至2所示病患於109年7 月5日、31日分別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及「清潔劑所致 之刺激性接觸性皮膚炎」,被告對附表編號1所示病患均開 立「布隆克敏錠」、附表編號2所示病患均開立「鼻爽錠」 ,竟對於迥然不同之病症,開立相同處方藥劑,顯未針對病 症用藥,益徵被告有被訴虛報醫療處置行為等語。惟查,關 於「布隆克敏錠」、「鼻爽錠」所適用之症狀,檢察官並未 提出相關醫療證明或藥單以資佐證,已難證明該等藥錠適用 症狀為何。再者,關於藥物所適用症狀為醫療專業事項,難 以僅憑自行解讀藥單,逕論醫師並未對症下藥。是檢察官所 稱,難作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五、綜上,依卷內證據既無法證明附表編號1至2所示病患確於10 9年7月5日至晏安診所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自不得逕論被 告就此部分有何被訴虛報醫療處置行為,而屬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揆諸前揭說明,就附表編號1至2被訴虛報醫療處置行 為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經論罪 科刑部分具有接續一行為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 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振城、李建 論、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2項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病患 /保險對象 就醫日期 (民國) 被訴虛報醫療處置行為 虛報醫療點數(點) 1 盧○○ (未成年,姓名詳卷) 109年7月5日 盧○○當日係因自費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而非因疾病原因就診,被告虛報「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之門診日劑藥費、診療費及醫事服務費等醫療費用項目。 407 2 盧○○ (未成年,姓名詳卷) 109年7月5日 盧○○當日係因自費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而非因疾病原因就診,被告虛報「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之門診日劑藥費、診療費及醫事服務費等醫療費用項目。 407 3 李品慧 109年7月15日 李品慧當日係因自費施打流感疫苗而非因疾病原因就診,被告虛報「清潔劑所致刺激性接觸性皮膚炎」之門診日劑藥費、診療費及醫事服務費等醫療費用項目。 407 4 陳恒宇 109年10月7日 陳恒宇當日係因自費施打流感疫苗而非因疾病原因就診,被告虛報「清潔劑所致刺激性接觸性皮膚炎」之門診日劑藥費、診療費及醫事服務費等醫療費用項目。 407 5 張家綺 109年10月18日 張家綺看診當日僅取得3日份用藥,被告虛報「優生治敏樂膜衣錠30日-206點」及「門診藥事服務費-45點」等醫療費用項目,故上開項目以被告虛報27日份之用藥計算之。 191 6 李立偉 109年10月28日 李立偉看診當日未取得內服藥物,被告虛報「優生治敏樂膜衣錠30日-206點」、「十全縮錠30日-135點」及「門診藥事服務費-45點」等醫療費用項目。 386 7 傅麗娟 109年11月23日 傅麗娟看診當日僅取得2日份用藥,被告虛報「好克敏膜衣錠30日-207點」及「門診藥事服務費-45點」等醫療費用項目,故上開項目以被告虛報28日份之用藥計算之。 199 8 李欣怡 109年12月8日 李欣怡看診當日僅取得3日份用藥,被告虛報「優生治敏樂膜衣錠30日-206點」、「十全縮錠30日-135點」及「門診藥事服務費-45點」等醫療費用項目,故上開項目以被告虛報27日份之用藥計算之。 313 9 呂國禎 109年12月15日 呂國禎看診當日未取得內服藥物,被告虛報「好克敏膜衣錠30日-207點」及「門診藥事服務費-45點」等醫療費用項目。 252

2024-11-22

TPDM-112-易-857-20241122-1

聲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億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添豪 聲請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被 告 柯孟嫻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13 年1月16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865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 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669號),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 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即 告訴人億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億泰公司)以被告柯孟嫻 涉有刑法第215條、第216條及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準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為由提出告 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 國113年1月29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2380號為不起訴處分後, 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3年3 月20日以113年度上聲議字2953號處分書,認再議之聲請無 理由,為駁回再議之處分在案,聲請人於113 年3月22日收 受該處分書之送達後,於法定期間10日內之113年4月1日委 任律師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前揭偵查卷宗核閱無訛,核其聲請合於再議前置原則及強制 律師代理之要件,並於法定聲請期間提出聲請,是本件聲請 准許提起自訴程式合於首揭法條規定,先予敘明。 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如聲請自訴准許狀所載(如附件)。 三、按立法者為維持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 機制,並賦予聲請人提起自訴之選擇權,爰在我國公訴與自 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將交付審判制度適度轉型為「准許提 起自訴」之換軌模式,而於112年5月30日將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1項原規定之「聲請交付審判」修正通過為「聲請 准許提起自訴」。又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指出:「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 門檻、審查標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 ,未於法條內明確規定,然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 之3修正理由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 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 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而刑 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 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認被告 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 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偵查所 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 度可能,始足當之。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 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 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準,並 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 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再刑事訴 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雖規定法院審查是否准許提起自訴案 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揆諸前開說明,裁定准許提起自 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 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 不可就聲請人所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 以外之證據,應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判斷是否已符合刑事訴 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否則將使 法院身兼檢察官之角色,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疑慮,已與本 次修法所闡明之立法精神不符,違背刑事訴訟制度最核心之 控訴原則。再者,法院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時,案件即進 入審判程序,顯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前提,必須偵查 卷內所存之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所定足認 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即提起公訴之情形,即案件已跨 越起訴門檻,被告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 合理可疑」而已,始應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倘案件尚須 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准許提起自訴,因聲請准許提 起自訴制度,並無如再議制度得為發回由原檢察官續行偵查 之設計,法院即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以聲請無 理由裁定駁回之。 四、本件聲請人以上開理由認被告柯孟嫻涉有刑法第215條、第2 16條及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同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罪嫌,而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 自訴,經查本件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原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書已於處分書理由欄內說明略以: (一)被告係於110年2月17日起至聲請人公司任職,有被證1及告 證1之聘僱契約書在卷可佐,另再參以卷附聲請人公司所提 出告證6-1被告考勤系統原始資料係記載「人工代」(經由 人工輸入)乙情,有該告證6-1資料乙份在卷可參,足認被 告確實自110年2月17日方至聲請人公司任職該節屬實,則被 告所辯其於110年2月間甫至聲請人公司任職,交接期間尚需 由在任員工教導如何操作如何人工輸入及核算,其彼時並不 熟悉聲請人公司如何登載出缺勤並核算薪資,110年2月之出 缺勤紀錄係由聲請人公司其他員工核算輸入,其並未變造11 0年2月份之出缺勤紀錄等情,衡與常情無違,堪予採信。 (二)又觀之卷附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104公司 )112年4月12日一法字促20233LA01007號回函內容及所附聲 請人公司上傳資料,聲請人公司並未使用104公司企業大師 提供之「門禁打卡系統」及「打卡API串接服務」;聲請人 公司有使用104公司企業大師提供之「自動上傳打卡」服務 ,104公司系統僅記錄上傳人員上傳之紀錄(如附件EXCEL檔 案,紀錄區間:2021/3~2023/3,合計2年;上傳人員為:柯 孟嫻、林芷卉、ValerieYao等3員),「自動上傳打卡」功 能,其步驟需人員手動操作居多,並由客戶手動上傳-符合 企業大師規範的打卡資料(excel格式),並設定系統比對 時間,系統自動於設定時間,比對並完成打卡資料檔案;及 被告係自110年3月23日才開始使用「自動上傳打卡」功能」 ,有該104公司上開回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佐,亦核與被告 所辯其有於110年3月致電詢問104公司可否直接匯入出勤紀 錄檔案到程式,而不需要用人工輸入,經104公司答覆後有 利用104公司「自動上傳打卡」功能服務自動上傳導入出缺 勤紀錄,且聲請人公司於被告之後係由員工林芷卉接手使用 該「自動上傳打卡」服務之事實相合;再觀之聲請人所提出 告證5-3及告證6-3被告於110年4月份之出勤打卡紀錄內容, 聲請人就其指述被告故為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上班打卡時間部 分,迄未提出被告於110年4月份上班打卡之卡鐘(非大門或 會議室)時間紀錄,而聲請人公司之110年4月份之上班打卡 時間紀錄,又係使用104公司之「自動上傳打卡」服務,業 如前述,是聲請人指述被告有於110年4月份故為業務上登載 不實上班時間乙情,實乏所據,尚難遽予採憑。   五、本院審酌全卷後,認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就聲請人 於偵查、再議時所執陳事項均予以斟酌,並詳加論述所憑證 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且無卷內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 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或論 理法則之情事,爰予以引用之,聲請人仍執陳詞爭執,並無 可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雖執上開理由認被告涉有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等罪嫌,而向本院聲請准許 提起自訴,惟經本院詳查全卷,並未發現其他積極證據足資 證明被告有何聲請人所指之犯嫌,故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分別予以不起訴 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於法尚無違誤。聲請意旨猶執前詞 對於上開處分指摘求予准許提起自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趙德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PDM-113-聲自-90-20241122-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正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律師 被 告 張綵宸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張雅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林小刊提起公訴 (111年 度偵字第6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正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綵宸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犯罪事實 一、陳明正係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萬喬豐公司) 負責人,其前係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下稱健行科 大)榮譽教授及擔任健行科大非破壞檢測研究中心(下稱檢 測研究中心)主任;張綵宸係陳明正於健行科大任教時之指 導學生,於民國107年間擔任檢測研究中心專案研究人員及 健行科大兼任助理教授;陳明正、張綵宸2人於105年10月4日 至108年2月10日間,均係萬喬豐公司股東,各持股50%,因 萬喬豐公司與健行科大尚有產學合作計畫,故陳明正、張綵 宸2人同在健行科大檢測研究中心經營萬喬豐公司業務,由 陳明正負責所承攬橋梁檢測之技術部分,張綵宸則負責相關 行政事務。嗣萬喬豐公司於107年3月19日,以總價新臺幣( 下同)11,245,000元,向宜蘭縣政府承攬「107年度宜蘭縣 橋梁檢測及縣、鄉道橋梁巡查作業委託服務」工程(下稱10 7年橋梁檢測巡查委託服務案),由陳明正、張綵宸分別擔 任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陳明正為總指揮並負責現場檢 測及檢測報告製作事宜,張綵宸則負責後勤作業,2人均為 從事業務之人,詎陳明正、張綵宸均明知依渠等所簽訂之「 107年橋梁檢測巡查委託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第2條履約標的 規定,須使用「第二代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網址 http://bms2.iot.gov.tw)進行定期檢測,將檢測員名字、 檢測開始照片、檢測結束照片、橋梁各構件之檢測結果(含 DERU檢測表、檢測照片、構件劣化照片、劣化示意圖、建議 維修工法、維修補強經費概估)等資料,據實輸入上傳;第 8條履約管理(二十)規定應提送工作計畫書送宜蘭縣政府 核定後辦理,其中要求橋梁檢測人員應有1員具備「1、需有 大專以上土木相關科系畢業;2、具有橋梁設計、檢測、補 強、監造施工或橋梁研究經驗2年以上;3、受過橋梁檢測相 關訓練15小時以上並領有證書」資格,亦明知萬喬豐公司於 107年4月10日所提報經審查核定工作計畫書之橋梁檢測工作 人員,計有陳哲生、詹益臨、郭來松、吳建廷、黃裕郎、徐 瑞宏、黃語洋(更名為黃裕紘)、黃志鵬、陳柏光、陳賢聰 、吳家崴等11人,然因萬喬豐公司檢測人力不足,竟共同基 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於107年 間接續為下列犯行:  ㈠將宜蘭縣三星鄉境內之橋梁檢測巡查工作,分包給不具檢測 人員資格且無法證明知情之黃意翔、林彥廷、李政輝等3人 承作,並指示該3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進行橋樑檢測 ,及使用「第二代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現場進行橋 梁檢測作業及輸入資料上傳時,在上開系統內將檢測員名字 點選輸入萬喬豐公司編制內之「陳明正」、「張綵宸」、「 吳家崴」、「陳柏光」、「黃裕紘」、「黃唯揚」、「劉智 鳴」等其中1人,黃意翔等3人遂先後將所檢測如附表一所示 三星鄉境內橋梁共95座(起訴書誤載為93座)之檢測員名字 點選輸入如附表一檢測員欄所示之人員,並將上開電磁紀錄 透過網際網路上傳至「第二代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 ,而共同接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往來安全設施之維護及宜蘭縣政府對於橋梁管理、維護及 檢測之正確性。  ㈡將宜蘭縣礁溪鄉境內之橋梁檢測巡查工作,分包給不具檢測 人員資格且無法證明知情之張正利、姚朝榮、陳紹睿、徐仁 炫、陳星達、古志翔等6人承作,並指示該6人於如附表二所 示之時、地進行橋樑檢測,及使用「第二代臺灣地區橋梁管 理資訊系統」現場進行橋梁檢測作業及輸入資料上傳時,在 上開系統內將檢測員名字點選輸入萬喬豐公司編制內之上述 人員,張正利等6人遂先後將所檢測如附表二所示礁溪鄉境 內橋梁共88座(起訴書誤載為89座)之檢測員名字點選輸入 如附表二檢測員欄所示之人員,並將上開電磁紀錄透過網際 網路上傳至「第二代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而共同 接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往來安 全設施之維護及宜蘭縣政府對於橋梁管理、維護及檢測之正 確性。  ㈢將宜蘭縣壯圍鄉、五結鄉、羅東鎮、冬山鄉、蘇澳鎮、南澳 鄉境內之橋梁檢測巡查工作,分包給具有檢測資格且無法證 明知情之陳永翰承作,並指示陳永翰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 地進行橋樑檢測,及使用「第二代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 統」現場進行橋梁檢測作業及輸入資料上傳時,在上開系統 內將檢測員名字點選輸入萬喬豐公司編制內之上述人員,以 及提供上述人員之他橋橋梁檢測自拍頭像照片各數張,要求 陳永翰將自拍頭像「檢測開始照片」、「檢測結束照片」更 換為所點選輸入檢測員名字相符之照片,陳永翰因此就所檢 測之壯圍鄉境內橋梁共67座(起訴書誤載為78座)、五結鄉 境內橋梁共65座(起訴書誤載為66座)、羅東鎮境內橋梁共 58座(起訴書誤載為61座)、冬山鄉境內橋梁共125座(起 訴書誤載為127座)、蘇澳鎮境內橋梁共27座(起訴書誤載 為29座)、南澳鄉境內橋梁共16座,全數橋梁檢測員名字均 點選輸入「吳家崴」,上開橋梁之自拍頭像「檢測開始照片 」、「檢測結束照片」,亦更換重複使用「吳家崴」之自拍 頭像照片,並將上開電磁紀錄透過網際網路上傳至「第二代 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而共同接續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準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往來安全設施之維護及宜蘭 縣政府對於橋梁管理、維護及檢測之正確性。  ㈣嗣陳明正、張綵宸承前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單一接續犯意 聯絡,彙整上開不實檢測資料,先後於107年7月間、107年1 2月間作成期中、期末報告,歷次提交宜蘭縣政府查核而行 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宜蘭縣政府對於橋梁管理、維護及檢測 之正確性。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函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 件證人即共同被告張綵宸、證人翁鄭啟志、盧志晃、黃意翔 、林彥廷、張正利、姚朝榮、陳永翰、吳家崴於警詢中之證 述,對被告陳明正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 述,被告陳明正及其辯護人分別否認其證據能力,復查無傳 聞法則例外之情形,自不得作為證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明 正、證人翁鄭啟志、盧志晃、黃意翔、林彥廷、張正利、姚 朝榮、陳永翰、吳家崴於警詢中之證述,對被告張綵宸而言 ,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張綵宸及其辯 護人分別否認其證據能力,復查無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自 不得作為證據 二、除上開所述外,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 成之相關供述證據(包含書面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惟 公訴人、被告陳明正、張綵宸及渠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 序、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本院卷㈠第87頁、 第266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 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認前揭證據資料 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違 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均認具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2人固坦承萬喬豐公司於107年3月19日,以總價11, 245,000元,向宜蘭縣政府承攬107年橋梁檢測巡查委託服務 案,由被告陳明正、張綵宸分別擔任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 人等情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 犯行,被告陳明正辯稱:現場檢測人員行政事務之分配係由 被告張綵宸所為,伊僅就檢測結果為事後審查,對於現場檢 測人員如何登載檢測人員及上傳等節並不知情,且檢測人員 名稱為何並非檢測品質控制、品質保證及外部稽核之重點, 致伊未及注意,況伊縱將現場檢測事宜委由張正利等人實施 ,然伊事後亦為實質檢測評估及維修工法之建議,而作成期 中及期末報告,自不該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構成要 件等語;被告張綵宸辯稱:伊雖名列107年橋梁檢測巡查委 託服務案之協同主持人,然伊並未負責該服務案任何工程事 項,相關工程事項均係由被告陳明正處理,伊僅負責健行科 大與萬喬豐公司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流程、學校系統資料之鍵 入、萬喬豐公司加油單據、零用金之申請等庶務之處理,以 及被告陳明正所交辦之其他事物等,對於現場檢測人員如何 登載並上傳系統等節均係被告陳明正處理,伊並未參與亦不 可能知悉,故伊與被告陳明正間對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犯行並不存在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經查: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翁鄭啟志(偵卷㈠第56至59頁)、   盧志晃(偵卷㈠第56至59頁)於偵查中;證人黃意翔(他卷㈢ 第128至130頁;本院卷㈠第275至283頁)、林彥廷(他卷㈢第 128至130頁;本院卷㈠第393至401頁)、張正利(他卷㈢第40 至43頁;本院卷㈠第402至411頁)、姚朝榮(他卷㈢第78至79 頁;本院卷㈡第7至18頁)、陳永翰(他卷㈢第98至100頁;本 院卷㈡第18至26頁)、吳家崴(他卷㈢第55至57頁;本院卷㈡ 第356至367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黃裕紘(本院卷 ㈡第345至355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綦詳,復有萬喬豐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章程(偵卷㈠第159至176頁)、宜 蘭縣政府「107年度宜蘭縣橋梁檢測及縣、鄉道橋梁巡查作 業委託服務」勞務採購契約(偵卷㈠第26至31頁)、宜蘭縣 政府「107年度宜蘭縣橋梁檢測及縣、鄉道橋梁巡查作業委 託品質查證服務」勞務採購契約(偵卷㈠第134至152頁)、 萬喬豐公司提出之「107年度宜蘭縣橋梁檢測及縣、鄉道橋 梁巡查作業委託服務」工作計畫書(偵卷㈠第63至79頁)、 財團法人綠產業發展教育基金會107年4月16日綠發字第1070 000034號函(偵卷㈠第32頁)、宜蘭縣政府107年4月19日府 工養字第1070060849號函(偵卷㈠第32頁背面)、交通部運 輸研究所107年6月網路公布「第二代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 系統教育訓練手冊(行動裝置定期檢測)」(偵卷㈠第35至5 3頁)、交通部97年12月30日頒布「公路鋼結構橋梁之檢測及 補強規範」(節錄與檢測人員資格、定期檢測有關部分)( 偵卷㈠第108至132頁)、交通部103年12月頒布「公路鋼筋混 凝土結構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範」(節錄與檢測人員資格、 定期檢測有關部分)(偵卷㈠第33至34頁)、證人黃意翔提 出之合約書(稿)(他卷㈢第131至139頁)、二代橋梁管理系 統-系統查核基準(他卷㈢第140至146頁)、非破壞檢測研究 中心檢測作業通知(偵卷㈠第181頁)、證人陳永翰提出之合 約書(他卷㈢第103至120頁)、證人黃意翔(他卷㈢第86至91 頁)、張正利(他卷㈢第20至27頁)、姚朝榮(他卷㈢第65至 66頁)、陳永翰(他卷㈢第69至70頁)之107年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萬喬豐公司107年7月出具「107年度 宜蘭縣橋梁檢測及縣、鄉道橋梁巡查作業委託服務」之「期 中報告(附件一)」:0.宜蘭縣鄉道-基本檢測資料共7册。 1.三星鄉-橋梁基本檢測資料2冊。2.大同鄉-橋梁基本檢測 資料1冊。3.五結鄉-橋梁基本檢測資料1冊。4.冬山鄉-橋梁 基本檢測資料2冊。5.壯圍鄉-橋梁基本檢測資料1冊。6.宜 蘭市-橋梁基本檢測資料1冊。7.南澳鄉-橋梁基本檢測資料1 冊。8.員山鄉-橋梁基本檢測資料1冊。9.頭城鎮-橋梁基本 檢測資料1冊。10.礁溪鄉-橋梁基本檢測資料2冊。11.羅東 鎮-橋梁基本檢測資料1冊。12.蘇澳鎮-橋梁基本檢測資料1 冊(光碟電子檔、另111年度偵字第6056號卷3、4、5內節錄 三星鄉、五結鄉、冬山鄉、壯圍鄉、南澳鄉、羅東鎮、蘇澳 鎮內所檢測橋梁之橋梁定期檢測表;他卷㈠光碟存放袋內) 、萬喬豐公司107年12月出具「107年度宜蘭縣橋梁檢測及縣 、鄉道橋梁巡查作業委託服務」之「期末報告(附件一)」 :1.三星鄉-橋梁基本檢測資料2冊。2.大同鄉-橋梁基本檢 測資料1冊。3.五結鄉-橋梁基本檢測資料1冊。4.冬山鄉-橋 梁基本檢測資料2冊。5.壯圍鄉-橋梁基本檢測資料1冊。6. 宜蘭市-橋梁基本檢測資料1冊。7.南澳鄉-橋梁基本檢測資 料1冊。8.員山鄉-橋梁基本檢測資料1冊。9.頭城鎮-橋梁基 本檢測資料1冊。10.礁溪鄉-橋梁基本檢測資料2冊。11.羅 東鎮-橋梁基本檢測資料1冊。12.蘇澳鎮-橋梁基本檢測資料 1冊(光碟電子檔、期末報告所附橋梁定期檢測表與期中報告 相同;他卷㈠光碟存放袋內)、宜蘭縣政府109年1月17日府交 工字第1080218038號函及繳款書(偵卷㈡第140至141頁)、 宜蘭縣政府111年8月19日府交土字第1110129494號函所附車 行橋梁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宜蘭縣轄下橋梁107年度定期檢測 中檢測員欄位中有「陳明正」之清單(共265筆)(偵卷㈡第17 0至179頁)、選取其中28筆之檢測路徑清單截圖(偵卷㈡第1 80至207頁)、三星鄉南北幹路二橋橋梁定期檢測表(2022 年8月12日列印)(偵卷㈡第208至214頁)、萬喬豐公司107 年7月提出期中報告(附件一)三星鄉部分之南北幹路二橋 之橋梁定期檢測表(偵卷㈡第219至224頁)、宜蘭縣政府113 年3月29日府交土字第1130051242號函及所附「107年度宜蘭 縣橋梁檢測及縣、鄉道橋梁巡查作業委託服務案」車行橋粱 管理資訊系統彙整清冊及系統截圖資料(本院卷㈡第333頁及 卷外另編成冊)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為真實。  ㈡被告2人固以上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證人黃意翔於偵查具結證稱:伊參加橋樑檢測工作是因為 被告陳明正等人人手不足,被告陳明正問伊能否來幫忙, 後來伊就同意了,伊接案時被告陳明正、張綵宸都沒有告 訴伊需要橋樑檢測資格,但是檢測員名字渠等有規定要選 哪些人,伊也不知道為什麼,選的人應該都是萬喬豐公司 裡面的人,伊印象中都是選陳明正或吳家崴,伊在檢測現 場沒有遇到過被告陳明正、張綵宸,被告陳明正在行前會 議有講話指示我們到現場做什麼,伊不太清楚被告張綵宸 有無說話,但伊原本簽約的萬喬豐公司對口是被告張綵宸 ,後來重新議價,趕著去現場施作,就只有用口頭約定等 語(他卷㈢第128至130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 有參加107年度宜蘭縣橋梁檢測,伊與林彥廷、李政輝一 起做三星鄉橋樑檢測部分,承作的價格是30萬元,行前會 議主持人是被告陳明正,主要講估做項目及勞安相關議題 ,伊接案時被告陳明正、張綵宸有規定伊要選擇哪些人, 這個案子除被告陳明正有指示伊,被告張綵宸也有指示伊 等語(本院卷㈠第275至283頁)。   ⒉證人林彥廷於偵查具結證稱:伊係與黃意翔、李政輝負責 三星鄉橋樑檢測工作,因為檢測系統是即時連線、即時上 傳,但是伊等沒有帳號,是被告陳明正、張綵宸說用渠等 之帳號登入,提供給伊等之二代橋樑管理系統-系統查核 基準也是要用渠等之帳號,所以伊等都用渠等之帳號登入 ,登入系統後要輸入檢測員名字,被告陳明正等人給伊等 之二代橋樑管理系統-系統查核基準,有說要輸入上面的 名字,隨便伊怎麼輸入,被告陳明正、張綵宸都沒有與伊 等一起去現場檢測等語(他卷㈢第128至130頁);於本院 審理時具結證稱:學校行前會議的主持人是被告陳明正、 張綵宸其中一人,因為時間太久伊沒印象是誰了,現場教 學的則是萬喬豐公司員工(本院卷㈠第400頁)。   ⒊證人張正利於偵查具結證稱:伊與被告張綵宸是姊弟關係 ,因為被告張綵宸有看媽媽的時候與伊聊天,問伊要不要 做橋樑檢測工作,被告張綵宸說因為有接到宜蘭橋樑檢測 的標案,所以要找伊做橋樑檢測的打工,伊有與萬喬豐公 司簽勞務契約,費用是一個清單,告訴伊檢測哪些橋樑, 是一次後付付款給伊,伊與姚朝龍一起檢測礁溪的橋樑, 行前會議的時候有說檢測人員要登載誰,伊都是選被告張 綵宸,這是當時行前會議說的,誰講得伊忘記了,但是被 告陳明正、張綵宸當時都有在場,就是被告陳明正、張綵 宸其中一人叫伊用被告張綵宸名義登入,伊與姚朝龍都沒 有檢測員資格等語(他卷㈢第40至43頁);於本院審理時 具結證稱:107年間伊在英穩達公司上班,專業是修理生 產設備、太陽能設備,伊與萬喬豐公司有簽立勞務契約, 由伊實施橋樑檢測工作,學校行前會議進行說明、講解的 人是被告陳明正,學校行前會議現場有看到被告張綵宸, 伊橋樑檢測拍照的資料都傳給萬喬豐公司,也用USB交給 被告張綵宸,因為不知道拍攝角度行不行,所以會多拍幾 張並存入USB給被告張綵宸,後續萬喬豐公司就會匯款給 伊,行前會議時講檢測名字下拉式的選單都可以選是被告 陳明正講的,伊私底下有問伊姊姊被告張綵宸,被告張綵 宸說可以用被告張綵宸的名字登入等語(本院卷㈠第402至 411頁)。   ⒋證人姚朝榮於偵查具結證稱:伊於107年間有做礁溪鄉的橋 樑檢測工作,因為當時英穩達公司營運狀況不佳,伊的同 事張正利跟伊說有橋樑檢測打工機會,是張正利姊姊即被 告張綵宸介紹的,當時有開行前會議,被告陳明正、張綵 宸及有經驗的前輩都有講解,現場檢測是伊與張正利一組 、陳紹睿與徐仁炫一組、陳星達與古志翔一組,現場檢測 時要選檢測員,就是被告陳明正、張綵宸二選一,這是被 告陳明正、張綵宸在行前會議講解時就說要選渠等等語( 他卷㈢第78至79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回答檢測員都是登錄被告張綵宸,是因為被 告陳明正、張綵宸說的等情,是伊憑當時印象說的,伊現 在不記得了,被告陳明正、張綵宸都沒有去過伊等橋樑檢 測的現場等語(本院卷㈡第17至18頁)。   ⒌證人陳永翰於偵查具結證稱:伊於107年間有做萬喬豐公司 的宜蘭橋樑檢測案,伊做的是壯圍鄉、五結鄉、羅東鎮、 冬山鄉、蘇澳鎮、南澳鄉的橋樑檢測,當時有在健行科技 大學開行前會議,主持會議的是被告陳明正、張綵宸,被 告陳明正、張綵宸說因為人手不足,所以找伊等來做橋樑 檢測,伊實施檢測時係選擇吳家崴為檢測員,放的照片也 是被告張綵宸給的吳家崴的照片,因為被告張綵宸要求照 片要換成渠等團隊的人的照片,這個案子計畫主持人是被 告陳明正,但是主導人是被告張綵宸,聯絡窗口也是被告 張綵宸(他卷㈢第98至100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伊有橋樑檢測資格,伊有做萬喬豐公司的宜蘭橋樑檢測案 ,範圍是壯圍鄉、五結鄉、羅東鎮、冬山鄉、蘇澳鎮、南 澳鄉等6個鄉鎮,伊與萬喬豐公司有簽書面契約,簽約時 被告陳明正、張綵宸都在場,是被告陳明正找伊來做的, 當時行前會議是被告張綵宸主持的,被告張綵宸有上台說 話,被告陳明正有沒有說話伊沒有印象,實施檢測時照片 要更換,檢測人員部分是直接萬喬豐公司提供的名字,伊 雖然可以登載自己的名字,但是仍然依照渠等的要求登入 渠等選定的名字等語(本院卷㈡第19至26頁)。   ⒍證人吳家崴於偵查具結證稱:伊有受過15小時的橋樑檢測 訓練,伊於107年間有做宜蘭、員山、大同的橋樑檢測, 被告陳明正是橋樑檢測標案的計畫主持人,被告張綵宸安 排橋樑檢測人員及地點,當時有辦過一次行前會議,參加 人員有外包廠商及底下員工,被告陳明正、張綵宸都有說 明如何檢測的事情,伊記得外包商有陳永翰、張正利、黃 意翔,行前會議之前被告張綵宸就跟外包廠商說好各自負 責的區域,被告陳明正、張綵宸有說因為人力不足所以找 來外包廠商,當時因為要做工作證,所以伊有把照片給被 告張綵宸,伊不知道照片被陳永翰用到檢測表上面,之前 陳永翰有跟伊提到被告張綵宸有給陳永翰伊的照片等語( 他卷㈢第55至57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有參加 萬喬豐公司承包之宜蘭縣境內橋樑檢測案,伊算是該案的 專案管理人,伊有參加該案的行前說明及現場教學,行前 說明參加人員伊認識的有陳永翰、黃意翔及被告陳明正、 張綵宸,被告陳明正、張綵宸都是伊在健行科技大學及萬 喬豐公司的老闆,陳永翰實施橋樑檢測的資料用的都是伊 的照片,陳永翰不是服務建議書上的人,因為一定要有一 個萬喬豐公司的人來擔任檢測員,所以才用了他的照片, 至於是誰決定的,應該是被告陳明正、張綵宸,但實際上 是誰伊不清楚,但是這件事是被告張綵宸在健行科技大學 行前說明會時布達的,至於檢測人員選擇部分,被告張綵 宸是供張正利選擇,被告陳明正是供黃意翔選擇,伊是供 陳永翰選擇,這是行前說明會伊簡報完後被告張綵宸講的 ,行前會議是由被告張綵宸主持,被告陳明正列席,外包 給陳永翰、黃意翔、張正利等人,是被告陳明正、張綵宸 找的等語(本院卷㈡第357至367頁)。   ⒎證人黃裕紘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張綵宸是伊母親 ,伊有參加過萬喬豐公司宜蘭橋樑檢測案的行前會議,當 時進行相關教學的是被告陳明正及吳家崴,被告張綵宸在 行前說明會有在場,但是沒有從事任何教學或訓練,被告 張綵宸係對檢測區域分配進行說明,伊本人沒有參加過礁 溪鄉的橋樑檢測等語(本院卷㈡第345至355頁)。  ㈢互核前揭證人所證情節大致相符,衡以上開證人與被告陳明 正、張綵宸間並無怨隙,且其中證人張正利、黃裕紘與被告 張綵宸間更有至親關係,應無甘冒刑法偽證罪責而無端為被 告陳明正、張綵宸不利證述之餘地,再佐以被告陳明正、張 綵宸於案發時分別係萬喬豐公司股東,各持股50%,復分別 為萬喬豐公司向宜蘭縣政府承攬107年橋梁檢測巡查委託服 務案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等情,渠等對於非在系統檢 測人員選單內之現場實施檢測人員應該如何選擇登載檢測人 員,以資遂行橋樑檢測工作系統資料建立及傳送,洵難諉為 不知,況參以上開證人對於被告陳明正、張綵宸因何覓得上 開不具橋樑檢測資格之人員協助實施橋樑檢測,如何分配橋 樑檢測區域,要求如何選擇系統檢測人員等情,已然證述被 告陳明正、張綵宸俱有涉略等情明確,足徵被告陳明正、張 綵宸因該案橋樑檢測人力不足,始由被告陳明正邀請黃意翔 、陳永翰,另由被告張綵宸邀請張正利協助實施橋樑檢測, 並指示現場實施檢測之前揭人員於登入橋樑檢測系統登載檢 測人員時,應選擇系統上足供選擇之「陳明正」、「張綵宸 」、「黃裕紘」、「吳家崴」等萬喬豐公司人員,並於橋樑 檢測實施完畢後將上開業務上製作之準文書上傳系統而行使 之,復接續彙整上開不實檢測資料,先後於107年7月間、10 7年12月間作成期中、期末報告,歷次提交宜蘭縣政府查核 而行使之等情,堪以認定為真實。被告陳明正、張綵宸猶執 前詞置辯,尚與上開證據所示情節相悖,顯為犯後飾卸之詞 ,要無足取。  ㈣至被告張綵宸雖提出行前會議照片4張(本院卷㈢第43至46頁 ),用供證明被告張綵宸並未參與行前會議一節,然參以被 告陳明正供稱:伊為計畫主持人,被告張綵宸為計畫副主持 人,如伊在場,被告張綵宸就應該在場,伊印象中伊與被告 張綵宸都有參加行前會議,伊無法確認被告張綵宸提出的照 片是否為本案照片,因為伊等在全國承包了很多案件等語( 本院卷㈢第93至94頁),則上開照片是否即為上開證人所指 該案行前會議照片,已非無疑,況被告張綵宸所辯伊並未參 與該案行前會議一情,核與前揭證人所證情節不符,尤以證 人張正利、黃裕紘均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結證被告張綵宸 於行前會議確有在場等情有違,自難採為有利被告張綵宸認 定之依據,併此敘明。  ㈤綜上,被告等所辯核與事證不符,無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 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 上登戴不實文書罪。被告2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 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被告2人利用無法證明知情之黃意翔、林彥廷、李政輝 、張正利、姚朝榮、陳紹睿、徐仁炫、陳星達、古志翔、陳 永翰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為間接正犯。被告2人先 後所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 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被告2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2人於本案犯罪行為前無任何犯罪科刑前案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品行尚可 ,及渠等徒因取得標案後橋樑檢測人力不足,率以前揭方式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因此致 生損害於公眾往來安全設施之維護及宜蘭縣政府對於橋梁管 理、維護及檢測之正確性之犯罪所生損害,並兼衡被告陳明 正、張綵宸目前均稱已無收入之生活狀況,均為土木學博士 之智識程度,暨犯後均未見悔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至上開橋樑檢測電磁紀錄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準 文書及期中、期末報告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固屬犯罪所 生之物,然俱已行使交付宜蘭縣政府保存,而非被告2人所 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明正係萬喬豐公司負責人,其前係健 行科大榮譽教授及擔任健行科大檢測研究中心主任;被告張 綵宸係被告陳明正於健行科大任教時之指導學生,於107年 間擔任檢測研究中心專案研究人員及健行科大兼任助理教授 ;被告2人於105年10月4日至108年2月11日間,均係萬喬豐 公司股東,各持股50%,因萬喬豐公司與健行科大尚有產學 合作計畫,故被告2人同在健行科大檢測研究中心經營萬喬 豐公司業務,由被告陳明正負責所承攬橋梁檢測之技術部分 ,被告張綵宸則負責相關行政事務。萬喬豐公司於107年3月 19日,以總11,245,000元,向宜蘭縣政府承攬107年橋梁檢 測巡查委託服務案,由被告2人分別擔任計畫主持人、協同 主持人,被告陳明正為總指揮並負責現場檢測及檢測報告製 作事宜,被告張綵宸則負責後勤作業。詎被告2人均明知依 渠等所簽訂之「107年橋梁檢測巡查委託服務」勞務採購契 約第2條履約標的規定,須使用「第二代臺灣地區橋梁管理 資訊系統」(網址http:/bms2.iot.gov.tw)進行定期檢測 ,將檢測員名字、檢測開始照片、檢測結束照片、橋梁各構 件之檢測結果(含DERU檢測表、檢測照片、構件劣化照片、 劣化示意圖、建議維修工法、維修補強經費概估)等資料, 據實輸入上傳;第8條履約管理(二十)規定應提送工作計 畫書送宜蘭縣政府核定後辦理,其中要求橋梁檢測人員應有 1員具備「1、需有大專以上土木相關科系畢業;2、具有橋 梁設計、檢測、補強、監造施工或橋梁研究經驗2年以上;3 、受過橋梁檢測相關訓練15小時以上並領有證書」資格,亦 明知萬喬豐公司於107年4月10日所提報經審查核定工作計畫 書之橋梁檢測工作人員,計有陳哲生、詹益臨、郭來松、吳 建廷、黃裕郎、徐瑞宏、黃語洋(更名為黃裕紘)、黃志鵬 、陳柏光、陳賢聰、吳家崴等11人,然因萬喬豐公司檢測人 力不足,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於107年3月20日,陸續為下列犯行:㈠將宜蘭縣三 星鄉境內之橋梁檢測巡查工作,分包給不具檢測人員資格且 不知情之黃意翔、林彥廷、李政輝等3人承作,並指示該3人 使用「第二代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現場進行橋梁檢 測作業及輸入資料上傳時,在上開系統內將檢測員名字點選 輸入萬喬豐公司編制內之「陳明正」、「張綵宸」、「吳家 崴」、「陳柏光」、「黃裕紘」、「黃唯揚」、「劉智鳴」 等其中1人,黃意翔等3人遂將所檢測三星鄉境內橋梁共93座 之檢測員名字均點選輸入「陳明正」,而為業務上準文書即 電磁紀錄登載不實。㈡將宜蘭縣礁溪鄉境內之橋梁檢測巡查 工作,分包給不具檢測人員資格且不知情之張正利、姚朝榮 、陳紹睿、徐仁炫、陳星達、古志翔等6人承作,並指示該6 人使用「第二代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現場進行橋梁 檢測作業及輸入資料上傳時,在上開系統內將檢測員名字點 選輸入萬喬豐公司編制內之上述人員,張正利等6人遂將所 檢測礁溪鄉境內橋梁共89座,其中58座橋梁之檢測員名字點 選輸入「張綵宸」,另31座橋梁之檢測員名字則點選輸入「 黃裕紘」,而為業務上準文書即電磁紀錄登載不實。㈢將宜 蘭縣壯圍鄉、五結鄉、羅東鎮、冬山鄉、蘇澳鎮、南澳鄉境 內之橋梁檢測巡查工作,分包給不具檢測人員資格且不知情 之陳永翰承作,並指示陳永翰使用「第二代臺灣地區橋梁管 理資訊系統」現場進行橋梁檢測作業及輸入資料上傳時,在 上開系統內將檢測員名字點選輸入萬喬豐公司編制內之上述 人員,以及提供上述人員之他橋橋梁檢測自拍頭像照片各數 張,要求陳永翰將自拍頭像「檢測開始照片」、「檢測結束 照片」更換為所點選輸入檢測員名字相符之照片,陳永翰因 此就所檢測之壯圍鄉境內橋梁共78座、五結鄉境內橋梁共66 座、羅東鎮境內橋梁共61座、冬山鄉境內橋梁共127座、蘇 澳鎮境內橋梁共29座、南澳鄉境內橋梁共16座,全數橋梁檢 測員名字均點選輸入「吳家崴」,上開橋梁之自拍頭像「檢 測開始照片」、「檢測結束照片」,亦更換重複使用「吳家 崴」之自拍頭像照片,而為業務上準文書即電磁紀錄登載不 實。嗣被告2人承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彙整上開不實檢 測資料,先後於107年7月間、107年12月間作成期中、期末 報告,歷次提交宜蘭縣政府查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宜蘭 縣政府對於橋梁管理維護及檢測之正確性,且致宜蘭縣政府 陷於錯誤,先後按勞務採購契約約定,於期中報告審查通過 核定後支付契約總價40%、於期末報告審查通過核定後支付 契約總價40%、全案驗收通過後支付餘款與萬喬豐公司,使 萬喬豐公司獲有約8,238,473元之犯罪所得(估算計算式:1 1,245,000元《契約總價》*559《分包橋梁總數》/763《宜蘭縣轄 內所有橋梁總數》=8,238,473元)。復於108年10月1日,宜 蘭縣蘇澳鎮境內南方澳跨港大橋發生橋體斷裂坍塌事件,經 宜蘭縣政府清查「107年橋梁檢測巡查委託服務案」承攬狀 況,始發現萬喬豐公司執行橋梁檢測之檢測人員,部分與工 作計畫書提報核定名單不符,且有自拍頭像「檢測開始照片 」、「檢測結束照片」與檢測員不符情事,而悉上情。因認 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惟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 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 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 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 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 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 何種「契約不履行」行為,非僅單純民事糾紛而該當於詐術 行為之實行,其具體方式有二種情形:其一為「締約詐欺」 ,即行為人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 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對價上顯失 均衡之契約,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著重在行為人於締約過 程中,有無實行該當於詐騙行為之積極作為。另一形態則為 「履約詐欺」,可分為「純正的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 後始出於不法之意圖對被害人實行詐術,而於被害人向行為 人請求給付時,行為人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 給付,及所謂「不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之初,即 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物品或價 金,無意依約履行依契約應盡之義務,其詐術行為之內容多 屬告知義務之違反,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偏重在由行為人 取得財物後之作為,由反向判斷其取得財物之始是否即抱著 將來不履約之故意,取得財物之具體方式在詐欺判斷上反而 不具有重要性。故以「締約詐欺」之方法施用詐術,因同時 抱著將來拒絕履約之故意,因此在判斷具體個案是否符合詐 欺犯罪時,如行為人之行為符合「締約詐欺」之要件時,詐 欺行為即已成立,法院無庸再行判斷有無「履約詐欺」之情 形,但如不符合「締約詐欺」施用詐術之要件,法院還須進 一步判斷有無「履約詐欺」之情形,倘二者皆不具備,行為 人既無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自不構成詐欺取財罪。又任 何與金錢有關之私法行為,本即存有一定程度之風險,除交 易之一方於行為時,另曾使用其他不法之手段,否則不得僅 因嗣後未獲得完全之清償,而推斷另一方於交易時,有陷於 錯誤之情形。而交易時之風險評估,本屬當事人於私法自治 原則下之權利行使表現,除非法令或契約另有規範,單純未 向對方主動說明債信狀況,亦不得盡與施用詐術相提並論。 行為人雖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僅係依雙方所約定之契約 負賠償責任,或依民法上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相關民事責任 ,尚不得僅以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之情狀,即推論行為人 確有「締約詐欺」、「履約詐欺」之行為(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3465號判決意旨參照)。訊據被告2人堅詞否認 有何詐欺取財犯行。經查,依公訴意旨所述情節,係認被告 2人於履約之際因萬喬豐公司檢測人力不足,始生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與行為人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 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 了一個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之情形有間,已非屬「 締約詐欺」,亦與行為人於締約之初,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 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物品或價金,無意依約履行 依契約應盡之義務之情形不符,而非屬「不純正履約詐欺」 。至被告2人雖接續為前述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然則,衡以被告2人對於本案橋樑檢測情形均已作成期中、 期末報告,且被告陳明正供稱其事後對於檢測人員上傳之資 料均為事後審查,審查無誤及修正後方作成期中、期末報告 等語,又上開證人亦證稱檢測資料上傳後由被告陳明正審查 修正等情,而公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2人對於上開行使 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俱未為事後審查,則被告2人雖未 以具有橋樑檢測資格之檢測人員現場實施橋樑檢測,然被告 陳明正既為計畫主持人,且本身具有橋樑檢測資格,則其事 後既已為書面審查,自與全然置橋樑檢測之契約義務於不顧 之情形有別,其對待給付雖未符債之本旨,然尚難謂顯不相 當,循此能否單憑被告2人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犯行, 遽推認被告2人主觀上存在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符合「純正 的履約詐欺」之情形,亦非無疑。從而,被告2人為萬喬豐 公司履行契約義務,雖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然僅係依雙 方所約定之契約負賠償責任,或依民法上債務不履行之規定 負相關民事責任,尚不得僅以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之情狀 ,即推論行為人確有「締約詐欺」、「履約詐欺」之行為, 自難遽令被告2人擔負刑法詐欺取財之刑責,此外,復乏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人確有如前揭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自 難徒以被告2人確有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遽認被告確於上揭時、地,以上揭方式對宜蘭縣政府為詐欺 取財犯行。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其證明程度仍無法 使本院達於可排除合理之懷疑而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法律上 確信之程度,尚不足證明被告2人此部分涉犯詐欺取財之犯 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此部分不能證明被 告2人犯罪,原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 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 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附表一:三星鄉 編號 檢測系統id 檢測日期 資料建立 日期 檢測單位 檢測員 橋梁系統ID 橋梁 名稱 所在區鄉 檢測時間 1 26888 2018/5/12 2018/5/12 17:46: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陳柏光 9718 歪仔歪橋 三星 7時59分 2 26886 2018/5/12 2018/5/12 09:17: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631 大洲二號橋 三星 22分 3 26887 2018/5/12 2018/5/12 09:53: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654 大洲三號橋 三星 45分 4 26883 2018/5/11 2018/5/23 15:0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608 大洲橋 三星 4時12分 5 26880 2018/5/11 2018/5/11 11:51: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373 農義橋 三星 5時12分 6 26879 2018/5/11 2018/5/11 10:39: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461 大義1號橋B 三星 1時23分 7 26881 2018/5/11 2018/5/11 16:18: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47 尾塹橋 三星 2時54分 8 26828 2018/5/10 2018/5/10 10:42: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04 石頭城橋 三星 42分 9 26832 2018/5/10 2018/5/10 11:29: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13 健義橋 三星 46分 10 26835 2018/5/10 2018/5/10 13:3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468 十九結橋 三星 33分 11 26822 2018/5/10 2018/5/10 09:51: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314 石頭城一號橋 三星 46分 12 26878 2018/5/10 2018/5/10 17:29: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378 義隱橋(原嘉冬) 三星 42分 13 26844 2018/5/10 2018/5/10 14:56: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323 田心橋 三星 1時11分 14 26848 2018/5/10 2018/5/10 16:41: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446 健隱橋 三星 1時44分 15 25606 2018/5/2 2018/5/2 09:39: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489 大坑整流4號橋 三星 49分 16 25612 2018/5/2 2018/5/2 14:28: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06 無名橋(N75-266) 三星 18分 17 25647 2018/5/2 2018/5/2 16:3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27271 義隱橋 三星 1時13分 18 25608 2018/5/2 2018/5/2 11:59: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31749 行健橋 三星 1時1分 19 25609 2018/5/2 2018/5/2 14:10: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33268 義隱3號橋 三星 38分 20 25598 2018/5/1 2018/5/1 14:41: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71 大坑6號橋 三星 46分 21 25594 2018/5/1 2018/5/1 09:5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89 大坑整流2號橋 三星 49分 22 25597 2018/5/1 2018/5/1 11:38: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98 大坑整流1號橋 三星 2時26分 23 25600 2018/5/1 2018/5/1 15:36: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80 無名橋(N4-266) 三星 18分 24 25596 2018/5/1 2018/5/1 10:29: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455 大坑整流3號橋 三星 37分 25 25603 2018/5/1 2018/5/1 17:28: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02 大坑五號橋(原大坑整流5號橋) 三星 52分 26 25599 2018/5/1 2018/5/1 15:08: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462 大坑2號橋 三星 20分 27 25602 2018/5/1 2018/5/1 16:2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28294 浮洲橋 三星 31分 28 25592 2018/4/30 2018/4/30 16:39: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614 無名橋(N55-266) 三星 14分 29 25589 2018/4/30 2018/4/30 14:29: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38 無名橋(N70-266) 三星 25分 30 25593 2018/4/30 2018/4/30 17:0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07 無名橋(N56-266) 三星 24分 31 25586 2018/4/30 2018/4/30 10:3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653 無名橋(N52-266) 三星 21分 32 25568 2018/4/30 2018/4/30 09:17: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75 無名橋(N42-266) 三星 39分 33 25587 2018/4/30 2018/4/30 11:20: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59 無名橋(N66-266) 三星 32分 34 25588 2018/4/30 2018/4/30 11:57: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64 無名橋(N67-266) 三星 24分 35 25590 2018/4/30 2018/4/30 15:19: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33599 無名橋(N53-266) 三星 17分 36 25585 2018/4/30 2018/4/30 09:54: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87 無名橋(N47-266) 三星 36分 37 25591 2018/4/30 2018/4/30 16:19: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30944 分洪橋(大洲拱橋) 三星 59分 38 25472 2018/4/25 2018/4/25 09:3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315 無名橋(N30-266) 三星 1時9分 39 25475 2018/4/25 2018/4/25 12:08: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639 義尚橋 三星 37分 40 25481 2018/4/25 2018/4/25 17:10: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663 無名橋(N43-266) 三星 20分 41 25473 2018/4/25 2018/4/25 10:22: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671 無名橋(N33-266) 三星 41分 42 25480 2018/4/25 2018/4/25 16:47: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610 無名橋(N49-266) 三星 29分 43 25477 2018/4/25 2018/4/25 14:57: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319 無名橋(N36-266) 三星 21分 44 25474 2018/4/25 2018/4/25 11:29: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618 無名橋(N32-266) 三星 42分 45 25478 2018/4/25 2018/4/25 15:30: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637 無名橋(N35-266) 三星 28分 46 25479 2018/4/25 2018/4/25 16:1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419 義部橋 三星 36分 47 25476 2018/4/25 2018/4/25 14:30: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426 大義1號橋A 三星 40分 48 25482 2018/4/25 2018/4/25 17:49: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62 中興二號橋 三星 33分 49 25130 2018/4/24 2018/4/24 09:39: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337 虎尾寮仔橋 三星 39分 50 25131 2018/4/24 2018/4/24 10:53: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470 無名橋(N54-266) 三星 58分 51 25132 2018/4/24 2018/4/24 11:52: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40 無名橋(N51-266) 三星 48分 52 25128 2018/4/24 2018/4/24 08:51: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85 南北幹路六橋 三星 45分 53 25064 2018/4/23 2018/4/23 12:19: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29704 廣洲仔橋 三星 1時5分 54 25065 2018/4/23 2018/4/23 16:32: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268 二萬五橋 三星 1時19分 55 25063 2018/4/23 2018/4/23 11:17: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395 萬富一號橋 三星 1時21分 56 25066 2018/4/23 2018/4/23 17:48: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20 健富橋 三星 1時8分 57 25061 2018/4/23 2018/4/23 09:2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29 無名橋(N23-266) 三星 18分 58 25062 2018/4/23 2018/4/23 09:5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28296 八王圍橋 三星 21分 59 24917 2018/4/20 2018/4/20 15:49: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9426 月眉一橋 三星 30分 60 24918 2018/4/20 2018/4/20 16:16: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9427 月眉二橋 三星 28分 61 24916 2018/4/20 2018/4/20 15:10: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50 人和橋 三星 46分 62 24912 2018/4/20 2018/4/20 09:41: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37 集慶橋 三星 1時3分 63 24915 2018/4/20 2018/4/20 14:19: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52 無名橋(N21-266) 三星 21分 64 24914 2018/4/20 2018/4/20 13:48: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289 安農橋 三星 2時28分 65 24913 2018/4/20 2018/4/20 11:08: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299 月眉湖橋 三星 1時11分 66 24855 2018/4/19 2018/4/19 18:04: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380 無名橋(N22-266) 三星 30分 67 24851 2018/4/19 2018/4/19 12:13: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493 雙賢二號橋 三星 1時3分 68 24850 2018/4/19 2018/4/19 11:08: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51 明星橋 三星 1時25分 69 24852 2018/4/19 2018/4/19 14:54: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09 雙義橋 三星 1時17分 70 24853 2018/4/19 2018/4/19 15:3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21 雙義一號橋 三星 39分 71 24854 2018/4/19 2018/4/19 17:30: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26 柑仔坑橋 三星 1時49分 72 24789 2018/4/19 2018/4/19 08:47: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楊學明 16640 牛鬥三坑橋 三星 2時19分 73 24738 2018/4/18 2018/4/18 12:12: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625 大洲一號橋 三星 56分 74 24740 2018/4/18 2018/4/18 15:37: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679 無名橋(N16-266) 三星 47分 75 24742 2018/4/18 2018/4/18 17:4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27 無名橋(N14-266) 三星 25分 76 24737 2018/4/18 2018/4/18 09:42: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485 無名橋(N60-266) 三星 53分 77 24741 2018/4/18 2018/4/18 16:18: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384 無名橋(N18-266) 三星 36分 78 24739 2018/4/18 2018/4/18 14:26: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600 無名橋(N15-266) 三星 56分 79 24637 2018/4/17 2018/4/17 17:52: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369 天送埤2號橋 三星 19分 80 24634 2018/4/17 2018/4/17 16:1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469 南湖三號橋 三星 52分 81 24636 2018/4/17 2018/4/17 17:12: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440 天送埤一號橋 三星 38分 82 24631 2018/4/17 2018/4/17 12:24: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452 無名橋(N57-266) 三星 52分 83 24630 2018/4/17 2018/4/17 11:32: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453 一坑二號橋 三星 52分 84 24629 2018/4/17 2018/4/17 10:40: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30 一坑一號橋 三星 1時26分 85 24736 2018/4/17 2018/4/18 17:06: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545 南湖二號橋(幸運橋) 三星 55分 86 24633 2018/4/17 2018/4/17 15:20: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605 下湖橋 三星 45分 87 24632 2018/4/17 2018/4/17 14:27: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609 下湖二號橋 三星 3時38分 88 24635 2018/4/17 2018/4/17 16:41: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30905 南湖一號橋 三星 5時21分 89 24559 2018/4/16 2018/4/16 16:06: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33602 無名橋(N2-266) 三星 38分 90 24560 2018/4/16 2018/4/16 16:3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234 無名橋(N8-266) 三星 20分 91 24561 2018/4/16 2018/4/16 17:0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256 無名橋(N31-266) 三星 28分 92 24558 2018/4/16 2018/4/16 14:50: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417 無名橋(N6-266) 三星 34分 93 24555 2018/4/16 2018/4/16 10:36: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418 南北幹路二橋 三星 1時30分 94 24557 2018/4/16 2018/4/16 14:03: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308 無名橋(N34-266) 三星 39分 95 24556 2018/4/16 2018/4/16 11:38: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 16340 無名橋(N45-266) 三星 1時2分 附表二:礁溪鄉 編號 檢測系統id 檢測日期 資料建立 日期 檢測單位 檢測員 橋梁系統ID 橋梁 名稱 所在區鄉 檢測時間 1 26557 2018/5/12 2018/5/12 11:30:2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8852 林美橋 礁溪 57分 2 26558 2018/5/12 2018/5/12 12:14:1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418 大楓橋 礁溪 31分 3 26555 2018/5/12 2018/5/12 09:33:4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762 三十九結橋 礁溪 20分 4 26554 2018/5/12 2018/5/12 09:43:1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陳柏光 19968 七結橋 礁溪 1時54分 5 26556 2018/5/12 2018/5/12 10:33:3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273 水尾橋 礁溪 35分 6 25670 2018/4/28 2018/4/28 16:00:2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240 文林橋 礁溪 24分 7 25416 2018/4/28 2018/4/28 06:33:4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955 無名橋(N86-262) 礁溪 35分 8 25424 2018/4/28 2018/4/28 13:18:4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張綵宸 19963 大塭橋 礁溪 11分 9 25668 2018/4/28 2018/4/28 14:33:5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154 慈心橋 礁溪 30分 10 25671 2018/4/28 2018/4/28 16:35:3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353 墘埤橋 礁溪 29分 11 25667 2018/4/28 2018/4/28 13:26:2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364 無名橋(N94-262) 礁溪 11分 12 25663 2018/4/28 2018/4/28 10:07:2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369 番割田橋 礁溪 49分 13 25420 2018/4/28 2018/4/28 09:30:2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396 茅埔橋 礁溪 28分 14 25665 2018/4/28 2018/4/28 12:13:1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397 雙玉橋 礁溪 19分 15 25669 2018/4/28 2018/4/28 15:06:5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412 仁愛橋 礁溪 27分 16 25666 2018/4/28 2018/4/28 13:18:0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417 無名橋(N95-262) 礁溪 24分 17 25428 2018/4/28 2018/4/28 15:37:1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788 無名橋(N132-262) 礁溪 21分 18 25423 2018/4/28 2018/4/28 11:26:3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29933 時潮橋 礁溪 1時14分 19 25425 2018/4/28 2018/4/28 13:33:04 健行科技大學 張綵宸 19167 三抱竹橋 礁溪 6分 20 25419 2018/4/28 2018/4/28 08:29:0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807 無名橋(N88-262) 礁溪 21分 21 25427 2018/4/28 2018/4/28 14:28:5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816 無名橋(N133-262) 礁溪 54分 22 25417 2018/4/28 2018/4/28 07:38:5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836 五股二號橋 礁溪 43分 23 25418 2018/4/28 2018/4/28 07:42:5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875 無名橋(N89-262) 礁溪 14分 24 25426 2018/4/28 2018/4/28 14:23:4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884 塭底大排九連水門橋 礁溪 43分 25 25659 2018/4/28 2018/4/28 07:59:1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886 淇武蘭南北六路橋 礁溪 36分 26 25660 2018/4/28 2018/4/28 08:45:0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張綵宸 19902 民生一號橋 礁溪 18分 27 25661 2018/4/28 2018/4/28 09:11:0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909 淇武蘭南北七路橋 礁溪 22分 28 25421 2018/4/28 2018/4/28 09:55:0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312 時福橋 礁溪 42分 29 25672 2018/4/28 2018/4/28 16:51:4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325 蜂巢湖橋 礁溪 26分 30 25429 2018/4/28 2018/4/28 15:56:1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927 朝陽橋 礁溪 17分 31 25415 2018/4/28 2018/4/28 05:57:5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941 無名橋(N87-262) 礁溪 24分 32 25662 2018/4/28 2018/4/28 09:27:0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948 淇武蘭南北八路橋 礁溪 22分 33 25664 2018/4/28 2018/4/28 11:06:3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28284 民權橋 礁溪 51分 34 25422 2018/4/28 2018/4/28 10:44:2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31436 潮安橋(同無名橋(M1-262)) 礁溪 38分 35 25658 2018/4/28 2018/4/28 07:23:5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33611 踏踏橋 礁溪 18分 36 24625 2018/4/15 2018/4/15 09:47:5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39842 玉泉橋 礁溪 41分 37 26930 2018/4/15 2018/4/15 10:15:3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29951 無名橋(N127-262) 礁溪 40分 38 24628 2018/4/15 2018/4/15 11:46:3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913 二龍橋 礁溪 34分 39 24624 2018/4/15 2018/4/15 09:25:1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920 砂港一號橋-262 礁溪 30分 40 24626 2018/4/15 2018/4/15 10:24:1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849 無名橋(N83-262) 礁溪 52分 41 26934 2018/4/15 2018/4/15 06:57:3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33392 三民橋 礁溪 50分 42 26928 2018/4/15 2018/4/15 11:11:5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095 無名橋(N124-262) 礁溪 19分 43 26933 2018/4/15 2018/4/15 08:22:4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104 無名橋(N130-262) 礁溪 31分 44 26931 2018/4/15 2018/4/15 08:59:4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128 柴圍橋 礁溪 54分 45 26795 2018/4/15 2018/4/15 11:18:4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139 白鵝中排八橋 礁溪 30分 46 26932 2018/4/15 2018/4/15 08:56:0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197 無名橋(N129-262) 礁溪 24分 47 26929 2018/4/15 2018/4/15 10:47:2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205 無名橋(N122-262) 礁溪 27分 48 24623 2018/4/15 2018/4/15 08:38:1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9422 玉龍二號橋 礁溪 30分 49 24627 2018/4/15 2018/4/15 11:29:2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310 無名橋(N136-262) 礁溪 13分 50 24616 2018/4/14 2018/4/14 09:11:4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797 瓦窯橋 礁溪 42分 51 24620 2018/4/14 2018/4/14 14:52:0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黃裕紘 33747 二龍河橋(南下) 礁溪 1時42分 52 24621 2018/4/14 2018/4/14 16:20:3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陳柏光 34306 二龍河橋(北上) 礁溪 1時53分 53 26935 2018/4/14 2018/4/14 17:19:3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055 無名橋(N131-262) 礁溪 3時36分 54 24619 2018/4/14 2018/4/14 12:02:5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9420 釣鱉橋 礁溪 1時6分 55 24622 2018/4/14 2018/4/15 08:37:2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陳柏光 9421 玉龍橋 礁溪 7時46分 56 26937 2018/4/14 2018/4/14 14:28:4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195 龍泉橋 礁溪 4時25分 57 26796 2018/4/14 2018/4/14 10:12:5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372 五峰橋 礁溪 1時29分 58 24617 2018/4/14 2018/4/14 10:24:4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851 份尾橋 礁溪 21分 59 24618 2018/4/14 2018/4/14 10:48:3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938 份尾二號橋 礁溪 42分 60 26936 2018/4/14 2018/4/14 17:06:2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張綵宸 19350 忠民橋 礁溪 2時13分 61 26963 2018/4/28 2018/4/28 15:55:2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113 刺仔崙橋 礁溪 1時46分 62 26938 2018/4/28 2018/4/28 09:56:2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陳柏光 19276 結龍橋 礁溪 1時52分 63 26940 2018/4/28 2018/4/28 08:35:3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386 抵美橋 礁溪 44分 64 26959 2018/4/28 2018/4/28 11:40:3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018 雙崙橋 礁溪 57分 65 26962 2018/4/28 2018/4/28 14:05:0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174 匏崙大坑橋 礁溪 22分 66 26964 2018/4/28 2018/4/28 17:01:5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192 大礁溪橋 礁溪 1時24分 67 26965 2018/4/28 2018/4/28 17:27:1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249 無名橋(N107-262) 礁溪 56分 68 26797 2018/4/28 2018/4/28 08:50: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287 光武橋 礁溪 1時38分 69 26939 2018/4/28 2018/4/28 09:20:1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335 無名橋(N97-262) 礁溪 26分 70 26961 2018/4/28 2018/5/19 07:11:4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27394 無名橋(N106-262) 礁溪 32分 71 26960 2018/4/28 2018/4/28 12:42:3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31929 小礁溪一號橋(原無名橋(N103-262)) 礁溪 29分 72 26957 2018/4/15 2018/4/15 11:06:3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358 無名橋(N99-262) 礁溪 27分 73 26958 2018/4/15 2018/4/15 11:46:1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387 無名橋(N96-262) 礁溪 56分 74 26955 2018/4/15 2018/4/15 09:28:3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8953 龍潭橋 礁溪 1時18分 75 26956 2018/4/15 2018/4/15 10:46: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5465 無名橋(N103-260) 礁溪 52分 76 26954 2018/4/15 2018/4/15 08:25:0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103 無名橋(N108-262) 礁溪 16分 77 26952 2018/4/15 2018/4/15 07:17:0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023 無名橋(N110-262) 礁溪 18分 78 26953 2018/4/15 2018/4/15 07:47:0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241 飛龍橋 礁溪 33分 79 26951 2018/4/14 2018/4/14 18:03:2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061 無名橋(N112-262) 礁溪 32分 80 26948 2018/4/14 2018/4/14 15:52:2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086 無名橋(N115-262) 礁溪 40分 81 26947 2018/4/14 2018/4/14 14:59:3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107 無名橋(N116-262) 礁溪 24分 82 26950 2018/4/14 2018/4/14 17:17:0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127 無名橋(N113-262) 礁溪 53分 83 26949 2018/4/14 2018/4/14 16:55:1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137 無名橋(N114-262) 礁溪 50分 84 26944 2018/4/14 2018/4/14 12:22:5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140 無名橋(N120-262) 礁溪 1時27分 85 25308 2018/4/14 2018/4/26 18:48:0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吳家崴、黃裕紘 19152 三村橋 礁溪 56分 86 26946 2018/4/14 2018/4/14 14:06:1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180 無名橋(N117-262) 礁溪 46分 87 26945 2018/4/14 2018/4/14 13:00:4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334 無名橋(N119-262) 礁溪 59分 88 26943 2018/4/14 2018/4/14 09:27:3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陳明正、黃裕紘 19226 無名橋(N126-262) 礁溪 1時1分 附表三:壯圍鄉、五結鄉、羅東鎮、冬山鄉、蘇澳鎮、南澳鄉 編號 檢測系統id 檢測日期 資料建立 日期 檢測單位 檢測員 橋梁系統ID 橋梁名稱 所在區鄉 檢測時間 1 27167 2018/5/22 2018/5/22 12:56:3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91 五興橋 五結 13分 2 27166 2018/5/22 2018/5/22 12:49:3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22 無名橋(N2-268) 五結 11分 3 27158 2018/5/22 2018/5/22 10:40:4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31 宏國橋 五結 10分 4 27161 2018/5/22 2018/5/22 11:20:3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66 新興橋 五結 7分 5 27170 2018/5/22 2018/5/22 14:10:0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79 協吉橋 五結 21分 6 27171 2018/5/22 2018/5/22 14:34:3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87 孝吉橋 五結 10分 7 27172 2018/5/22 2018/5/22 14:49:5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90 無名橋(N11-268) 五結 7分 8 27157 2018/5/22 2018/5/22 09:51:1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05 五福橋 五結 22分 9 27162 2018/5/22 2018/5/22 11:35:1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19 國民南橋 五結 11分 10 27165 2018/5/22 2018/5/22 12:31:4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39 國民中橋 五結 15分 11 27164 2018/5/22 2018/5/22 12:10:5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68 國民橋 五結 9分 12 27169 2018/5/22 2018/5/22 13:53:2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15 三民橋-268 五結 10分 13 27163 2018/5/22 2018/5/22 11:45:2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606 無名橋(N8-268) 五結 10分 14 27160 2018/5/22 2018/5/22 11:07:2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598 中街橋 五結 8分 15 27159 2018/5/22 2018/5/22 10:46:3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8200 協和橋 五結 12分 16 27168 2018/5/22 2018/5/22 13:36:1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6542 雙興橋 五結 19分 17 27087 2018/5/21 2018/5/21 10:25:0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7391 大錦橋 五結 7分 18 27104 2018/5/21 2018/5/21 14:46:5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603 無名橋(N15-268) 五結 3分 19 27095 2018/5/21 2018/5/21 12:24:0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1278 二結東橋 五結 7分 20 27096 2018/5/21 2018/5/21 12:40:3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1744 興中橋(原無名橋(N21-268)) 五結 9分 21 27105 2018/5/21 2018/5/21 15:03:4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95 三結橋 五結 12分 22 27099 2018/5/21 2018/5/21 13:28:5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82 西河橋 五結 9分 23 27100 2018/5/21 2018/5/21 13:38:1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84 蒸蒸橋 五結 4分 24 27106 2018/5/21 2018/5/21 15:30:1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65 五結橋 五結 13分 25 27098 2018/5/21 2018/5/21 13:17:1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96 無名橋(中正西路) 五結 10分 26 27079 2018/5/21 2018/5/21 11:06:2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55 中興三號橋 五結 20分 27 27077 2018/5/21 2018/5/21 10:13:3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60 中興一號橋 五結 48分 28 27101 2018/5/21 2018/5/21 14:03:3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10 長興橋 五結 6分 29 27081 2018/5/21 2018/5/21 11:56:0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18 無名橋(N5-268) 五結 10分 30 27103 2018/5/21 2018/5/21 14:33:2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78 東幹一路橋 五結 16分 31 27089 2018/5/21 2018/5/21 10:59:4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72 三吉橋 五結 7分 32 27088 2018/5/21 2018/5/21 10:44:5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60 大吉北一橋 五結 9分 33 27083 2018/5/21 2018/5/21 12:41:3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76 正勉橋 五結 15分 34 27086 2018/5/21 2018/5/21 10:14:1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43 錦孝橋 五結 32分 35 27097 2018/5/21 2018/5/21 12:51:2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44 無名橋(N22-268) 五結 9分 36 27093 2018/5/21 2018/5/21 11:51:4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24 無名橋(N18-268) 五結 8分 37 27085 2018/5/21 2018/5/21 13:39:3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26 無名橋(N3-268) 五結 15分 38 27102 2018/5/21 2018/5/21 14:15:3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20 學進橋 五結 9分 39 27084 2018/5/21 2018/5/21 13:03:2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32 興盛橋 五結 13分 40 27082 2018/5/21 2018/5/21 12:35:3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59 正勉一號橋 五結 12分 41 27080 2018/5/21 2018/5/21 11:43:1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64 上興橋 五結 12分 42 27091 2018/5/21 2018/5/21 11:22:4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69 靈惠橋 五結 10分 43 27094 2018/5/21 2018/5/21 12:02:4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78 復興橋-268 五結 16分 44 27092 2018/5/21 2018/5/21 11:40:0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712 三結一號橋 五結 7分 45 27090 2018/5/21 2018/5/21 11:10:5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55 無名橋(N17-268) 五結 6分 46 27020 2018/5/20 2018/5/20 13:08:2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29 大埔橋 五結 10分 47 27022 2018/5/20 2018/5/20 13:47:2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54 無名橋(N2-1-268) 五結 11分 48 27023 2018/5/20 2018/5/20 14:04:4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91 無名橋(N1-268) 五結 7分 49 27016 2018/5/20 2018/5/20 10:41:0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94 新大眾橋 五結 43分 50 27025 2018/5/20 2018/5/20 15:08:0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61 五十二甲橋 五結 24分 51 27021 2018/5/20 2018/5/20 13:22:0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57 親水橋 五結 7分 52 27024 2018/5/20 2018/5/20 14:25:3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31 義成橋-268 五結 22分 53 27018 2018/5/20 2018/5/20 12:25:1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355 協和二號橋 五結 15分 54 27017 2018/5/20 2018/5/20 11:56:2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9430 大眾橋 五結 29分 55 27015 2018/5/20 2018/5/20 10:32:5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9431 圍墾橋 五結 18分 56 27014 2018/5/20 2018/5/20 09:54:2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4309 無名橋(M1-268) 五結 12分 57 27019 2018/5/20 2018/5/20 12:36:1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0109 大埔1號橋 五結 14分 58 26515 2018/5/14 2018/5/14 09:42:4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80 打那岸第七號橋 五結 10分 59 26548 2018/5/11 2018/5/11 14:48:4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77 下四結高架橋 五結 2時10分 60 26216 2018/5/10 2018/5/10 09:18:0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9506 傳藝大橋 五結 2時2分 61 26149 2018/5/9 2018/5/9 13:02:3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255 錦眾橋 五結 35分 62 26148 2018/5/9 2018/5/9 12:15:5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258 東西四路橋 五結 30分 63 26147 2018/5/9 2018/5/9 11:20:3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8242 大錦閘橋 五結 32分 64 26100 2018/5/8 2018/5/8 14:26:0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8234 大閘門一號橋 五結 1時21分 65 26101 2018/5/8 2018/5/9 10:17:5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8235 大閘門二號橋 五結 1時38分 66 40972 2018/12/23 2018/12/23 10:49:0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41496 建三橋 冬山 22分 67 27183 2018/5/22 2018/5/22 14:31:3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97 無名橋(X32-269) 冬山 25分 68 27180 2018/5/22 2018/5/22 13:06:5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19 無名橋(B2-269) 冬山 51分 69 27178 2018/5/22 2018/5/22 11:22:3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24 無名橋(B7-269) 冬山 15分 70 27177 2018/5/22 2018/5/22 11:06: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25 建三橋 冬山 17分 71 27176 2018/5/22 2018/5/22 10:45:2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26 無名橋(B9-269) 冬山 17分 72 27184 2018/5/22 2018/5/22 14:41:3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50 無名橋(X31-269) 冬山 14分 73 27175 2018/5/22 2018/5/22 10:35:4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33 冬山橋A 冬山 40分 74 27185 2018/5/22 2018/5/22 15:12:3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5483 鹿安同心橋 冬山 13分 75 27188 2018/5/22 2018/5/22 15:57:4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287 無名橋(M9-269) 冬山 3時13分 76 27186 2018/5/22 2018/5/22 15:18:0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366 無名橋(溪心橋) 冬山 9分 77 27179 2018/5/22 2018/5/22 11:58:3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4021 無名橋(294-269)(北上) 冬山 18分 78 27181 2018/5/22 2018/5/22 13:45:1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1054 冬螺圳橋 冬山 16分 79 27174 2018/5/22 2018/5/22 09:48:2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1270 安平橋 冬山 15分 80 27182 2018/5/22 2018/5/22 13:53:1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9612 清溝橋 冬山 9分 81 26967 2018/5/18 2018/5/18 11:22:1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9508 打那岸八路橋 冬山 14分 82 26971 2018/5/18 2018/5/18 13:19:4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4285 富英三路橋 冬山 11分 83 26969 2018/5/18 2018/5/18 12:20:0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4286 北富南北六路橋 冬山 19分 84 26973 2018/5/18 2018/5/18 13:55:3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1925 無名橋(89-269) 冬山 8分 85 26966 2018/5/18 2018/5/18 10:31:1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14 打那岸橋 冬山 1時29分 86 26968 2018/5/18 2018/5/18 11:56:4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15 十六份橋 冬山 34分 87 26980 2018/5/18 2018/5/18 16:48:3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06 砂港六路橋 冬山 21分 88 26970 2018/5/18 2018/5/18 13:02:1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312 五中排五路橋 冬山 13分 89 26977 2018/5/18 2018/5/18 15:37:2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5481 砂港2號橋-269 冬山 13分 90 26974 2018/5/18 2018/5/18 14:26:2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5552 八仙溝二路橋 冬山 22分 91 26978 2018/5/18 2018/5/18 16:03:4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372 砂港四路橋 冬山 14分 92 26975 2018/5/18 2018/5/18 14:36:0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375 無名橋(54-269) 冬山 16分 93 26979 2018/5/18 2018/5/18 16:19:4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5487 砂港五路橋 冬山 15分 94 26972 2018/5/18 2018/5/18 13:47:5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5462 八仙大排三路橋 冬山 23分 95 26976 2018/5/18 2018/5/18 15:20:1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32 永和一號橋 冬山 21分 96 26737 2018/5/17 2018/5/17 13:43:3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47 二塹橋 冬山 30分 97 26738 2018/5/17 2018/5/17 14:06: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49 永美橋 冬山 12分 98 26740 2018/5/17 2018/5/17 15:32:0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84 順安橋 冬山 29分 99 26739 2018/5/17 2018/5/17 14:54:4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22 無名橋(X1-269) 冬山 31分 100 26742 2018/5/17 2018/5/17 16:12:5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46 順安北橋 冬山 17分 101 26730 2018/5/17 2018/5/17 10:04:3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5510 無名橋(M6-269) 冬山 12分 102 26732 2018/5/17 2018/5/17 11:10:0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5479 丸山H39號橋 冬山 34分 103 26733 2018/5/17 2018/5/17 11:48:3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397 丸山橋 冬山 27分 104 26734 2018/5/17 2018/5/17 11:57:5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305 丸山北橋 冬山 18分 105 26731 2018/5/17 2018/5/17 10:32:0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371 太安橋 冬山 18分 106 26743 2018/5/17 2018/5/17 16:51:0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1272 雅蘭橋 冬山 16分 107 26741 2018/5/17 2018/5/17 15:41:0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293 無名橋(249-269) 冬山 10分 108 26736 2018/5/17 2018/5/17 13:00:5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7556 砂仔港排水橋 冬山 6分 109 26697 2018/5/16 2018/5/16 10:38:3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6554 三正橋 冬山 15分 110 26704 2018/5/16 2018/5/16 14:10:2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2791 三英橋 冬山 15分 111 26700 2018/5/16 2018/5/16 11:45:5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4022 無名橋(295-269)(北上) 冬山 12分 112 26728 2018/5/16 2018/5/16 16:51:3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21 無名橋(B4-269) 冬山 21分 113 26729 2018/5/16 2018/5/16 17:19:4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28 無名橋(N11-269) 冬山 32分 114 26705 2018/5/16 2018/5/16 14:31:2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29 無名橋(C5-269) 冬山 11分 115 26703 2018/5/16 2018/5/16 13:38:1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38 南富七主給制水門 冬山 31分 116 26702 2018/5/16 2018/5/16 12:53:4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39 無名橋(X8-269) 冬山 33分 117 26699 2018/5/16 2018/5/16 11:25:1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40 無名橋(288-269) 冬山 14分 118 26698 2018/5/16 2018/5/16 11:03:2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41 三福橋(原287-269) 冬山 18分 119 26696 2018/5/16 2018/5/16 10:14:2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43 三奇橋 冬山 12分 120 26727 2018/5/16 2018/5/16 16:09:5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44 林和源六路橋 冬山 28分 121 26726 2018/5/16 2018/5/16 15:33:1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45 林和源五路橋 冬山 28分 122 26706 2018/5/16 2018/5/16 15:08:0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46 林和源四路橋 冬山 28分 123 26701 2018/5/16 2018/5/16 12:1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45 無名橋(289-269) 冬山 11分 124 26607 2018/5/15 2018/5/15 11:04:5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64 大坑橋-269 冬山 19分 125 26606 2018/5/15 2018/5/15 10:47:2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23 李訓南橋 冬山 17分 126 26609 2018/5/15 2018/5/15 11:54:0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247 太和橋 冬山 13分 127 26614 2018/5/15 2018/5/15 14:25:4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05 公埔橋 冬山 13分 128 26604 2018/5/15 2018/5/15 09:53:3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13 照安宮橋 冬山 31分 129 26613 2018/5/15 2018/5/15 14:15:3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24 八寶橋 冬山 25分 130 26616 2018/5/15 2018/5/15 15:23:5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5402 無名橋(M5-269) 冬山 18分 131 26611 2018/5/15 2018/5/15 12:58:1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5514 寶和橋 冬山 12分 132 26612 2018/5/15 2018/5/15 13:37:3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5469 八寶橋B 冬山 34分 133 26617 2018/5/15 2018/5/15 15:52:0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5330 丸山三路橋 冬山 23分 134 26618 2018/5/15 2018/5/15 16:18:5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5338 丸山五路橋 冬山 18分 135 26608 2018/5/15 2018/5/15 11:44:1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898 內港橋 冬山 23分 136 26605 2018/5/15 2018/5/15 10:18:3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1274 無名橋(77-269) 冬山 17分 137 26610 2018/5/15 2018/5/15 12:22:4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287 聯東橋(原頂十三份橋) 冬山 17分 138 26615 2018/5/15 2018/5/15 14:56:5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296 零工圍橋 冬山 15分 139 26550 2018/5/11 2018/5/11 16:08:0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333 無名橋(73-269) 冬山 1時25分 140 26549 2018/5/11 2018/5/11 16:00:4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57 無名橋(74-269) 冬山 21分 141 26152 2018/5/9 2018/5/9 16:45:0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74 無名橋(85-269) 冬山 22分 142 25796 2018/5/4 2018/5/4 12:30:2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5635 頂淋漓坑橋 冬山 20分 143 25804 2018/5/4 2018/5/4 16:28:0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20 小埤仔橋 冬山 36分 144 25798 2018/5/4 2018/5/4 13:31:1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09 淋漓坑二橋 冬山 28分 145 25797 2018/5/4 2018/5/4 12:50:1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11 淋芷橋 冬山 17分 146 25795 2018/5/4 2018/5/4 11:16:1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18 宜冬橋 冬山 1時45分 147 25803 2018/5/4 2018/5/4 15:48:1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5497 無名橋(X20-269) 冬山 26分 148 25800 2018/5/4 2018/5/4 14:12:3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1926 淋漓坑上游橋 冬山 23分 149 25802 2018/5/4 2018/5/4 15:11:5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2261 無名橋(冬山1) 冬山 14分 150 25801 2018/5/4 2018/5/4 14:24:5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2262 無名橋(冬山2) 冬山 19分 151 25799 2018/5/4 2018/5/4 13:54:5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2265 無名橋(冬山5) 冬山 12分 152 25725 2018/5/3 2018/5/3 14:53:5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7410 成興二號橋 冬山 23分 153 25726 2018/5/3 2018/5/3 15:07:1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6553 成興一號橋 冬山 22分 154 25719 2018/5/3 2018/5/3 11:51:2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陳柏光 11017 富農橋 冬山 1時50分 155 25721 2018/5/3 2018/5/3 13:05:4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30 無名橋(N22-269) 冬山 11分 156 25722 2018/5/3 2018/5/3 13:28:0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31 無名橋(N23-269) 冬山 10分 157 25723 2018/5/3 2018/5/3 13:49:1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32 無名橋(N24-269) 冬山 17分 158 25720 2018/5/3 2018/5/3 12:42:0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27 珍珠橋 冬山 23分 159 25724 2018/5/3 2018/5/3 14:22:0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37 無名橋(291-269) 冬山 30分 160 25728 2018/5/3 2018/5/3 16:28:3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28 無名橋(83-269) 冬山 23分 161 25727 2018/5/3 2018/5/3 15:58:5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29 無名橋(86-269) 冬山 25分 162 25652 2018/5/2 2018/5/2 13:24:2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07 中城橋 冬山 49分 163 25650 2018/5/2 2018/5/2 12:33:3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324 中山橋 冬山 1時4分 164 25657 2018/5/2 2018/5/2 16:59:5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34 冬山橋B 冬山 50分 165 25649 2018/5/2 2018/5/2 10:30:0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5388 新寮橋 冬山 55分 166 25651 2018/5/2 2018/5/2 11:20:2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04 無名橋(得山橋) 冬山 28分 167 25655 2018/5/2 2018/5/2 15:22:5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899 太安橋 冬山 32分 168 25654 2018/5/2 2018/5/2 14:24:2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900 大彎橋 冬山 26分 169 25656 2018/5/2 2018/5/2 16:16:1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283 義成橋 冬山 38分 170 25653 2018/5/2 2018/5/2 14:09:0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288 十三份橋 冬山 22分 171 25559 2018/5/1 2018/5/1 11:36:5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5486 四方林橋 冬山 2時1分 172 25560 2018/5/1 2018/5/1 14:06:5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255 淋漓坑橋 冬山 2時35分 173 25561 2018/5/1 2018/5/1 16:42:4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陳柏光 16422 鼻頭橋 冬山 3時13分 174 25340 2018/4/26 2018/4/26 16:51:3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604 興安橋 冬山 17分 175 25339 2018/4/26 2018/4/26 16:19:2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41 無名橋(X24-269) 冬山 9分 176 25382 2018/4/26 2018/4/27 15:57:0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48 嘉冬橋 冬山 3時58分 177 25342 2018/4/26 2018/4/26 17:01:1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02 安源橋 冬山 22分 178 25335 2018/4/26 2018/4/26 14:03:3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341 萬長春橋 冬山 2時1分 179 25338 2018/4/26 2018/4/26 15:59:2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365 無名橋(X22-269) 冬山 26分 180 25383 2018/4/26 2018/4/27 12:43:2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陳柏光 15499 北成橋 冬山 4時48分 181 25336 2018/4/26 2018/4/26 15:17:3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5544 柯仔林橋 冬山 1時4分 182 25265 2018/4/25 2018/4/25 16:02:3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22 無名橋(B5-269) 冬山 27分 183 25262 2018/4/25 2018/4/25 15:10:3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11 南北七路橋 冬山 17分 184 25260 2018/4/25 2018/4/25 13:15:1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4308 貓里武淵橋(北上) 冬山 4時44分 185 25266 2018/4/25 2018/4/25 17:09:4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9575 砂港一號橋 冬山 31分 186 25261 2018/4/25 2018/4/25 14:50:0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9600 新武淵橋 冬山 17分 187 25263 2018/4/25 2018/4/25 15:22:2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8087 武淵橋 冬山 20分 188 25264 2018/4/25 2018/4/25 15:42:5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8088 三川橋 冬山 11分 189 25258 2018/4/24 2018/4/24 15:53:3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陳柏光 33748 貓里武淵橋(南下) 冬山 5時41分 190 25259 2018/4/24 2018/4/24 16:32:0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30 無名橋(N21-269) 冬山 24分 191 26196 2018/5/10 2018/5/10 12:19:5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028 無名橋(71-263) 壯圍 16分 192 26194 2018/5/10 2018/5/10 11:35:5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993 新福橋 壯圍 45分 193 26195 2018/5/10 2018/5/10 11:54:1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994 無名橋(72-263) 壯圍 13分 194 26199 2018/5/10 2018/5/10 13:10:3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063 無名橋(83-263) 壯圍 4分 195 26202 2018/5/10 2018/5/10 14:20:3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073 新興橋-263 壯圍 22分 196 26193 2018/5/10 2018/5/10 10:35:0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972 無名橋(66-263) 壯圍 14分 197 26200 2018/5/10 2018/5/10 13:30:5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876 無名橋(84-263) 壯圍 8分 198 26191 2018/5/10 2018/5/10 09:57:5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882 無名橋(68-263) 壯圍 10分 199 26201 2018/5/10 2018/5/10 13:40:1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886 舊港五號橋 壯圍 11分 200 26203 2018/5/10 2018/5/10 14:23:5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1273 舊港四號橋 壯圍 24分 201 26099 2018/5/8 2018/5/8 12:35:4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897 中央大橋 壯圍 2時32分 202 26052 2018/5/8 2018/5/8 11:29:4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925 無名橋(47-263) 壯圍 15分 203 26058 2018/5/8 2018/5/8 14:36:1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042 無名橋(76-263) 壯圍 10分 204 26053 2018/5/8 2018/5/8 12:20:0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043 舊港三號橋 壯圍 19分 205 26054 2018/5/8 2018/5/8 12:46:4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992 古結橋 壯圍 6分 206 26055 2018/5/8 2018/5/8 13:09:1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980 美福橋 壯圍 21分 207 26056 2018/5/8 2018/5/8 13:50:3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982 無名橋(78-263) 壯圍 7分 208 26051 2018/5/8 2018/5/8 10:56:3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460 無名橋(46-263) 壯圍 29分 209 26050 2018/5/8 2018/5/8 10:34:2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339 無名橋(45-263) 壯圍 23分 210 25933 2018/5/7 2018/5/7 10:27:0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376 無名橋(43-263) 壯圍 31分 211 25936 2018/5/7 2018/5/7 13:48:5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215 壯東一號橋 壯圍 25分 212 25935 2018/5/7 2018/5/7 12:53:3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217 壯東三號橋 壯圍 56分 213 25934 2018/5/7 2018/5/7 11:24:0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425 壯東二號橋 壯圍 23分 214 25938 2018/5/7 2018/5/7 16:07:4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1275 奇立板橋(原復興橋-263) 壯圍 29分 215 25925 2018/5/6 2018/5/6 11:10:0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184 美間橋 壯圍 23分 216 25926 2018/5/6 2018/5/6 11:37:3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189 無名橋(01-263) 壯圍 19分 217 25927 2018/5/6 2018/5/6 12:50:4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7413 吉美第1號橋 壯圍 19分 218 25928 2018/5/6 2018/5/6 13:23:2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033 無名橋(79-263) 壯圍 45分 219 25929 2018/5/6 2018/5/6 14:36:4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049 中興南一號橋 壯圍 49分 220 25931 2018/5/6 2018/5/6 15:39:2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083 無名橋(64-263) 壯圍 12分 221 25932 2018/5/6 2018/5/6 16:33:5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090 無名橋(62-263) 壯圍 26分 222 25641 2018/5/2 2018/5/2 15:09:4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169 南北一路橋 壯圍 18分 223 25638 2018/5/2 2018/5/2 13:53:1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991 鼻仔頭橋 壯圍 21分 224 25634 2018/5/2 2018/5/2 11:27:1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4480 十三股橋 壯圍 15分 225 25639 2018/5/2 2018/5/2 14:10:4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415 東西七路橋 壯圍 14分 226 25633 2018/5/2 2018/5/2 10:25:2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271 忠孝一號橋(一號農路橋) 壯圍 22分 227 25640 2018/5/2 2018/5/2 14:39:1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272 無名橋(33-263) 壯圍 21分 228 25637 2018/5/2 2018/5/2 12:50:3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279 東西六路橋 壯圍 23分 229 25636 2018/5/2 2018/5/2 12:28:3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352 無名橋(26-263) 壯圍 11分 230 25635 2018/5/2 2018/5/2 11:53:5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318 無名橋(25-263) 壯圍 14分 231 25642 2018/5/2 2018/5/2 15:56: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322 後埤橋 壯圍 37分 232 25550 2018/5/1 2018/5/1 15:18:3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8293 無名橋(M1-263) 壯圍 9分 233 25552 2018/5/1 2018/5/1 16:09:3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354 東西五路橋 壯圍 16分 234 25549 2018/5/1 2018/5/1 14:52:0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295 無名橋(19-263) 壯圍 18分 235 25545 2018/5/1 2018/5/1 11:51:0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304 無名橋(12-263) 壯圍 10分 236 25546 2018/5/1 2018/5/1 12:31:0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200 無名橋(16-263) 壯圍 29分 237 25548 2018/5/1 2018/5/1 14:21:5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414 無名橋(18-263) 壯圍 59分 238 25551 2018/5/1 2018/5/1 15:38:3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433 無名橋(27-263) 壯圍 12分 239 25547 2018/5/1 2018/5/1 12:47:4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955 無名橋(社頭橋) 壯圍 30分 240 25542 2018/5/1 2018/5/1 10:40:1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839 無名橋(08-263) 壯圍 36分 241 25461 2018/4/29 2018/4/29 10:17:2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9425 車路頭橋 壯圍 1時3分 242 25466 2018/4/29 2018/4/29 12:32:0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157 無名橋(04-263) 壯圍 15分 243 25465 2018/4/29 2018/4/29 12:12:0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132 無名橋(05-263) 壯圍 16分 244 25467 2018/4/29 2018/4/29 13:11:5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071 無名橋(03-263) 壯圍 26分 245 25469 2018/4/29 2018/4/29 14:11:4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4482 三號農路橋 壯圍 16分 246 25470 2018/4/29 2018/4/29 15:04:5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6540 二號農路橋 壯圍 32分 247 25464 2018/4/29 2018/4/29 12:03:3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234 新社橋(無名橋06-263) 壯圍 17分 248 25463 2018/4/29 2018/4/29 11:36:5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384 無名橋(07-263) 壯圍 34分 249 25468 2018/4/29 2018/4/29 14:04:0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327 無名橋(20-263) 壯圍 41分 250 25462 2018/4/29 2018/4/29 11:03:4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332 無名橋(13-263) 壯圍 30分 251 25070 2018/4/23 2018/4/23 14:45:2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935 無名橋(59-263) 壯圍 15分 252 25073 2018/4/23 2018/4/23 10:40:4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4312 五結宜蘭段橋(北上外) 壯圍 41分 253 25074 2018/4/23 2018/4/23 10:38:2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4313 五結宜蘭段橋(南下外) 壯圍 41分 254 25071 2018/4/23 2018/4/23 14:37:1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031 新南橋 壯圍 37分 255 25076 2018/4/22 2018/4/22 16:03:4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4483 貓里霧罕橋 壯圍 1時45分 256 25078 2018/4/22 2018/4/22 14:08:0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4323 蘭陽溪側車道(北上) 壯圍 2時18分 257 25077 2018/4/22 2018/4/22 10:51:1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4324 蘭陽溪側車道(南下) 壯圍 2時9分 258 24278 2018/4/12 2018/4/12 16:41:3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301 無名橋(N4-272) 南澳 38分 259 24255 2018/4/12 2018/4/12 11:50:2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0992 莎韻橋 南澳 1時48分 260 24253 2018/4/12 2018/4/12 10:07:3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0993 金洋二號橋 南澳 56分 261 24270 2018/4/12 2018/4/12 15:51: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0999 柑子橋 南澳 15分 262 24277 2018/4/12 2018/4/12 16:39:1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00 無名橋(N3-272) 南澳 34分 263 24269 2018/4/12 2018/4/12 14:47:0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01 金岳大橋 南澳 47分 264 24280 2018/4/12 2018/4/12 17:52:2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02 鹿皮橋B 南澳 26分 265 24252 2018/4/12 2018/4/12 09:04:4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04 金岳二號橋 南澳 2時26分 266 24251 2018/4/11 2018/4/11 17:19:0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0994 無名橋(N5-272) 南澳 36分 267 24250 2018/4/11 2018/4/11 16:28:0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0995 伊沙默橋 南澳 22分 268 24249 2018/4/11 2018/4/11 16:19:2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0996 金洋一號橋 南澳 32分 269 24246 2018/4/11 2018/4/11 15:11:5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0998 金洋三號橋 南澳 51分 270 23914 2018/4/11 2018/4/11 10:07:0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0990 澳花橋 南澳 1時57分 271 23993 2018/4/11 2018/4/11 13:02:0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0991 無名橋(N2-272) 南澳 14分 272 23915 2018/4/11 2018/4/11 12:28:4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237 無名橋(N1-272) 南澳 28分 273 24247 2018/4/11 2018/4/11 15:25:1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4288 奎諾斯橋 南澳 15分 274 24911 2018/4/21 2018/4/21 11:30:2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48 中華橋 蘇澳 21分 275 24909 2018/4/21 2018/4/21 10:42:5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49 中正橋 蘇澳 26分 276 24896 2018/4/20 2018/4/20 16:18:5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14 港口橋 蘇澳 20分 277 24902 2018/4/20 2018/4/20 11:00:4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53 光復橋 蘇澳 33分 278 24903 2018/4/20 2018/4/20 10:16:4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54 林森橋 蘇澳 30分 279 24901 2018/4/20 2018/4/20 11:27:3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55 冷泉橋 蘇澳 29分 280 24900 2018/4/20 2018/4/20 11:59:4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56 明倫橋 蘇澳 21分 281 24899 2018/4/20 2018/4/20 12:38:3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57 新市橋 蘇澳 18分 282 24897 2018/4/20 2018/4/20 13:45:0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58 無名橋(N5-270) 蘇澳 21分 283 24898 2018/4/20 2018/4/20 13:15:02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59 樹人橋-270 蘇澳 26分 284 24895 2018/4/20 2018/4/20 16:58:0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75 中興橋-270 蘇澳 22分 285 24894 2018/4/20 2018/4/20 17:13:1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310 大成橋 蘇澳 17分 286 24803 2018/4/19 2018/4/19 13:19:2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2204 永春橋 蘇澳 28分 287 24802 2018/4/19 2018/4/19 12:46:1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4303 公館橋 蘇澳 5分 288 24801 2018/4/19 2018/4/19 12:41:5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65 公館橋B 蘇澳 14分 289 24840 2018/4/19 2018/4/19 16:59:5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60 自強橋 蘇澳 32分 290 24799 2018/4/19 2018/4/19 14:49:4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61 長安橋 蘇澳 1時29分 291 24800 2018/4/19 2018/4/19 12:17:4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65 中油蘇澳油庫1號橋 蘇澳 44分 292 24798 2018/4/19 2018/4/19 10:59:4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69 粉鳥林大橋 蘇澳 1時27分 293 24752 2018/4/18 2018/4/18 17:19:1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70 無名橋(B10-270) 蘇澳 21分 294 24748 2018/4/18 2018/4/18 12:25:2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71 南強橋 蘇澳 39分 295 24746 2018/4/18 2018/4/18 11:13:5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72 無名橋(B1-270) 蘇澳 21分 296 24750 2018/4/18 2018/4/18 13:21:1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73 朝陽橋-270 蘇澳 27分 297 24747 2018/4/18 2018/4/18 11:34:1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74 無名橋(B2-270) 蘇澳 20分 298 24749 2018/4/18 2018/4/18 12:51:3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75 無名橋(B6-270) 蘇澳 19分 299 24745 2018/4/18 2018/4/18 10:38:0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1076 龜山橋 蘇澳 48分 300 24751 2018/4/18 2018/4/18 16:20:2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288 海岸大橋 蘇澳 2時53分 301 26589 2018/5/15 2018/5/15 12:54:3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58 無名橋(N20-265) 羅東 22分 302 26587 2018/5/15 2018/5/15 13:53:4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34 北成橋 羅東 16分 303 26593 2018/5/15 2018/5/15 11:02:5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67 冬螺橋 羅東 6分 304 26594 2018/5/15 2018/5/15 10:33:1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06 南盟橋 羅東 4分 305 26590 2018/5/15 2018/5/15 12:43:1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851 合作二號橋 羅東 12分 306 26584 2018/5/15 2018/5/15 14:29:4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101 無名橋(N171-265) 羅東 15分 307 26591 2018/5/15 2018/5/15 11:22:2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605 百花橋 羅東 43分 308 26595 2018/5/15 2018/5/15 09:38:1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0108 福東橋 羅東 35分 309 26588 2018/5/15 2018/5/15 13:23:1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0111 無名橋(09-A01) 羅東 12分 310 26581 2018/5/15 2018/5/15 15:38:0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0114 無名橋(09-A02) 羅東 14分 311 26585 2018/5/15 2018/5/15 14:12:1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0115 無名橋(09-A03) 羅東 6分 312 26586 2018/5/15 2018/5/15 13:59:1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0116 無名橋(09-A04) 羅東 9分 313 26583 2018/5/15 2018/5/15 14:57:3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0117 無名橋(09-B01) 羅東 7分 314 26582 2018/5/15 2018/5/15 15:22:5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8945 無名橋(A01) 羅東 8分 315 26523 2018/5/14 2018/5/14 12:46:3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1027 羅群橋 羅東 7分 316 26518 2018/5/14 2018/5/14 10:54:1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7574 打那岸四號橋 羅東 5分 317 26517 2018/5/14 2018/5/14 10:18:1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7575 打那岸四號橋-1 羅東 34分 318 26540 2018/5/14 2018/5/14 13:04:1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8939 無名橋(南N33) 羅東 33分 319 26534 2018/5/14 2018/5/14 16:03:3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593 救安宮橋 羅東 12分 320 26536 2018/5/14 2018/5/14 14:53:1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596 打那岸一號橋 羅東 18分 321 26537 2018/5/14 2018/5/14 14:32:4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3597 打那岸二號橋 羅東 23分 322 26519 2018/5/14 2018/5/14 11:07:29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4333 打那岸三號橋 羅東 10分 323 26535 2018/5/14 2018/5/14 15:20:3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4334 東福橋 羅東 27分 324 26542 2018/5/14 2018/5/14 11:25:1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707 無名橋(N26-265) 羅東 25分 325 26525 2018/5/14 2018/5/14 13:28:4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45 七大排三路橋 羅東 9分 326 26529 2018/5/14 2018/5/14 14:55:4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84 大眾橋 羅東 9分 327 26522 2018/5/14 2018/5/14 12:33:1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85 七大排四路橋 羅東 9分 328 26520 2018/5/14 2018/5/14 12:12:0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90 十六份四路橋 羅東 34分 329 26530 2018/5/14 2018/5/14 15:26:5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78 東西十路橋-265 羅東 10分 330 26538 2018/5/14 2018/5/14 14:14:4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69 十六份三路橋 羅東 19分 331 26516 2018/5/14 2018/5/14 09:58:3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72 月眉溝13路橋 羅東 10分 332 26543 2018/5/14 2018/5/14 10:38:1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91 七中排二路橋 羅東 12分 333 26546 2018/5/14 2018/5/14 09:14:3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99 無名橋(W2-265) 羅東 16分 334 26527 2018/5/14 2018/5/14 14:07:2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02 十六份五路橋-265 羅東 12分 335 26528 2018/5/14 2018/5/14 14:32:0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16 十六份六路橋-265 羅東 10分 336 26524 2018/5/14 2018/5/14 13:11:4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617 冬螺三路橋 羅東 6分 337 26521 2018/5/14 2018/5/14 12:24:0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32 羅群橋 羅東 11分 338 26526 2018/5/14 2018/5/14 13:47:4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33 冬螺二路橋 羅東 9分 339 26539 2018/5/14 2018/5/14 13:49:2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49 十六份二路橋 羅東 32分 340 26541 2018/5/14 2018/5/14 11:38:3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54 無名橋(N25-265) 羅東 39分 341 26544 2018/5/14 2018/5/14 10:07:0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492 無名橋(W1-265) 羅東 12分 342 26279 2018/5/13 2018/5/13 09:58: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01 仁愛二號橋 羅東 28分 343 26505 2018/5/13 2018/5/13 12:01:51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90 無名橋(N7-265) 羅東 15分 344 26503 2018/5/13 2018/5/13 11:26:1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916 無名橋(N4-265) 羅東 10分 345 26509 2018/5/13 2018/5/13 13:35:2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928 無名橋(N13-265) 羅東 11分 346 26499 2018/5/13 2018/5/13 10:03:2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930 仁愛一號橋 羅東 7分 347 26506 2018/5/13 2018/5/13 12:35:0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109 無名橋(N15-265) 羅東 15分 348 26508 2018/5/13 2018/5/13 13:16:4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130 富春橋 羅東 12分 349 26510 2018/5/13 2018/5/13 13:41:0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038 樹人橋-265 羅東 9分 350 26502 2018/5/13 2018/5/13 10:58:16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091 天賜橋 羅東 20分 351 26507 2018/5/13 2018/5/13 12:48:13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9021 無名橋(N17-265) 羅東 20分 352 26500 2018/5/13 2018/5/13 10:21:2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995 頂一結橋(復興橋-265) 羅東 14分 353 26504 2018/5/13 2018/5/13 11:40:3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8997 無名橋(N5-265) 羅東 16分 354 26501 2018/5/13 2018/5/13 10:48:28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9429 仁愛橋 羅東 15分 355 26512 2018/5/13 2018/5/13 14:59:20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4335 無名橋(N29-265) 羅東 16分 356 26513 2018/5/13 2018/5/13 15:27:55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34305 無名橋(N28-265) 羅東 25分 357 26511 2018/5/13 2018/5/13 14:35:07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27341 大竹林橋 羅東 50分 358 26547 2018/5/11 2018/5/11 12:16:04 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吳家崴 16542 光榮北路高架陸橋(原無名橋(N27-265)) 羅東 3時1分

2024-11-20

ILDM-111-訴-320-20241120-2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瑀(原名陳識中) 選任辯護人 陳尹章律師 蘇家玄律師 被 告 蕭文黌 吳佩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詹淳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犯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易字第285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451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世瑀(原名陳識中)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 「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之負責醫師。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 與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訂「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 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及上開合約約定,陳世瑀為從事 業務之人,於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服務而執行醫療業 務時,除應親自看診外,並應將病患就診日期、主訴、檢查 項目、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及其他情形, 據實填載於病患病歷,方得依實際診療情形向健保署申報領 取健保醫療費用。惟陳世瑀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明知附表一之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而係自費健檢,不應另外申報就診及健保 點數,竟仍利用電腦製作並登載附表一所示病患之不實申報 項目及點數等電磁紀錄(不實就診情形詳如附表一所示),於 次月20日前,以電腦連線申報方式,傳輸上開不實內容至健 保署申領相關醫療費用而行使之,致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 誤而依附表一之健保點數欄給付醫療費用,足生損害於健保 署對於醫療給付費用審查核發作業之正確性及就醫大眾之權 益。 二、案經健保署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陳 世瑀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 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卷第274頁至第293頁) ,本院審酌前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 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自 均得為證據。 二、非供述證據:     至卷內所存經本判決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核與 本件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 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世瑀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原審卷五第211頁及本院卷第301頁),並有附表四證據 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證,足認被告陳世瑀上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世瑀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刑法第215條已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於同年12月27日 施行,本次修正係將上開條文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 為30倍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對被告並無有利或 不利,故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依法律適用之一般原則,適用 裁判時法。  ㈡核被告陳世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 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陳世瑀製作不實之業務上準文書後,持 向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而行使之行為,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 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  ㈢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陳世瑀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 欺取財未遂罪,惟依健保署108年3月13日健保北字第000000 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號函、108年5月20日健 保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衛生署醫療費用付款通知書記載 (見偵卷五第75至90頁、見偵卷一第367頁)可知,健保署 於發覺本案有異後,有以函文通知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追 扣」醫療費用事宜,足徵健保署前已將附表一之健保點數金 額交付被告陳世瑀,故此部分應成立詐欺取財既遂罪,公訴 意旨未審酌於此,而認被告陳世瑀所為僅屬未遂,容有未洽 。惟此部分僅行為態樣究係既遂或未遂,並無罪名之變更, 自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㈣公訴意旨另認被告陳世瑀與被告蕭文黌、吳佩翰就附表一部 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惟本院認尚無 證據證明被告蕭文黌、吳佩翰有參與被告陳世瑀附表一所示 之犯行(詳如後述),故此部分自不無成立共同正犯。  ㈤按又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行數行為,而數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 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倘係侵害同一之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應論以 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如行為人非基於單一之犯意,而先 後實行數行為,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 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依原判決事實之認定 及其理由之說明,醫療給付係以每月為單位核算,按月分次 申報。同一月份之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係為申報同 次醫療給付,方能論以接續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 5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及 第9條之規定略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醫療費 用,應檢具完整之醫療費用申報表單,當月份之費用申報, 應於次月20日前為之,符合前開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 應辦理暫付事宜。是以被告陳世瑀係逐月請領醫療費用,其 於同一月份內之密切時間、地點多次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準文書,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 且侵害同一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論以接續 犯之一罪。  ㈥被告陳世瑀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 罪及詐欺取財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以詐欺取財 罪處斷。  ㈦又申報醫療費用係按月為之,故如附表一所示各月份申報之 詐欺取財犯行(詳如附表三,共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未考量健保之醫療費用申報係 按月為之,故行為可按月區分,將本案各次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準文書及各次詐欺取財均依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再依想 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容有未洽,均併予敘明。 乙、無罪部分(即被告蕭文黌、吳佩翰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蕭文黌、吳佩翰與被告陳世瑀(就附表一部分已如前述, 附表二部分詳如後述)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附表 一、二之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而係自費健檢,不應另外申報就 診及健保點數,竟仍推由被告陳世瑀利用電腦製作並登載附 表一、二之病患不實申報項目及點數等電磁紀錄,再透過電 腦連線申報方式,於次月20日前提交至健保署之方式,傳輸 上開不實內容至健保署申領相關醫療費用而行使之,致健保 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依附表一、二之健保點數欄給付醫療 費用,並足以生損害於健保署對於醫療給付費用審查核發作 業之正確性及就醫大眾之權益。認被告蕭文黌、吳佩翰就附 表一、二部分涉犯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 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 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 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 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 度上字第81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蕭文黌、吳佩翰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 以被告陳世瑀、蕭文黌、吳佩翰之供述、證人即附表一、二 病患之證述、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明細表、費用申報明細一覽 表、申報情形及專審分析一覽表,與健保署之108年3月13日 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函及108年5月20 日0000000000號函、109年10月13日回函暨分析資料、全民 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及附表一、二所示病患之健 保署訪問紀錄(含病歷、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IC卡回傳就 醫紀錄明細表)、合作契約書等,為其主要論據。訊之被告 蕭文黌、吳佩翰均否認有上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之犯行,被告蕭文黌、吳佩翰並以:僅係受僱於被告陳世瑀 ,診所內行政事務均非其等處理,就附表一病患健保點數申 報狀況並不清楚。其二人確實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看診如 附表二所示病患,其等確有針對病患主訴之病症進行診察及 治療,並不知悉附表二所示之病患當日係健檢病患等語置辯 。 四、經查:  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陳世瑀為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之負責醫師,並分別自104 年9月23日起至108年6月5日止、106年5月3日起至109年1月2 日止,聘請被告蕭文黌擔任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址設臺北 市○○區○○○路0段000號2樓、2樓之1)之負責醫生,被告吳佩 翰擔任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3樓)負責醫生,此業據被告陳世瑀、蕭文黌、吳佩翰供 述在卷,並有被告陳世瑀與被告蕭文黌、吳佩翰簽立之合作 契約書在卷足憑(偵卷一第161頁至第169頁、第245頁至第25 3頁)。  ⒉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分別與健保署簽 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依全民健康保 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全民健康保險 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及上開合約等有關規定,被 告蕭文黌、吳佩翰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且受託辦理全民健康 保險特約服務而執行醫療業務時,應親自就診與將就診日期 、主訴、檢查項目、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 及其他情形,據實填載於病患病歷,並按實際診療情形向健 保署申報領取健保醫療費用,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 機構合約在卷足憑(偵卷一第3頁至第8頁)。  ⒊就附表一所示之病患有前往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就診、附表 二所示病患有至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 就診,並有附表一、二所示所示登載申報項目及點數等事實 ,核與證人即附表一、二所示病患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 偵卷一第419至422頁、偵卷一第453至457頁、偵卷一第481 至484頁、偵卷二第3至7頁、偵卷二第41至45頁、偵卷二第6 1至65頁、偵卷二第121至125頁、偵卷二第153至156頁、偵 卷二第183至186頁、偵卷二第215至217頁、偵卷二第235至2 39頁、偵卷二第263至267頁、偵卷二第305至311頁、偵卷二 第381至383頁、偵卷二第401至403頁、偵卷三第33至42頁) ,並有費用申報明細一覽表、申報情形及專審分析一覽表, 與健保署之108年3月13日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 000000C函及108年5月20日0000000000號函、109年10月13日 回函暨分析資料、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及附 表一、二所示病患之健保署訪問紀錄(含病歷、門診就醫紀 錄明細表、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偵卷一 第25至39頁、第77至87頁、偵卷五第29至90頁、偵卷五第22 至25頁、偵卷一第419至511頁、偵卷二第3至89頁、偵卷二 第121至439頁、偵卷一第161至169、245至253頁),此部分 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蕭文黌、吳佩翰雖分別登記為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及京 閣醫學吳醫師診所之負責醫生,然上開2診所之實際負責人 為被告陳世瑀  ⒈觀之卷附被告陳世瑀分別與被告蕭文黌、吳佩翰所簽立之合 作契約書第4條(見偵卷一第161至169頁、第245至253頁) ,均已具體載明有關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及京閣醫學吳醫師 掛號、申報、病歷管理、會計、出納、總務、貨物、庫藏管 理、必要之人力等服務均由被告陳世瑀負責提供。被告陳世 瑀於警詢時亦陳稱: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全心醫學蕭醫師 診所、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雖然分別由我、蕭文黌、吳佩翰 所負責,但均是由我實際獨資經營,並出資儀器及管理這3 間診所,被告蕭文黌、吳佩翰都是我聘請的,健保費用的申 報人員也是我聘僱的等語明確(見偵卷第101至112頁)。被 告陳世瑀所為陳述,與上開合作契約書內容吻合,堪認屬實 。  ⒉證人即病患許永盛於偵查中證稱:記得是把健保卡交給診所 ,上下跑了很多次,我記得是2到3個醫生,在我的認知這幾 個醫師像是同一間診所的醫生(偵卷三第33頁至第42頁)。證 人即病患馬谷霖、顏士捷、華麗、黃銘佃、莊龍、陳昱銘於 偵查中亦均證稱:其等有至全心陳醫師診所進行健康檢查, 看診有不同醫生,就其等認知這些醫生是同一個診所的醫生 等語明確。是由上開證人證述可知,其等前往全心陳醫師診 所健康檢查時,雖然有不同醫師看診,然其等認為,上開醫 師應係同一診所之醫生。是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全心醫學 蕭醫師診所、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雖登記不同負責人,然 因地址相鄰,行政事務由同一櫃檯人員負責處理,自客觀外 在條件觀察,難以區分。此益徵被告蕭文黌、吳佩翰所稱: 其等僅係負責看診,相關行政事務均係由被告陳世瑀統籌規 劃負責乙節,確屬實在。  ⒊綜上,被告蕭文黌、吳佩翰雖分別登記為全心醫學蕭醫師診 所之負責醫生及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負責醫生,然上開2診 所之行政事項,諸如:行政人員、掛號、病歷、健保申報等 事項,均係由被告陳世瑀負責,被告蕭文黌、吳佩翰僅負責 看診乙節,堪以認定。  ㈢被告蕭文黌、吳佩翰既未曾接觸診所掛號等行政事項,被告 蕭文黌、吳佩翰自無從知悉附表一所示之病患健保申報事項 ,係由被告陳世瑀以創造就醫需求、重複施作或是健檢項目 中涵蓋健保項目等方式掛號申報就診。自難認被告蕭文黌、 吳佩翰與被告陳世瑀就附表一部分有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聯絡。  ㈣就附表二部分說明如下:  ⒈觀諸卷附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9所示病患陳家業(原名陳廣 庭)、林盈君、許永盛、綦國華、馬谷霖、顏士捷、華麗、 許惟明、陳昱銘之病患健檢報告記載(見偵卷一第431至433 頁、第462至463頁、第490至491頁、偵卷二第53至55頁、第 73至75頁、第134至136頁、第165至167頁、第198至200頁、 第223至225頁、第241至249頁、第280至282頁、第338至340 頁、第392至394頁、第408至410頁),健檢醫師均為被告陳 世瑀,至許永盛雖未記載健檢醫師為何人,然健檢醫師亦為 被告陳世瑀乙情,亦據被告陳世瑀供稱在卷(見偵卷一第11 7至118頁),足認附表二所示病患於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完 成自費健康檢查後,係由被告陳世瑀解說健檢報告。  ⒉而附表二所示之病患經被告陳世瑀解說健檢報告後,再轉診 予被告蕭文黌、吳佩翰等情,業據被告陳世瑀供稱明確(原 審易字卷五第212至214頁)。然因病患之掛號作業係由被告 陳世瑀擔任負責人之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負責,就被告蕭文 黌、吳佩翰為患者問診之際,是否知悉病患係以健檢身分就 診乙節,說明如下:  ⑴被告蕭文黌於本院審理時,於檢察官詢問「健免掛」係何意 時陳稱:客戶是否因特別身分得有掛號費的優惠,是由行政 櫃檯人員決定,掛號進來是什麼身分對醫生看診不會有影響 ,醫生也不會注意他的身分,我們就是依照病人陳述的病症 為相對應的處理等語(本院卷第294頁、第299頁)。被告吳佩 翰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對於病患是用什麼身分來看診,醫 生不會有印象等語(本院卷第300頁)。  ⑵被告蕭文黌、吳佩翰既未接觸診所掛號事項,亦非附表二所 示病患之健檢報告解說醫生,業如前述,衡情其等自無從得 知附表二所示之病患係自費健檢而前來,遑論相關健康檢查 項目有部分由被告陳世瑀以創造就醫需求、重複施作或是健 檢項目中涵蓋健保項目等方式掛號申報就診。  ⒊再者,就如附表二所示病患就診狀況說明如下:  ⑴附表二編號1所示病患陳家業(原名陳廣庭)   證人陳家業(原名陳廣庭)於健保署查訪時陳述:於106年8 月20日先後由二位醫生問診,一位陳醫師,一位蕭醫師,先 完成健檢後,再由蕭醫師進行腹部超音波,有健保署業務查 訪紀錄表在卷足憑。而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病歷紀錄單上, 亦係記載證人陳家業於該日有進行腹部超音波乙節,除有上 開病歷紀錄單外,尚有全心醫學聯合診所病患姓名為陳廣庭 之腹部超音波檢查報告1份在卷足憑。  ⑵附表二編號2所示病患林盈君   證人林盈君於健保署查訪時陳述:於106年8月26日至全心醫 學聯合診所健檢,先由一位男性醫生做超音波,認為我有脂 肪肝。我因為有偏頭痛病史,所以有另外掛號看神經內科醫 生,是另外一位男醫生看診,並開數天藥品等語,有健保署 業務查訪紀錄表在卷足憑。而依卷附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病 歷紀錄單之記載,林盈君係有輕度脂肪肝,於問診後雖未開 立藥物,然有將之轉診至吳佩翰醫師門診。被告吳佩翰於問 診後,即開立相關治療藥物乙節,有全心醫學診所蕭醫師診 所及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之病歷紀錄單在卷足憑。  ⑶附表二編號3所示病患許永盛  ①證人許永盛於健保署查訪時陳述:先前因為有血尿病史,所 以有去給蕭醫師做尿道超音波等語;於偵查中證述:106年9 月28日那天是自費健檢而去全心醫學診所,只記得有把健保 卡交給診所,上下跑了很多次,有記得跟2、3個醫生面談過 ,至於詳細病因不記得了等語。是證人許永盛於健檢當日, 為其看診醫生確非僅有1位。  ②被告蕭文黌確有為許永盛進行尿道超音波,有全心醫學診所 蕭醫師診所病歷紀錄單及X光照片在卷足憑。而依全心醫學 陳醫師診所之病歷紀錄單記載,被告陳世瑀於許永盛完成健 檢後,將許永盛轉診予被告吳佩翰,被告吳佩翰除對許永盛 問診確認其有腳麻的不適狀況,經再次觀看許永盛當日健康 檢查胸部X光片後,被告吳佩翰認被告同時患有僵直性脊椎 炎及肺部疑似惡性腫瘤等情,除業經被告吳佩翰於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供述明確外,並有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及京閣醫學 吳醫師診所病歷紀錄單在卷足憑。  ⑷附表二編號4所示病患綦國華   證人綦國華於偵查中證述述:於106年10月20日有至全心醫 學陳醫師診所健檢,後續有回診看報告,是心臟科男醫師幫 我看診。印象中有另外掛號做睡眠治療,有叫我在做檢查, 但不確定是否為心電圖等語。而依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病歷 貼單記載,綦國華係於106年10月20日至全心醫學陳醫師診 所看診,於同年月23日有再次至該院看診,被告陳世瑀於當 日將綦國華轉診至被告吳佩翰門診。被告吳佩翰於106年10 月23日除有為綦國華看診所,亦有為綦國華為腦波檢驗乙節 ,有京閣醫學吳醫診所病歷紀錄單及腦波報告書1份在卷足 憑。  ⑸附表二編號5所示病患馬谷霖   馬谷霖於於健保署查訪時陳述:106年11月11日因公司員工 體檢而至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健檢,當日有給兩位男醫生看 診,於健檢後,因後腰部有長脂肪瘤,所以再由另一位男醫 生做後腰背的超音波等語,並有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病歷紀 錄單1份在卷足憑。  ⑹附表二編號6所示病患顏士捷   顏士捷於健保局查訪時陳述:106年11月11日至全心醫學診 所健檢,檢查完成後,醫生表示血液循環不好,所以轉由另 一位男醫生看診,並再照了一次X光及開立藥物等語明確。 而依顏士捷當日之健檢病理學檢查報告上確有記載:末稍雙 腳周邊動脈屬輕度循環不良。被告吳佩翰有為顏士捷再次拍 攝X光片,亦有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病歷紀錄單檢附之X光片 影本為據。  ⑺附表二編號7所示病患華麗   華麗於健保局查訪時陳述:106年11月25日至全心醫學診所 健檢,有給3位醫師看診,因為有心臟問題,所以心臟超音 波有請另外1位醫生再做一次,另外有去3樓給男性醫生看X 光片診斷脊椎側等語。並有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病歷紀錄單 1份在卷足憑。  ⑻附表二編號8所示病患許惟明   許惟明於健保局查訪時陳述:於106年11月25日有至全心醫 學診所就診,是由陳醫師解說報告,因有告知陳醫師有偏頭 痛,所以陳醫師請我以健保掛號另一位醫生看診。而依京閣 醫學吳醫師診所病歷紀錄單之記載,許惟明確有於上開時間 就診,被告吳佩翰問診後有開立止痛藥物乙節,亦有上開病 歷紀錄單1份在卷足憑。  ⑼附表二編號9所示病患陳昱銘   陳昱銘於健保局查訪時陳述:於106年11月27日有至全心醫 學診所健檢,由一位男醫生先解說報告後,因我尿酸過高, 所以叫掛號再給另一位男醫生看,另一位男醫生有幫我做超 音波等語。而依卷附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病歷紀錄單紀載, 陳昱銘確有於該日至該診所就診,該日係由胡光能醫師為其 看診,有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病歷紀錄單1份在卷足憑。  ⒋是由附表二所示9位病患之上開陳述可知,其等均係先至全心 醫學陳醫師診所進行健康檢查及聽取報告後,或因病患主訴 ,或因檢查結果有安排進一步檢查之必要,被告陳世瑀乃將 如附表二所示9位病患轉診予被告蕭文黌、吳佩翰。被告蕭 文黌、吳佩翰於上開9位病患掛號後,除有問診外,並依其 等看診之結果而為相關之醫療行為。姑不論依卷證顯示,被 告蕭文黌、吳佩翰無從得知上開病患是否為健檢病患,況其 等嗣係依據實際診療狀況向健保署申報就診情形及健保點數 ,自難認有何施用詐術或虛偽記載之可言。至健保署於核定 診所申報點數之際,是否同意申報乃其審查核准予否之權限 ,惟尚難以健保署核定結果與診所申報不同,逕認被告蕭文 黌、吳佩翰係施用詐術或虛偽記載之犯行。  ⒌至附表二編號2、3、4、5、6、8所示病患雖均陳述未至3樓即 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就醫,然被告吳佩翰確有為其等看看診 及進行醫療行為,已如前述。就何以未在3樓看診之原因乙 節,依被告吳佩翰供稱:因為被告陳世瑀要求在上址2樓看 診,讀卡機也放在2樓,所以沒有在3樓看診等語,固足認被 告吳佩翰在未經報備核准情況下,即在上址2樓看診,確有 違反醫師法第8之2條規定而應受行政罰之虞,然被告吳佩翰 既確有實施診療之情,自與未實際診療即虛偽申報就診情形 及健保點數有異。從而,此部分診療行為縱涉及違反上開行 政罰之規定,惟尚難據此逕認被告吳佩翰有詐欺取財及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就檢察官起訴認被告陳世瑀有參與 附表二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認被告陳世瑀就附表二部分有與被告蕭文黌、吳 佩翰共同登載不實及詐欺健保署等語,惟被告蕭文黌、吳佩 翰就附表二部分確有看診及醫療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已如 前述,則被告陳世瑀就此部分申報就診情形及健保點數之所 為,自亦不構成犯罪,此尚不因被告陳世瑀為認罪之意思表 示,而異其評價。  ㈡又就被告陳世瑀有關被訴附表二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 惟此部分之申報月份分別為106年8月至11月,與被告陳世瑀 前經論罪科刑部分有相同申報月份,依前開說明,就同一月 份之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係為申報同次醫療給付 ,論以接續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6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因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 丁、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就被告陳世瑀部分   原審同此見解,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世瑀身為 開業醫師,明知附表一之病患既非因疾病前來就醫,係因自 費健檢項目而為健康檢查,不得以創造就醫需求、重複施作 或是健檢項目中涵蓋健保項目等方式申報就診及健保點數, 危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所為可議,惟念 及被告陳世瑀於原院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陳世瑀於原審審 理時自述之犯罪動機、學經歷、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見原審易卷五第220頁至223頁),而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參酌被告陳世 瑀各次行為同質性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所侵害者非屬不 可回復之法益,復就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 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及諭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另說明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 ,惟因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為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至被告陳世瑀因本案犯罪所得部分,業經健 保署追扣,故無庸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等旨。經核認事用法 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二、就被告蕭文黌、吳佩翰部分   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蕭文黌、吳佩翰 就被告陳世瑀上開附表一有罪部分,與被告陳世瑀具有詐欺 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另就附表二部分,被告蕭文黌、吳佩翰依上開合作經營模式 ,亦無從認定被告蕭文黌、吳佩翰具有詐欺取財、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故就被告蕭文黌、吳佩翰2人自 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同此見解而為無罪諭知,自應予維持 。 三、檢察官以原審認定就被告陳世瑀未參與附表二所示犯行而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及被告蕭文黌、吳佩翰未參與附表一、二所 示之犯行而為無罪判決諭知,有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違誤 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而改判有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城提起公訴,檢察官涂永欽提起上訴,檢察官 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病患 就診時間 申報就診情形 申報項目代碼 申報項目中文名稱 點數(扣除部分負擔) 小結點數(扣除部分負擔) 起訴書認定不實就診情形 申報醫事機構 備註 1 陳家業(原名陳廣庭) 106年8月20日 高血壓性心臟病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15 2955(新臺幣2942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 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09106C 游離甲狀腺素免疫分析 200 利用健保給付為病患額外加作左列檢查 09112C 甲狀腺刺激素免疫分析 240 09117C 甲狀腺原氨酸免疫分析 250 18001C 心電圖 150 18005C 超音波心臟圖(包括單面、雙面) 1200 18006C 杜卜勒氏超音波心臟圖 600 2 陳彥良 106年8月20日 非風濕性未明示二尖瓣疾患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15 3255(新臺幣3242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 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09010C 四碘甲狀腺生化法 280 利用健保給付加作左列項目,病患非因疾病就醫,非必要,創造就醫需求。 09032C 肌酸磷化脢 70 09071C 肌酸磷酸(MB同功) 150 09112C 甲狀腺刺激素免疫分析 240 09117C 甲狀腺原氨酸免疫分析 250 18001C 心電圖 150 利用健保給付為病患額外加作左列檢查 18005C 超音波心臟圖(包括單面、雙面) 1200 18006C 杜卜勒氏超音波心臓圖 600 3 葉青樺 106年8月20日 非風濕性二尖瓣脫垂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15 515(新臺幣502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 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32006C 腎臟、輸尿管、膀胱檢查 200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非必要檢查,創造就醫需求。 4 鄭家寶 106年9月4日 慢性病毒型肝炎未伴有D型肝炎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15 3240(新臺幣3200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 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05203C 門診藥事服務費-每人每日八十件 33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非必要檢查,創造就醫需求。 09032C 肌酸磷化脢 70 09071C 肌酸磷酸(MB同功) 150 09106C 游離甲狀腺素免疫分析 200 09112C 甲狀腺刺激素免疫分析 240 09117C 甲狀腺原氨酸免疫分析 250 18001C 心電圖 150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非必要檢查,創造就醫需求,且此部分開立後亦未確實施作。 18005C 超音波心臟圖(包括單面、雙面) 1200 18006C 杜卜勒氏超音波心臟圖 600 AB00000000 「信東」匹梭膜衣錠1.25 18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非必要,創造就醫需求。 AC373441G0 伯基腸溶微粒膠囊100毫克 14 5 許永盛 106年9月28日 混合型高血脂症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15 1530(新臺幣1517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 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06012C 尿一般檢查(包括蛋白、糖、尿膽元等) 75 利用健保給付為病患額外加作左列檢查 08012C 全套血液檢查II(七項) 130 09001C 總膽固醇 70 09002C 血中尿素氮 40 09004C 三酸甘油脂 120 09005C 血液及體液葡萄糖 50 09013C 尿酸 40 09015C 肌酸酐、血 40 09043C 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200 09044C 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250 32001C 胸腔檢查(包括各種角度部位之胸腔檢查) 200 6 陳立堯 106年10月12日 非風濕性其他二尖瓣疾患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15 2265(新臺幣2252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 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18001C 心電圖 150 利用健保給付為病患額外加作心電圖檢查 18005C 超音波心臟圖(包括單面、雙面) 1200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非必要檢查,創造就醫需求。 18006C 杜卜勒氏超音波心臟圖 600 7 綦國華 106年10月20日 非風濕性其他二尖瓣疾患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15 2265(新臺幣2252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 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18001C 心電圖 150 利用健保給付為病患額外加作心電圖檢查 18005C 超音波心臟圖(包括單面、雙面) 1200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非必要檢查,創造就醫需求。 18006C 杜卜勒氏超音波心臟圖 600 8 陳根塗 106年11月9日 非風濕性其他二尖瓣疾病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15 2265(新臺幣2252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 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18001C 心電圖 150 利用健保給付為病患額外加作心電圖檢查 18005C 超音波心臟圖(包括單面、雙面) 1200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非必要檢查,創造就醫需求。 18006C 杜卜勒氏超音波心臓圖 600 9 馬谷霖 106年11月11日 非風濕性二尖瓣閉鎖不全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15 2265(新臺幣2252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 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18001C 心電圖 150 利用健保給付為病患額外加作心電圖檢查 18005C 超音波心臟圖(包括單面、雙面) 1200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非必要檢查,創造就醫需求 18006C 杜卜勒氏超音波心臓圖 600 10 黃銘佃 106年11月20日 混合性高血脂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15 725(新臺幣712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 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14032C B型肝炎表面抗原 160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非必要檢查,創造就醫需求。 14051C 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 250 11 華麗 106年11月25日 非風濕性二尖瓣脫垂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15 2115(新臺幣2102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 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18005C 超音波心臟圖(包括單面、雙面) 1200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非必要檢查,創造就醫需求。 18006C 杜卜勒氏超音波心臟圖 600 12 許惟明 106年11月25日 頭痛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15 315(新臺幣302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 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13 陳昱銘 106年11月27日 非風濕性其他二尖瓣疾患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15 315(新臺幣302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 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誤載為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另起訴書附表1編號15誤載為「由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申報」,應更正為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申請。 附表二: 編號 病患 就診時間 申報就診情形 申報項目代碼 申報項目中文名稱 點數(扣除部分負擔) 小結點數(扣除部分負擔) 起訴書認定不實就診情形 申報醫事機構 備註 1 陳家業(原名陳廣庭) 106年8月20日 非酒精性肝炎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15 958(新臺幣945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 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及附表二編號2 19009C 腹部超音波,追蹤性 643 2 林盈君 106年8月26日 非酒精性脂肪肝炎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65 365(新臺幣315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 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及附表二編號1 慢性無預兆偏頭痛,頑固性、伴有偏頭痛重積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02 357(新臺幣357元) 病患未實際去3樓就醫 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及附表二編號1及附表三編號4 05203C 門診藥事服務費-每人每日八十件 33 AC00000000 正和「痛安錠」 11 AC00000000 得克芬腸溶膜衣錠50公絲 11 3 許永盛 106年9月28日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02 302(新臺幣302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且病患未實際去3樓就醫 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及附表三編號3 4 綦國華 106年10月23日 非風濕性其他二尖瓣疾患 20001C 腦波檢查睡眠或清醒 990 1339(新臺幣1339元) 病患未實際去3樓就醫 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及附表三編號2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52 BC187411G0 安定文錠0.5公絲 14 05203C 門診藥事服務費-每人每日八十件 33 5 馬谷霖 106年11月11日 非風濕性二尖瓣閉鎖不全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02 302(新臺幣302元) 病患未實際去3樓就醫 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6 顏士捷 106年11月11日 腰椎其他退化性脊椎炎伴有神經根病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02 752(新臺幣752元) 病患未實際去3樓就醫 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及附表三編號6(另就00110C部分,起訴書贅列2次,附此敘明) 32011C 脊椎檢查(包含各種角度部位之頸椎、胸椎等 250 32012C 脊椎檢查(包含各種角度部位之頸椎、胸椎等 200 7 華麗 106年11月25日 未明示部位之其他肌炎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02 302(新臺幣302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 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三編號1 8 許惟明 106年11月25日 慢性無預兆偏頭痛,頑固性,伴有偏頭痛重積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02 379(新臺幣379元) 病患未實際去3樓就醫 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及附表三編號7 AC00000000 正和「痛安錠」 21 AC00000000 得克芬腸溶膜衣錠50公絲 21 05207C 門診藥事服務費-慢性病處方給藥14-27天 35 9 陳昱銘 106年11月27日 未明示部位之泌尿道感染 00110C 一般門診診察費-基層院所門診診察費 334 334(新臺幣334元) 病患非因疾病就醫,自費健檢已含解說報告,不可重複申報一般門診診察費。 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及附表二編號3。另看診醫師為胡光能醫師。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2、3 (106年8月份) 陳世瑀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一編號4、5 (106年9月份) 陳世瑀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一編號6、7 (106年10月份) 陳世瑀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 (106年11月份) 陳世瑀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附表一之證據出處) 編號 附表一之編號 證據出處 1 附表一編號1 1.證人陳家業(原名陳廣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61-65頁、偵卷三第33-42頁)2.證人陳家業(原名陳廣庭)之健保署訪問紀錄、京閣醫學聯合診所、全心醫學聯合診所之外觀照片、全心醫學聯合診所健康檢查報告書、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病歷、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等資料(見偵二第61-89頁)3.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明細表、查核案綜整資料表、費用申報明細一覽表、費用申報情形及專審分析一覽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108年3月13日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函及108年5月20日0000000000號函、109年10月13日回函暨分析資料等各乙份(見偵卷一第25-39、77-87頁,偵卷五第29-90頁)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見偵五第22-25頁)5.被告陳世瑀(原名陳識中)與同案被告蕭文黌、吳佩翰簽署之合作契約書暨附件各乙份(見偵卷一第161-169、245-253頁)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985298號函暨所附一覽表、彙整表(見原審易卷三第121-125頁)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3月28日健保北字第1118200843號函暨所附代碼編碼說明、專業審查意見等資料(見原審易卷三第481-591頁)8.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8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210445號函暨附件(見原審易卷四第51-64頁) 2 附表一編號2 1.證人陳彥良之證述(見偵卷二第153-156頁、偵卷三第33-42頁)2.證人陳彥良之健保署訪問紀錄、京閣醫學聯合診所、全心醫學聯合診所之外觀照片、全心醫學聯合診所健康檢查報告書、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病歷、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等資料等資料(見偵二第153-182頁)3.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明細表、查核案綜整資料表、費用申報明細一覽表、費用申報情形及專審分析一覽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108年3月13日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函及108年5月20日0000000000號函、109年10月13日回函暨分析資料等各乙份(見偵卷一第25-39、77-87頁,偵卷五第29-90頁)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見偵五第22-25頁)5.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985298號函暨所附一覽表、彙整表(見原審易卷三第121-125頁)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3月28日健保北字第1118200843號函暨所附代碼編碼說明、專業審查意見等資料(見原審易卷三第481-591頁)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8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210445號函暨附件(見原審易卷四第51-64頁) 3 附表一編號3 1.證人葉青樺之證述(見偵卷二第183-186頁、偵卷三第33-42頁)2.證人葉青樺之健保署訪問紀錄、京閣醫學聯合診所、全心醫學聯合診所之外觀照片、全心醫學聯合診所健康檢查報告書、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病歷、心醫學蕭醫師診所病歷、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等資料(見偵二第183-214頁)3.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明細表、查核案綜整資料表、費用申報明細一覽表、費用申報情形及專審分析一覽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108年3月13日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函及108年5月20日0000000000號函、109年10月13日回函暨分析資料等各乙份(見偵卷一第25-39、77-87頁,偵卷五第29-90頁)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見偵五第22-25頁)5.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985298號函暨所附一覽表、彙整表(見原審易卷三第121-125頁)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3月28日健保北字第1118200843號函暨所附代碼編碼說明、專業審查意見等資料(見原審易卷三第481-591頁)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8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210445號函暨附件(見原審易卷四第51-64頁) 4 附表一編號4 1.證人鄭家寶之證述(見偵卷二第121-125頁、偵卷三第33-42頁)2.證人鄭家寶之健保署訪問紀錄、京閣醫學聯合診所、全心醫學聯合診所之外觀照片、全心醫學聯合診所健康檢查報告書、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病歷、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等資料等資料(見偵二第121-152頁)3.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明細表、查核案綜整資料表、費用申報明細一覽表、費用申報情形及專審分析一覽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108年3月13日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函及108年5月20日0000000000號函、109年10月13日回函暨分析資料等各乙份(見偵卷一第25-39頁、第77-87頁,偵卷五第29-90頁)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見偵五第22-25頁)5.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985298號函暨所附一覽表、彙整表(見原審易卷三第121-125頁)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3月28日健保北字第1118200843號函暨所附代碼編碼說明、專業審查意見等資料(見原審易卷三第481-591頁)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8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210445號函暨附件(見原審易卷四第51-64頁) 5 附表一編號5 1.證人許永盛之證述(見偵卷二第3-7頁、偵卷三第33-42頁)2.證人許永盛之健保署訪問紀錄、京閣醫學聯合診所、全心醫學聯合診所之外觀照片、全心醫學聯合診所許永盛健康檢查報告、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病歷、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等資料(見偵二第3-40頁)3.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明細表、查核案綜整資料表、費用申報明細一覽表、費用申報情形及專審分析一覽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108年3月13日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函及108年5月20日0000000000號函、109年10月13日回函暨分析資料等各乙份(見偵卷一第25-39頁、第77-87頁,偵卷五第29-90頁)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見偵五第22-25頁)5.被告陳世瑀(原名陳識中)與同案被告蕭文黌、吳佩翰簽署之合作契約書暨附件各乙份(見偵卷一第161-169頁、第245-253頁)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985298號函暨所附一覽表、彙整表(見原審易卷三第121-125頁)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3月28日健保北字第1118200843號函暨所附代碼編碼說明、專業審查意見等資料(見原審易卷三第481-591頁)8.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8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210445號函暨附件(見原審易卷四第51-64頁) 6 附表一編號6 1.證人陳立堯之證述(見偵卷一第453-457頁、偵卷三第33-42頁)2.證人陳立堯之健保署訪問紀錄、京閣醫學聯合診所、全心醫學聯合診所之外觀照片、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病歷、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病歷、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等資料(見偵一第453-479頁)3.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明細表、查核案綜整資料表、費用申報明細一覽表、費用申報情形及專審分析一覽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108年3月13日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函及108年5月20日0000000000號函、109年10月13日回函暨分析資料等各乙份(見偵卷一第25-39、77-87頁,偵卷五第29-90頁)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見偵五第22-25頁)5.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985298號函暨所附一覽表、彙整表(見原審易卷三第121-125頁)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3月28日健保北字第1118200843號函暨所附代碼編碼說明、專業審查意見等資料(見原審易卷三第481-591頁)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8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210445號函暨附件(見原審易卷四第51-64頁) 7 附表一編號7 1.證人綦國華之證述(見偵卷一第481-484頁、偵卷三第33-42頁)2.證人綦國華之健保署訪問紀錄、京閣醫學聯合診所、全心醫學聯合診所之外觀照片、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病歷、全心醫學蕭醫師診所病歷、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等資料(見偵一第481-511頁)3.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明細表、查核案綜整資料表、費用申報明細一覽表、費用申報情形及專審分析一覽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108年3月13日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函及108年5月20日0000000000號函、109年10月13日回函暨分析資料等各乙份(見偵卷一第25-39、77-87頁,偵卷五第29-90頁)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見偵五第22-25頁)5.被告陳世瑀(原名陳識中)與同案被告蕭文黌、吳佩翰簽署之合作契約書暨附件各乙份(見偵卷一第161-169頁、第245-253頁)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985298號函暨所附一覽表、彙整表(見原審易卷三第121-125頁)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3月28日健保北字第1118200843號函暨所附代碼編碼說明、專業審查意見等資料(見原審易卷三第481-591頁)8.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8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210445號函暨附件(見原審易卷四第51-64頁) 8 附表一編號8 1.證人陳根塗之證述(見偵卷二第305-311頁、偵卷三第33-42頁)2.證人陳根塗之健保署訪問紀錄、京閣醫學聯合診所、全心醫學聯合診所之外觀照片、全心醫學聯合診所健康檢查報告書、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病歷、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等資料(見偵二第305-349頁)3.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明細表、查核案綜整資料表、費用申報明細一覽表、費用申報情形及專審分析一覽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108年3月13日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函及108年5月20日0000000000號函、109年10月13日回函暨分析資料等各乙份(見偵卷一第25-39頁、第77-87頁,偵卷五第29-90頁)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見偵五第22-25頁)5.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985298號函暨所附一覽表、彙整表(見原審易卷三第121-125頁)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3月28日健保北字第1118200843號函暨所附代碼編碼說明、專業審查意見等資料(見原審易卷三第481-591頁)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8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210445號函暨附件(見原審易卷四第51-64頁) 9 附表一編號9 1.證人馬谷霖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15-217頁、偵卷三第33-42頁)2.證人馬谷霖之健保署訪問紀錄、京閣醫學聯合診所、全心醫學聯合診所之外觀照片、全心醫學聯合診所健康檢查報告書、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病歷、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等資料(見偵二第215-233頁)3.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明細表、查核案綜整資料表、費用申報明細一覽表、費用申報情形及專審分析一覽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108年3月13日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函及108年5月20日0000000000號函、109年10月13日回函暨分析資料等各乙份(見偵卷一第25-39頁、第77-87頁,偵卷五第29-90頁)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見偵五第22-25頁)5.被告陳世瑀(原名陳識中)與同案被告蕭文黌、吳佩翰簽署之合作契約書暨附件各乙份(見偵卷一第161-169、245-253頁)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985298號函暨所附一覽表、彙整表(見原審易卷三第121-125頁)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3月28日健保北字第1118200843號函暨所附代碼編碼說明、專業審查意見等資料(見原審易卷三第481-591頁)8.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8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210445號函暨附件(見原審易卷四第51-64頁) 10 附表一編號10 1.證人黃銘佃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63-267頁、偵卷三第83-85頁)2.證人黃銘佃之健保署訪問紀錄、京閣醫學聯合診所、全心醫學聯合診所之外觀照片、全心醫學聯合診所健康檢查報告書、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病歷、心醫學蕭醫師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等資料(見偵二第263-303頁)3.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明細表、查核案綜整資料表、費用申報明細一覽表、費用申報情形及專審分析一覽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108年3月13日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函及108年5月20日0000000000號函、109年10月13日回函暨分析資料等各乙份(見偵卷一第25-39、77-87頁,偵卷五第29-90頁)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見偵五第22-25頁)5.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985298號函暨所附一覽表、彙整表(見原審易卷三第121-125頁)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3月28日健保北字第1118200843號函暨所附代碼編碼說明、專業審查意見等資料(見原審易卷三第481-591頁)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8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210445號函暨附件(見原審易卷四第51-64頁) 11 附表一編號11 1.證人華麗之證述(見偵卷一第419-422頁、偵卷三第33-42頁)2.證人華麗之健保署訪問紀錄、京閣醫學聯合診所、全心醫學聯合診所之外觀照片、全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名單、全心醫學聯合診所全心健康管理中心之檢查項目明細表、健康檢查報告書、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病歷、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等資料(見偵一第419-452頁)3.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明細表、查核案綜整資料表、費用申報明細一覽表、費用申報情形及專審分析一覽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108年3月13日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函及108年5月20日0000000000號函、109年10月13日回函暨分析資料等各乙份(見偵卷一第25-39、77-87頁,偵卷五第29-90頁)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見偵五第22-25頁)5.被告陳世瑀(原名陳識中)與同案被告蕭文黌、吳佩翰簽署之合作契約書暨附件各乙份(見偵卷一第161-169、245-253頁)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985298號函暨所附一覽表、彙整表(見原審易卷三第121-125頁)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3月28日健保北字第1118200843號函暨所附代碼編碼說明、專業審查意見等資料(見原審易卷三第481-591頁)8.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8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210445號函暨附件(見原審易卷四第51-64頁) 12 附表一編號12 1.證人許惟明之證述(見偵卷二第381-383頁、偵卷三第33-42頁)2.證人許惟明之健保署訪問紀錄、京閣醫學聯合診所、全心醫學聯合診所之外觀照片、全心醫學聯合診所健康檢查報告書、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病歷、京閣醫學吳醫師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等資料(見偵二第381-400頁)3.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明細表、查核案綜整資料表、費用申報明細一覽表、費用申報情形及專審分析一覽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108年3月13日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函及108年5月20日0000000000號函、109年10月13日回函暨分析資料等各乙份(見偵卷一第25-39、77-87頁,偵卷五第29-90頁)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見偵五第22-25頁)5.被告陳世瑀(原名陳識中)與同案被告蕭文黌、吳佩翰簽署之合作契約書暨附件各乙份(見偵卷一第161-169、245-253頁)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985298號函暨所附一覽表、彙整表(見原審易卷三第121-125頁)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3月28日健保北字第1118200843號函暨所附代碼編碼說明、專業審查意見等資料(見原審易卷三第481-591頁)8.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8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210445號函暨附件(見原審易卷四第51-64頁) 13 附表一編號13 1.證人陳昱銘之證述(見偵卷二第401-403頁、偵卷三第83-85頁)2.證人陳昱銘之健保署訪問紀錄、京閣醫學聯合診所、全心醫學聯合診所之外觀照片、全心醫學聯合診所健康檢查報告書、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病歷、心醫學蕭醫師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等資料(見偵二第401-415頁)3.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明細表、查核案綜整資料表、費用申報明細一覽表、費用申報情形及專審分析一覽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108年3月13日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函及108年5月20日0000000000號函、109年10月13日回函暨分析資料等各乙份(見偵卷一第25-39、77-87頁,偵卷五第29-90頁)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見偵五第22-25頁)5.被告陳世瑀(原名陳識中)與同案被告蕭文黌、吳佩翰簽署之合作契約書暨附件各乙份(見偵卷一第161-169、245-253頁)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985298號函暨所附一覽表、彙整表(見原審易卷三第121-125頁)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3月28日健保北字第1118200843號函暨所附代碼編碼說明、專業審查意見等資料(見原審易卷三第481-591頁)8.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111年8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18210445號函暨附件(見原審易卷四第51-64頁)

2024-11-14

TPHM-113-上易-621-20241114-1

中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建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33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建興犯詐欺得利罪,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告訴人吳漢哲提出之玉山銀 行交易明細、薪資明細表、健保署、勞保局公文、告訴人陳 俊廷提出之合作金庫交易明細、薪資明細表、健保署公文( 見他卷第11至59頁)」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杜建興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 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 詐欺得利罪。被告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後,復持向 勞保局、健保署申報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低度 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於擔任禾康保全公司之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期間,於告 訴人吳漢哲、陳俊廷在禾康保全公司任職之保險期間,多次 未依告訴人等實際之每月薪資總額,為告訴人2人投保全民 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而使禾康保全公司 詐得減免繳交健保費、勞保費與勞工退休金月提撥工資之不 法利益,顯係各基於單一減少該公司每月應負擔支出之決意 ,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故皆為接續犯而應各論以一罪。 (三)被告以一不實申報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 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四)被告所犯2次詐欺得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詐欺得利等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727號為緩 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113年2月22 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之素 行。其為減少禾康保全公司支出勞工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提 繳金及全民健保費等,以所謂「高薪低報」方式施用詐術, 未據實申報告訴人吳漢哲、陳俊廷之實際薪資,使禾康保全 公司因此獲得短繳該等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 於勞保局、健保署對於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全民健康保 險管理、投保薪資審查及核算收取保費之正確性,進而影響 告訴人等投保利益及所能獲得之退休金,行為實屬不該,然 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並配合依相關行政處分補繳短 繳費用及接受裁罰;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 所詐得之利益,暨其智識程度(參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其先後犯行時間相近、 所犯罪質及侵害之法益均同一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 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宣告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款、第5項、第38條之2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投保單位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 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 溢領給付金額。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查 被告將告訴人吳漢哲、陳俊廷之投保薪資高薪低報,而令禾 康保全公司因此獲得減少支出勞保費、勞退金之不法利益, 乃屬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即禾康保全公司)實行違法行為,他 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之情形,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 3款、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第三人沒收,然禾康保全公司已分 別補繳告訴人吳漢哲、陳俊廷之健保費差額新臺幣(下同)10 ,641元、6,183元,短繳之勞工保險費1,298元、6,605元、 勞工退休金2,844元、4,660元,亦已繳清勞(職)保、勞工退 休金裁處之罰鍰金額,有健保署民國113年5月10日健保中字 第1139431077號函暨所附禾康保全公司短繳告訴人吳漢哲、 陳俊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差額明細表、勞保局113年5月21 日保費資字第11360119560號函暨所附告訴人等2人於禾康保 全公司原申報投保薪資與應申報投保薪資及保險費差額明細 表及原申報與應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明細表、勞保/健 保/勞退三合一申報表(見交查卷第21至27、57至71頁)在卷 可稽,堪認其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基上,本院未對禾康保全公 司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自無適用第三人參與沒收程 序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被告所偽造之勞保/健保/勞退三合一申報表,雖係因犯罪所生之物,然業經行使而交付勞保局、健保署,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毋庸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3723號   被   告 杜建興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巷0              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4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建興係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000號42 樓,下稱「禾康保全公司」)之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負責 公司實際之業務運作及員工管理,並以為該公司員工投保勞 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 杜建興明知僱用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確實為其到職 員工填報「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並申報勞工保險,另全民 健康保險法亦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僱者 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 於詐欺得利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各別犯意,明知禾 康保全公司員工吳漢哲自民國111年4月1日到職起至112年8 月31日離職止;員工陳俊廷自111年4月29日到職起至112年9 月10日離職止,所領取之實際薪資超過其勞保月投保之薪資 ,卻故意以「高薪低報」之方式,分別於111年4月1月13時3 5分、111年4月29日14時26分,透過網際網路於其業務上作 成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全民 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下稱勞保 /健保/勞退三合一申報表)電磁紀錄準文書,虛列吳漢哲、 陳俊廷薪資,並傳輸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提出投保之申請 而行使之,致使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不知有偽,且據以 核算吳漢哲、陳俊廷勞保、健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應提繳 金額,杜建興此不正當方法,詐得禾康保全公司原應負擔吳 漢哲之勞保費用新臺幣(下同)1298元、勞工退休金應提繳金 額2844元、健保費用1萬641元;陳俊廷之勞保費用6605元、 勞工退休金應提繳金額4660元、健保費用6183元之不法利益, 以減少禾康保全公司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提繳 費用支出,足生損害於勞保局、健保署對於保險管理、投保 薪資額申報、勞工退休金提繳計算之正確性及吳漢哲、陳俊 廷之投保利益。 二、案經吳漢哲、陳俊廷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0 被告杜建興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0 證人洪淑賢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洪淑賢係禾康保全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係總經理即被告之事實。 0 證人即告訴人吳漢哲、陳俊廷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0 禾康保全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署111年度偵字第34094號不起訴處分書、本署111年度偵字第20727號緩起訴處分書。 證明證人洪淑賢係禾康保全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係被告,且係由被告負責禾康保全公司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業務之事實。 0 健保署113年5月10日健保中字第1139431077號函暨所附禾康保全公司短繳告訴人吳漢哲、陳俊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差額明細表。 ⑴證明被告短繳告訴人吳漢哲健保費1萬641元、陳俊廷之健保費6183元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短繳之健保費業已補繳之事實。 0 ⑴勞保局113年3月8日保納工二字第11313008220號函暨所附本案調查報告相關資料、告訴人等2人於禾康保全公司原申報投保薪資與應申報投保薪資及保險費差額明細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相關處分資料及原申報與應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明細表。 ⑵勞保局113年5月21日保費資字第11360119560號函暨所附本案調查報告告訴人等2人於禾康保全公司原申報投保薪資與應申報投保薪資及保險費差額明細表及原申報與應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明細表、勞保/健保/勞退三合一申報表。 ⑴證明被告有高薪低報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短繳告訴人吳漢哲勞保費用1298元、勞工退休金應提繳金額2844元;陳俊廷之勞保費用6605元、勞工退休金應提繳金額4660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5條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 罪嫌。被告製作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勞保/健保/勞退三合一申 報表準文書,再傳輸予勞保局、健保署行使之,其業務登載 不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被告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嫌處斷。被 告上開共計2次詐欺得利之行為,均犯意各別,且時間不同 ,請予分論併罰。就被告之犯罪所得因已分別向勞保局、健 保署補繳差額完畢,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檢 察 官 王靖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 箴

2024-11-07

TCDM-113-中簡-2032-20241107-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香楣 (原名劉湘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9 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香楣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香楣自民國106年間(起訴書誤載為103年間,予以更正) 起至108年間止,擔任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山富國際旅 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富公司)桃園分公司經理,負責 簽核山富公司桃園分公司職員翁睿萱、楊淑芳之業務獎金後 ,報請山富公司請款,為從事業務之人。劉香楣知悉依山富 公司規定,其無受領山富公司業務獎金之資格,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 犯意,藉由辦理上開職務之便,分別於附表二「時間」欄所 示時間,將其自行承辦如附表二「屬於被告之客戶訂單」欄 所示客戶訂單,虛偽填載至附表二「業務員」欄所示業務員 之業績統計表電子檔案內,再將該等電子檔案傳送予山富公 司,持以向山富公司請領業務獎金,致山富公司陷於錯誤, 將附表二「業務員該月獎金」欄所示業務獎金,匯至如附表 二「業務員」欄所示業務員之薪資帳戶內,復由不知情如附 表二「業務員」欄所示業務員,將虛增之業務獎金(即附表 二「屬於被告之客戶訂單」中「該月獎金」欄所示業務獎金 )扣除OP獎金及稅金後(即附表二「被告所得款項」所示款 項)交予劉香楣,足以生損害於山富公司核發業務員業務獎 金之正確性。 二、案經山富公司告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劉香楣同意作為證據( 見本院易卷一第47、213頁),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 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 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 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 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 之犯行,辯稱:其與告訴人山富公司分別於101年、105年間 ,簽訂客戶服務部業績計算同意書、客服部業績計算標準, 均載明其得將客戶訂單分予業務員,後續並由該業務員完成 該客戶訂單,故其係有權將其所屬之客戶訂單分配予業務員 ,並由業務員完成該客戶訂單,至於其將其所屬之客戶訂單 掛於證人翁睿萱、楊淑芳名下,係因證人翁睿萱、楊淑芳要 求將其所屬之客戶訂單交予渠等,以幫渠等達到公司所訂業 績,然其確實有拿到錢,但其不清楚拿到多少云云。經查:  ㈠被告自106年間起至108年間止,擔任告訴人山富公司桃園分 公司經理,負責簽核山富公司桃園分公司職員即證人翁睿萱 、楊淑芳之業務獎金後,報請山富公司請款,且知悉依告訴 人公司規定,其不得以自己名義就自己客戶訂單申報業務獎 金。被告分別於附表二「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二「 屬於被告之客戶訂單」欄所示客戶訂單,以電子檔案方式分 別填載至附表二「業務員」欄所示業務員之業績統計表內, 再將該等電子檔案傳送予告訴人,告訴人將附表二「業務員 該月獎金」欄所示業務獎金,匯至如附表二「業務員」欄所 示業務員之薪資帳戶內,復由如附表二「業務員」欄所示業 務員,將附表二「被告所得款項」所示款項交予被告等事實 ,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核與證人翁睿萱於偵詢時、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見他卷一第51至55頁,本院易卷二第41至50頁) ,證人楊淑芳於偵詢時、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他卷一第51 至55頁,本院卷二第79至50頁)內容相符,並有被告簽署之 客戶服務部業績計算方式-分公司(見本院易卷一第157頁) 、被告人事基本資料(見本院易卷一第245頁)、證人翁睿 萱108年4、8至10月修改前及修改後業績統計表(見他卷一 第89至93、97至103、107至113、117至125頁)、證人楊淑 芳108年3、6、7月修改前及修改後業績統計表(見他卷一第 171至199頁)、被告之客戶訂單(見他卷一第203至449頁, 本院易卷一第247、259至263、295至299頁)、證人翁睿萱 、楊淑芳108年3至11月業務獎金細項資料(見他卷二第201 至419頁)、證人翁睿萱108年4、8至10月獎金簽核表(見本 院易卷一第67、71、77、83頁)、證人楊淑芳108年3、6、7 月獎金簽核表(見本院易卷一第89、95、103至105頁)、證 人翁睿萱、楊淑芳108年4至11月個人薪資清冊及薪資帳戶明 細(見他卷二第161至195頁)、證人翁睿萱彰化銀行活期儲 蓄存摺影本(見他卷一第69至81頁)、彰化銀行109年12月7 日彰作管字第10920010334號函暨其附件(見他卷二第423至 428頁)等件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知悉依告訴人公司規定,其不得以其所屬之客戶訂單申 報業務獎金,卻將附表二「屬於被告之客戶訂單」欄所示客 戶訂單,分別虛增至證人翁睿萱、楊淑芳之業績統計表內, 使告訴人誤認證人翁睿萱、楊淑芳確有附表二「屬於被告之 客戶訂單」欄所示客戶訂單,而核發業務獎金予證人翁睿萱 、楊淑芳,再由證人翁睿萱、楊淑芳將如附表二「被告所得 款項」欄所示款項交予被告:   ⒈證人翁睿萱於偵詢時、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係告訴人桃園 分公司經理,渠為業務員,渠將自己之客戶訂單輸入至業 績統計表後,將該業績統計表之電子檔案傳送予被告,被 告於108年4、8至10月間,將其所屬之客戶訂單虛增至渠業 績統計表內,再對照渠原始提出之業績統計表、其修改之 業績統計表,計算並告知渠要將被告所屬之業務獎金交予 被告,渠有將被告所屬之業務獎金交予被告,但渠當時並 不知被告能否領業務獎金,但案發後被告有要求渠不要承 認上開情事,故渠認為被告應知公司禁止被告將其所屬之 客戶訂單掛於渠名下,且當時渠業績已足,不會遭公司扣 錢,渠亦未主動要求被告將其所屬之客戶訂單掛於渠名下 ,以增加業績等語(見他卷一第51至55頁,本院易卷二第4 1至50頁)。   ⒉證人楊淑芳於偵詢時、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係告訴人桃園 分公司經理,渠則為組長,被告於108年3、6、7月間,將 其所屬之客戶訂單虛增至渠業績統計表並送至總公司後, 始告知其有放一些其所屬之客戶訂單至渠業績統計表內, 但被告未具體說明係將哪些客戶訂單掛在渠名下,待渠薪 資入帳後,被告會自己算好其所屬之業務獎金,要渠以現 金交予其,案發後被告因遭公司調查,即向渠表示如公司 前來審查,要渠向公司表示係被告將其所屬之客戶訂單交 由渠承辦,且業務獎金係由渠領取等語,但實際上由被告 自行掛在渠名下之客戶訂單,確均係屬於被告之客戶訂單 ,且該等客戶均係被告自己服務,且渠當時業績已足,不 須被告將其所屬之客戶訂單掛於渠名下,以增加業績等語 (見他卷一第51至55頁,本院卷二第79至50頁)。   ⒊稽之證人翁睿萱、楊淑芳上開證述,以及上述「二、㈠」所 載非供述證據,可見證人翁睿萱、楊淑芳分別於附表二「 時間」欄所示時間,依渠等所屬之客戶訂單製作業績統計 表電子檔案時,並無如附表二「屬於被告之客戶訂單」欄 所示客戶訂單,再對照被告之客戶訂單(見他卷一第203至 449頁,本院易卷一第247、259至263、295至299頁),附 表二「屬於被告之客戶訂單」欄所示客戶訂單所載「業務 人員」、「承辦人員」或「業務」均為被告,而非證人翁 睿萱、楊淑芳,益徵該等客戶訂單確屬被告之客戶訂單無 訛,核與證人翁睿萱、楊淑芳上開證述相符。嗣證人翁睿 萱、楊淑芳將渠等製作之業績統計表電子檔案傳送予被告 後,被告再將附表二「屬於被告之客戶訂單」欄所示客戶 訂單,分別登載於證人翁睿萱、楊淑芳製作之業績統計表 電子檔案內,再將其修改後之業績統計表電子檔案傳送予 告訴人,以此方式虛增證人翁睿萱、楊淑芳原應領取之業 務獎金數額,並待證人翁睿萱、楊淑芳領取告訴人依修改 後之業績統計表核發之業務獎金後,要求證人翁睿萱、楊 淑芳將屬於其之業務獎金交予其。又被告於案發後甚至要 求證人翁睿萱、楊淑芳向告訴人否認上開情事,益徵被告 確知悉其身為告訴人桃園分公司經理,不得以上開方式就 其所屬之客戶訂單領取業務獎金,卻仍為之,使告訴人誤 認證人翁睿萱、楊淑芳確有附表二「屬於被告之客戶訂單 」欄所示客戶訂單,而核發業務獎金予證人翁睿萱、楊淑 芳,再由證人翁睿萱、楊淑芳將如附表二「被告所得款項 」欄所示款項交予被告甚明。  ㈢至被告辯稱:其得將客戶訂單分予業務員,後續並由該業務 員完成該客戶訂單,故其係有權將其所屬之客戶訂單分配予 業務員,並由業務員完成該客戶訂單,至於其將其所屬之客 戶訂單掛於證人翁睿萱、楊淑芳名下,係因證人翁睿萱、楊 淑芳要求將其所屬之客戶訂單交予渠等,以幫渠等達到公司 所訂業績云云。惟查,附表二「屬於被告之客戶訂單」欄所 示客戶訂單,確屬被告之客戶訂單,且由被告自己完成該等 客戶訂單,業已認定如前,顯與被告上述情形有別。又依證 人翁睿萱、楊淑芳上開證述,渠等當時業績均已充足,實無 要求被告將其所屬之客戶訂單掛於渠等名下以達公司所訂業 績之必要,且渠等亦未要求被告將其所屬之客戶訂單掛於渠 等名下,亦與被告上述情形不符。是被告上開所辯,不足為 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指 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 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 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 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 、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 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 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 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23號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規定於108年12月25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然本次修正係將原所定 罰金之貨幣單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之 換算標準,為法條文字之修正,依上開說明,無涉被告行為 後刑罰法令內容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15條之 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215、220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準文書罪。又被告登載業務不實準文書後,復持以向告訴人 申請業務獎金而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 ,應各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  ㈢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7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分別從一重論 以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就附表二編1至7號所為,均非於 同一時間為之,而係分別於附表二「時間」欄所示時間為之 ,其時間上可明顯區隔,尚難謂屬接續犯,應予分論併罰, 是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7所為,應論以接續犯, 容有誤會。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時任告訴人桃園分公司 經理,竟為貪圖業務獎金,以製作電子檔案方式將其客戶訂 單虛偽填載於證人翁睿萱、楊淑芳業績統計表內,而領取業 務獎金,致生損害於山富公司核發業務員業務獎金之正確性 ,應予非難。又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且迄未 彌補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其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被告為 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易 卷一第187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罪名相同、 行為態樣相近,以及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情,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至7分別詐取 新臺幣(下同)8,118元、5,043元、4,782元、2,847元、2, 433元、1萬2,894元、695元,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 未歸還予告訴人,是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 額。  ㈡至本案證人翁睿萱108年4、8至10月業績統計表之電子檔案、 證人楊淑芳108年3、6、7月業績統計表之電子檔案,均已由 被告向告訴人行使,而非屬被告所有,是亦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佩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事實欄一及附表二編號1所載 劉香楣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欄一及附表二編號2所載 劉香楣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事實欄一及附表二編號3所載 劉香楣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事實欄一及附表二編號4所載 劉香楣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事實欄一及附表二編號5所載 劉香楣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事實欄一及附表二編號6所載 劉香楣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事實欄一及附表二編號7所載 劉香楣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業務員 時間 業務員該月獎金=(該月利潤-該月責任額)×獎金%數 屬於被告之客戶訂單 被告所得款項=該月獎金-(該月獎金×OP獎金%數)-(該月獎金×稅金%數) 客戶名稱 訂單編號 訂單利潤 該月獎金=訂單總利潤×獎金%數 1 翁睿萱 108年 4月 (15萬4,670-7萬5,000)×20%=1萬5,934元 黃○予 0000000 566元 4萬5,099×20%=9,020元 9,020-(9,020×5%)-(9,020×5%)=8,118元 簡○華 0000000 1,237元 黃○銘 0000000 596元 簡○容 0000000 400元 蔡○鈞 0000000 4萬2,300元 訂單總利潤 4萬5,099元 2 翁睿萱 108年 8月 (15萬4,853-7萬5,000)×20%=1萬5,971元 陳○足 0000000 608元 2萬9,665元×20%=5,933元 5,933-(5,933×10%)-(5,933×5%)=5,043元 劉○明 0000000 245元 陳○輝 0000000 200元 曾○杰 0000000 350元 張○慧 0000000 350元 謝○佑 0000000 300元 曾○華 0000000 1,000元 章○玲 0000000 500元 楊○山 0000000 2,292元 李○菊 0000000 2,500元 黃○苓 0000000 1,000元 劉○成 0000000 1,000元 洪○鴻 0000000 2,000元 高○育 0000000 3,830元 黃○茵 0000000 500元 劉○明 0000000 1,500元 彭○珍 0000000 1,000元 趙○芳 0000000 1,000元 陳○華 0000000 1,000元 廖○英 0000000 1,490元 湯○青 0000000 7,000元 訂單總利潤 2萬9,665元 3 翁睿萱 108年 9月 (15萬9,405-7萬5,000)×20%=1萬6,881元 黃○銘 0000000 1,350元 2萬8,131元×20%=5,626元 5,626-(5,626×10%)-(5,626×5%)=4,782元 張○玉 0000000 6,880元 陳○惠 0000000 2,000元 陳○娟 0000000 3,000元 胡○蘭 0000000 3,051元 林○○儀 0000000 4,000元 朱○陵 0000000 6,850元 王○玉 0000000 1,000元 訂單總利潤 2萬8,131元 4 翁睿萱 108年 10月 (10萬0,244-7萬5,000)×15%=3,787元 徐○志 0000000 731元 2萬2,333×15%=3,350元 3,350-(3,350×10%)-(3,350×5%)=2,847元 陳○慧 0000000 1,000元 秦○卿 0000000 500元 楊○蘭 0000000 1,000元 林○政 0000000 4,779元 周○芳 0000000 1,000元 林○人 0000000 3,323元 廖○正 0000000 8,000元 洪○永 0000000 1,000元 黃○君 0000000 1,000元 訂單總利潤 2萬2,333元 5 楊淑芳 108年 3月 (11萬6,380-7萬5,000)×15%=6,207元 陳○富 0000000 762元 1萬8,024×15%=2,704元 2,704-(2,704×5%)-(2,704×5%)=2,433元 黃○銘 0000000 912元 黃○涵 305540 400元 何○怡 0000000 150元 林○珠 0000000 150元 吳○中 0000000 1萬5,650元 訂單總利潤 1萬8,024元 6 楊淑芳 108年 6月 (25萬8,680-7萬5,000)×20%=3萬6,736元 陳○美 0000000 1,500元 7萬1,631×20%=1萬4,326元 1萬4,326-(1萬4,326×5%)-(1萬4,326×5%)=1萬2,894元 孫○唐 0000000 2,000元 王○雅 0000000 3萬元 陳○足 0000000 5,633元 莊○玫 0000000 500元 黃○金 0000000 1萬0,235元 陳○義 0000000 1,000元 陳○輝 0000000 1萬1,000元 張○心 0000000 9,762.8元 訂單總利潤 7萬1,631元 7 楊淑芳 108年 7月 (26萬2,096-7萬5,000)×20%=3萬7,419元 陳○足 Z0000000000 180元 4,090×20%=818元 818-(818×10%)-(818×5%)=695元 林○華 Z0000000000 180元 柯○文 Z0000000000 180元 李○庭 0000000 300元 陳○偉 0000000 400元 曾○杰 0000000 350元 李○琳 0000000 2,500元 訂單總利潤 4,090元

2024-11-01

TYDM-111-易-187-2024110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0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伯 選任辯護人 洪杰律師 黃鈺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9 81號),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264號),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俊伯犯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 15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附表編號4「病患姓名」欄應更正 為「陳宜臻」、附表編號9「虛報方式」欄②應更正為「結膜 炎」、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為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215條已 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於同年12月27日施行,本次修 正係將上開條文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 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之罰金 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故無新 舊法比較問題,依法律適用之一般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二)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 「波士頓診所」之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製作內容不 實之電子診療紀錄,透過電腦轉錄傳輸為不實之門診醫療服 務點數及醫令清單、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之電磁紀錄 至健保署,此電磁紀錄已足以為表示被告有為病患診療、確 立診斷結果而據以申報請領醫療費用給付之用意證明,依前 揭規定,應以文書論。故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製作不實 之業務上準文書後,持向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而行使之行為 ,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 法」第3條、第4條、第6條及第9條之規定略以,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醫療費用,應檢具完整之醫療費用申報 表單,當月份之費用申報,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符合前 開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應辦理暫付事宜。是以被告係 逐月請領醫療費用,為申報當月份費用之相同目的而基於單 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決意,於同一月份內之 密切時間、相同地點多次製作不實醫療內容之電子診療紀錄 及服務點數、醫令清單、申報總表等電磁紀錄,透過電腦連 線傳輸健保署,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而論以接續犯,並與次月二十日前所申報當月份費用所犯詐 欺取財罪,有手段與目的之局部重合關係,而為一行為同時 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依想像 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又申報醫療費用係按月為之,故如附表所示各月份申報之詐 欺取財犯行(共1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處 罰。起訴書雖認被告於13個月內為上開犯行,容有誤會,併 予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身為執業醫師,以如附表所示之虛偽手法向健保 署詐領健保醫療費用,危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病患電子病 歷管理及健保署對於健保醫療業務管理與醫療費用核付之正 確性,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已坦承犯 行,各次詐得金額僅在新臺幣(下同)200元至800餘元不等 ,健保署因本案受害金額共6,940元,金額尚非甚鉅,且健 保署業已抵扣方式全數追回上開健保給付金額;暨被告前無 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 良好;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次數雖有15次 、持續時間非短,但各次行為同質性及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 高,所侵害者非屬不可回復之法益,復就所犯之罪整體評價 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及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 界限(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拘役3 0日以上,各刑合併已逾120日,不得逾120日),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衡以被告因一時失慮, 而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可認被告有悔悟之心,是本院認 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考量被告為本案犯行 ,尚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 定,命其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如未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 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前揭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   被告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核屬其犯罪所得,惟健保署業 已抵扣方式全數追回上開健保給付金額,有衛生福利部中央 健康保險署109年10月15日健保南字第1095064424號、10950 64425號函在卷(詳資料卷第239頁至第251頁)可按,足認 本案犯罪所得已由被害人合法取回,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提起公訴,檢察官蘇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醫療費用 申報日期 病患姓名 實際就醫日期 美容外科手術 虛報就醫日期 虛報點數 主文 備註 1 107年5月3日(資料卷P165) 周亞蓉 107年5月1日 縫雙眼皮手術 107年4月28日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300元) 陳俊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人,1筆,健保點數共302點。 2 107年6月4日(資料卷P78、P229) 黃寶鳳 107年5月11日 眼袋手術及淚溝手術 107年5月9日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300元) 陳俊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人,2筆,健保點數共604點。 林秋儀 無 淚溝手術(僅有諮詢,未做手術) 107年5月1日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300元) 3 107年7月5日(資料卷P223) 吳簪伃 無 失眠 107年6月12日 302點(資料卷P218) 陳俊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人,2筆,健保點數共604點。 編號3、4換算之醫療費用共計898元。 無 失眠 107年6月20日 302點(資料卷P219) 4 107年8月6日(資料卷P224) 吳簪伃 無 未明示側性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 107年7月18日 302點(資料卷P219) 陳俊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人,1筆,健保點數共302點。 編號3、4換算之醫療費用共計898元。 5 107年12月5日(資料卷P67) 蘇筱茜 107年11月22日 眼袋手術 107年11月21日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298元) 陳俊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人,1筆,健保點數共302點。 6 108年1月5日(資料卷P148) 劉雅菁 107年12月31日 割雙眼皮手術 107年12月28日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298元) 陳俊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人,1筆,健保點數共302點。 7 108年5月4日(資料卷P89、P184) 彭小倩 108年4月25日 眼袋手術 108年4月24日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307元) 陳俊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人,2筆,健保點數共604點。 許惠晴 108年4月3日 割雙眼皮手術 108年4月2日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307元) 8 108年6月3日(資料卷P157) 林宜貞 108年5月28日 眼袋手術 108年5月27日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307元) 陳俊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人,1筆,健保點數共302點。 9 108年8月5日(資料卷P141) 蔡伊容 108年7月15日 眼袋手術 108年7月13日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295元) 陳俊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人,1筆,健保點數共302點。 10 108年10月3日(資料卷P99) 李盈締 108年9月5日 眼袋手術及中臉拉提(同時手術) 108年9月4日 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00元) 陳俊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人,1筆,健保點數共308點。 11 108年11月5日(資料卷P125、P191) 張玉瑩 108年10月31日 淚溝填平手術 108年10月30日 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04元) 陳俊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人,2筆,健保點數共616點。 邱佩怡 108年10月22日 眼袋手術 108年10月21日 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04元) 12 108年12月5日(資料卷P197) 王采禎 108年11月21日 眼袋手術 108年11月20日 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04元) 陳俊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人,1筆,健保點數共308點。 13 109年1月6日(資料卷P107) 王姿力 108年12月3日 眼袋手術 108年12月2日 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04元) 陳俊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人,1筆,健保點數共308點。 14 109年3月5日(資料卷P59) 陳怡臻 109年2月26日 眼袋手術 109年2月25日 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24元) 陳俊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人,1筆,健保點數共308點。 15 109年4月6日(資料卷P29、P39、P49) 顏君芳 109年3月31日 眼袋手術 109年3月30日 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24元) 陳俊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人,4筆,健保點數共1417點。 吳家渝 109年4月1日 淚溝手術 109年3月30日 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24元) 史逸婷 109年3月10日 眼袋手術 109年3月9日 493點(換算醫療費用518元)、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24元)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7981號   被   告 陳俊伯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             樓之3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洪杰律師 林奕翔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伯於民國105年4月3日起至109年1月21日止為址設臺南 市○○區○○路0段00號1樓「波士頓診所」之負責人兼醫師,於 109年1月21日起迄今為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波 士頓診所」之負責人兼醫師,均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署(下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 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及為病患看診, 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陳俊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一)明知附表所示之病患係於附表所示實際就醫日期自費從事附 表所示之美容外科手術,均未於附表所示虛報就醫日期就診 ,且該等病患於附表所示實際就醫日期進行美容外科手術時 ,均非因疾病就診,且該等病患給付之費用中包含當日美容 外科手術過程中及術後可預期需開給之藥物,竟以附表所示 虛報方式,製作不實之就診紀錄及處方箋登載在病歷此業務 上文書,再由不知情之藥師調配藥物後,於附表所示實際就 醫日期進行美容外科手術後,交予附表所示病患。 (二)明知於107年6月12日、107年6月20日、107年7月18日,均未 對病患吳簪伃提供「失眠」或「未明示側性眼瞼及眼周圍開 放性傷口」之診療服務,竟製作不實之就診紀錄登載於病歷 此業務上文書,再由不知情之藥師調配藥物。 (三)陳俊伯復據以製作不實之醫療給付申報資料電磁紀錄文書檔 案,再透過電腦連線方式,陸續將前揭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 傳輸至健保署,申報請領健保費用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健 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上開不實之就醫紀錄陸續溢撥如 附表所示虛報點數總計6889點(即附表共計5983點+吳簪伃部 分906點),換算之醫療費用計新臺幣(下同)6,940元(即附 表共計6042元+吳簪伃部分898元)予波士頓診所,足以生損 害於如附表所示病患及健保署審核醫療給付之正確性。 二、嗣因民眾匿名提出檢舉,經健保署一一訪查附表所示病患, 始悉上情。 三、案經健保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俊伯於偵查中之供述 否認全部犯罪事實,辯稱:我是基於醫療需要、醫病關係及減少併發症之考量,所以在進行自費美容外科手術前一天預防性開藥,手術當天馬上把藥給病患,我沒有做無中生有的事情;至於病患吳簪伃部分,她確實沒有做過自費美容外科手術,我不知道為何病歷上會有上開紀錄等語。 2 證人即病患顏君芳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手機翻拍行事曆照片2張、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病患吳家渝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證人即病患史逸婷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手機翻拍術後自拍照片1張、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5 證人即病患陳怡臻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手機翻拍LINE對話紀錄照片2張、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6 證人即病患蘇筱茜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手機翻拍術後自拍照片2張、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7 證人即病患黃寶鳳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8 證人即病患彭小倩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手機翻拍術後自拍照片4張、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9 證人即病患李盈締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手機翻拍LINE對話紀錄照片5張、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10 證人即病患王姿力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11 證人即病患張玉瑩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12 證人即病患蔡伊容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13 證人即病患劉雅菁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14 證人即病患林宜貞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手機翻拍術後自拍照片2張、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15 證人即病患許惠晴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手機翻拍術後自拍照片2張、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16 證人即病患邱佩怡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手機翻拍術後自拍照片1張、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17 證人即病患王采禎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18 證人即病患周亞蓉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19 證人即病患林秋儀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0 證人即病患吳簪伃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波士頓診所病歷、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1 波士頓診所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3份、中央健康保險局96年11月19日健保醫字第0960032856號函、健保署109年12月24日健保醫字第1090034592號函、健保署109年10月15日健保南字第1095064425號函及所附違規事證資料1份、健保署112年1月19日書函所附表格資料1份 證明被告申報不實之資料予健保署而詐領健保補助點數6889點,換算醫療費用6,940元之事實。 二、被告陳俊伯固辯稱:於附表所示虛報就醫日期預先開立之藥 物是用以治療附表所示病患接受自費美容外科手術後引發之 結膜發炎等疾病,所以可依中央健康保險局96年11月19日健 保醫字第0960032856號函(下稱中央健康保險局96年函)內容 申報健保給付等語,惟查,中央健康保險局96年函內容略為 「......保險對象因自費診療(如美容)後引發之相關病症, 其屬疾病診療必須之臨床處置、檢查或用藥,仍得......予 以保險給付」,有該函1份在卷可參,是依中央健康保險局9 6年函所指,病患倘於接受自費美容外科手術「後」引發疾 病而接受診療,仍有申報健保給付之可能,然本件被告係於 實際為附表所示病患手術前數日、病患根本未前往波士頓診 所、亦無任何傷病之時,即預先開立藥物,復未在手術前將 藥物交由病患使用,顯見此等藥物與手術過程中或術後因人 而異所生之病症無關,應屬自費手術之相關輔助用藥,自不 得申報請領健保費用,是被告於附表所示虛報就醫日期預先 為病患開立藥物並申報健保給付,顯係將病患自費療程範圍 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以虛報健保費用。 三、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係以 網路傳輸之方式,製作如附表所示之醫療電磁紀錄,該電磁 紀錄足以表示申報醫療給付費用之用意證明,按上說明,均 應以文書論,合先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 罪嫌,其先後製作登載前開業務上不實事項之準文書,復上 傳藉以行使之行為,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均不另論罪 。又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 法第4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之醫療服務案件 費用申報,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足見健保給付費 用係採按月申報之方式於審核後給付;查被告附表所示各該 月份內(共13個月),多次刷用健保卡製作不實醫療紀錄之 行為,均係出於請領當月份之醫療服務費用之相同目的,獨 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評價為接續犯 ,按月各論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 。被告按月所為虛報健保點數申領醫療給付之各次犯行,於 該月份,均同時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 財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均從一重之詐 欺取財罪處斷,共論以13罪。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檢察官 許 友 容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貞 慧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病患姓名 實際就醫日期 美容外科手術 虛報就醫日期 虛報方式 虛報點數 1 顏君芳 109年3月31日 眼袋手術 109年3月30日 ①自創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就醫且未帶健保卡而欠卡之紀錄 ②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未明示側性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之疾病 ③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24元) 2 吳家渝 109年4月1日 淚溝手術 109年3月30日 ①自創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就醫且未帶健保卡而欠卡之紀錄 ②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未明示側性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之疾病 ③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24元) 3 史逸婷 109年3月10日 眼袋手術 109年3月9日 ①自創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就醫且未帶健保卡而欠卡之紀錄 ②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結膜炎」之疾病 ③偽以病患於左列實際就醫日期患有「失眠」之疾病 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493點(換算醫療費用518元)、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24元) 4 陳怡臻 109年2月26日 眼袋手術 109年2月25日 ①自創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就醫且未帶健保卡而欠卡之紀錄 ②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未明示側性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之疾病 ③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24元) 5 蘇筱茜 107年11月22日 眼袋手術 107年11月21日 ①自創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就醫且未帶健保卡而欠卡之紀錄 ②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結膜炎」之疾病 ③於左列虛報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298元) 6 黃寶鳳 107年5月11日 眼袋手術及淚溝手術 107年5月9日 ①自創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就醫且未帶健保卡而欠卡之紀錄 ②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未明示側性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之疾病 ③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300元) 7 彭小倩 108年4月25日 眼袋手術 108年4月24日 ①自創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就醫且未帶健保卡而欠卡之紀錄 ②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結膜炎」之疾病 ③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307元) 8 李盈締 108年9月5日 眼袋手術及中臉拉提(同時手術) 108年9月4日 ①自創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就醫且未帶健保卡而欠卡之紀錄 ②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未明示側性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之疾病 ③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00元) 9 王姿力 108年12月3日 眼袋手術 108年12月2日 ①自創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就醫且未帶健保卡而欠卡之紀錄 ②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未明示側性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之疾病 ③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04元) 10 張玉瑩 108年10月31日 淚溝填平手術 108年10月30日 ①自創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就醫且未帶健保卡而欠卡之紀錄 ②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未明示側性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之疾病 ③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04元) 11 蔡伊容 108年7月15日 眼袋手術 108年7月13日 ①自創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就醫且未帶健保卡而欠卡之紀錄 ②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結膜炎」之疾病 ③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295元) 12 劉雅菁 107年12月31日 割雙眼皮手術 107年12月28日 ①自創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就醫且未帶健保卡而欠卡之紀錄 ②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未明示側性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之疾病 ③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298元) 13 林宜貞 108年5月28日 眼袋手術 108年5月27日 ①自創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就醫且未帶健保卡而欠卡之紀錄 ②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未明示側性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之疾病 ③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307元) 14 許惠晴 108年4月3日 割雙眼皮手術 108年4月2日 ①自創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就醫且未帶健保卡而欠卡之紀錄 ②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未明示側性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之疾病 ③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307元) 15 邱佩怡 108年10月22日 眼袋手術 108年10月21日 ①自創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就醫且未帶健保卡而欠卡之紀錄 ②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結膜炎」之疾病 ③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04元) 16 王采禎 108年11月21日 眼袋手術 108年11月20日 ①自創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就醫且未帶健保卡而欠卡之紀錄 ②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結膜炎」之疾病 ③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308點(換算醫療費用304元) 17 周亞蓉 107年5月1日 縫雙眼皮手術 107年4月28日 ①自創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就醫且未帶健保卡而欠卡之紀錄 ②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未明示側性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之疾病 ③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300元) 18 林秋儀 無 淚溝手術(僅有諮詢,未做手術) 107年5月1日 ①偽以病患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患有「結膜炎」之疾病 ②於左列虛報就醫日期,將自費療程範圍內之項目佯以疾病就醫 302點(換算醫療費用300元) 共5742元

2024-10-30

TNDM-112-簡-3012-2024103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群堯 選任辯護人 鍾李駿律師 陳睿智律師 被 告 廖彥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2 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鐘群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廖彥豪無罪。   事 實 一、鐘群堯自民國107年7月起至109年9月止期間任職於魅特國際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 1,下稱魅特公司),擔任董事及經理人職務,為從事業務 之人。緣魅特公司於109年6、7月間與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統一公司)合作「統一冰品」及「統一麵」等商品 廣告宣傳專案,由魅特公司給付相當之報酬招攬特定民眾, 各該特定民眾則以所經營之INSTAGRAM社群網站(下稱IG) 帳號為統一公司之上開商品發表廣告宣傳貼文,並授權統一 公司使用相關廣告素材及圖檔,詎鐘群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 ,先由不知情之廖彥豪提供其不知情之胞妹廖怡雯(另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234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之年籍資料,以供佯充為參與魅特公司前揭所辦 「統一冰品」及「統一麵」等廣告宣傳專案之合作網紅,再 由鐘群堯接續於109年6月11日、同年7月1日,以電腦製作其 業務上所執掌名稱為「000000000統一冰品-廖怡雯c0000000 00」、「000000000統一麵-廖怡雯c000000000」之領據檔案 (下合稱本案領據檔案),在本案領據檔案之檔案名稱及內 文中不實登載廖怡雯有以所經營之IG帳號「c000000000」( 下稱本案IG帳號)參與「廣告宣傳統一冰品」及「廣告宣傳 統一麵」等專案項目、為上開專案之報酬領款人及以廖彥豪 所申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本案帳戶)為領款帳戶等旨,復將本案領據檔案傳送予魅特 公司會計人員申領報酬而行使之,致魅特公司會計人員陷於 錯誤,因而先後於109年6月12日下午5時25分許、同年7月3 日下午6時24分許分別撥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共計4萬 元,扣除手續費實際共計轉入3萬9,970元)至本案帳戶,以 此方式向魅特公司詐取上揭款項,並足生損害於魅特公司對 於費用支出及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廖怡雯收受上開專案 報酬之扣繳憑單而電詢魅特公司相關詳情,復經該公司進行 內部調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魅特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鐘群堯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被告鐘群堯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 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63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 得狀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故認為適 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 ,認前開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且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一)認定被告犯罪所憑證據及理由:  1.訊據被告鐘群堯就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62、 192頁),核與共同被告廖彥豪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中(他字卷第183-188、370-371頁、審易卷第71-74頁、本 院卷第61-69頁)、證人即魅特公司代表人童介於警詢、偵 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他字卷第203-207、368-369、372頁) 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魅特公司108年11月29日、112年5月1 0日、111年1月5日之變更登記表(他字卷第15-23頁、偵字 卷第35-45頁)、被告鐘群堯於魅特公司之勞保加退保紀錄 (他字卷第25頁)、魅特公司109年9月4日之董事會會議記 錄(他字卷第27頁)、魅特公司提出之109年6月11日統一冰 品領據、109年7月1日統一麵領據(他字卷第29-33頁)、魅 特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 及交易明細(他字卷第35-51頁)、證人廖怡雯本人所擁有 之社群軟體IG帳號s0000000000截圖(他字卷第117頁)、被 告鐘群堯110年8月29日簽署之聲明書與切結書(他字卷第17 5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1月30日一總營集字第1341 16號函暨被告廖彥豪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他字卷第355-359頁)、被告廖彥豪之勞工保險 及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偵字卷第31-33頁)、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9月1日勘驗筆錄暨告訴人提出 之告訴人公司代表人童介與被告廖彥豪於110年5月4日、110 年5月10日、與證人廖怡雯於110年 5 月4 日之錄音對話檔 及其譯文(偵字卷第47頁、他字卷第83、119-135頁)、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11月28日勘驗筆錄暨社群軟 體IG帳號c000000000之截圖畫面及魅特公司開具給統一企業 「統一冰品」15位、30位KOL位網紅授權書、其等及10位KOC 網紅簽署之授權書(偵字卷第49-82頁、他字卷第53-115頁 )、被告鐘群堯113年2月23日刑事答辯(一)狀所附之被證 1至6即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6份(審易卷第55-65頁) 、被告廖彥豪之所得稅資訊查詢結果(本院卷第71-81頁) 在卷可稽,是被告鐘群堯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2.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鐘群堯犯行足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1.核被告鐘群堯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 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私文 書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接續製作本案領據檔 案,係侵害同一法益,並於密接之時間內為之,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而論以一 罪。被告鐘群堯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鐘群堯正值青少, 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反以偽造文書之非法方法謀取不法利 益,造成魅特公司對於文書信賴之破壞以及財物之損害,所 為實有不該,然被告鐘群堯犯後坦承犯行,復賠償魅特公司 損害,並獲得魅特公司原諒,有本院審判筆錄可參(本院卷 第170頁),可認被告鐘群堯犯後態度良好,兼以被告鐘群 堯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現從事自營商 之家庭、經濟狀況,月收入約35,000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 為懲儆。  3.又被告鐘群堯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堪信被告鐘群堯一時 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深表悔悟,又當庭賠償魅特公司20萬元 ,魅特公司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本院卷第170頁), 故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貳、廖彥豪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彥豪夥同被告鐘群堯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 單一犯意聯絡,先由被告廖彥豪提供其不知情之胞妹廖怡雯 (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之年籍資料,以供佯充為參與魅特公 司前揭所辦「統一冰品」及「統一麵」等廣告宣傳專案之合 作網紅,再由被告鐘群堯接續於109年6月11日、同年7月1日 ,以電腦製作其業務上所執掌名稱為「000000000統一冰品- 廖怡雯c000000000」、「000000000統一麵-廖怡雯c0000000 00」之本案領據檔案,在本案領據檔案之檔案名稱及內文中 不實登載廖怡雯有以所經營之IG帳號「c000000000」之本案 IG帳號參與「廣告宣傳統一冰品」及「廣告宣傳統一麵」等 專案項目、為上開專案之報酬領款人及以被告廖彥豪所申請 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本案帳戶為 領款帳戶等旨,復將本案領據檔案傳送予魅特公司會計人員 申領報酬而行使之,致魅特公司會計人員陷於錯誤,因而先 後於109年6月12日下午5時25分許、同年7月3日下午6時24分 許分別撥付2萬元(共計4萬元,扣除手續費實際共計轉入3 萬9,970元)至本案帳戶,以此方式向魅特公司詐取上揭款 項,並足生損害於魅特公司對於費用支出及帳務管理之正確 性。因認被告廖彥豪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業務上準私文書罪嫌 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 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 、476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被告無罪所引用之證據, 因本院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詳下述),茲不予特 別說明證據能力之有無,逕採為證據使用。  三、次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可參。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廖彥豪涉犯上開罪名,無非以被告之供述、 被告鐘群堯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代表人童介之證述、證人 即被告廖彥豪胞妹廖怡雯之證述、被告鐘群堯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本案領據檔案之存檔畫面及檔案內容 紙本、本案IG帳號頁面及貼文截圖、IG帳號「s0000000000 」頁面截圖、統一冰品民眾名單及合作文照片使用授權書、 統一麵IG口碑操作網紅名單及授權書、告訴人官網說明資料 各1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11月28日勘驗筆錄 為主要論據。 五、被告廖彥豪堅詞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私文書、詐 欺取財罪嫌,並辯稱:其僅是幫鐘群堯蒐集資料並執行交辦 的工作,有約定報酬是4萬元,當初其提供廖怡雯之姓名與 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予鐘群堯,是因為最初是要給廖怡雯做, 再來是基於同學的信任,所以鐘群堯要其提供什麼其就提供 ,但其並未要求鐘群堯要將領款人列為廖怡雯,其亦未見過 任何領據或在領據上簽名,亦不知道魅特公司內部如何運作 或請款事宜等語(他字卷第370-371頁、本院卷第67-69頁) 。經查: (一)證人童介於偵查、本院審理中證稱:其為魅特公司之負責人 ,鐘群堯是於107年7月2日至109年9月11日擔任魅特公司股 東、財務負責人與其他業務工作負責人,廖彥豪是其學弟, 但未在魅特公司擔任任何職務,鐘群堯亦未告知有聘僱廖彥 豪之情況。而本案係因廖彥豪之妹廖怡雯打電話至魅特公司 詢問為何有領取魅特公司薪資而被報所得稅之情況,經魅特 公司查證後,查到是鐘群堯所製作的統一冰品、統一麵之專 案廣告宣傳項目中有本案領據檔案,本案領據檔案上都是廖 怡雯的資料,之後其就去向被告鐘群堯查證為何有不實之本 案領據檔案,因為鐘群堯是負責統一冰品、統一麵之專案廣 告宣傳項目的窗口,且鐘群堯也是魅特公司審核勞務報酬給 付單的最後一個關卡,也擁有最大權限可以進行勞務報酬給 付單的審核與確認等語明確(他字卷第368-369頁、本院卷 第171-179頁)。次查,被告鐘群堯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 陳稱:被告廖彥豪是協助其尋找微型網紅,其亦未將委請被 告廖彥豪之情事告知童介或魅特公司,其亦僅告知被告廖彥 豪會幫他請款,但並未讓被告廖彥豪確認內容,而其製作完 本案領檔案後,即將領據直接給會計匯款,不需要給公司確 認等語在卷(他字卷第371頁、本院卷第64-67頁)。是互核 證人童介、被告鐘群堯所述,就被告鐘群堯於魅特公司擔任 統一冰品、統一麵之專案負責人,並具有單獨製作、審核勞 務報酬給付單之權限,另被告鐘群堯亦未將其請被告廖彥豪 協助蒐集資料之情況告知魅特公司或證人童介等情,均大致 相符,而堪採信。 (二)又查,依據證人童介與被告廖彥豪之對話,證人童介於電話 中向被告廖彥豪詢問何以本案領據檔案有記載廖怡雯之姓名 ,以及被告廖彥豪是否有在魅特公司工作等問題時,被告廖 彥豪略為:「就是有幫忙而已啦」、「那時候是...我跟群 堯...麻煩我幫他做的一些協助啊」、「(那你具體能夠提 出哪些網紅是你操作的嗎?)...也不算我操作,因為我算 是一個中間的角色啦,啊有幫..稍微幫忙協助啊...聯絡啊 。做很多阿哩阿渣的事情啊。」、「你們的那個支出的這個 我就不是很瞭解了,我這邊確實是有協助啊、介紹啊提供一 些資料什麼的」、「...你知不知情我真的沒有辦法給你一 個答案,因為這個...我算是...因為你們...因為我的對口 當初就不是對你阿」、「對啊這個你要跟他(即被告鍾群堯 )確認啊,因為我不知道你們那邊狀況怎麼樣,而且他現在 不是也沒有在你們那邊做了」、「...沒有所謂一個什麼所 謂的專案啦,就是純粹介紹啊幫忙啊協助一些什麼廠商的開 發」、「所以我的意思是說,..我的理解是我沒有掛在你們 那邊是你們的員工,所以就不會有這個事情的產生啊」等語 (他字卷第119-123頁),可知被告廖彥豪與證人童介就如 何有本案領據檔案之情形私下對質時,被告廖彥豪主觀上認 為僅是協助鐘群堯蒐集資料,核與被告鐘群堯前揭供述一致 ,亦徵被告廖彥豪確實僅協助被告鐘群堯蒐集資料一節,應 為屬實。 (三)再查,證人廖怡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其並未為魅特 公司從事廣告宣傳工作,其有將身分證交予被告廖彥豪讓他 去處理,其發現被魅特公司申報所得後,其有打電話去確認 等語明確(他字卷第369頁、本院卷第181-185頁),而本案 領據上所記載者確為證人廖怡雯之身分證字號,亦有本案領 據可參(他字卷第241、243頁)。衡情若非證人廖怡雯確有 將身分證字號先告知被告廖彥豪,而被告廖彥豪再將證人廖 怡雯之身分證字號告知被告鐘群堯,否則被告鐘群堯實無可 能知悉證人廖怡雯之身分證字號並記載在本案領據檔案之上 。是以,本案應係被告鐘群堯請被告廖彥豪為其蒐集資料, 而被告廖彥豪將證人廖怡雯將身分證字號告知被告鐘群堯作 為領取報酬之用,嗣被告鐘群堯取得證人廖怡雯之身分證字 號後,即將證人廖怡雯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記載於本案2紙 領據檔案之上並向魅特公司請領款項等節,應與事實相符。 (四)又被告廖彥豪雖有將證人廖怡雯之身分證字號交與被告鐘群 堯,然本案領據之製作,被告鐘群堯即可單獨為之,且被告 廖彥豪並非魅特公司之人員,均經本院認定如上,則被告廖 彥豪對於魅特公司內之請款方式並無所悉,故被告廖彥豪是 否知悉被告鐘群堯將證人廖怡雯所提供之上開資料,用於實 施之偽造業務上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已非無疑。又 綜觀全卷資料,並未見被告鐘群堯與廖彥豪間有討論偽造本 案領據以詐領款項之情況,復不能排除被告鐘群堯濫用其職 權而單獨恣意製作本案領據檔案之可能。從而,尚非能以被 告廖彥豪有將廖怡雯之身分證字號告知被告鐘群堯之行為, 逕認被告廖彥豪有與被告鐘群堯共同實施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被告廖彥豪固有提供他人身分證字號並獲取款項 ,然並無其他任何補強證據可佐證其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準私文書、詐欺取財行為,是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所為訴訟 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 確信其真實之程度,而公訴人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 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揆諸首揭說明及判例意旨, 被告廖彥豪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廖彥豪無罪之諭 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妤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4-10-30

TPDM-113-易-534-2024103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