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訴訟關係明確

共找到 50 筆結果(第 21-30 筆)

民專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原 告 陳治圩 住臺中市北區精武路291之3號5樓 訴訟代理人 陳映如律師 被 告 立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培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蘊文律師 受 告知 人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法定代理人 楊志清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唐奕璿 住同上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 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2025-01-20

IPCV-113-民專訴-46-20250120-2

民專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65號 原 告 聚眾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儒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謝錦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簡信裕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2025-01-10

IPCV-113-民專訴-65-20250110-2

民營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原 告 鋐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冠廷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晏安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愉蓁律師 被 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2025-01-10

IPCV-113-民營訴-6-20250110-2

行專更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更二字第1號 原 告 默沙東荷蘭藥廠(Merck Sharp & Dohme B.V.) 代 表 人 Laura Ginkel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輔助參加人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邱泰源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2025-01-02

IPCA-113-行專更二-1-20250102-1

刑營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違反營業秘密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4號 被 告 LEI MING(中文名:雷鳴) 選任辯護人 賴苡安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2024-12-25

IPCM-113-刑營訴-24-20241225-1

刑營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2號 被 告 張欽賀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2024-12-12

IPCM-113-刑營訴-22-20241212-1

民著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確認著作權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 原 告 仟藝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 告 金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時純 兼法定代理人 黃志偉 被 告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勲霖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蕭佳姬 被 告 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斌 送達代收人 張雅筑 被 告 三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瑋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2024-12-05

IPCV-112-民著訴-49-20241205-2

民營上易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詠芬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王誠之律師 被 上訴 人 胡惠萍 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紀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2024-11-29

IPCV-113-民營上易-1-20241129-1

民著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給付違約金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本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被 上訴 人 日月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祺祥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2024-11-29

IPCV-113-民著上-14-20241129-1

民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劉揮烘 代 理 人 王佩琳律師 相 對 人 力士擋水閘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2024-11-22

IPCV-113-民聲-66-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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