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6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
被 告 孫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2,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KSEV-114-雄補-169-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