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24號
原 告 賴姿妤即立運環保企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聲請
人起訴未經調解,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
,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且聲請人未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
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
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
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
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
有明定。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714萬0,488元,
視為調解之聲請,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3,
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PCDV-113-勞補-324-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