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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交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交簡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思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思賢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李思賢自民國113年9月21日21時許起至同日22時許止,在雲 林縣○○鄉○○路0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竟不顧其感知及反應能 力已受酒精影響而降低,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之犯意,於翌(22)日0時許,自上開處所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綽號「阿奇」之友人上路 。嗣於同日0時4分許,行經雲林縣○○鄉○○路000號前,不慎 與劉千馜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 (僅李思賢受有傷害),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對其施以酒 精濃度測試,於同日0時3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1.18毫克。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思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見警卷第1至3頁、速偵卷第8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劉千 馜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4至6頁),並有雲 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見警卷第7頁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 格證書(見警卷第9頁)、雲林縣警察局取締『酒後駕車肇事 』公共危險案件檢測及觀察記錄表(見警卷第10頁)、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見警卷第11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㈠、㈡(見警卷第31至32頁)、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見警卷第37頁)、雲林縣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K5TA50036、K5TA500 37、K5TA50038、K5TA50039號)影本(見警卷第38至39頁) 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見警卷第42至43頁)及現場 照片33張(見警卷第12至28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 險案件,經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102年間判處罪刑確定等情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卻仍 未能體認酒駕之危害,而再犯本案,實屬不該。參以所測得 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8毫克,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標 準甚多,並與他人發生車禍,顯然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 、財產安全之觀念,幸未造成他人傷亡。並念及被告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暨其自陳學歷高中肄業、務農、家庭經濟狀 況小康(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宣告罰金部分,考量罰金乃財產刑, 重在剝奪受刑人之財產利益,本院所宣告之罰金額度尚非甚 高,是本院認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為適當,爰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穎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024-11-29

ULDM-113-虎交簡-173-20241129-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501號、113年度偵字第1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彥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未扣案犯罪 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陳彥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列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至19日間,使用通訊軟體iMes sage暱稱「阿奇」與蕭永名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陳彥齊於同年 9月19日凌晨0時先約在台88線東西向快速道路陸橋下之某洗車場 見面,雙方談妥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交易甲基安非他命250 公克,陳彥齊遂駕車搭載蕭永名前往屏東,蕭永名於車程中交付 現金18萬元予陳彥齊,再由陳彥齊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楊哥」 之成年男子購得甲基安非他命後,陳彥齊於車上交付甲基安非他 命250公克予蕭永名,蕭永名則於同日22時45分許,再以無褶存 款方式,將餘款2萬元匯入陳彥齊指定之不知情友人黃燕茹於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之帳戶內。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本判決所引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經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20頁),經本院 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 顯過低等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 二、至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 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 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 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偵卷第17頁、本院卷第120頁),核與證人即購毒者蕭永 名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情節相符(見警一卷第27至30頁 、第48頁至第53頁、偵一卷第51至53頁),並有被告與蕭永 名間對話紀錄(警一卷第21至24頁)、蕭永名匯款2萬元至0 00-000000000000之匯款單據(警一卷第25頁)及黃燕茹於A TM提款畫面(警一卷第17頁)等件在卷可佐。又據被告供稱 :我賣250公克賺2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27頁),自足認 被告確係基於營利意圖而為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訛 。 二、從而,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 二、刑之減輕事由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被告就上揭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 白不諱,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旨意在 於鼓勵被告具體提供其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 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除供出毒品來源外, 併須偵查機關因其供述而得以查獲,始有其適用。非謂一有 供出毒品來源之人,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免其刑。本件 被告雖向警方供出毒品上游為綽號「楊哥」之成年男子,但 因被告無法提供關鍵之購毒相關對話紀錄、年籍資料、手機 號碼、騎乘車輛等資訊,故無法因被告之供述查獲正犯或共 犯等情,已據偵查機關說明詳細(本院卷第71頁至第73頁) ,自無供出毒品來源減免其刑之適用。 三、科刑 (一)首就犯情相關事由而言,考量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列管 第二級毒品,具有成癮性,服用後會產生依賴性、耐藥性且 戒癮不易,嚴重影響他人身心健康,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 罪之禁令,販賣牟利導致購買及持有毒品者沈迷於毒癮而無 法自拔,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助長毒品氾 濫,實值非難。另審酌被告販毒之毒品數量為250公克、販 賣對價為20萬元,數量及金額固然難謂少量,但其危害社會 之範圍,與一般販毒集團或毒梟販售大量或巨量毒品、為害 社會甚烈之情形仍屬有間。是被告之不法責任程度雖非輕微 ,惟亦未達嚴重程度,應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中之 中度偏低度之有期徒刑論處。 (二)再就行為人相關事由而言,被告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藥事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等前科,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至第 34頁),素行固然非佳。惟考量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均涉個人隱私,不予詳述,詳本院卷第129頁),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   查被告販賣毒品犯行所得價金20萬元,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 ,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婉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河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4-11-28

KSDM-113-訴-386-20241128-1

中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銀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3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銀雄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游銀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圖 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 觀念,行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坦 承犯行,尚有悔悟之意,而本案遭竊之物業經告訴代理人林 思婕領回乙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63頁 ),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獲減輕;另參以被告為國小畢業、 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 (見偵卷第35頁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前科素行 ,暨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及所獲利益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竊取之統 一咖啡廣場調和式冰咖啡1罐及阿奇儂雪糕-香草朱古力1盒 ,均已合法發還與告訴代理人林思婕,已如前述,揆諸前揭 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694號   被   告 游銀雄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銀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0月2日上午11時4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之全聯福利中心樂群門市內,徒手竊取該店組長林思婕所管   領之統一咖啡廣場調和式冰咖啡1罐及阿奇儂雪糕-香草朱古   力1盒(共計價值新臺幣101元),得手後,未結帳即走出店   門口,為店經理洪昇凱發現後攔阻並報警 為警扣得上開商   品(業已發還林思婕)而查獲。 二、案經洪昇凱委由林思婕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銀雄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思婕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且   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錄影翻拍   照片及贓物照片共4張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游銀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   被告本件竊得之上開商品,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按犯罪所   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業已返還告訴人林思婕上開   商品,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是就本件犯罪所得   部分,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芝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小訓

2024-11-28

TCDM-113-中簡-2808-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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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681號 原 告 汪○諭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王○碩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芝 汪○弘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否認子女 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事件或其他 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 年身分之資訊;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指 未滿12歲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 、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均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 年,依前開規定,本判決不得揭露足以辨識其等身分之資訊 ,爰將其本人及其父母之完整姓名及相關年籍資料均予遮隱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  ㈡原告之母王○芝以其為要保人,並以原告2人為被保險人,向 被告投保法定傳染病暨疫苗保障綜合保險(保單號碼分別為 0803第11HSA02169號、0803第11HSA02174號,下稱系爭保單 ),保險期間均自民國111年4月11日起至112年4月11日止, 承保範圍包含住院日額保險金每日1,000元、確診補償保險 金每次5萬元、隔離費用保險金每次3萬元。嗣原告汪○諭、 王○碩分別於111年9月16日、111年9月23日確診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屬法定傳染病),並分別於111 年9月16日至111年9月23日、111年9月23日至111年9月30日 期間進行居家隔離,並自費購買抗病毒藥物清冠一號使用, 依系爭保單條款約定,被告應理賠原告2人住院日額保險金 各7,000元(計算式:1,000×7=7,000),共計14,000元。惟 經原告於111年12月6日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卻以醫師未開 立公費抗病毒藥物予原告為由,拒絕理賠住院日額保險金。 然而政府於111年9月15日公告停止未滿12歲兒童使用公費抗 病毒藥物,致原告無法使用公費補助之清冠一號,並非原告 拒絕醫師開立公費抗病毒藥物。被告未考慮當時醫療量能不 足無法住院,逕以醫師未開立公費抗病毒藥物為由拒絕理賠 住院日額保險金,顯失公平。又原告應有之保戶權益亦因此 受損,導致原告全家身心俱疲、飽受精神折磨,爰依保險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14,000元及精神 慰撫金86,000元,總計為10萬元。 三、被告則以下列情詞資為抗辯:  ㈠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依系爭保單條款第3條及第12條約定,須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 罹患法定傳染病,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 療者,保險公司始有負法定傳染病住院日額保險金理賠之責 ,且系爭保單條款亦經原告同意並訂定契約,自應受系爭保 單條款之拘束。原告雖因確診COVID-19進行居家隔離,惟並 無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事實,不符合 系爭保單條款關於住院之定義。  ㈢被告雖基於企業之社會責任,而從寬認定居家照護者之住院 日額理賠標準,但仍以保戶是否符合使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下稱衛福部)所核定三種治療COVID-19藥物(Paxlovid、 Molnupiravir、清冠一號)及四種抗病毒藥物(瑞德西韋Re mdesivir、安挺樂Tocilizumab、羥氯奎寧Hydroxychloroqu ine、阿奇黴素Azithromycin)等COVID-19專用抗病毒藥物 之確診者,作為判斷是否符合放寬給付之依據。又根據中央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發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之公費CO VID-19治療用臺灣清冠一號申請補助方案,公費補助對象增 列「確診新冠肺炎呈現任一中醫急迫病勢:1.高熱不退(體 溫39℃以上持續2日);2.咳嗽明顯,兼具喘症;3.咽痛嚴重 ,飲食困難」;適用條件排除12歲以下兒童,可知病患年齡 在12歲以下不符合使用公費補助之清冠一號之規定。而原告 均未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且自費購買清冠一號藥物,亦不符 合被告從寬認定理賠要件,故其請求被告給付住院日額保險 金14,000元,並無理由。另本件係因保險金給付爭議涉訟, 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86,000元亦於法無據。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王○芝為要保人,以原告2人為被保險人,向被告投保系爭 保單,保險期間自111年4月11日起至112年4月11日止,系爭 保單上之法定傳染病住院日額保險金額為每日1,000元等情 ,有系爭保單、保險費收據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3-49頁) 。次查,原告汪○諭、王○碩分別於111年9月16日、111年9月 23日確診COVID-19,而於該日自費購買清冠一號,僅居家隔 離並未住院治療等情,有劉伊薰小兒科診所藥品明細及收據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07-109頁)。  ㈡按住院:指被保險人依醫師診斷罹患法定傳染病必須入住醫 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治療者,但不包 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35 條所稱之日間留院。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經 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3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時,於醫院接受 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之「法定傳染病住院日 額保險金額」,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 院當日),給付「法定傳染病住院日額保險金額」。同一住 院事故的給付日數以45日為限,系爭保單條款第3條第2款、 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卷第71、75頁)。原告2人固罹 患第五類法定傳染病COVID-19,然經醫師診斷後並未住院治 療,並不符合前揭系爭保單條款之規定。  ㈢又被告放寬理賠要件認定,通融原需入院治療但受限於醫療 量能而無法入院之居家照護保戶,得申請系爭保單之法定傳 染病住院日額保險金,而以保戶是否符合使用衛福部所核定 之三種治療COVID-19藥物(Paxlovid、Molnupiravir、清冠 一號)及四種抗病毒藥物(瑞德西韋Remdesivir、安挺樂To cilizumab、羥氯奎寧Hydroxychloroquine、阿奇黴素Azith romycin)等COVID-19專用抗病毒藥物之確診者,作為判斷 是否符合「原需入院治療但受限於醫療量能而無法入院」要 件之依據乙情,有被告112年9月20日明客訴字第1120001498 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9頁)。查原告2人經醫師診療後 ,固有開立藥物及藥水供其服用治療,但並未開立前揭衛福 部所核定之三種治療COVID-19藥物及四種抗病毒藥物,亦未 認定其有轉診至醫院住院治療之必要等情,有劉伊薰小兒科 診所藥品明細及收據在卷足參(本院卷第107、109頁),原 告縱自費購買清冠一號,惟不得依此即認定原告有「原需入 院治療但受限於醫療量能而無法入院」之情形,自不該當於 前揭被告就系爭保單之法定傳染病住院日額保險金所放寬之 請領要件,故其請求被告給付每日1,000元之法定傳染病住 院日額保險金計有14,000元,尚非有據。  ㈣末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係屬兩造因系爭保單所生保險給 付糾紛之事件,被告並未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或其他 人格法益,是原告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86,000元,與 前開法律規定有所未合,核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保單、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 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庸再逐一予以論 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2024-11-22

SSEV-113-新小-681-20241122-1

金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8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宗勲 黃信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 柳馥琳 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4092號、113年度偵字第4522、6573、12705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金訴 字第67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呂宗勲、黃信凱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 洗錢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呂宗勲、黃信凱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 如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罪 之工具,可能使不詳之犯罪行為人將該帳戶作為收受、提領 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之不 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16日14時18分許,由呂宗勲前往 高雄市○○區○○○路000號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申辦其元大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元大銀行 帳戶)之網路銀行;另於同年3月24日10時13分許,前往高 雄市○鎮區○○○路000號元大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申辦元大銀 行帳戶之約定轉帳帳號後,在高雄市○鎮區○○路00巷0號住處 ,將上開元大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銀帳號及 密碼交予黃信凱,再由黃信凱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阿奇」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銀 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 式,使潘品卉、秦翊豪、曹翔峻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列之 匯款時間,分別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本案元大銀行帳戶, 旋為詐騙集團成員以網銀轉帳轉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 、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呂宗勳、黃信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潘品卉、秦翊豪、曹翔峻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潘品卉提供之網銀交易明細擷圖、秦翊豪提供之匯款收據擷 圖、曹翔峻提供之永豐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各1份。  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3日元銀字第11200221 08號函暨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 詢-轉出帳號查詢、語音網銀歷史資料查詢-轉入帳號查詢各 1份。 三、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 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 ,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 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此所謂「刑」者,係 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 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 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減 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總則」與「分則 」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 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 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斷刑 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 影響。又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其意旨原侷限在 法律修正而為罪刑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須考量就同一法規 整體適用之原則,不可將同一法規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 條文,始有其適用;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 於責任個別原則,仍可割裂適用。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 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 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 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 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 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本案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較有利於被告之新法。  ㈢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㈣被告2人以提供本案元大銀行帳戶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詐得 被害人潘品卉等3人之財產,並使該集團得順利自本案帳戶 提領款項而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 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 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 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將此條文移列至第23條第3項,修正後該條項前段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足見修正後之規定 增加自白減輕其刑之要件限制,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 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 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被告就本案所為一般洗錢犯行 於審理時坦承不諱,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任意提供本案元大銀 行帳戶予他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除 造成本案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害,亦使犯罪所得嗣後流向難以 查明,所為確實可議,惟念其2人犯後終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及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並審酌被告2人均僅係處於幫 助地位,較之實際詐騙、洗錢之人,惡性較輕;兼衡被告前 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自述之教 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  ㈠被告2人於審理時均陳稱並未收取報酬,另依卷內資料並無證 據可以證明被告有從本案犯罪事實中獲取任何利益,故無從 為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宣告或追徵。  ㈡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規定,以上增訂之沒收規定,應逕 予適用。查本案如附表所列洗錢之財物,依上述說明,本應 宣告沒收,然因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已經不詳詐騙集 團成員轉匯至其他帳戶,被告已無從管領其去向,並不具有 事實上之支配管領權限,若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顯然過苛 ,故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 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潘品卉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13日某許,先以LINE暱稱「莊靜怡」與告訴人潘品卉聯絡,佯稱:使用啟發投顧公司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潘品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本案元大銀行帳戶。 112年4月18日9時19分許 5萬元 2 秦翊豪 詐欺集團於112年4月11日前某時許,透過LINE向被害人秦翊豪佯稱:在啟發證券申購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被害人秦翊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本案元大銀行帳戶。 112年4月18日13時34分許 50萬元 3 曹翔峻 詐欺集團於111年12月13日某時,先以LINE暱稱「劉雪婷」與聯絡,佯稱:使用啟發投顧公司APP 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曹翔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本案元大銀行帳戶。 112年4月18日15時55分許 100萬元

2024-11-11

KSDM-113-金簡-882-20241111-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5199號 債 權 人 丁氏碧玄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JEKI SAPUTRA 阿奇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JEKI SAPUTRA 阿奇對於第三人 精和美科技股(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 人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2024-11-03

TCDV-113-司執-175199-20241103-1

審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承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 度偵字第13085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謝承宥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⒈補充「旋遭提領 一空,並使詐欺集團成功隱匿、掩飾犯罪所得」、⒉更正起 訴書附表編號4 之「詐騙方式」欄之「虛擬貨幣」為「股票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謝承宥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 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 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優」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 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 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 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 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 法於113 年7 月31日經修正公布,自113 年8 月2 日起生效 施行。經查:  ⒈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 項情 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 則變更條次為第19條,並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 為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 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 億元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 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 罰之」。是依修正後之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 1 億元者,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 000 萬元以下罰金」,與舊法所定法定刑「7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500 萬元以下罰金」相較,舊法之有期徒刑上限較 新法為重。  ⒉有關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前第16條第2 項之規定為:「犯 前4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第23條第3 項則規定為:「犯前4 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 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是依修正前之規定,若行為人於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即應減刑,然修正後則尚需自動繳交全部 所得財物,始符減刑規定。  ⒊綜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有關行為人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 億元之部分,法定刑之有期徒刑 上限較修正前之規定為輕,且因本案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 有犯罪所得,則其僅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已符 合修正後第23條第3 項之減刑規定,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修 正後之規定顯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 規定,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   、第23條第3 項規定。   ㈡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 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 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 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 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謝承宥將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供該人詐欺告訴人 朱苡安、張雅馨、鄭穎絜、劉益村、洪盧淑玲、陳利彰、楊 怡雯及被害人陳玉清等人取得財物及洗錢之用,僅為他人之 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 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   ,或有直接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 決意旨,被告應屬幫助犯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 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再被告將上揭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後,供 該人以本案帳戶收受、提領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匯入之款項, 因被告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對數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 實行數個詐欺及洗錢犯行,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 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就本案構成幫助洗錢罪之主要犯罪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均 自白犯罪,而合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自白減刑 之規定,應予減輕其刑。又被告既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 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並依法遞減。  ㈣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個人帳戶予他人使用,造成犯罪偵查困   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   ,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 行,及告訴人、被害人等所受損失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依刑事裁判精簡 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3085號   被   告 謝承宥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承宥因個人債信不佳,無法申設金融帳戶使用,並有償還 小額借貸之需求,遂於民國112年10月間某日,在其友人尹 弘慶(所涉幫助詐欺、洗錢等罪嫌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位 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住處附近,向尹弘慶借用所 申設之陽明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 局帳戶)提款卡、密碼;又謝承宥取得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 ,明知一般人申請金融帳戶使用並無困難,而無故取得他人 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得預 見將所持有之帳戶或提款卡提供予不認識之他人使用,可能 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財物,致被害人及警方追查 無門,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為向自 稱地下錢莊之人借貸款項,遂同意抵押本案郵局帳戶提款卡 供為測試、提款之使用,並於112年10月24日前某時,在臺 北市士林區中正路與中山北路交岔口之燦坤3C門市內,交付 本案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奇」之人;嗣綽號「阿奇」之人取得前揭金融帳戶資料後 ,即與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基於詐欺、洗錢之犯 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 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 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本案郵局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匯 款後發現遭騙,報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朱苡安、張雅馨、鄭穎絜、劉益村、洪盧淑玲、陳利彰 、楊怡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 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謝承宥於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將本案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予綽號「阿奇」之人供其測試、提款使用,而為本件幫助詐欺、洗錢犯行之事實。 0 告訴人朱苡安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附表編號1告訴人朱苡安遭詐欺集團詐騙後,將款項匯入本案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0 告訴人張雅馨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附表編號2告訴人張雅馨遭詐欺集團詐騙後,將款項匯入本案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0 告訴人鄭穎絜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附表編號3告訴人鄭穎絜遭詐欺集團詐騙後,將款項匯入本案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0 告訴人劉益村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附表編號4告訴人劉益村遭詐欺集團詐騙後,將款項匯入本案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0 被害人陳玉清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附表編號5被害人陳玉清遭詐欺集團詐騙後,將款項匯入本案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0 告訴人洪盧淑玲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附表編號6告訴人洪盧淑玲遭詐欺集團詐騙後,將款項匯入本案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0 告訴人陳利彰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附表編號7告訴人陳利彰遭詐欺集團詐騙後將款項匯入被告所提供本案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0 告訴人楊怡雯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附表編號8告訴人楊怡雯遭詐欺集團詐騙後,將款項匯入本案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00 本案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朱苡安等7人及被害人陳玉清所提供之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朱苡安、張雅馨、鄭穎絜、劉益村、洪盧淑玲、陳利彰、楊怡雯及被害人陳玉清因遭詐騙,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本案郵局後,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核被告謝承宥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 之實行,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邱獻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茜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0 告訴人朱苡安 112年10月 26日 以通訊軟體IG刊登不實求職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朱苡安佯稱可代操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2年10月28日 13時28分許 3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112年10月28日 13時29分許 2萬5,000元 0 告訴人張雅馨 112年10月底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張雅馨佯稱可註冊投資網站,並由專人代操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取利益云云。 112年10月28日 13時32分許 1萬5,000元 0 告訴人鄭穎絜 112年10月15日 以通訊軟體IG刊登不實工作群組,並向告訴人鄭穎絜佯稱可代操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取利益云云。 112年10月28日 13時27分許 3萬5,000元 0 告訴人劉益村 112年10月底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劉益村佯稱可註冊投資網站,並依指示操作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取利益云云。 112年10月27日 上午9時10分許 5萬元 0 被害人陳玉清 112年10月25日前某時 以臉書刊登不實投資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陳玉清佯稱可依指示操作投資,以獲取利益云云。 112年10月30日 上午9時32分許 5萬元 112年10月30日 上午9時35分許 5萬元 0 告訴人洪盧淑玲 112年9月間某日 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洪盧淑玲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並以投資APP註冊投資網站,以操作投資股票云云。 112年10月29日 上午10時49分許 10萬元 0 告訴人陳利彰 112年9月10日 以臉書刊登不實投資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利彰佯稱可依指示操作投資,以獲取利益云云。 112年10月26日 上午9時2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上午9時8分許 5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上午9時40分許 5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上午9時42分許 5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上午9時46分許 5萬元 0 告訴人楊怡雯 112年9月15日 以臉書刊登不實投資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楊怡雯佯稱可以APP註冊投資網站,以操作投資股票云云。 112年10月27日 上午9時4分許 3萬元

2024-10-31

SLDM-113-審簡-1109-20241031-1

壢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佳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1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佳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 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高佳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所受損失, 行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前犯有同罪質之竊盜罪,經本院 以104年度壢簡字第154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念 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偵 卷第11頁)、家庭經濟狀況、犯罪手段、生活狀況、素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或追徵: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所示之物,迄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 ,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 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1386號   被   告 高佳文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9樓             居桃園市○○區○○○街00號3樓之             1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佳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5月1日下午5時5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全聯 福利中心新中壢店內,徒手竊取由該店店長魏文君管領並放 置在貨架上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將之藏入其子書包 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機車逃逸。嗣魏文君於同 日晚間9時許發覺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 獲。 二、案經魏文君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佳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魏文君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之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客人購買明細各1份、監視器光碟1片及監視器照片 14張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自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犯罪所 得,請依法宣告沒收,倘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劉 玉 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 芷 庭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售價 (新臺幣) 1 奧利多水585ml 1瓶 24元 2 阿奇儂冰沙-草莓290g 1個 35元 3 滿漢大餐袋麵蔥燒牛187gx3 1包 134元 4 多芬胺基酸輕盈蓬鬆洗髮乳700g 1瓶 161元 5 UNCOATED247透內褲L 1件 298元 6 台灣啤酒水果系列-香330ml 1罐 32元 7 光泉晶典小品-咖啡凍130公克x3入 1條 58元 合             計 724元

2024-10-30

TYDM-113-壢簡-2113-2024103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7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逸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5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逸鴻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逸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入位在臺中市北區華興街 、梅亭街路口之「草間漫漫」工地內,以不詳方式,竊取正 晟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正晟工程公司)所有而由告訴人林文 聖管領置放在上址工地庫房內之2.0mm白色單心線共7捆(價 值共新臺幣【下同】7,000元),得手後放置在前揭機車腳踏 墊上,旋即逃離現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 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 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 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 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 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76 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台上 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無非係 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林文聖警詢及偵查中 之指訴、員警之職務報告書、監視器畫面翻拍截圖、案發現 場照片、告訴人提出之派工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北區華興街、梅亭街路口之「草間 漫漫」工地內,並自工地內取走白色工具桶1個,惟堅詞否 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之前曾經在「草間漫漫」工地工 作,當天我是要去取回先前忘記拿走的白色工具桶,順便找 一個暱稱叫「阿奇」的人償還我之前積欠的債務500元,當 天我只有取走自己的工具桶,而且當時工地內都還有人在工 作,我沒有竊取白色單心線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被告於113年1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入臺中市北區華興街、梅 亭街路口之「草間漫漫」工地內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 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坦認不諱(偵卷第31至34、 63至65頁;本院卷第33頁),復經證人林文聖於警詢及檢 察事務官詢問時指訴明確(偵卷第17至19、27至29、71至 73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職務 報告(偵卷第1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 對照表(偵卷第21至25頁)、案發現場與白色單心線樣品 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35至41頁) 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固先堪認定,惟本案應審究者,乃 被告當日是否有竊取放置在該工地內之白色單心線共7捆 ?    (二)關於告訴人察覺「草間漫漫」工地內遭竊白色單心線之過 程,證人林文聖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我在「草間漫漫」工 地擔任工地主任,我會負責盤點工地內的材料品項,通常 都是我自己排個時間清點,不會每天都點料,113年1月19 日上午9時許,我在工地倉庫清點材料時,發現少了7捆白 色單心線,這批白色單心線是約於113年1月11日左右進貨 的,這段期間沒有任何人領取,工地內也沒有使用到,經 調閱監視器,才發現被告有在113年1月18日下午5時30分 許騎車進入工地,我們的工地有24小時保全,工班出示識 別證就可以進出,師傅也都會騎乘機車進入工地樓下等語 (本院卷第43至49頁),由是可知,該批白色單心線自進 貨時起至告訴人發覺遭竊之期間長達約1周以上,在未每 日進行盤點之情形下,已難知悉該等認白色單心線失竊之 確切時點,復酌以「草間漫漫」工地雖有全日保全管制措 施,然工班人員仍可在出示識別證下騎乘機車進出該工地 ,故亦無從排除該批白色單心線係於上開期間另遭他人取 走之可能性,自無從依憑告訴人嗣後盤點之結果,及被告 有於前揭時間進入「草間漫漫」工地等情,逕以推論被告 為竊取該等白色單心線之人。 (三)再查,本案失竊之2.0mm的白色單心線1捆約1公斤左右, 如堆疊平放在塑膠工具桶內,共可放置約5.5捆,如以本 案失竊之數量7捆計算,會有約1.5捆露出桶外,此據證人 林文聖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甚明(偵卷第28頁、本院 卷第48至49頁),並有單心線之樣本照片在卷可稽(偵卷 第41頁),足見本案失竊之白色單心線總數量無法全數藏 放在塑膠工具桶內攜出,且因該等物品體積非小、重量非 輕,搬運並非甚為便利,倘放置在機車腳踏墊上亦顯不易 藏匿遮掩,然被告於案發當日下午5時28分許進入「草間 漫漫」工地後,旋於同日下午5時31分許即騎乘機車駛出 工地,且其離去之際,機車腳踏墊上僅載有一白色塑膠工 具桶,監視器並未攝得該機車尚有放置其他物品等情,有 監視器畫片翻拍照片附卷可證(偵卷第37至39頁),則被 告是否可將具相當重量與體積之白色單心線,在約3分鐘 內,隻身徒手搬運藏放妥當後一次全數帶離,實值存疑; 再稽以證人林文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上一次開 庭被告說那天到現場大概下午5時半左右,那個時間點工 地還有其他人,他說有聽到聲音有其他人,是否會有這樣 的狀況?)會有其他的人,因為工務所的人員通常5點半 之後才會下班。(問:大概幾點下班?)要看情況,可能 準時下班,有時可能會加班到7、8時。(問:你們能否確 定大概有多少人?)沒辦法。(問:但是確實會有人在走 動?)是。」等語(本院卷第48頁),可見被告進入「草 間漫漫」工地斯時,仍有其他人員在現場施作走動,衡情 倘被告果欲竊取放置在該處之材料物件,應會利用深夜時 分、無人在場之際悄然為之,豈會選擇尚有其他工班人員 在內來去走動,極有可能遭察覺之時貿然竊取?是被告前 揭辯稱未竊取白色單心線等語,要非全然無稽,尚堪採信 。 (四)另證人林文聖於本院審理中結稱:師傅們平常會依個人習 慣,攜帶自己的白色塑膠桶到工地,有時候也會自己攜帶 工具到現場施作,有些工具會比較常使用,有些工具的確 比較不常使用等語(本院卷第50、53頁),核與被告所辯 :我之前帶過去的工具有些很少使用的會放在塑膠桶內, 比較常使用的工具就會帶著跑,我想說比較少用到的就先 放著,所以沒有第一時間帶走,等要用時再取回等語(本 院卷第33、53頁)大致相符,益徵被告所稱為取回工具桶 一節,並非純屬子虛。而證人林文聖雖指稱:被告已經離 開「草間漫漫」工地快2個月,要拿工具應該早就要取回 了,一般不會有1個多月後才去拿回自己工具的情況,就 算要拿工具也應該要事先告知等語(本院卷第50、52頁) ,本案被告在未事先徵得告訴人之同意下,逕自騎車返回 工地取走物品之行為固實有未當,且不無瓜田李下之嫌, 然未按時取回私人物品之原因多端,在無其他目擊證人或 監視器畫面等事證可資佐證下,尚難憑此遽認被告有行竊 白色單心線之犯行,證人林文聖此部分所指,核屬其個人 之意見,自無從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五)至公訴意旨雖執證人林文聖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及派工紀錄等(偵卷第43、72頁;本院卷第51至 52頁),認被告辯稱前往「草間漫漫」工地找尋「阿奇」 之人云云顯非實在,惟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 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 成立,如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 罪之認定。本院審酌卷內全部事證,尚難認被告確有公訴 意旨所指之竊盜犯行,已如前述,被告此部分辯解縱有可 疑而無從採信,惟在無其他積極證據下,仍難逕以被告所 辯不實,遽認其涉犯本案竊盜罪嫌,附此說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雖有於前開時間,騎乘機車前往「草間漫漫 」工地,然尚難認被告客觀上有何竊盜白色單心線之犯行, 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現存卷證資料,尚未達於通常 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使本院形成起訴意旨為真實之 有罪心證程度,揆諸前揭規定與判例意旨,依法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張子凡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2024-10-15

TCDM-113-易-2777-20241015-1

上更一
臺灣高等法院

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青松 選任辯護人 吳湘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 0年度審訴字第285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968號),提起上訴 ,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詹青松犯民國一一〇年五月七日修正施行前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 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三項故買森林貴重木,而以贓物為原料 製造木製品未遂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八「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 其他被訴部分(即附表七部分)免訴。 扣案如附表五、六所示之樹材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行動電話沒收。 事 實 一、詹青松平日在通訊軟體臉書上以帳號「莫肖楠」、「台灣北 部肖楠精品館」等帳戶銷售木製品,明知臺灣肖楠、臺灣扁 柏屬國有林地之特殊物種,極具經濟價值,為受林務主管機 關管制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若欠缺來源證明,有相當可能 係非法取得,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為以臺灣肖楠、臺灣扁 柏為原料,製作木製品販賣之目的,基於故買森林主產物貴 重木之故意,於民國109年6月19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 不詳價格,分別向如附表五、六所示之人,故買如附表五、 六所示之臺灣肖楠、臺灣扁柏,惟尚未製成木製品,即於10 9年6月19日下午12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OO巷巷口,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復於詹青松承租之桃園市○○區○○街00巷000弄0 號房屋內,扣得如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3所示之物而未遂。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下稱保七總隊)第五 大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 查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審理範圍: ㈠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 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 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 次按同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規 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 ,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 訟法第348條規定;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 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亦同。」;又刑訴 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立法理由載明:「未經聲明上訴之部分 ,倘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使該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部分不生移審上訴審之效果而告確定,以避免被告受到裁判 之突襲,並減輕被告訟累,且當事人既無意就此部分聲明上 訴,將之排除在當事人攻防對象之外,亦符合當事人進行主 義之精神。又本項但書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並不 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 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 再刑訴法第348條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 之案件,在修正施行後始因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或第三審法 院者,應適用修正後規定以定其上訴範圍(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大字第5375號裁定參照)。 ㈡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犯110年5月7日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第1 項、第52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3項之故買森林主產物貴 重木贓物而製造其他物品、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經原審 判決(按本案起訴部分係於110年3月26日繫屬於原審)判處罪 刑後,檢察官(於110年9月15日繫屬於本院)、上訴人即被 告詹青松(於110年9月6日繫屬於本院)均提起上訴,經本 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189號(下稱前審)判決認附表九至十 二所示木材部分犯罪不能證明,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嗣僅 被告就本院前審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見最高法院卷第85 至99頁),於113年4月15日繫屬最高法院(見最高法院卷第5 頁),最高法院審理後,除將本院前審判決有罪部分撤銷發 回本院審理外,並於理由欄說明上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依刑訴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規定,非被告上訴第三審之效力 所及(見最高法院卷第135頁),是上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已告確定,並非本院審理範圍。 ㈢起訴書記載員警於109年6月19日下午12時50分許,在被告駕 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查獲載運多達34塊 、共30.09公斤之臺灣肖楠,復於被告承租之上開房屋內, 查獲臺灣肖楠、扁柏等貴重木一批(見上訴卷一第9、10頁 )。茲就本案審理之木材範圍說明如下:  1.關於員警在前開自用小客車上扣得之臺灣肖楠部分,應係如 附表一編號11至43所示(即本案卷附保七總隊第五大隊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編號A1-A34之臺灣肖楠,見他字 卷第21至33頁;材積數量則有保七總隊第五大隊111年2月15 日保七伍大刑字第1110000653號函所附職務報告、附件1可 佐,見上訴卷一第335、337、339至341頁)。  2.關於員警在上開房屋扣得之臺灣肖楠、扁柏等貴重木一批, 雖本案卷附保七總隊第五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僅 記載「肖楠、扁柏等(詳如材積表)一批」(見他字卷第41 至45頁),但依保七總隊第五大隊111年2月15日保七伍大刑 字第1110000653號函所附職務報告、附件2之記載(見上訴 卷一第335、337、345至385頁),可知此部分臺灣肖楠、扁 柏等貴重木一批應係如附表二之1(除編號129所示牛樟外) 、附表二之2(除編號399所示紅檜外)、附表二之3所示。  3.至扣案附表三、四所示之物,依另案保七總隊第五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係在桃園市○○區○○00街00 號2樓之1查獲,受執行人為莊翎暄(見偵字第4934號卷二第 13至54頁),不在本案起訴書所載範圍,且依被告供述,此 部分扣案物品之來源與本案起訴且經認定有罪之附表五至七 所示之物不同(見原審卷一第241至283頁、卷二第255至281 頁),難認係由同一故買行為所取得,亦無從認定與本案之 故買行為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院援引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 及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本院所提 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 等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原審卷第73、74、78、79頁 ;本院卷第49至55、353至360頁),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 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 ,本院所引用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之認定: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見他字卷第14至16頁;原審卷第71至74、77至 81頁;上訴卷二第235、325頁;本院卷第48、353、416頁) ,並有如附表五、六所示之貴重木扣案足稽,且有保七總隊 第五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臉書 網頁蒐證翻拍照片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21至33、37、41至 45、49至59、63至79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為真實, 洵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辯護人關於罪名之主張,詳如後述)。辯護人亦於本院 審理時表明不再聲請鑑定扣案木材是否屬漂流木及砍伐或貴 存之年代乙節(見本院卷第351頁),附此說明。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3 項條文已於110年5月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7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第1項)犯 第50條第1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於保安林犯之。 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於 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 類。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 之設備。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 。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 其他物品之製造。」、「(第3項)第1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 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 金。」修正後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3項條文則為「(第1 項)犯第50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 以下罰金:於保安林犯之。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 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結 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 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 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掘採、毀壞、燒燬或 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 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以砍伐、鋸 切、挖掘或其他方式,破壞生立木之生長」、「(第3項) 第1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 告故買附表五、六所示之臺灣肖楠、臺灣扁柏均屬貴重木, 山價總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1萬2,595元、15萬0,974元 (詳後述),依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 罰金應介於贓額即上開山價之10倍以上20倍以下,即分別為 312萬5,950元至625萬1,900元、150萬9,740元至301萬9,480 元間,依修正後之規定,併科罰金範圍為100萬元以上2,000 萬元以下,為貴重木則再加重其刑至2分之1,是比較新舊法 結果,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 3項之規定論處。  ㈡按臺灣肖楠、臺灣扁柏極具經濟價值,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104年7月10日農林務字第1041741162號公告為貴重木數種 在案,有該公告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三第21、22頁),自屬 森林法第52條第3項所稱之貴重木。又被告係以販售木製工 藝品為業,業經其自承在卷(見他字卷第15、16頁),復有 卷附被告臉書網頁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63至79頁 ),且依被告供稱:桃園市○○區○○街00巷000弄0號房屋內存 放的木材有一部分是準備加工做木藝品用的,就是要刊登在 臉書上賣的木藝品等語(見他字卷第14至16頁),可知被告 分別故買如附表五、六所示之臺灣肖楠、臺灣扁柏,係為當 作原料,製作木製品販售,只是尚未製作完成即為警查獲。 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5款、第 2項、第3項故買森林貴重木,而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製品未 遂罪(共2罪)。辯護人主張被告尚未加工,其所為僅係犯 森林法第50條第3項、第2項之故買森林貴重木罪,難認可採 。  ㈢依被告所承,其分別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綽號「 阿奇」之人所購買,是其故買如附表五、六所示臺灣肖楠、 臺灣扁柏之對象不同,可認其各次故買犯行之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本院已告知罪數之變更)。   ㈣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  1.被告分別故買之臺灣肖楠、臺灣扁柏屬貴重木,均應依修正 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為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製品,而分別著手故買森林貴重 木,然未生製成木製品之結果,屬未遂犯,均應依森林法第 52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  3.按第50條及本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 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 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 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 減輕或免除其刑,森林法第52條第6項定有明文。被告雖已 供出附表六之上游「阿奇」即「簡文興」,且經保七總隊第 五大隊112年8月1日保七伍大刑字第1120003619號函覆「有 關被告於警詢時指認之『阿奇』係為『簡文興』,已因被告指認 而另案查獲並移送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等語在卷(見原 審卷二第363至372頁),惟此並未經檢察官事先同意,即與 森林法第52條第6項所定要件未符,而無從據此減輕或免除 其刑。  4.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 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同法第57條規 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 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為科刑重輕之標準,則為在法定 刑內量刑輕重之依據。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狀」 ,兩者固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 雖亦應就犯罪一切情形予以考量,但仍應審酌其犯罪情狀有 無「顯可憫恕」之事由,故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 ,雖不排除審酌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之事由,惟其程度必 須達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545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為製作 木製品販售,即多次故買如附表五、六所示臺灣肖楠、臺灣 扁柏,數量眾多,犯罪情節又無何特殊原因或情狀存在,衡 其犯行動機、手段、目的等節,實無所謂情輕法重之狀況可 言,尚難認在客觀上有何足引起一般人同情而確可憫恕之情 ,要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  ㈠原審以被告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1.原判決於附表編號2僅記載「臺灣肖楠、臺灣扁 柏」、「他字卷第45頁」,而「他字卷第45頁」所示內容, 僅記載「肖楠、扁柏等(詳如材積表)1批」,並無材積表 可資比對、確認此部分臺灣肖楠、臺灣扁柏究指為何,原審 未予函詢、調查,即在審理範圍未明確特定之情形下逕為判 決,且在論罪科刑時,明知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法 定刑除有期徒刑外,包含併科罰金,竟遽以「材積數量資訊 未明,且生產費用難以估算,亦無法推估山價」為由,未於 主文宣告併科罰金,自均有未當。2.被告故買附表五、六所 示貴重木部分,各構成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5款、第 2項、第3項故買森林貴重木,而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製品未 遂罪(共2罪)如前述,原審未予區分,全數論以修正前森 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5款、第6款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故 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而以贓物為原料製造其他物品罪1罪, 亦有未洽。3.本件扣案物如附表一、二所示,原判決就沒收 部分僅於理由概括記載「如附表所示之貴重木」宣告沒收, 但原判決附表編號2之臺灣肖楠、扁柏並未特定,即未說明 究竟係沒收附表一編號11至43、附表二之1至附表二之3所示 何部分之貴重木;且本案被告既未論處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 第3項、第1項第6款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 木罪,即難認附表一編號10所示車輛為供被告搬運贓物所用 之物,而無庸宣告沒收,原判決以過苛為由不予宣告沒收, 就其餘沒收物均未說明是否沒收之理由,同有不當。綜上, 檢察官以原判決未於主文宣告併科罰金為由提起上訴,被告 以其僅故買如附表五、六所示貴重木供製作木製品銷售及附 表七所是貴重木部分是重複起訴(詳後述免訴部分)為由提 起上訴,均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於案發時係47歲之中年人,平日在銷售木製品, 明知臺灣肖楠、臺灣扁柏屬森林主產物貴重木,卻為以臺灣 肖楠、臺灣扁柏為原料,製作木製品販賣,基於故買森林主 產物貴重木之故意為本案各次犯行,自已侵害國家森林資源 ,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並供出部分上游「阿 奇」即「簡文興」或其他正犯(如李明來、廖建華、陳國強 、陳惠萍等人),且扣案附表五、六所示貴重木尚未經製作 成成品銷售即遭查獲而未遂,兼衡其素行(見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係一時貪利,犯罪手段、情節、 所生損害,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已婚、小孩都成 年、入監前從事網路拍賣肖楠製品、目前由太太負擔家中經 濟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17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八「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又森林 主產物為貴重木者,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修正 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定有明文。該條項關於併科罰金部分 ,係以贓額(即山價)之倍數為準據,自屬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特別規定。又所謂「贓額」係指其竊取之森林主、副產 物之價額,且贓額之計算,係以山價為準,並不以交易價格 之市價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森林法於87年5月27日修正時,相關罰金刑之條文均 已修正為以新臺幣為罰金之單位,雖同法第52條未予明示, 惟同法之罰金條文既已經全部修正為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解釋上第52條之貨幣單位應與其他條文相同。被告所故買如 附表五、六所示之臺灣肖楠、臺灣扁柏山價分別為31萬2,59 5元、15萬0,974元,有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11 2年10月25日竹管字第1122312141號函暨所附林產物價金查 定書、山價個別查價表可憑(見上訴卷二第377至399頁), 本件併科罰金部分應依未遂犯減輕其刑,審酌本件被害森林 主產物之數量、材積、價值、被告之犯罪情節、可責性等情 狀,認各依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3項之規定,併科贓額9倍 即281萬3,355元、8倍即120萬7,792元之罰金為適當。另就 併科罰金281萬3,355元、120萬7,792元部分,縱以最高之折 算標準即3,000元折算勞役1日,亦已逾1年之日數,是應依 刑法第42條第5項前段規定,併於主文諭知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㈢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被 告所為本案各次犯行,雖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應併合處罰 ,惟本院考量被告目前因另案尚在監執行,且除本案外,被 告亦另犯違反森林法案件,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是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刑與其他案件,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 情況,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 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妥,故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附此敘明。    ㈣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五、六所示貴重木,係被告為本案犯行所得之物 ,屬犯罪客體,性質上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森林法第 52條第5項規定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行動電話,被告供稱其有持以向「 阿奇」聯繫購買臺灣肖楠之用(見他字卷第165至167頁), 屬被告所有供故買附表六所示貴重木犯行所用之物,爰依森 林法第52條第5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3.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金額,依被告供稱其有時候要繳 木材代工費,有時候要把成品拿去烤漆,要付烤漆工人的錢 ,所以身上大約都有4萬多元的現金,另外有一部分作為生 活開銷之用等語(見他字第5530號卷第106頁),無法認定 與本案各次犯行有關;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車輛,則非 用以載運如附表五、六所示貴重木之用,亦與本案各次犯行 無涉,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4.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木材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如前述;扣案 如附表七所示木材,因屬免訴部分(詳如後述),均不併予 宣告沒收。   乙、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故買如附表七貴重木部分,亦涉犯110 年5月7日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52條第1項第5款、 第6款、第3項之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贓物而製造其他物品 、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故買附表七貴重木部分,業經檢察官另行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934號),並經原審法院 另於112年8月7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併科罰金30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3年3 月28日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2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 法院於113年8月22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996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有前揭各判決及被告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 本院卷)。該部分雖係本案繫屬法院在先,然既已於另案判 決確定,原審未及審酌,而就被告此部分為實體判決並予以 論罪科刑及宣告沒收,於法自有違誤;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 關於故買附表七貴重木部分重複起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關於其故買附表七貴重木部分予以撤銷,並依法 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珽顥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怡伶提起上訴,檢察官 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民國110年5月7日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 犯第50條第1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 物品之製造。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1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1 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 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樹種。 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之扣案物品,見他字 卷第25至33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面額1000元鈔票 44張 2 面額500元鈔票 3張 3 面額2000元鈔票 2張 4 面額100元鈔票 5張 5 面額200元鈔票 2張 6 面額50元硬幣 4個 7 面額10元硬幣 10個 8 面額5元硬幣 9個 9 APPLE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10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部 11 臺灣肖楠(A1) 8公斤 12 臺灣肖楠(A2) 6公斤 13 臺灣肖楠(A3) 2.3公斤 14 臺灣肖楠(A4) 9公斤 15 臺灣肖楠(A5) 0.5公斤 16 臺灣肖楠(A6) 0.7公斤 17 臺灣肖楠(A7) 0.2公斤 18 臺灣肖楠(A8) 0.08公斤 19 臺灣肖楠(A9) 0.07公斤 20 臺灣肖楠(A10) 0.07公斤 21 臺灣肖楠(A11) 0.07公斤 22 臺灣肖楠(A12) 0.07公斤 23 臺灣肖楠(A13) 0.08公斤 24 臺灣肖楠(A14) 0.08公斤 25 臺灣肖楠(A15) 0.02公斤 26 臺灣肖楠(A16) 0.03公斤 27 臺灣肖楠(A17) 0.03公斤 28 臺灣肖楠(A18) 0.03公斤 29 臺灣肖楠(A19) 0.03公斤 30 臺灣肖楠(A20) 0.02公斤 31 臺灣肖楠(A21) 0.03公斤 31 臺灣肖楠(A22) 0.03公斤 32 臺灣肖楠(A23) 0.02公斤 33 臺灣肖楠(A24) 0.03公斤 34 臺灣肖楠(A25) 0.07公斤 35 臺灣肖楠(A26) 0.08公斤 36 臺灣肖楠(A27) 0.04公斤 37 臺灣肖楠(A28) 0.08公斤 38 臺灣肖楠(A29) 0.07公斤 39 臺灣肖楠(A30) 0.08公斤 40 臺灣肖楠(A31) 0.06公斤 41 臺灣肖楠(A32) 0.12公斤 42 臺灣肖楠(A33) 1.76公斤 43 臺灣肖楠(A34) 0.24公斤 附表二之1(桃園市○○區○○街00巷000弄0號房屋內之扣案物品, 見上訴卷一第345至353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材積 1 臺灣扁柏(B1) 4公斤 2 臺灣扁柏(B2) 33.5公斤 3 臺灣扁柏(B3) 13公斤 4 臺灣扁柏(B4) 5公斤 5 臺灣肖楠(B5) 3公斤 6 臺灣肖楠(B6) 2.5公斤 7 臺灣肖楠(B7) 2.5公斤 8 臺灣肖楠(B8) 11公斤 9 臺灣肖楠(B9) 4.5公斤 10 臺灣肖楠(B10) 13公斤 11 臺灣肖楠(B11) 7.5公斤 12 臺灣肖楠(B12) 1.5公斤 13 臺灣肖楠(B13) 2公斤 14 臺灣扁柏(B14) 20公斤 15 臺灣肖楠(B15) 19.5公斤 16 臺灣肖楠(B16) 8.5公斤 17 臺灣肖楠(B17) 1.5公斤 18 臺灣肖楠(B18) 7.5公斤 19 臺灣肖楠(B19) 6.5公斤 20 臺灣肖楠(B20) 6公斤 21 臺灣肖楠(B21) 5.5公斤 22 臺灣肖楠(B22) 16公斤 23 臺灣肖楠(B23) 10公斤 24 臺灣肖楠(B24) 18公斤 25 臺灣肖楠(B25) 2.5公斤 26 臺灣肖楠(B26) 2公斤 27 臺灣肖楠(B27) 2.5公斤 28 臺灣肖楠(B28) 15.5公斤 29 臺灣肖楠(B29) 33公斤 30 臺灣肖楠(B30) 10公斤 31 臺灣肖楠(B31) 4公斤 32 臺灣扁柏(B32) 2公斤 33 臺灣肖楠(B33) 3.5公斤 34 臺灣肖楠(B34) 1.5公斤 35 臺灣肖楠(B35) 9公斤 36 臺灣肖楠(B36) 2.5公斤 37 臺灣肖楠(B37) 16.5公斤 38 臺灣肖楠(B38) 2公斤 39 臺灣肖楠(B39) 21.5公斤 40 臺灣肖楠(B40) 2.5公斤 41 臺灣肖楠(B41) 2公斤 42 臺灣肖楠(B42) 1公斤 43 臺灣肖楠(B43) 1.5公斤 44 臺灣肖楠(B44) 1公斤 45 臺灣肖楠(B45) 0.5公斤 46 臺灣肖楠(B46) 1公斤 47 臺灣肖楠(B47) 8公斤 48 臺灣肖楠(B48) 10公斤 49 臺灣肖楠(B49) 4.5公斤 50 臺灣扁柏(B50) 1.5公斤 51 臺灣肖楠(B51) 6.5公斤 52 臺灣扁柏(B52) 2公斤 53 臺灣扁柏(B53) 0.9公斤 54 臺灣扁柏(B54) 0.6公斤 55 臺灣扁柏(B55) 0.6公斤 56 臺灣肖楠(B56) 1.8公斤 57 臺灣肖楠(B57) 1.4公斤 58 臺灣肖楠(B58) 11公斤 59 臺灣肖楠(B59) 1.4公斤 60 臺灣肖楠(B60) 0.9公斤 61 臺灣肖楠(B61) 1.55公斤 62 臺灣肖楠(B62) 0.6公斤 63 臺灣肖楠(B63) 0.2公斤 64 臺灣肖楠(B64) 0.5公斤 65 臺灣肖楠(B65) 0.4公斤 66 臺灣肖楠(B66) 1.1公斤 67 臺灣肖楠(B67) 0.4公斤 68 臺灣肖楠(B68) 0.5公斤 69 臺灣肖楠(B69) 0.9公斤 70 臺灣肖楠(B70) 1公斤 71 臺灣肖楠(B71) 0.7公斤 72 臺灣肖楠(B72) 0.7公斤 73 臺灣肖楠(B73) 1.4公斤 74 臺灣肖楠(B74) 0.25公斤 75 臺灣肖楠(B75) 0.2公斤 76 臺灣肖楠(B76) 0.25公斤 77 臺灣肖楠(B77) 0.35公斤 78 臺灣肖楠(B78) 0.4公斤 79 臺灣肖楠(B79) 0.4公斤 80 臺灣肖楠(B80) 0.1公斤 81 臺灣肖楠(B81) 0.35公斤 82 臺灣肖楠(B82) 0.2公斤 83 臺灣肖楠(B83) 0.3公斤 84 臺灣肖楠(B84) 0.5公斤 85 臺灣肖楠(B85) 0.2公斤 86 臺灣肖楠(B86) 0.2公斤 87 臺灣肖楠(B87) 0.35公斤 88 臺灣肖楠(B88) 0.3公斤 89 臺灣肖楠(B89) 0.3公斤 90 臺灣肖楠(B90) 0.5公斤 91 臺灣肖楠(B91) 0.3公斤 92 臺灣肖楠(B92) 0.3公斤 93 臺灣肖楠(B93) 0.2公斤 94 臺灣肖楠(B94) 0.3公斤 95 臺灣肖楠(B95) 0.3公斤 96 臺灣肖楠(B96) 0.2公斤 97 臺灣肖楠(B97) 0.15公斤 98 臺灣肖楠(B98) 0.2公斤 99 臺灣肖楠(B99) 0.2公斤 100 臺灣肖楠(B100) 0.3公斤 101 臺灣肖楠(B101) 0.3公斤 102 臺灣肖楠(B102) 0.4公斤 103 臺灣肖楠(B103) 0.1公斤 104 臺灣肖楠(B104) 0.3公斤 105 臺灣肖楠(B105) 0.2公斤 106 臺灣肖楠(B106) 0.2公斤 107 臺灣肖楠(B107) 0.2公斤 108 臺灣肖楠(B108) 0.1公斤 109 臺灣肖楠(B109) 0.1公斤 110 臺灣肖楠(B110) 0.5公斤 111 臺灣肖楠(B111) 0.3公斤 112 臺灣肖楠(B112) 0.25公斤 113 臺灣肖楠(B113) 0.2公斤 114 臺灣扁柏(B114) 2.7公斤 115 臺灣肖楠(B115) 0.1公斤 116 臺灣肖楠(B116) 0.1公斤 117 臺灣肖楠(B117) 0.1公斤 118 臺灣肖楠(B118) 0.15公斤 119 臺灣肖楠(B119) 0.1公斤 120 臺灣肖楠(B120) 0.15公斤 121 臺灣肖楠(B121) 0.2公斤 122 臺灣肖楠(B122) 0.1公斤 123 臺灣扁柏(B123) 1.2公斤 124 臺灣扁柏(B124) 12.5公斤(木屑) 125 臺灣扁柏(B125) 13公斤(木屑) 126 臺灣扁柏(B126) 16.5公斤(木屑) 127 臺灣扁柏(B127) 15.5公斤(木屑) 128 臺灣扁柏(B128) 14.2公斤(木屑) 129 牛樟(B129) 25.5公斤 附表二之2(桃園市○○區○○街00巷000弄0號房屋內之扣案物品, 見上訴卷一第354至382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材積 1 臺灣肖楠(C1) 2公斤 2 臺灣肖楠(C2) 2公斤 3 臺灣肖楠(C3) 3公斤 4 臺灣肖楠(C4) 1公斤 5 臺灣肖楠(C5) 9.5公斤 6 臺灣肖楠(C6) 0.5公斤 7 臺灣肖楠(C7) 4.5公斤 8 臺灣肖楠(C8) 2.5公斤 9 臺灣肖楠(C9) 1公斤 10 臺灣肖楠(C10) 1公斤 11 臺灣肖楠(C11) 1.5公斤 12 臺灣肖楠(C12) 1公斤 13 臺灣肖楠(C13) 1.2公斤 14 臺灣肖楠(C14) 1.5公斤 15 臺灣肖楠(C15) 1公斤 16 臺灣肖楠(C16) 0.5公斤 17 臺灣肖楠(C17) 1公斤 18 臺灣肖楠(C18) 1.5公斤 19 臺灣肖楠(C19) 3.5公斤 20 臺灣肖楠(C20) 1公斤 21 臺灣肖楠(C21) 0.5公斤 22 臺灣肖楠(C22) 0.5公斤 23 臺灣肖楠(C23) 1公斤 24 臺灣肖楠(C24) 1公斤 25 臺灣肖楠(C25) 1公斤 26 臺灣肖楠(C26) 1公斤 27 臺灣肖楠(C27) 0.5公斤 28 臺灣肖楠(C28) 0.5公斤 29 臺灣肖楠(C29) 1公斤 30 臺灣肖楠(C30) 1公斤 31 臺灣肖楠(C31) 0.5公斤 32 臺灣肖楠(C32) 0.5公斤 33 臺灣肖楠(C33) 0.5公斤 34 臺灣肖楠(C34) 0.5公斤 35 臺灣肖楠(C35) 0.25公斤 36 臺灣肖楠(C36) 0.5公斤 37 臺灣肖楠(C37) 0.8公斤 38 臺灣肖楠(C38) 0.8公斤 39 臺灣肖楠(C39) 1公斤 40 臺灣肖楠(C40) 1公斤 41 臺灣肖楠(C41) 1公斤 42 臺灣肖楠(C42) 0.5公斤 43 臺灣肖楠(C43) 0.5公斤 44 臺灣肖楠(C44) 0.1公斤 45 臺灣肖楠(C45) 0.5公斤 46 臺灣肖楠(C46) 1公斤 47 臺灣肖楠(C47) 0.5公斤 48 臺灣肖楠(C48) 1公斤 49 臺灣肖楠(C49) 0.5公斤 50 臺灣肖楠(C50) 0.5公斤 51 臺灣肖楠(C51) 0.5公斤 52 臺灣肖楠(C52) 1公斤 53 臺灣肖楠(C53) 0.5公斤 54 臺灣肖楠(C54) 0.5公斤 55 臺灣肖楠(C55) 0.9公斤 56 臺灣肖楠(C56) 0.1公斤 57 臺灣肖楠(C57) 0.1公斤 58 臺灣肖楠(C58) 0.5公斤 59 臺灣肖楠(C59) 4公斤 60 臺灣肖楠(C60) 1公斤 61 臺灣肖楠(C61) 1公斤 62 臺灣肖楠(C62) 0.5公斤 63 臺灣肖楠(C63) 2公斤 64 臺灣肖楠(C64) 2公斤 65 臺灣肖楠(C65) 1公斤 66 臺灣肖楠(C66) 0.6公斤 67 臺灣肖楠(C67) 1.5公斤 68 臺灣肖楠(C68) 0.2公斤 69 臺灣肖楠(C69) 0.1公斤 70 臺灣肖楠(C70) 0.1公斤 71 臺灣肖楠(C71) 0.8公斤 72 臺灣肖楠(C72) 39.5公斤 73 臺灣肖楠(C73) 3.6公斤 74 臺灣肖楠(C74) 1公斤 75 臺灣肖楠(C75) 0.6公斤 76 臺灣肖楠(C76) 14.5公斤 77 臺灣肖楠(C77) 6.5公斤 78 臺灣肖楠(C78) 4.7公斤 79 臺灣肖楠(C79) 2.5公斤 80 臺灣肖楠(C80) 1.6公斤 81 臺灣肖楠(C81) 6.1公斤 82 臺灣肖楠(C82) 1.3公斤 83 臺灣肖楠(C83) 9.7公斤 84 臺灣肖楠(C84) 1.2公斤 85 臺灣肖楠(C85) 4.7公斤 86 臺灣肖楠(C86) 3.8公斤 87 臺灣肖楠(C87) 3.2公斤 88 臺灣肖楠(C88) 6.5公斤 89 臺灣肖楠(C89) 2.6公斤 90 臺灣肖楠(C90) 1.1公斤 91 臺灣肖楠(C91) 4公斤 92 臺灣肖楠(C92) 1.6公斤 93 臺灣肖楠(C93) 8.5公斤 94 臺灣肖楠(C94) 2.5公斤 95 臺灣肖楠(C95) 1公斤 96 臺灣肖楠(C96) 2.1公斤 97 臺灣肖楠(C97) 7.6公斤 98 臺灣肖楠(C98) 2公斤 99 臺灣肖楠(C99) 1.1公斤 100 臺灣肖楠(C100) 1.6公斤 101 臺灣肖楠(C101) 2.6公斤 102 臺灣肖楠(C102) 3.5公斤 103 臺灣肖楠(C103) 5.5公斤 104 臺灣肖楠(C104) 1公斤 105 臺灣肖楠(C105) 2.2公斤 106 臺灣肖楠(C106) 4.5公斤 107 臺灣肖楠(C107) 1.6公斤 108 臺灣肖楠(C108) 1.1公斤 109 臺灣肖楠(C109) 3.5公斤 110 臺灣肖楠(C110) 1公斤 111 臺灣肖楠(C111) 23.6公斤 112 臺灣肖楠(C112) 3公斤 113 臺灣肖楠(C113) 1.6公斤 114 臺灣肖楠(C114) 10.7公斤 115 臺灣肖楠(C115) 1.5公斤 116 臺灣肖楠(C116) 3.5公斤 117 臺灣肖楠(C117) 3.7公斤 118 臺灣肖楠(C118) 5.1公斤 119 臺灣肖楠(C119) 1.6公斤 120 臺灣肖楠(C120) 1.5公斤 121 臺灣肖楠(C121) 2.5公斤 122 臺灣肖楠(C122) 3.5公斤 123 臺灣肖楠(C123) 0.6公斤 124 臺灣肖楠(C124) 1公斤 125 臺灣肖楠(C125) 1.2公斤 126 臺灣肖楠(C126) 0.6公斤 127 臺灣肖楠(C127) 1.3公斤 128 臺灣肖楠(C128) 1公斤 129 臺灣肖楠(C129) 2.7公斤 130 臺灣肖楠(C130) 36.4公斤 131 臺灣肖楠(C131) 1.2公斤 132 臺灣肖楠(C132) 1.2公斤 133 臺灣肖楠(C133) 2.5公斤 134 臺灣肖楠(C134) 0.5公斤 135 臺灣肖楠(C135) 3.1公斤 136 臺灣肖楠(C136) 1公斤 137 臺灣肖楠(C137) 4.7公斤 138 臺灣肖楠(C138) 1公斤 139 臺灣肖楠(C139) 1公斤 140 臺灣肖楠(C140) 0.5公斤 141 臺灣肖楠(C141) 3.5公斤 142 臺灣肖楠(C142) 3.8公斤 143 臺灣肖楠(C143) 1.5公斤 144 臺灣肖楠(C144) 1.1公斤 145 臺灣肖楠(C145) 11公斤 146 臺灣肖楠(C146) 3公斤 147 臺灣肖楠(C147) 1.3公斤 148 臺灣肖楠(C148) 1.5公斤 149 臺灣肖楠(C149) 0.7公斤 150 臺灣肖楠(C150) 1.5公斤 151 臺灣肖楠(C151) 1公斤 152 臺灣肖楠(C152) 1公斤 153 臺灣肖楠(C153) 0.7公斤 154 臺灣肖楠(C154) 1公斤 155 臺灣肖楠(C155) 3公斤 156 臺灣肖楠(C156) 2.1公斤 157 臺灣肖楠(C157) 1.7公斤 158 臺灣肖楠(C158) 1公斤 159 臺灣肖楠(C159) 1.7公斤 160 臺灣肖楠(C160) 0.7公斤 161 臺灣肖楠(C161) 1.1公斤 162 臺灣肖楠(C162) 1公斤 163 臺灣肖楠(C163) 1公斤 164 臺灣肖楠(C164) 8.8公斤 165 臺灣肖楠(C165) 5.6公斤 166 臺灣肖楠(C166) 14.8公斤 167 臺灣肖楠(C167) 4.9公斤 168 臺灣肖楠(C168) 1公斤 169 臺灣肖楠(C169) 2公斤 170 臺灣肖楠(C170) 0.5公斤 171 臺灣肖楠(C171) 1.2公斤 172 臺灣肖楠(C172) 1公斤 173 臺灣肖楠(C173) 2.8公斤 174 臺灣肖楠(C174) 0.6公斤 175 臺灣肖楠(C175) 1公斤 176 臺灣肖楠(C176) 0.8公斤 177 臺灣肖楠(C177) 1.5公斤 178 臺灣肖楠(C178) 2.5公斤 179 臺灣肖楠(C179) 1公斤 180 臺灣肖楠(C180) 0.8公斤 181 臺灣肖楠(C181) 0.6公斤 182 臺灣肖楠(C182) 1.2公斤 183 臺灣肖楠(C183) 1公斤 184 臺灣肖楠(C184) 0.6公斤 185 臺灣肖楠(C185) 0.8公斤 186 臺灣肖楠(C186) 0.8公斤 187 臺灣肖楠(C187) 0.8公斤 188 臺灣肖楠(C188) 1公斤 189 臺灣肖楠(C189) 1公斤 190 臺灣肖楠(C190) 0.5公斤 191 臺灣肖楠(C191) 0.8公斤 192 臺灣肖楠(C192) 0.8公斤 193 臺灣肖楠(C193) 1.6公斤 194 臺灣肖楠(C194) 1公斤 195 臺灣肖楠(C195) 0.5公斤 196 臺灣肖楠(C196) 0.8公斤 197 臺灣肖楠(C197) 0.6公斤 198 臺灣肖楠(C198) 19公斤 199 臺灣肖楠(C199) 10公斤 200 臺灣肖楠(C200) 2公斤 201 臺灣肖楠(C201) 10.2公斤 202 臺灣肖楠(C202) 1.5公斤 203 臺灣肖楠(C203) 1公斤 204 臺灣肖楠(C204) 4公斤 205 臺灣肖楠(C205) 27公斤 206 臺灣肖楠(C206) 1公斤 207 臺灣肖楠(C207) 1公斤 208 臺灣肖楠(C208) 3公斤 209 臺灣肖楠(C209) 1.5公斤 210 臺灣肖楠(C210) 0.9公斤 211 臺灣肖楠(C211) 1.8公斤 212 臺灣肖楠(C212) 5公斤 213 臺灣肖楠(C213) 2公斤 214 臺灣肖楠(C214) 0.8公斤 215 臺灣肖楠(C215) 5公斤 216 臺灣肖楠(C216) 4公斤 217 臺灣肖楠(C217) 8.1公斤 218 臺灣肖楠(C218) 4.5公斤 219 臺灣肖楠(C219) 6公斤 220 臺灣肖楠(C220) 10.8公斤 221 臺灣肖楠(C221) 9.5公斤 222 臺灣肖楠(C222) 3公斤 223 臺灣肖楠(C223) 3.5公斤 224 臺灣肖楠(C224) 3.6公斤 225 臺灣肖楠(C225) 3.4公斤 226 臺灣肖楠(C226) 6公斤 227 臺灣肖楠(C227) 9公斤 228 臺灣肖楠(C228) 26公斤 229 臺灣肖楠(C229) 10.5公斤 230 臺灣肖楠(C230) 6.5公斤 231 臺灣肖楠(C231) 4公斤 232 臺灣肖楠(C232) 2公斤 233 臺灣肖楠(C233) 3公斤 234 臺灣肖楠(C234) 2公斤 235 臺灣肖楠(C235) 14.5公斤 236 臺灣肖楠(C236) 2.5公斤 237 臺灣肖楠(C237) 2.5公斤 238 臺灣肖楠(C238) 2公斤 239 臺灣肖楠(C239) 6.5公斤 240 臺灣肖楠(C240) 3公斤 241 臺灣肖楠(C241) 15公斤 242 臺灣肖楠(C242) 6公斤 243 臺灣肖楠(C243) 2.5公斤 244 臺灣肖楠(C244) 7公斤 245 臺灣肖楠(C245) 1公斤 246 臺灣肖楠(C246) 2公斤 247 臺灣肖楠(C247) 1公斤 248 臺灣肖楠(C248) 1公斤 249 臺灣肖楠(C249) 2公斤 250 臺灣肖楠(C250) 13公斤 251 臺灣肖楠(C251) 8公斤 252 臺灣肖楠(C252) 6公斤 253 臺灣肖楠(C253) 5公斤 254 臺灣肖楠(C254) 3公斤 255 臺灣肖楠(C255) 11.8公斤 256 臺灣肖楠(C256) 3公斤 257 臺灣肖楠(C257) 3公斤 258 臺灣肖楠(C258) 2.5公斤 259 臺灣肖楠(C259) 1公斤 260 臺灣肖楠(C260) 3公斤 261 臺灣肖楠(C261) 2公斤 262 臺灣肖楠(C262) 32公斤 263 臺灣肖楠(C263) 9.2公斤 264 臺灣肖楠(C264) 2公斤 265 臺灣肖楠(C265) 3.2公斤 266 臺灣肖楠(C266) 2.5公斤 267 臺灣肖楠(C267) 1.8公斤 268 臺灣肖楠(C268) 5.5公斤 269 臺灣肖楠(C269) 1公斤 270 臺灣肖楠(C270) 1.2公斤 271 臺灣肖楠(C271) 1公斤 272 臺灣肖楠(C272) 1.5公斤 273 臺灣肖楠(C273) 2.5公斤 274 臺灣肖楠(C274) 4.5公斤 275 臺灣肖楠(C275) 2公斤 276 臺灣肖楠(C276) 2.5公斤 277 臺灣肖楠(C277) 4公斤 278 臺灣肖楠(C278) 2.5公斤 279 臺灣肖楠(C279) 2.5公斤 280 臺灣肖楠(C280) 3公斤 281 臺灣肖楠(C281) 1.5公斤 282 臺灣肖楠(C282) 1.5公斤 283 臺灣肖楠(C283) 2公斤 284 臺灣肖楠(C284) 2公斤 285 臺灣肖楠(C285) 2公斤 286 臺灣肖楠(C286) 1公斤 287 臺灣肖楠(C287) 0.8公斤 288 臺灣肖楠(C288) 1公斤 289 臺灣肖楠(C289) 1.5公斤 290 臺灣肖楠(C290) 1.5公斤 291 臺灣肖楠(C291) 1.5公斤 292 臺灣肖楠(C292) 1.3公斤 293 臺灣肖楠(C293) 1.6公斤 294 臺灣肖楠(C294) 1.5公斤 295 臺灣肖楠(C295) 1公斤 296 臺灣肖楠(C296) 0.9公斤 297 臺灣肖楠(C297) 1.3公斤 298 臺灣肖楠(C298) 1.5公斤 299 臺灣肖楠(C299) 1公斤 300 臺灣肖楠(C300) 0.6公斤 301 臺灣肖楠(C301) 0.7公斤 302 臺灣肖楠(C302) 1.5公斤 303 臺灣肖楠(C303) 8公斤 304 臺灣肖楠(C304) 3公斤 305 臺灣肖楠(C305) 3.5公斤 306 臺灣肖楠(C306) 1公斤 307 臺灣肖楠(C307) 3.5公斤 308 臺灣肖楠(C308) 1公斤 309 臺灣肖楠(C309) 9.7公斤 310 臺灣肖楠(C310) 1公斤 311 臺灣肖楠(C311) 0.8公斤 312 臺灣肖楠(C312) 8公斤 313 臺灣肖楠(C313) 2公斤 314 臺灣肖楠(C314) 1.2公斤 315 臺灣肖楠(C315) 1.5公斤 316 臺灣肖楠(C316) 1公斤 317 臺灣肖楠(C317) 1公斤 318 臺灣肖楠(C318) 1.6公斤 319 臺灣肖楠(C319) 1公斤 320 臺灣肖楠(C320) 0.8公斤 321 臺灣肖楠(C321) 2公斤 322 臺灣肖楠(C322) 3公斤 323 臺灣肖楠(C323) 1.5公斤 324 臺灣肖楠(C324) 8公斤 325 臺灣肖楠(C325) 8.4公斤 326 臺灣肖楠(C326) 2.5公斤 327 臺灣肖楠(C327) 9公斤 328 臺灣肖楠(C328) 2公斤 329 臺灣肖楠(C329) 1公斤 330 臺灣肖楠(C330) 3.5公斤 331 臺灣肖楠(C331) 2.5公斤 332 臺灣肖楠(C332) 1公斤 333 臺灣肖楠(C333) 3公斤 334 臺灣肖楠(C334) 1公斤 335 臺灣肖楠(C335) 3公斤 336 臺灣肖楠(C336) 1公斤 337 臺灣肖楠(C337) 2公斤 338 臺灣肖楠(C338) 2公斤 339 臺灣肖楠(C339) 0.8公斤 340 臺灣肖楠(C340) 1.5公斤 341 臺灣肖楠(C341) 9.2公斤 342 臺灣肖楠(C342) 1公斤 343 臺灣肖楠(C343) 3公斤 344 臺灣肖楠(C344) 4.5公斤 345 臺灣肖楠(C345) 1公斤 346 臺灣肖楠(C346) 1公斤 347 臺灣肖楠(C347) 7公斤 348 臺灣肖楠(C348) 1.2公斤 349 臺灣肖楠(C349) 15公斤 350 臺灣肖楠(C350) 0.5公斤 351 臺灣肖楠(C351) 0.5公斤 352 臺灣肖楠(C352) 1.5公斤 353 臺灣肖楠(C353) 2公斤 354 臺灣肖楠(C354) 1公斤 355 臺灣肖楠(C355) 1公斤 356 臺灣肖楠(C356) 1公斤 357 臺灣肖楠(C357) 1公斤 358 臺灣肖楠(C358) 0.5公斤 359 臺灣肖楠(C359) 1公斤 360 臺灣肖楠(C360) 0.5公斤 361 臺灣肖楠(C361) 2公斤 362 臺灣肖楠(C362) 4公斤 363 臺灣肖楠(C363) 1.5公斤 364 臺灣肖楠(C364) 0.5公斤 365 臺灣肖楠(C365) 1公斤 366 臺灣肖楠(C366) 2公斤 367 臺灣肖楠(C367) 1公斤 368 臺灣肖楠(C368) 1公斤 369 臺灣肖楠(C369) 0.1公斤 370 臺灣肖楠(C370) 1公斤 371 臺灣肖楠(C371) 0.3公斤 372 臺灣肖楠(C372) 1公斤 373 臺灣肖楠(C373) 1公斤 374 臺灣肖楠(C374) 1公斤 375 臺灣肖楠(C375) 1.2公斤 376 臺灣肖楠(C376) 1公斤 377 臺灣肖楠(C377) 2公斤 378 臺灣肖楠(C378) 1.5公斤 379 臺灣肖楠(C379) 2公斤 380 臺灣肖楠(C380) 1公斤 381 臺灣肖楠(C381) 1公斤 382 臺灣肖楠(C382) 0.5公斤 383 臺灣肖楠(C383) 1公斤 384 臺灣肖楠(C384) 0.5公斤 385 臺灣肖楠(C385) 0.5公斤 386 臺灣肖楠(C386) 1公斤 387 臺灣肖楠(C387) 0.6公斤 388 臺灣肖楠(C388) 0.5公斤 389 臺灣肖楠(C389) 4公斤 390 臺灣肖楠(C390) 0.8公斤 391 臺灣肖楠(C391) 1.2公斤 392 臺灣肖楠(C392) 1公斤 393 臺灣肖楠(C393) 1公斤 394 臺灣肖楠(C394) 1公斤 395 臺灣肖楠(C395) 0.2公斤 396 臺灣肖楠(C396) 1.2公斤 397 臺灣肖楠(C397) 0.6公斤 398 臺灣肖楠(C398) 1.5公斤 399 紅檜(C399) 8公斤 400 臺灣肖楠(C400) 0.5公斤 401 臺灣肖楠(C401) 1公斤 402 臺灣肖楠(C402) 0.5公斤 403 臺灣肖楠(C403) 3公斤 404 臺灣肖楠(C404) 0.5公斤 405 臺灣肖楠(C405) 0.1公斤 406 臺灣肖楠(C406) 0.2公斤 407 臺灣肖楠(C407) 1公斤 408 臺灣肖楠(C408) 17.5公斤(木屑)(袋) 409 臺灣肖楠(C409) 23.5公斤(木屑)(袋) 410 臺灣肖楠(C410) 3公斤 411 臺灣肖楠(C411) 15公斤(木屑)(袋) 412 臺灣肖楠(C412) 15公斤(木屑)(袋) 413 臺灣肖楠(C413) 15.5公斤(木屑)(袋) 414 臺灣肖楠(C414) 15公斤(木屑)(袋) 415 臺灣肖楠(C415) 17公斤(木屑)(袋) 416 臺灣肖楠(C416) 13公斤(木屑)(袋) 417 臺灣肖楠(C417) 17公斤(木屑)(袋) 418 臺灣扁柏(C418) 4公斤(木屑)(袋) 419 臺灣肖楠(C419) 28公斤(木屑)(袋) 420 臺灣肖楠(C420) 10公斤(木屑)(袋) 421 臺灣肖楠(C421) 6.5公斤(肖楠粉) 422 臺灣肖楠(C422) 15公斤(肖楠粉) 423 臺灣肖楠(C423) 15公斤(肖楠粉) 424 臺灣肖楠(C424) 10公斤(肖楠粉) 425 臺灣肖楠(C425) 11公斤(肖楠粉) 附表二之3(桃園市○○區○○街00巷000弄0號房屋內之扣案物品, 見上訴卷一第383至385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材積 1 臺灣肖楠(D1) 1公斤(聚寶盆) 2 臺灣肖楠(D2) 1公斤(聚寶盆) 3 臺灣肖楠(D3) 1公斤(聚寶盆) 4 臺灣肖楠(D4) 1公斤(聚寶盆) 5 臺灣肖楠(D5) 0.6公斤(聚寶盆) 6 臺灣肖楠(D6) 0.2公斤(聚寶盆) 7 臺灣肖楠(D7) 0.2公斤(聚寶盆) 8 臺灣肖楠(D8) 0.2公斤(聚寶盆) 9 臺灣肖楠(D9) 0.3公斤(聚寶盆) 10 臺灣肖楠(D10) 0.3公斤(聚寶盆) 11 臺灣肖楠(D11) 0.5公斤(聚寶盆) 12 臺灣肖楠(D12) 0.3公斤(聚寶盆) 13 臺灣肖楠(D13) 0.5公斤(聚寶盆) 14 臺灣肖楠(D14) 0.5公斤(聚寶盆) 15 臺灣肖楠(D15) 0.6公斤(聚寶盆) 16 臺灣肖楠(D16) 0.1公斤(聚寶盆) 17 臺灣肖楠(D17) 0.1公斤(聚寶盆) 18 臺灣肖楠(D18) 0.1公斤(聚寶盆) 19 臺灣肖楠(D19) 0.1公斤 20 臺灣肖楠(D20) 0.1公斤(文昌筆) 21 臺灣肖楠(D21) 1公斤(金磚) 22 臺灣肖楠(D22) 0.02公斤(聚寶盆) 23 臺灣肖楠(D23) 0.1公斤(珠寶盒) 24 臺灣肖楠(D24) 0.1公斤(聚寶盆) 25 臺灣肖楠(D25) 0.1公斤(聚寶盆) 26 臺灣肖楠(D26) 0.1公斤(聚寶盆) 27 臺灣肖楠(D27) 0.5公斤(聚寶盆) 28 臺灣肖楠(D28) 0.5公斤(聚寶盆) 29 臺灣肖楠(D29) 0.5公斤(聚寶盆) 30 臺灣肖楠(D30) 0.2公斤(聚寶盆) 31 臺灣肖楠(D31) 0.2公斤(聚寶盆) 32 臺灣肖楠(D32) 0.2公斤(聚寶盆) 33 臺灣肖楠(D33) 0.2公斤(聚寶盆) 34 臺灣肖楠(D34) 1公斤(佛珠1袋) 35 臺灣肖楠(D35) 2公斤(成品) 36 臺灣肖楠(D36) 26公斤(成品) 37 臺灣肖楠(D37) 11公斤(金磚) 38 臺灣肖楠(D38) 71公斤(成品) 附表三(另案於桃園市○○區○○街00號2樓之1之扣案物品,見偵字 第4934號卷二第19至29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材積 1 臺灣扁柏(E1) 3.1公斤 2 臺灣肖楠(E2) 1.8公斤 3 臺灣肖楠(E3) 1.8公斤 4 臺灣肖楠(E4) 0.5公斤 5 臺灣扁柏(E5) 5.4公斤 6 臺灣肖楠(E6) 1.4公斤 7 臺灣肖楠(E7) 1.8公斤 8 臺灣肖楠(E8) 3.1公斤 9 臺灣肖楠(E9) 3.5公斤 10 臺灣肖楠(E10) 2.4公斤 11 牛樟(E11) 1.4公斤 12 臺灣扁柏(E12) 0.6公斤 13 臺灣肖楠(E13) 4.1公斤 14 臺灣肖楠(E14) 1.0公斤 15 臺灣肖楠(E15) 0.4公斤 16 臺灣肖楠(E16) 0.3公斤 17 臺灣肖楠(E17) 0.2公斤 18 臺灣肖楠(E18) 0.9公斤 19 臺灣肖楠(E19) 0.016公斤 20 臺灣肖楠(E20) 0.3公斤 21 臺灣肖楠(E21) 0.2公斤 22 臺灣肖楠(E22) 0.48公斤 23 臺灣肖楠(E23) 0.2公斤 24 臺灣肖楠(E24) 0.8公斤 25 臺灣肖楠(E25) 0.5公斤 26 臺灣肖楠(E26) 0.68公斤 27 臺灣肖楠(E27) 0.8公斤 28 臺灣肖楠(E28) 0.4公斤 29 臺灣肖楠(E29) 0.6公斤 30 臺灣肖楠(E30) 0.38公斤 31 臺灣肖楠(E31) 1.1公斤 32 臺灣肖楠(E32) 0.9公斤 33 臺灣肖楠(E33) 1.2公斤 34 臺灣肖楠(E34) 1.8公斤 35 臺灣肖楠(E35) 0.1公斤 36 臺灣肖楠(E36) 0.12公斤 37 臺灣肖楠(E37) 0.1公斤 38 臺灣肖楠(E38) 0.14公斤 39 臺灣肖楠(E39) 0.2公斤 40 臺灣肖楠(E40) 0.1公斤 41 臺灣肖楠(E41) 0.1公斤 42 臺灣肖楠(E42) 0.08公斤 43 臺灣肖楠(E43) 0.07公斤 44 臺灣肖楠(E44) 0.04公斤 45 臺灣肖楠(E45) 0.06公斤 46 臺灣肖楠(E46) 20公斤 47 臺灣扁柏(E47) 2.6公斤 48 臺灣肖楠(E48) 0.1公斤 49 臺灣肖楠(E49) 0.7公斤 50 臺灣肖楠(E50) 1.6公斤 51 臺灣肖楠(E51) 0.9公斤 52 臺灣肖楠(E52) 2.9公斤 53 臺灣肖楠(E53) 0.2公斤 54 臺灣肖楠(E54) 0.3公斤 55 臺灣肖楠(E55) 0.5公斤 56 臺灣肖楠(E56) 0.2公斤 57 臺灣肖楠(E57) 0.2公斤 58 臺灣肖楠(E58) 0.4公斤 59 臺灣肖楠(E59) 0.4公斤 60 臺灣肖楠(E60) 1.1公斤 61 紅檜(E61) 0.4公斤 62 臺灣肖楠(E62) 1.6公斤 63 臺灣肖楠(E63) 0.3公斤 64 臺灣肖楠(E64) 0.4公斤 65 臺灣肖楠(E65) 0.3公斤 66 臺灣肖楠(E66) 0.3公斤 67 臺灣肖楠(E67) 0.6公斤 68 臺灣肖楠(E68) 1.3公斤 69 臺灣肖楠(E69) 0.6公斤 70 臺灣肖楠(E70) 0.5公斤 71 臺灣肖楠(E71) 1.3公斤 72 臺灣肖楠(E72) 0.9公斤 73 臺灣肖楠(E73) 3.9公斤 74 臺灣肖楠(E74) 1.0公斤 75 臺灣肖楠(E75) 0.2公斤 76 臺灣肖楠(E76) 0.3公斤 77 臺灣肖楠(E77) 1.2公斤 78 臺灣肖楠(E78) 0.3公斤 79 臺灣肖楠(E79) 0.4公斤 80 臺灣肖楠(E80) 0.3公斤 81 臺灣肖楠(E81) 0.6公斤 82 臺灣肖楠(E82) 0.3公斤 83 臺灣肖楠(E83) 0.3公斤 84 臺灣肖楠(E84) 0.3公斤 85 臺灣肖楠(E85) 0.6公斤 86 臺灣肖楠(E86) 0.8公斤 87 臺灣肖楠(E87) 0.6公斤 88 臺灣肖楠(E88) 0.35公斤 89 臺灣肖楠(E89) 0.25公斤 90 臺灣肖楠(E90) 0.4公斤 91 臺灣肖楠(E91) 0.35公斤 92 臺灣肖楠(E92) 0.4公斤 93 臺灣肖楠(E93) 2.3公斤 94 臺灣肖楠(E94) 1.1公斤 95 臺灣肖楠(E95) 2.2公斤 96 臺灣肖楠(E96) 0.6公斤 97 臺灣肖楠(E97) 0.15公斤 98 臺灣肖楠(E98) 1.3公斤 99 紅檜(E99) 0.1公斤 100 臺灣扁柏(E100) 1.0公斤 101 臺灣肖楠(E101) 4.8公斤 102 臺灣肖楠(E102) 3.2公斤 103 臺灣肖楠(E103) 5.7公斤 104 臺灣肖楠(E104) 5.1公斤 105 臺灣肖楠(E105) 5.3公斤 106 臺灣肖楠(E106) 2.6公斤 107 臺灣肖楠(E107) 3.4公斤 108 臺灣肖楠(E108) 3公斤 109 臺灣肖楠(E109) 3公斤 110 臺灣肖楠(E110) 2公斤 111 臺灣肖楠(E111) 4.9公斤 112 臺灣肖楠(E112) 2.8公斤 113 臺灣肖楠(E113) 9公斤 114 臺灣肖楠(E114) 12公斤 115 臺灣肖楠(E115) 10公斤 116 臺灣肖楠(E116) 16公斤 117 臺灣扁柏(E117) 14公斤 118 臺灣肖楠(E118) 45公斤 119 臺灣肖楠(E119) 6公斤 120 臺灣肖楠(E120) 47公斤 121 臺灣肖楠(E121) 6公斤 122 臺灣肖楠(E122) 1.1公斤 123 臺灣肖楠(E123) 0.1公斤 124 臺灣肖楠(E124) 0.2公斤 125 臺灣肖楠(E125) 0.2公斤 126 臺灣肖楠(E126) 0.2公斤 127 臺灣肖楠(E127) 0.6公斤 128 臺灣肖楠(E128) 0.6公斤 129 臺灣肖楠(E129) 0.2公斤 130 臺灣肖楠(E130) 0.35公斤 131 臺灣肖楠(E131) 0.2公斤 132 臺灣肖楠(E132) 0.2公斤 133 臺灣肖楠(E133) 0.4公斤 134 臺灣肖楠(E134) 0.2公斤 135 臺灣肖楠(E135) 0.2公斤 136 臺灣肖楠(E136) 0.15公斤 137 臺灣肖楠(E137) 0.2公斤 138 臺灣肖楠(E138) 0.1公斤 139 臺灣肖楠(E139) 0.1公斤 140 臺灣肖楠(E140) 0.1公斤 141 臺灣肖楠(E141) 0.15公斤 142 臺灣肖楠(E142) 32.5公斤 143 臺灣肖楠(E143) 3公斤 144 臺灣肖楠(E144) 52公斤 145 臺灣肖楠(E145) 0.9公斤 146 臺灣肖楠(E146) 14公斤 147 臺灣肖楠(E147) 10公斤 148 臺灣扁柏(E148) 5公斤 149 臺灣肖楠(E149) 0.7公斤 150 臺灣肖楠(E150) 0.2公斤 151 紅檜(E151) 0.1公斤 152 臺灣肖楠(E152) 0.66公斤 153 臺灣肖楠(E153) 0.3公斤 154 臺灣肖楠(E154) 0.7公斤 155 臺灣肖楠(E155) 1.6公斤 156 臺灣肖楠(E156) 0.28公斤 附表四(另案於桃園市○○區○○街00號2樓之1之扣案物品,見偵字 第4934號卷二第30至54頁) 編號 物品名稱 材積 1 臺灣肖楠(F1) 1公斤 2 臺灣肖楠(F2) 0.5公斤 3 臺灣肖楠(F3) 0.28公斤 4 臺灣肖楠(F4) 0.42公斤 5 臺灣肖楠(F5) 1.2公斤 6 臺灣肖楠(F6) 1.3公斤 7 臺灣肖楠(F7) 0.6公斤 8 臺灣肖楠(F8) 0.2公斤 9 臺灣肖楠(F9) 0.6公斤 10 臺灣肖楠(F10) 0.5公斤 11 臺灣肖楠(F11) 0.3公斤 12 臺灣肖楠(F12) 2.7公斤 13 臺灣肖楠(F13) 1.9公斤 14 臺灣肖楠(F14) 0.3公斤 15 臺灣肖楠(F15) 0.2公斤 16 臺灣肖楠(F16) 0.5公斤 17 臺灣肖楠(F17) 0.5公斤 18 臺灣肖楠(F18) 0.3公斤 19 臺灣肖楠(F19) 0.5公斤 20 臺灣肖楠(F20) 0.4公斤 21 臺灣肖楠(F21) 0.4公斤 22 臺灣肖楠(F22) 0.6公斤 23 臺灣肖楠(F23) 0.5公斤 24 臺灣肖楠(F24) 0.3公斤 25 臺灣肖楠(F25) 0.4公斤 26 臺灣肖楠(F26) 0.4公斤 27 臺灣肖楠(F27) 0.4公斤 28 臺灣肖楠(F28) 0.5公斤 29 臺灣肖楠(F29) 0.7公斤 30 臺灣肖楠(F30) 0.4公斤 31 臺灣肖楠(F31) 0.4公斤 32 臺灣肖楠(F32) 0.5公斤 33 臺灣肖楠(F33) 0.5公斤 34 臺灣肖楠(F34) 0.6公斤 35 臺灣肖楠(F35) 1.3公斤 36 臺灣肖楠(F36) 0.4公斤 37 臺灣肖楠(F37) 3公斤 38 臺灣肖楠(F38) 0.9公斤 39 臺灣肖楠(F39) 1.6公斤 40 臺灣肖楠(F40) 0.2公斤 41 臺灣肖楠(F41) 0.2公斤 42 臺灣肖楠(F42) 0.2公斤 43 臺灣肖楠(F43) 0.6公斤 44 臺灣肖楠(F44) 0.3公斤 45 臺灣肖楠(F45) 0.3公斤 46 臺灣肖楠(F46) 0.3公斤(寶瓶) 47 臺灣肖楠(F47) 0.3公斤(寶瓶) 48 臺灣肖楠(F48) 0.3公斤(寶瓶) 49 臺灣肖楠(F49) 0.4公斤(寶瓶) 50 臺灣肖楠(F50) 0.4公斤(寶瓶) 51 臺灣肖楠(F51) 0.3公斤(寶瓶) 52 臺灣肖楠(F52) 0.2公斤(寶瓶) 53 臺灣肖楠(F53) 0.5公斤(寶瓶) 54 臺灣肖楠(F54) 0.4公斤(寶瓶) 55 臺灣肖楠(F55) 0.7公斤(寶瓶) 56 臺灣肖楠(F56) 0.2公斤(寶瓶) 57 臺灣肖楠(F57) 0.4公斤(寶瓶) 58 臺灣肖楠(F58) 0.6公斤(寶瓶) 59 臺灣肖楠(F59) 0.7公斤(寶瓶) 60 臺灣肖楠(F60) 0.4公斤(寶瓶) 61 臺灣肖楠(F61) 0.4公斤(寶瓶) 62 臺灣肖楠(F62) 0.8公斤(寶瓶) 63 臺灣肖楠(F63) 0.7公斤(寶瓶) 64 臺灣肖楠(F64) 0.4公斤(寶瓶) 65 臺灣肖楠(F65) 0.2公斤(寶瓶) 66 臺灣肖楠(F66) 0.4公斤(寶瓶) 67 臺灣肖楠(F67) 0.6公斤(寶瓶) 68 臺灣肖楠(F68) 0.4公斤(寶瓶) 69 臺灣肖楠(F69) 1公斤(寶瓶) 70 臺灣肖楠(F70) 0.3公斤(寶瓶) 71 臺灣肖楠(F71) 0.4公斤(寶瓶) 72 臺灣肖楠(F72) 4.1公斤(寶瓶) 73 臺灣肖楠(F73) 0.3公斤(寶瓶) 74 臺灣肖楠(F74) 0.5公斤(寶瓶) 75 臺灣肖楠(F75) 0.4公斤(寶瓶) 76 臺灣肖楠(F76) 0.2公斤(寶瓶) 77 臺灣肖楠(F77) 0.3公斤(寶瓶) 78 臺灣肖楠(F78) 0.4公斤(寶瓶) 79 臺灣肖楠(F79) 0.4公斤(寶瓶) 80 臺灣肖楠(F80) 0.2公斤(寶瓶) 81 臺灣肖楠(F81) 0.3公斤(寶瓶) 82 臺灣肖楠(F82) 0.7公斤(寶瓶) 83 臺灣肖楠(F83) 0.4公斤(寶瓶) 84 臺灣肖楠(F84) 0.9公斤(寶瓶) 85 臺灣肖楠(F85) 0.8公斤(寶瓶) 86 臺灣扁柏(F86) 0.5公斤(寶瓶) 87 臺灣扁柏(F87) 0.7公斤(寶瓶) 88 臺灣肖楠(F88) 0.7公斤(寶瓶) 89 臺灣扁柏(F89) 0.2公斤(寶瓶) 90 臺灣扁柏(F90) 0.1公斤(寶瓶) 91 臺灣肖楠(F91) 0.4公斤(寶瓶) 92 臺灣肖楠(F92) 0.3公斤(寶瓶) 93 臺灣肖楠(F93) 0.3公斤(寶瓶) 94 臺灣肖楠(F94) 2.8公斤(寶瓶) 95 臺灣肖楠(F95) 0.6公斤(寶瓶) 96 臺灣肖楠(F96) 0.5公斤 97 臺灣肖楠(F97) 0.2公斤 98 臺灣肖楠(F98) 0.5公斤 99 臺灣肖楠(F99) 0.3公斤 100 臺灣肖楠(F100) 0.3公斤 101 臺灣肖楠(F101) 0.2公斤 102 臺灣肖楠(F102) 0.3公斤 103 臺灣肖楠(F103) 0.3公斤 104 臺灣肖楠(F104) 0.8公斤 105 臺灣肖楠(F105) 0.3公斤 106 臺灣肖楠(F106) 0.3公斤(寶瓶) 107 臺灣肖楠(F107) 0.4公斤(寶瓶) 108 臺灣肖楠(F108) 0.4公斤(寶瓶) 109 臺灣肖楠(F109) 0.6公斤(寶瓶) 110 臺灣肖楠(F110) 1.2公斤(寶瓶) 111 臺灣肖楠(F111) 0.1公斤(寶瓶) 112 臺灣肖楠(F112) 0.1公斤(寶瓶) 113 臺灣肖楠(F113) 0.7公斤(寶瓶) 114 臺灣肖楠(F114) 0.8公斤(寶瓶) 115 臺灣肖楠(F115) 0.4公斤(寶瓶) 116 臺灣肖楠(F116) 0.6公斤(寶瓶) 117 臺灣肖楠(F117) 0.4公斤(寶瓶) 118 臺灣肖楠(F118) 0.5公斤(寶瓶) 119 臺灣肖楠(F119) 0.3公斤(寶瓶) 120 臺灣肖楠(F120) 0.4公斤(寶瓶) 121 臺灣肖楠(F121) 0.5公斤(寶瓶) 122 臺灣肖楠(F122) 0.3公斤(寶瓶) 123 臺灣肖楠(F123) 0.4公斤(寶瓶) 124 臺灣肖楠(F124) 0.8公斤(寶瓶) 125 臺灣肖楠(F125) 0.8公斤(寶瓶) 126 臺灣肖楠(F126) 1.2公斤(寶瓶) 127 臺灣肖楠(F127) 0.4公斤(寶瓶) 128 臺灣肖楠(F128) 0.5公斤(寶瓶) 129 臺灣肖楠(F129) 0.3公斤(寶瓶) 130 臺灣肖楠(F130) 0.4公斤(寶瓶) 131 臺灣肖楠(F131) 0.4公斤(寶瓶) 132 臺灣肖楠(F132) 0.1公斤(寶瓶) 133 臺灣肖楠(F133) 5公斤(寶瓶) 134 臺灣肖楠(F134) 0.7公斤(寶瓶) 135 臺灣肖楠(F135) 0.4公斤(寶瓶) 136 臺灣肖楠(F136) 0.3公斤(寶瓶) 137 臺灣肖楠(F137) 0.2公斤(寶瓶) 138 臺灣肖楠(F138) 0.3公斤(寶瓶) 139 臺灣肖楠(F139) 0.4公斤(盒子) 140 臺灣肖楠(F140) 0.3公斤(盒子) 141 臺灣肖楠(F141) 0.2公斤(盒子) 142 臺灣肖楠(F142) 0.2公斤(盒子) 143 臺灣肖楠(F143) 0.4公斤(盒子) 144 臺灣扁柏(F144) 0.5公斤(寶瓶) 145 臺灣肖楠(F145) 1.2公斤(盒子) 146 臺灣扁柏(F146) 0.6公斤(盒子) 147 臺灣肖楠(F147) 7.4公斤(寶瓶) 148 臺灣扁柏(F148) 1.2公斤(寶瓶底座) 149 臺灣肖楠(F149) 0.6公斤(寶瓶) 150 臺灣肖楠(F150) 1.9公斤(寶瓶) 151 臺灣肖楠(F151) 1.7公斤(寶瓶) 152 臺灣肖楠(F152) 0.5公斤(寶瓶) 153 臺灣肖楠(F153) 0.6公斤(寶瓶) 154 臺灣肖楠(F154) 2.4公斤(寶瓶) 155 臺灣肖楠(F155) 0.75公斤(寶瓶) 156 臺灣肖楠(F156) 0.5公斤(寶瓶) 157 臺灣肖楠(F157) 0.6公斤(寶瓶) 158 臺灣肖楠(F158) 0.7公斤(寶瓶) 159 臺灣肖楠(F159) 1.5公斤(寶瓶) 160 臺灣肖楠(F160) 0.95公斤(寶瓶) 161 臺灣肖楠(F161) 0.8公斤(寶瓶) 162 臺灣肖楠(F162) 1.9公斤(寶瓶) 163 臺灣肖楠(F163) 1.5公斤(寶瓶) 164 臺灣肖楠(F164) 0.4公斤(寶瓶) 165 臺灣肖楠(F165) 0.6公斤(寶瓶) 166 臺灣肖楠(F166) 0.3公斤(寶瓶) 167 臺灣肖楠(F167) 0.4公斤(寶瓶) 168 臺灣肖楠(F168) 0.2公斤(寶瓶) 169 臺灣肖楠(F169) 0.28公斤(寶瓶) 170 臺灣肖楠(F170) 0.2公斤(寶瓶) 171 臺灣肖楠(F171) 0.68公斤(寶瓶) 172 臺灣肖楠(F172) 0.8公斤(寶瓶) 173 臺灣肖楠(F173) 0.7公斤(寶瓶) 174 臺灣肖楠(F174) 1公斤(寶瓶) 175 臺灣肖楠(F175) 0.8公斤(寶瓶) 176 臺灣肖楠(F176) 0.4公斤(寶瓶) 177 臺灣肖楠(F177) 0.5公斤(寶瓶) 178 臺灣肖楠(F178) 0.3公斤(寶瓶) 179 臺灣肖楠(F179) 0.4公斤(寶瓶) 180 臺灣肖楠(F180) 0.75公斤(寶瓶) 181 臺灣肖楠(F181) 0.7公斤(寶瓶) 182 臺灣肖楠(F182) 0.2公斤(寶瓶) 183 臺灣肖楠(F183) 0.8公斤(寶瓶) 184 臺灣肖楠(F184) 0.46公斤(寶瓶) 185 臺灣肖楠(F185) 0.4公斤(寶瓶) 186 臺灣肖楠(F186) 0.4公斤(寶瓶) 187 臺灣肖楠(F187) 0.6公斤(寶瓶) 188 臺灣肖楠(F188) 0.8公斤(寶瓶) 189 臺灣肖楠(F189) 0.5公斤(寶瓶) 190 臺灣肖楠(F190) 0.4公斤(寶瓶) 191 臺灣肖楠(F191) 0.5公斤(寶瓶) 192 臺灣肖楠(F192) 0.4公斤(寶瓶) 193 臺灣扁柏(F193) 0.36公斤(寶瓶) 194 臺灣扁柏(F194) 0.58公斤(寶瓶) 195 臺灣扁柏(F195) 0.3公斤(寶瓶) 196 臺灣扁柏(F196) 4.2公斤(寶瓶) 197 臺灣扁柏(F197) 3.34公斤(寶瓶) 198 臺灣扁柏(F198) 2.2公斤(寶瓶) 199 臺灣扁柏(F199) 4.2公斤(寶瓶) 200 臺灣扁柏(F200) 3.4公斤(寶瓶) 201 臺灣扁柏(F201) 3.2公斤(寶瓶) 202 臺灣肖楠(F202) 0.68公斤(寶瓶) 203 臺灣肖楠(F203) 0.46公斤(寶瓶) 204 臺灣肖楠(F204) 0.6公斤(寶瓶) 205 臺灣肖楠(F205) 0.6公斤(寶瓶) 206 臺灣扁柏(F206) 2.2公斤(寶瓶) 207 臺灣肖楠(F207) 2.1公斤(寶瓶) 208 臺灣肖楠(F208) 1.5公斤(寶瓶) 209 臺灣肖楠(F209) 1.48公斤(寶瓶) 210 臺灣肖楠(F210) 2.1公斤(寶瓶) 211 臺灣肖楠(F211) 1.6公斤(寶瓶) 212 臺灣肖楠(F212) 1.2公斤(寶瓶) 213 臺灣肖楠(F213) 0.6公斤(寶瓶) 214 臺灣肖楠(F214) 1公斤(寶瓶) 215 臺灣肖楠(F215) 3公斤(寶瓶) 216 紅檜(F216) 0.48公斤(傘架) 217 紅檜(F217) 0.5公斤(傘架) 218 紅檜(F218) 0.56公斤(傘架) 219 臺灣扁柏(F219) 2公斤(匾額) 220 臺灣扁柏(F220) 3.8公斤(匾額) 221 臺灣肖楠(F221) 0.7公斤(文昌筆) 222 臺灣肖楠(F222) 0.9公斤(文昌筆) 223 臺灣扁柏(F223) 2.1公斤(文昌筆) 224 臺灣肖楠(F224) 0.9公斤(寶瓶) 225 臺灣肖楠(F225) 0.8公斤(寶瓶) 226 臺灣肖楠(F226) 0.4公斤(寶瓶) 227 臺灣肖楠(F227) 0.5公斤(寶瓶) 228 臺灣肖楠(F228) 0.3公斤(寶瓶) 229 臺灣肖楠(F229) 0.36公斤(寶瓶) 230 臺灣肖楠(F230) 0.64公斤(寶瓶) 231 臺灣肖楠(F231) 0.3公斤(寶瓶) 232 臺灣肖楠(F232) 0.28公斤(寶瓶) 233 臺灣扁柏(F233) 0.2公斤(寶瓶) 234 臺灣扁柏(F234) 0.4公斤(寶瓶) 235 臺灣扁柏(F235) 0.4公斤(寶瓶) 236 臺灣肖楠(F236) 0.9公斤(寶瓶) 237 臺灣扁柏(F237) 0.6公斤(寶瓶) 238 臺灣扁柏(F238) 0.46公斤(寶瓶) 239 臺灣肖楠(F239) 3.3公斤(寶瓶) 240 紅檜(F240) 0.8公斤(寶瓶) 241 臺灣肖楠(F241) 0.2公斤(寶盒子) 242 臺灣肖楠(F242) 1.4公斤(寶瓶) 243 臺灣肖楠(F243) 1.4公斤(寶瓶) 244 臺灣肖楠(F244) 1.6公斤(寶瓶) 245 臺灣肖楠(F245) 0.3公斤(寶瓶) 246 臺灣肖楠(F246) 0.4公斤(寶瓶) 247 臺灣肖楠(F247) 0.6公斤(寶瓶) 248 臺灣肖楠(F248) 0.18公斤(葫蘆) 249 臺灣肖楠(F249) 1.2公斤(寶瓶) 250 臺灣肖楠(F250) 0.98公斤(寶瓶) 251 臺灣肖楠(F251) 0.2公斤(寶瓶) 252 臺灣肖楠(F252) 0.1公斤(寶瓶) 253 臺灣肖楠(F253) 0.1公斤(寶瓶) 254 臺灣肖楠(F254) 4公斤(寶瓶) 255 臺灣扁柏(F255) 0.58公斤(寶瓶) 256 臺灣扁柏(F256) 17公斤(葫蘆) 257 臺灣肖楠(F257) 1.6公斤(寶瓶) 258 臺灣肖楠(F258) 0.3公斤(寶瓶) 259 臺灣扁柏(F259) 0.3公斤(寶瓶) 260 臺灣扁柏(F260) 0.2公斤(寶瓶) 261 臺灣肖楠(F261) 0.28公斤(寶瓶) 262 臺灣肖楠(F262) 0.6公斤(寶瓶) 263 臺灣肖楠(F263) 0.1公斤(珠珠180顆) 264 臺灣肖楠(F264) 0.3公斤(珠珠124粒) 265 臺灣肖楠(F265) 0.42公斤(珠珠302粒) 266 臺灣肖楠(F266) 0.32公斤(珠珠177粒) 267 臺灣肖楠(F267) 0.1公斤(珠珠33粒) 268 臺灣肖楠(F268) 4.2公斤(珠珠165粒) 269 臺灣肖楠(F269) 0.96公斤(珠珠205粒) 270 臺灣肖楠(F270) 0.4公斤(珠珠100粒) 271 臺灣肖楠(F271) 0.26公斤(珠珠14粒) 272 臺灣肖楠(F272) 0.22公斤(珠珠203粒) 273 臺灣扁柏(F273) 0.2公斤(珠珠47粒) 274 臺灣肖楠(F274) 0.06公斤(珠珠23粒) 275 臺灣肖楠(F275) 0.1公斤(珠珠21粒) 276 臺灣扁柏(F276) 0.08公斤(珠珠3粒) 277 臺灣肖楠(F277) 0.28公斤(珠珠148粒) 278 臺灣肖楠(F278) 0.12公斤(珠珠193粒) 279 臺灣扁柏(F279) 0.3公斤(珠珠125粒) 280 臺灣肖楠(F280) 0.74公斤(珠珠420粒) 281 臺灣肖楠(F281) 0.1公斤(珠珠82粒) 282 臺灣肖楠(F282) 0.18公斤(珠珠32粒) 283 臺灣肖楠(F283) 0.56公斤(珠珠114粒) 284 臺灣肖楠(F284) 0.54公斤(珠珠100粒) 285 臺灣肖楠(F285) 1.32公斤(珠珠296粒) 286 臺灣扁柏(F286) 0.14公斤(珠珠124粒) 287 臺灣肖楠(F287) 0.6公斤(珠珠240粒) 288 臺灣肖楠(F288) 0.7公斤(珠珠134粒) 289 臺灣肖楠(F289) 0.3公斤(珠珠70粒) 290 臺灣肖楠(F290) 0.14公斤(珠珠10粒) 291 臺灣肖楠(F291) 0.1公斤(珠珠27粒) 292 臺灣肖楠(F292) 0.2公斤(珠珠51粒) 293 臺灣肖楠(F293) 1.3公斤(珠珠254粒) 294 臺灣肖楠(F294) 0.2公斤(珠珠83粒) 295 臺灣肖楠(F295) 0.08公斤(珠珠63粒) 296 臺灣肖楠(F296) 0.52公斤(珠珠95粒) 297 臺灣肖楠(F297) 0.12公斤(珠珠105粒) 298 臺灣肖楠(F298) 0.06公斤(珠珠13粒) 299 臺灣肖楠(F299) 0.14公斤(珠珠35粒) 300 臺灣肖楠(F300) 0.06公斤(珠珠47粒) 301 臺灣肖楠(F301) 0.14公斤(珠珠132粒) 302 臺灣肖楠(F302) 0.12公斤(珠珠70粒) 303 臺灣肖楠(F303) 0.72公斤(珠珠231粒) 304 臺灣肖楠(F304) 0.18公斤(珠珠66粒) 305 臺灣肖楠(F305) 0.4公斤(珠珠75粒) 306 臺灣肖楠(F306) 0.3公斤(珠珠10粒) 307 臺灣肖楠(F307) 0.2公斤(珠珠205粒) 308 臺灣肖楠(F308) 0.04公斤(珠珠21粒) 309 臺灣肖楠(F309) 0.06公斤(珠珠28粒) 310 臺灣肖楠(F310) 0.1公斤(珠珠21粒) 311 臺灣肖楠(F311) 0.24公斤(珠珠48粒) 312 臺灣肖楠(F312) 0.06公斤(珠珠51粒) 313 臺灣肖楠(F313) 0.2公斤(珠珠29粒) 314 臺灣肖楠(F314) 0.22公斤(珠珠41粒) 315 臺灣肖楠(F315) 0.12公斤(珠珠23粒) 316 臺灣肖楠(F316) 0.06公斤(珠珠16粒) 317 臺灣肖楠(F317) 0.1公斤(珠珠55粒) 318 臺灣肖楠(F318) 0.08公斤(珠珠11粒) 319 臺灣肖楠(F319) 0.16公斤(珠珠244粒) 320 臺灣肖楠(F320) 0.2公斤(珠珠173粒) 321 臺灣肖楠(F321) 0.18公斤(珠珠2粒) 322 臺灣肖楠(F322) 0.18公斤(珠珠167粒) 323 臺灣扁柏(F323) 0.08公斤(珠珠18粒) 324 臺灣肖楠(F324) 0.94公斤(珠珠20串) 325 臺灣扁柏(F325) 0.08公斤(珠珠46粒) 326 臺灣肖楠(F326) 0.06公斤(珠珠27粒) 327 臺灣扁柏(F327) 0.04公斤(珠珠7粒) 328 臺灣肖楠(F328) 0.08公斤(珠珠413粒) 329 臺灣肖楠(F329) 0.32公斤(珠珠168粒) 330 臺灣肖楠(F330) 0.2公斤(珠珠40粒) 331 臺灣肖楠(F331) 0.18公斤(珠珠35粒) 332 臺灣肖楠(F332) 0.1公斤(珠珠9粒) 333 臺灣肖楠(F333) 0.04公斤(珠珠12粒) 334 臺灣肖楠(F334) 0.06公斤(珠珠50粒) 335 臺灣肖楠(F335) 0.06公斤(珠珠42粒) 336 臺灣肖楠(F336) 0.08公斤(珠珠13粒) 337 臺灣肖楠(F337) 0.08公斤(珠珠17粒) 338 臺灣肖楠(F338) 0.08公斤(珠珠15粒) 339 臺灣肖楠(F339) 0.08公斤(珠珠14粒) 340 臺灣肖楠(F340) 0.06公斤(珠珠150粒) 341 臺灣肖楠(F341) 0.06公斤(珠珠17粒) 342 臺灣肖楠(F342) 0.1公斤(珠珠54粒) 343 臺灣肖楠(F343) 0.02公斤(珠珠14粒) 344 臺灣肖楠(F344) 0.08公斤(珠珠17粒) 345 臺灣肖楠(F345) 0.4公斤(珠珠360粒) 346 臺灣肖楠(F346) 0.08公斤(珠珠26粒) 347 臺灣肖楠(F347) 0.14公斤(珠珠48粒) 348 臺灣肖楠(F348) 0.16公斤(珠珠29粒) 349 臺灣肖楠(F349) 0.06公斤(珠珠34粒) 350 臺灣肖楠(F350) 0.02公斤(珠珠17粒) 351 臺灣肖楠(F351) 0.08公斤(珠珠36粒) 352 臺灣肖楠(F352) 0.1公斤(珠珠44粒) 353 臺灣肖楠(F353) 0.1公斤(珠珠157粒) 354 臺灣肖楠(F354) 0.08公斤(珠珠100粒) 355 臺灣肖楠(F355) 28公斤(大蘋果) 356 臺灣肖楠(F356) 3.66公斤(木球) 357 臺灣肖楠(F357) 0.8公斤(木槌(含架)) 358 臺灣肖楠(F358) 1.36公斤(手環25串) 359 臺灣肖楠(F359) 0.08公斤(13片手串木料) 360 臺灣肖楠(F360) 0.01公斤(10片手串木料) 361 臺灣肖楠(F361) 0.1公斤(玉墜) 362 臺灣肖楠(F362) 0.26公斤(方章7個、圓章4個) 362-1 臺灣肖楠(F362-1) 8公斤(奇木含座) 363 臺灣扁柏(F363) 350公斤(屏風) 364 臺灣肖楠(F364) 1.7公斤(妖藝品) 365 臺灣肖楠(F365) 1.2公斤(寶瓶) 366 臺灣肖楠(F366) 0.44公斤(寶瓶) 367 臺灣肖楠(F367) 0.54公斤(寶瓶) 368 臺灣肖楠(F368) 0.6公斤(寶瓶) 369 臺灣肖楠(F369) 0.46公斤(寶瓶)) 370 臺灣肖楠(F370) 0.26公斤(寶瓶) 371 臺灣肖楠(F371) 0.66公斤(寶瓶) 372 臺灣肖楠(F372) 0.26公斤(寶瓶) 373 臺灣肖楠(F373) 0.58公斤(寶瓶) 374 臺灣肖楠(F374) 0.5公斤(寶瓶) 375 臺灣肖楠(F375) 0.62公斤(寶瓶) 376 臺灣肖楠(F376) 0.5公斤(寶瓶) 377 臺灣肖楠(F377) 0.28公斤(寶瓶) 378 臺灣肖楠(F378) 0.28公斤(寶瓶) 附表五(有罪部分被告故買之標的) 編號 樹種 材種 來源 重量 實材積 木材市價 生產費用 木材山價 木材山價(取自整數) (Kg) (m3) (元) (元) (元) (元) B1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4 0.005 1800 1.82 1798.18 1798 B2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33.5 0.04 14400 14.56 14385.44 14385 B3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3 0.02 7200 7.28 7192.72 7193 B4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5 0.01 3600 3.64 3596.36 3596 B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3 0.003 6000 1.09 5998.91 5998 B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5 0.002 5000 0.73 4999.27 4998 B7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5 0.002 5000 0.73 4999.27 4998 B12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5 0.001 3000 0.36 2999.64 2999 B14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0 0.02 7200 7.28 7192.72 7193 B3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0 0.01 20000 3.00 00000.36 19995 B3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4 0.004 8000 1.46 7998.54 7998 B32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 0.002 720 0.73 719.27 719 B34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5 0.001 3000 0.36 2999.64 2999 B3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 0.002 4000 0.73 3999.27 3998 B50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5 0.002 720 0.73 719.27 719 B52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 0.002 720 0.73 719.27 719 B53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9 0.001 360 0.36 359.64 360 B54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6 0.001 360 0.36 359.64 360 B55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6 0.001 360 0.36 359.64 360 B5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8 0.002 3600 0.73 3599.27 3598 B7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5 0.0002 500 0.07 499.93 500 B8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B8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35 0.0003 700 0.11 699.89 700 B82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93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94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3 0.0003 600 0.11 599.89 600 B9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3 0.0003 600 0.11 599.89 600 B9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9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103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B10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107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10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B114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7 0.003 1080 1.09 1078.91 1079 B117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B11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5 0.0001 300 0.04 299.96 300 B119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B12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5 0.0001 300 0.04 299.96 300 B12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122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B123 臺灣扁柏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2 0.001 360 0.36 359.64 360 C2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 0.002 4000 0.73 3999.27 3999 C3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3 0.003 6000 1.09 5998.91 5999 C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1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5 0.001 3000 0.36 2999.64 3000 C44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C4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54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5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9 0.001 1800 0.36 1799.64 1800 C6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C69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C7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C7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8 0.001 1600 0.36 1599.64 1600 C72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39.5 0.04 79000 14.00 00000.44 78985 C77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6.5 0.01 13000 3.00 00000.36 12996 C82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3 0.001 2600 0.36 2599.64 2600 C9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4 0.004 8000 1.46 7998.54 7999 C92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6 0.002 3200 0.73 3199.27 3199 C9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9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1 0.002 4200 0.73 4199.27 4199 C104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11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11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5 0.001 3000 0.36 2999.64 3000 C11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3.5 0.003 7000 1.09 6998.91 6999 C127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3 0.001 2600 0.36 2599.64 2600 C13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2 0.001 2400 0.36 2399.64 2400 C134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13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139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14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15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174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6 0.001 1200 0.36 1199.64 1200 C18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6 0.001 1200 0.36 1199.64 1200 C209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5 0.001 3000 0.36 2999.64 3000 C24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25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2.5 0.002 5000 0.73 4999.27 4999 C269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28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289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5 0.001 3000 0.36 2999.64 3000 C30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6 0.001 1200 0.36 1199.64 1200 C30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7 0.001 1400 0.36 1399.64 1400 C323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5 0.001 3000 0.36 2999.64 3000 C332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35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35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357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358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359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C360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364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C369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C39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C39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2 0.001 2400 0.36 2399.64 2400 C397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6 0.001 1200 0.36 1199.64 1200 C403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3 0.003 6000 1.09 5998.91 5999 C405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1 0.0001 200 0.04 199.96 200 C406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D21 臺灣肖楠 原木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的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合計       223.90 0.0000 000000 00.00 000000.00 000000 附表六(有罪部分被告故買之標的) 編號 樹種 材種 來源 重量 實材積 木材市價 生產費用 木材山價 木材山價 (取自整數) (Kg) (m3) (元) (元) (元) (元) C412 臺灣肖楠 原木 阿奇 15 0.01 30000 3.00 00000.36 29996 C413 臺灣肖楠 原木 阿奇 15.5 0.02 31000 7.00 00000.72 30993 C414 臺灣肖楠 原木 阿奇 15 0.01 30000 3.00 00000.36 29996 C415 臺灣肖楠 原木 阿奇 17 0.02 34000 7.00 00000.72 33993 C416 臺灣肖楠 原木 阿奇 13 0.01 26000 3.00 00000.36 25996 合計       75.50 0.0000 000000 00.00 000000.00 000000 附表七(免訴部分被告故買之標的) 編號 樹種 材種 來源 重量 實材積 木材市價 生產費用 木材山價 木材山價 (取自整數) (Kg) (m3) (元) (元) (元) (元) B42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1 0.001 2000 0.36 1999.64 1999 B44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1 0.001 2000 0.36 1999.64 1999 B45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999 B46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1 0.001 2000 0.36 1999.64 1999 B64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999 B66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1.1 0.001 2200 0.36 2199.64 2200 B67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4 0.0004 800 0.15 799.85 800 B68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B69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9 0.001 1800 0.36 1799.64 1800 B70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1 0.001 2000 0.36 1999.64 2000 B71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7 0.001 1400 0.36 1399.64 1400 B72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7 0.001 1400 0.36 1399.64 1400 B73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1.4 0.001 2800 0.36 2799.64 2800 B74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25 0.0002 500 0.07 499.93 500 B77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35 0.0003 700 0.11 699.89 700 B83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3 0.0003 600 0.11 599.89 600 B84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5 0.0005 1000 0.18 999.82 1000 B85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86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2 0.0002 400 0.07 399.93 400 B87 臺灣肖楠 原木 廖建華 0.35 0.0003 700 0.11 699.89 700 合計       12.85 0.0000 00000 0.00 00000.00 00000 附表八(有罪部分二罪之宣告刑) 編號 貴重木範圍 宣告刑 1 附表五 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參仟參佰伍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 附表六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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